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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湖府办〔2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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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厦湖府办〔2010〕71号

厦湖府办〔2010〕71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里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的工作要求,为确保我区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湖里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里区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工作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的工作要求,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食品消费安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活跃我区经济。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分布实施、市场运作、多元投资、政策支持的原则,通过“四个一批”(新建一批、改造或转型一批、提升一批、关闭一批)的方式,经过五年的努力,建立以生鲜超市为主体,布局合理,便民、放心的生鲜食品流通网络。

二、发展目标

(一)全面建设生鲜超市和生鲜专卖店

全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建新的农贸市场,新建生鲜超市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点在交通便利、人员集中的地方。在新建社区和旧村改造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定位,规划大型生鲜超市,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1500平方米,生鲜超市应列入土地招标,带方案招标建设。附建式生鲜超市应设置于建筑物底层空间开敞、柱网整齐的地方,满足经营使用要求。

(二)改造提升传统农贸市场

从2011年起,计划用五年时间将全区符合改造条件的农贸

市场改造成为生鲜超市或转型为其他业态。将不具备或暂不具备改造成生鲜超市的农贸市场,通过提升或关闭,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环境整洁化、布局合理化、价格大众化、商品品牌化、计量器具统一化、设施人性化、消费安全化”的标准化农贸市场。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王中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钟伟东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区发改局、经发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劳和社保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城管办、信访局、工商局、公安局和各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生鲜食品市场(超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农改超办,负责日常工作。

四、实施方式

继续扶持企业建设生鲜超市与农贸市场改造,鼓励厦门周边的农业大户、专业户到我市开办生鲜超市或专卖店。严格遵守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多途径探索,多种模式进行,“改”、“建”并举,讲求实效,逐步推进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业态转化。具体推动方式:

(一)新建。在辖区内新建的住宅区、旧村改造片区等进行新建一批生鲜超市和生鲜专卖店。新建成的生鲜超市必须符合《厦门市生鲜超市标准》(详见厦府〔2006〕383号)、新建成的生鲜专卖店必须符合《厦门市生鲜专卖店标准》(详见厦府办〔2007〕229号)。

(二)改造或转型。将辖区内现有符合改造条件的的农贸市

场,直接改造成生鲜超市或转型为生鲜便利店、专卖店等其他业态。改造后的生鲜超市必须符合《厦门市生鲜超市标准》(详见厦府〔2006〕383号)。

(三)提升。紧紧围绕“准入规范、功能齐全、卫生达标、管理有序”的总体要求对辖区内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农贸市场进行软硬件的提升,改善经营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和功能,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生鲜超市过渡。

(四)关闭。对占道经营、严重扰民及纳入旧村改造范围的农贸市场,按有关程序逐步关闭。

五、实施步骤

生鲜食品市场(超市)改造建设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为启动试点阶段。主要是搞好组织动员、市场调查、制定方案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在此期间抓好新建、改造(转型)和关闭等不同类型试点。

第二阶段(2011年7月至2015年6月)为攻坚实施阶段。按照每年确定的当年新建、改造(转型)升级、关闭工作目标,积极推行实施,确保在2015年底前完成辖内生鲜超市改造建设和农贸市场改造(转型)、关闭的工作目标。

第三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全面总结生鲜食品市场改造建设工作,巩固和完善改造、升级工作成果,做好迎接市政府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六、政策措施

(一)鼓励我区现有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实施改造,不符合

改造条件的农贸市场进行提升,同时加强新建小区和旧村改造的规划监督,规划布局生鲜超市的地点。

(二)农贸市场改造清场补贴、改造农贸市场的财政补贴、关闭农贸市场的财政补贴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执行。改造农贸市场的电力增容补贴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改超工作电力增容费用补贴方案的通知》(厦府〔2007〕408号)执行。

(三)对经市农改超办审核并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提升改造项目: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按市场经营面积,对市场开办单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鲜食品

方案

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12月28 日印发

第二篇:厦府办

厦府办〔2010〕28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

业用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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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

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精神,现对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自有工业用地(限国有建设用地)上申请翻建、改建为整体经营、不分割转让即自用自营的持有型高端服务业,包括办公大楼、总部大楼、营运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酒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满15年,且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全资出资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的近三年任一审计报告为准);企业承诺连续5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不含房地产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税务部门认定)。承诺期限内每年“三税”地方留成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缴纳“三税”地方留成与其企业承诺税档差额部分作为土地违约金,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年一次性征收,最高征收年限为五年。

二、供地方式及地价采取先公示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地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限制性工业用地、划拨工业用地分别按厦府办〔2008〕267号文、厦府办〔2010〕44号文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收地价差。

三、审批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变更工业用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发改、规划等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经国土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部门与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7日印发

厦府〔2011〕13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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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住房需求,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就业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并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改善本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满足上述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要立足厦门实际,科学合理地设定准入条件,从易到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2011年任务

2011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万套的目标任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为1.95万套(间),其中市本级占全市任务总量40%以上。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分解的建设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规划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城市公交全天候到达。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规模,在居住区内设置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社区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发展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要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三)项目设计要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公用。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房型45平方米,二房型60平方米(高层建筑66平方米);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为30平方米(高层建筑33平方米);以居室为单位供多人居住的单元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单元内居室不得超过4个,单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内外装修及景观绿化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

(四)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采用容缺预审办法、变通简化前置手续、多事项并联办理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时间,以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五)加强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试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项目应根据建设任务倒排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加快建设。

三、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机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结合岛内外一体化建设和本市产业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收购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部门要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用途的闲置项目,收购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各开发区以及企业等自行组织建设的住房,可由市、区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自2011年3月15日起,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10%的比例,通过集中配建等方式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四)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及周边,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统筹规划,引导各类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经市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及租金标准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七)探索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的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包租的方式,直接向住房产权人中、长期租赁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通过登记储备方式,通过建立登记备案平台储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

四、政策支持

(一)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之前,市本级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各区按不低于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的比例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支出。

(二)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除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外,还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券、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的资金补助,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研究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保障供应,用地计划和用地指标单列,原则上实行净地供应,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按时供地。规划部门、各区政府要尽量选择拆迁量小的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四)加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认真、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各区政府要采取“项目包干”责任制,每个项目的拆迁工作必须由区领导、镇(街)领导具体负责,并将项目进展情况纳入考核。

(五)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六)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审批流程,防止转移挪用。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政府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铺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和使用,其他机构投资配建的商业店面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

五、监督管理

(一)完善制度设计,加快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房、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申请和审核程序,提高审核公示效率,缩短轮候时间,争取让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尽快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租金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后续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采取组团式、零星单个项目因地制宜实施物业管理。强化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确保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我市“十二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和具体要求,统一全市上下对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意义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领导。

(二)健全组织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使用监管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有关要求督促指导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参与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贷款贴息办法,申报并转下达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省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房租金管理办法;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及落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等,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厦门

市人民政府

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9日印发

第三篇:竹府办〔2010〕92 号

竹府办„2010‟92 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便群众交易,保障居民生 产生活需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实现市场环境优美、设施标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努力营造公平、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改升级范围

全县辖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农贸市场。

三、整改升级内容和标准

整改内容:一是对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二是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业主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三是整治市场交易秩序,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整治市场及市场周边秩序。

整改标准:城区农贸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分别按照《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达市商建[2009]29 号)、《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达市商发[2010]49 号)执行。

四、整改升级时间安排

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 27 个农贸市场,包括:荷花池市场、迎客松市场、西门综合市场、石河镇金鑫海农贸市场、庙坝镇农贸市场、周家镇农贸市场、杨家镇农贸市场等 7 个整改升级示范市场和鸿明市场、五一桥木材市场、二郎乡农贸市场、金利多农产品市场、清河镇综合市场、月华乡农贸市场(拟建)、石桥铺镇新农贸市场、观音镇农贸市场、东柳乡农贸市场、石子镇农贸市场、文星镇兴星综合市场、高穴镇综合市场、清水镇农贸市场、双拱镇农贸市场、乌木镇农贸市场、团坝镇农贸市场(拟建)、柏林镇农贸市场、人和乡农贸市场(拟建)、李家乡农贸市场(拟建)、姚市乡农贸市场(拟建)等 个新建农贸市场。2010 年 8 月下旬启动,2010年 12 月前全面完成。

第二批 16 个农贸市场,包括:紫荆门市场、新生乡农贸市场(拟建)、牌坊乡农贸市场(拟建)、中华乡农贸市场、川主乡农贸市场(拟建)、高明乡农贸市场、天城乡农贸市场(拟建)、杨通乡农贸市场(拟建)、四合乡农贸市场(拟建)、黄家乡农贸市场(拟建)、朝阳乡农贸市场(拟建)、童家乡农贸市场、永胜乡农贸市场(拟建)、妈妈镇农贸市场、神合乡农贸市场、柏家乡农贸市场(拟建),2011 年 3 月启动,2011 年 10 底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楚小军任组长,县府办谷明军、商务局唐洪轩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办、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武警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农贸市场整造升级工作,具体负责审查各农贸市场总体整改升级方案,研究、解决市场改造升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农贸市场整改升级验收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形成具体整改升级方案,报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县农贸市

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整改升级方案,制定工作进度表,全面开展整改升级工作。

(四)检查验收。由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于 2011 年 1 月上旬对第一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情况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整改升级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业主具体负责实施、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级领导督办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同步宣传,广泛宣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县政府整改升级农贸市场的决心,对阻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的行为要进行曝光,营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监管,指导市场业主完善基础设施。对市场业主、个体经营户自有产权门市、租赁门市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对市场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处臵,由县国税局、地税局对历年来市场已享受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清算并予以追缴,由县卫生、工商

部门按照《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市场建筑设施质量不合格和市场设施达不到消防条件的,分别由县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有序推进。要切实做好市场整改升级过程中经营户的安臵工作,搞好市场周边和疏导点的管理,严禁以整改升级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

(五)政策激励,积极引导。此次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按照一个乡镇支持一个市场的原则进行。一是对全县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中所涉及各项规费,全部予以免除。二是新建农贸市场中(含列入规划改造的农贸市场)市场建筑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三是县财政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即:凡符合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和本次整改升级达标的农贸市场予以一定的奖励。四是根据规划新建独立农贸市场,属国有土地用于市场建设,实行挂牌方式供地;属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不得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五是完成整改(或新建)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市场,对所在乡镇予以 2 万元奖励,并由

县商务局授予该市场“大竹县标准化农贸市场”称号。

(六)督查督办,逗硬奖惩。县政府督查室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对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导致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将严格问责。

附件:1.《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2.《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1:

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达市商建[2009]29 号(二○○九年八月十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限制发展传统农贸市场,鼓励发展农贸超市和净菜超市,促进农贸市场上档升级,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大工程。

第二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农贸市场管理技 术规范》(GB/T21720-2008)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建设要求,结合达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 日常生活需要,以零售方式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禁止百货等工业品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第二章 市场设立规范

第五条 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达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达 州市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与城镇建设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按 480m2/千人设臵,服务半径按800-1000m 规划。农贸市场外 300 米内不得经营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品、活禽畜等商品。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 求,符合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贸易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文明城市考核测评细则》、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基础建设的室内 农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 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 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八条 农贸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 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美观,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城区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臵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 体设臵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臵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

足市场使用功能,不得在地下室设臵农贸市场。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 7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的开放式经营场地。

(二)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隔音条件。

(三)市场出入口设臵:单层面积低于 1000平方米的市场,设臵 2 个出入口,每增加 500平方米增设 1 个,正门净宽不小于 4米,其他出入门宽度不低于 3.3 米。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2.5 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 1.8 米。

(四)摊位采用标准售货台。台面宽 0.8-1.0 米,高 0.7—0.8米。蔬菜、果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 1.5平方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 2平方米;熟食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 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4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臵防鼠网罩。

(五)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普通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 10 厘米,鱼、冰鲜、家禽售货台挡水沿不低于 20 厘米;

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六)市场内装修美观、整洁、明亮、安全,经营设施要符 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并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场内照明设计科学,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两侧)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场内墙面应贴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墙面砖。

(七)农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小餐饮店应实行“三改”(将炉灶从前台改在餐厅后面厨房内,将蜂窝煤改为液化气,将消毒液改为消毒柜)。

(八)农贸市场场内布局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干杂、熟食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达到“划行归市、摊位归区、座商归店、广告归栏、车辆归点、垃圾归桶”、“水产品进池、食品进柜”、“生熟食品经营分离、鲜活商品经营分离、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和“店招广告统一、市场设立要求统一、市场举办者责任统一”的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臵;经营鲜活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臵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臵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

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照不 低于市场面积的 15%的要求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有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公共 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食品安全检测室、检疫用房、消防设施和广播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食品摊位应全封闭设臵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水产品、生熟肉制品摊位(房)及现场加工食品的摊 位(房)应具备上下水设施,还应配备消毒设备和符合环保标准的排烟和排放污水设施。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或后部应设臵直径 50 毫米不锈钢架,并在售货台一侧设臵内脏悬挂架及排污池,池内安装水龙头和地漏。

(三)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 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类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臵、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在接入市政管网前设臵过滤装臵。3.水产摊类前应设臵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0.3X0.3 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四)市场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

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 50-70 瓦/100 m2 的标准配臵。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 1 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 2 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按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五)干杂食品应该上架经营,摆放整齐。

(六)卤制食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瓷砖铺设到顶,面 积不小于 8平方米。必须设臵预进间和售卖间;售卖间必须配臵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和防蝇防尘防腐设施;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餐具和切配的刀、板、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店内保持整洁卫生。

(七)活禽经营实行定点宰杀、集中交易(标准另行制定),农贸市场不设臵活禽宰杀和交易区。在整治期间实行过渡,过渡期内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活禽经营区域相对独立,进入固定的房屋内并与其它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地下排水明沟,有独立的出入口;水产经营区域与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臵,排风、排气口高度要超过楼顶,不得有臭气、烟味,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地面设有下水明沟,墙

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 15 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臵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待活

禽宰杀点建成后,取缔城区内待活禽宰作业。

(八)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臵操作台,并配臵排污槽、固定污物桶(臵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冰柜保鲜。

(九)蔬菜类须净菜上市。净菜(包括干鲜蔬菜、豆类制品、干鲜水果、蔗类)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初加工,做到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并及时将杂物放进垃圾袋。

(十)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应设臵带加盖的 垃圾箱(筒),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臵垃圾集中处理站(点)。市场内摊点及周围 2 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市场均应设臵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

(十一)农贸市场应单独设臵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 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臵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 米。

(十二)农贸市场有 200 个商位以上的应设臵食品安全检测

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

定性检测设备。

(十三)农贸市场应设臵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 安全设施,并配臵防盗设施。

(十四)农贸市场内应设臵消费者投诉站(点)。在市场显著位臵设立公平秤。

(十五)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臵停车场,并不得改作他用。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 7 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臵,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臵标准按照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不少于 1.0 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十六)农贸市场应在市场显著位臵设臵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臵设立公示牌,设臵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同时也要设臵市场行情、法律宣传、健康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公示栏等宣传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为市场第一责任人,应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主体合法,应与商品经营者签订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落实市场举办者与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建立管理机构,并将值班 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商品准入和退市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经营者信誉管理、市场行情公示等制度上墙公示,保证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必须保持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排架整洁,做到 座商归店。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场门面统一编号,市场摊位号码统一制作,市场内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乱建、乱搭、乱堆现象。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切实采取措施,做好治安消防工作。经营区与生活区必须分开,做到消防通道畅通,无占道、跨门、冒口经营。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市场卫 生管理工作。

(一)各类卫生设施齐备完好,摆放整齐、洁净,卫生标志 明显,垃圾实行袋(桶)装。

(二)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农贸市场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落实“门(摊)前三包”,铲除蚊蝇孳生场所,垃圾容器密闭,空地绿化。市场地面整洁、无坑洼、无积水,下水道无堵塞现象。

(三)有专人负责开展健康教育,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熟悉 文明卫生知识,基本卫生知晓率≥80%,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四)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除“四害”(蚊、蝇、鼠、蟑螂)活动,“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五)市场公厕管理实行厕所水冲式,通风良好;洗手设施 完好、整洁;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随时保洁,无蚊蝇,无污垢,无臭味。

(六)市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健康教育以及接受卫生监督 监测的各种资料档案齐备,保存完好。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对经营者进场时间和营业时间要规 范,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要接受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 理,确保市场管理达到市场“三化”要求。第四章 市场内商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应证照齐全,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 活动,做到亮照经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胸牌佩戴、商品价签、证照悬挂统一固定。

第二十条 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商品宣传和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卫生、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商品经营者要讲卫生、讲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 头纸屑,必备统一规定的垃圾容器,自觉做到垃圾随时入筐(桶、袋),不乱摆摊点,不乱贴广告。店招店牌用词规范、整洁美观。车辆不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从业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语言文明,卫生习惯良好。其中从事餐饮业和食品、副食品经营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满 自行失效。

附件 2:

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达市商发[2010]49 号(二○一○年五月五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按照《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21720-2008)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全市乡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五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臵分区明确、划行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及其它类别。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市场类别与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 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 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 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臵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不得在地面负楼层设臵农贸市场。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商 业网点规划》等要求。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乡镇特点,选址在交通方 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面积一般不小于 800 ㎡。主要服务于本 乡镇居民,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方便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乡镇农贸市场的设臵数量可根据农副产品产销情况和乡镇居民数量由县、市、区规划。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 5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

第十三条 市场交易厅进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正门要开阔、宽畅,净宽应不小于 4 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4 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2.5 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臵停车场,交通组织合理。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 7 米,一般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臵,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 5%,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标牌。第三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 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

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臵、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 0.2 米,管道间距不大于 10 米。

3、水产摊位前设臵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0.3×0.3 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七条 市场应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 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 50—70 瓦/100平方米的标准配臵。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 1 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 2 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线为主,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单独设臵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臵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 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臵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第十九条 市场四周外墙直径 100 米以内,不得存在产生有 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存

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第四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条 市场设有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 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办公室设臵开水供应处和公平秤、服务、告示栏、宣传橱窗、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

有条件的市场设臵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 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摊位、营业房应整齐美观。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 1.0—1.8米,宽 0.8—1.0 米,高 0.7—0.8 米。售货台须整齐美观,采用整洁、易清洗的瓷砖或花岗岩贴面。

2、地面宜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3、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应设臵直径 50 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

4、鲜肉加工和熟食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防尘、防蝇罩。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业户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

5、市场均应设臵自产自销专用区,其面积应不低于市场面积的 30%。

6、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循环用水。应急用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和清洗消毒设施。场内设臵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应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并设臵分区布局导购图,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场牌应醒目美观。

第二十四条 市场要设臵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 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冲 突时,以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厦湖卫〔2009〕38号(定稿)

厦湖卫„2009‟38号

湖里区卫生局

关于表彰第四届(2007—2008)优秀护士的通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7—2008,我区卫生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以文明城市、文明城区创建为动力,通过加强公共卫生建设,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规范卫生医疗机构,提高卫生执法、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服务质量,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协调发展。为庆祝“5.12”国际护士节,弘扬南丁格尔精神,表彰先进,促进工作,更好地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授予张素敏等20位同志为第四届(2007—2008)优秀护士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区护理工作者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发扬拼搏精神,学先进、赶先进,爱岗敬业、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我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湖里区第四届(2007—2008)优秀护士名单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 优秀护士 表彰 通报

抄送:区人口和计生局。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局

2009年5月11日印发 附件:

湖里区第四届(2007-2008)优秀护士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区妇幼保健院

湖里街道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江头街道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殿前街道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禾山街道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金山街道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区计生服务站

厦门市第三中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卫生监督所

厦门湖里安兜医院

厦门湖里华兴医院

厦门湖里曙光医院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门诊部

厦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门诊部

儿保科护士张素敏 儿保科护士郑文妹

注射室护士严

芬 注射室护士江巧莲 妇保科护士叶志红

防疫科护士曾玉美

儿保科护士吴碧青

计免科护师李燕云 计免科护师陈小珠 计免科护师叶雅真 计免科护师陈敏 手术室主管护师李爱斌 医务室护师陈惠璇 主管护师罗尚芬 主管护师陈翠兰 护理部护师林小凤 妇科护士颜艳玲 治疗室护师范秀萍 护师赵亚敏 护士蔡荣华

第五篇: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7〕242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2007-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厦府办〔2007〕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贸发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制定了《厦门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门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门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现将这十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7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食安委[200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现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监督,依法查处。通过整治,规范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规范养殖行为,建立生产质量安全制度,强化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

至今年年底,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组织机构: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长:赵晓武(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员:张曼琦(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副调)

郑 斌(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主任科员)

刘巍(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林情员(市水产研究所副所长)

卢小宁(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陈少贤(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处长)

蔡立波(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长)

洪江(市水产研究所工程师)

洪金津(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科长)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整治工作小组成员。

三、整治范围、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翔安、同安、集美和海沧区。

(二)整治重点: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规模化养殖(育苗)场、出口原料基地(包括鳗鲡、罗非鱼、牛蛙、对虾等)。水产品批发市场。

(三)整治内容:是否使用违禁渔药等投入品;无公害基地、养殖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是否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制度,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开展,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包括生产日志、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药品出入库、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销售等内容。市渔轮避风港管理处督促批发市场建立入市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等内容。推进产销对接,积极推行认证产品与市场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

(二)查处违规使用渔药等投入品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市、区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农业等部门依法对违法使用和销售渔药等投入品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工商部门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对于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涉及外省市的,要通报到产地,请当地进行协查整治。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力度。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本地养殖场按照整治重点对象纳入监测范围。水产品的检测项目以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禁用药物为重点,每个月20个批次。检测结果通报各区、批发市场,并汇总报上级部门。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宣传培训。

1、养殖生产环节的培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渔民质量安全意识和养殖技术水平。整治期间继续开展渔业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农产品质量》、《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无公害养殖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康养殖技术等。印发宣传材料15000份,培训1500人次以上。要充分发挥渔技员队伍、病害测报员队伍的作用,培训面要覆盖到凡是有水产养殖的村、镇,要让养殖渔民都清楚地知道哪些是禁用渔药,使用禁用渔药、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批发市场环节的培训。组织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进行1-2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的集中培训和对批发市场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批发市场要随时组织本市场的批发商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二)开展自查、检查、抽查和督查。

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企业先进行自查;区级渔业行政部门进行全面的、拉网式的检查;市级渔业部门组织抽查,省级、部级渔业部门进行督查。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对使用禁用渔药行为和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要严厉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无公害基地、规模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批发市场等,要限期整改;对于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切实落到实处。

(三)联合执法。《厦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要求,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农业、工商局部门配合。应与工商、农业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查处。

六、工作进度

(一)筹备部署阶段:2007年7月份完成《工作方案》制定,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对全市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07年8月1日-15日。

2、区级检查阶段:2007年8月16-9月15日

3、市级抽查、部、省督查阶段:2007年9月16日-11月15日

4、整改提高总结阶段:2007年11月16日-12月15日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细化实施方案。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细化实化,具可操作性,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加强沟通,保障信息畅通。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和各相关单位要指定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和信息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名单和联络方式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处),各区、各单位每周一上午报送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每月25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以正面报道为主,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各区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应对发布的信息和记者采编的稿件审核把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每月28日前将新闻宣传情况统计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对本次专项整治所做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认真总结。(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量化指标),总结材料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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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湖府办〔20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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