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4、专家论证纪要;
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9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主 任
马 凯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 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4、专家论证纪要;
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
第三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一、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具体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资企业全部实行核准制。
(二)报送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1)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2)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期限: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或转报上级核准机关。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办理同上。
二、投资项目备案制
(一)范围: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二)报送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属联合建设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
4、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5、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
6、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办理期限:
项目业主提交材料齐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备案证。
三、投资项目审批制
(一)范围:凡需要各级政府投资和协调资金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基建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二)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批
1、报送材料
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建设规模。100万以上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
2、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意见。
(2)资金来源情况:属各级财政拨款的要有该级政府或财政签署的意见;上级部门拨款的,需附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
3、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建设书的报告;
(2)合营各方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3)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
(4)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
(5)中方编写的项目建议书;
(6)中方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项目资本金
资本金比例按行业不同分别为总投资的20~35%(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5、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我局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批
1、非经营性项目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1)《基本建设计划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审定后的方案图一份;
(3)施工图纸一套;
(4)属危房改建项目另附《危险房屋鉴定书》一份。
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一份;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一份;
(3)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签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4)规划部门的选址批文一份;
(5)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一份;
(6)有关部门的批文。
3、材料齐全的项目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四、管理权限
1、审批类的项目为:内资项目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配套资金和外汇收支不需平衡的500万美元以下。
2、核准类的项目为:内资项目3000万元以内,外资项目2000万美元以内(目录中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外)。
3、登记备案类的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第四篇: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申办指南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配套文件规定,投资项目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建设条件具备且属市级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1、政策依据:
《国部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90号)
2、权限: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一式2 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资金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招标基本情况表;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
二、项目核准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的项目。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2.权限:
按《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执行。3.所需资料:
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 份);
2)项目申请报告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2 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项目资金证明;
7)特许经营项目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8)招标基本情况表;
9)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4.申请书格式文本: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招标基本情况表 5.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1.政策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权限:
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3.所需资料:
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 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 份);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涉及其他行业管理的,还需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4.申请书格式文本: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5.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
(三)境外投资项目
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 1.政策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号)、《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 2.权限: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无核准权,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3.所需资料:
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 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 份);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4.申请书格式文本: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 5.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6、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
三、项目备案制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实行备案制。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2.权限:
市属企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
县、区属企业项目: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3.所需资料:
1)填报《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即工商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3)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4.办事流程: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和对口业务科(室)受理、审核,经本局对口业务科室复核后,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5.申请书格式文本: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6.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7、承办科室: 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对口业务科室
第五篇:发改委审批、核准与备案
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
项目审批制
(一)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使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二)审批制的环节
项目审批制的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核准制
(一)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核准制的环节
项目核准制需要的材料,即项目申请报告(一式6份)、立项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国土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环评等。·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 拟建项目情况
3.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与可研的区别: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立项申请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
2. 项目名称
3. 建设地点
4. 占地面积
5. 建筑面积
6. 建设规模(层数)
7. 投资规模
8. 建设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件价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项目备案制
项目备案制需递交的材料
1. 立项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层数)投资规模建设期限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国土预审意见
4. 选址意见书
5. 环评
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