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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灾情直报业务规范(1-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0-4502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5 22:04: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1.1.3 灾情直报业务规范(1-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附件1:

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气象灾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中气发[2005]96号)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凌汛、酸雨、气象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作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大气污染共2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

— 1 — 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28类进行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灾害类别。

第三条

气象灾情上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情况以及气象灾害的社会经济影响等16类共96项,各项的字段属性、单位及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2:

(一)基本信息:记录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市)、县编码、灾害发生地名称、灾害类别、应归属的常见灾害名称、伴随灾害、灾害开始日期、灾害结束日期、气象要素实况、灾害影响描述。

(二)社会影响: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受伤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引发的疾病名称、发病人口、停课学校、直接经济损失、其他社会影响。

(三)农业影响:受灾农作物名称、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损失粮食、损坏大棚、农业经济损失、农业其他影响。

(四)畜牧业影响:影响牧草名称、牧草受灾面积、死亡大牲畜、死亡家禽、饮水困难牲畜、畜牧业经济损失、畜牧业其他影响。

(五)水利影响:水毁大型水库、水毁中型水库、水毁小型水库、水毁塘坝、水毁沟渠长度、堤坝决口情况、水情信息、水利经济损失、水利其他影响。

(六)工业影响:停产工厂、工业设备损失、工业经济损失、— 2 —

工业其他影响。

(七)林业影响:林木损失、林业受灾面积、林业经济损失、林业其他影响。

(八)渔业影响:捕捞船只翻(沉)数量、捕捞船只翻(沉)总吨位、渔业影响面积、渔业经济损失、渔业其他影响。

(九)交通影响:飞机航班延误架次、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停运时间、交通工具(飞机汽车等)损毁、铁路损坏长度、公路损坏长度、水上运输翻(沉)船只数量、滞留旅客数、道路堵塞、交通经济损失、交通其他影响。

(十)电力影响:电力倒杆数、电力倒塔数、电力断线长度、电力中断时间、电力经济损失,电力其它影响。

(十一)通讯影响:通讯中断时间、通讯经济损失,通讯其他影响。

(十二)商业影响:停业商店数、商业经济损失、商业其他影响。

(十三)基础设施影响:损坏桥梁涵洞、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基础设施其他影响。

(十四)其他行业影响:指灾害对除前面所列所有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的影响。

(十五)图像视频信息:图片文件及其信息说明、视频文件及其信息说明。

(十六)说明:数据来源、备注。

— 3 — 第三章 气象灾情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通过设立气象信息员,实地采集数据或从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获取灾情及影响数据,灾情数据来源应确保合法可靠。

(一)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6小时内,通过决策服务平台中的直报系统上报重要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12-24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各级气象部门对于收集上报的灾情数据应当同时在本地进行存储。

(二)灾情月报、年报:各省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审核灾情数据,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气象灾情月报和年报,于每月3日通过决策服务平台月、年报灾情系统上报国家气候中心。为保证气象灾情年报质量,年报的上报时间分为2次,每年1月3日省级气象部门上报上一年的灾情。4月5日之前,各省级气象部门上报核实后的年气象灾情数据。灾情月报和年报上报内容一致,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2。此外,各省级气象部门对于上报的灾情月报和年报数据应当同时在本地进行存储。

对于跨月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过程,上报上月灾情月报时只填写当月的灾情,灾害的结束日期填写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但在— 4 —

下一个月上报时应按完整的灾害过程上报。在最后的灾情年报上报时应注意整理这种跨月的灾情记录,避免灾情数据的重复。

(三)灾情普查:各省级气象部门收集、整理、审核历史气象灾情数据,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气象灾情普查数据库,上报给国家气候中心。上报内容与气象灾情年报一致,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2。

(四)国家级负责气象灾情收集、整理的部门建立全国重大灾害性事件库,入库事件级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气象灾害等级中特大型、大型灾害进行。省级可建立本省的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库。

第四章 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

第五条 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当发生小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中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大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特大型气象灾害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全程气象灾害评估工作。在灾害出现前,根据气象预报预测的灾害强度、影响范围和对象等,对可能造成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对于一些影响时间比较长的灾害,如干旱、台风、连续性暴雨等,应当滚动进行灾中评估。灾害过程结束后,对灾害情况、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做出全面评估。

第八条

调查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灾情、气象情况、出现灾害的原因(包括对气象条件的科学估计)、预报服务的效益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的气象建议等,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建立灾情档案。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照相或摄像,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大型及以上气象灾情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地市、— 6 —

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气象灾情评估报告的规定,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灾情评估报告通过Notes邮件及正式发文上报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抄送预测减灾司。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当客观、准确、正面反映气象预报服务情况。

第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下发《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国家气候中心和国家气象中心制作月、季、半年、全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通过Notes邮件和正式公文上报国务院应急办、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和预测减灾司。

(一)时间要求: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报送前3个月的季度灾情报告,1月5日报送上一年的年度灾情报告。其他月份报送上一个月的月灾情报告。

(二)任务分工:国家气象中心负责整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气象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事件、地点、起因、伤亡损失和处置情况要逐一列出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国家气候中心完成月灾情统计分析、主要天气气候特点、下一月的预测发展趋势。月、季和年灾情报告相关格式按照相关规定。

第六章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由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

— 7 — 各有关单位编写。2月底各省级气象部门及中国气象局院内相关单位上报初稿,3月初召开“全国气象灾情核灾会暨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研讨会”,于12月之前出版。

第七章 管理办法及考核

第十三条 灾情上报采取分级负责制。

第十四条 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气象灾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奖惩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将上述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5月11日下发的《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中气发[2005]9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2018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附件2

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气象灾害信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雷电、雪灾、低温冷害、冻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连阴雨、地质灾害、寒潮、森林草原火灾、其它共1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

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17类进行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灾害类别。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省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实时灾情监测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灾情综合管理系统中灾情直报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 1 — 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灾情月报、灾情年报统计分析,重大灾害天气过程预评估,影响评估,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编写,灾害综合管理系统牵头开发及运行维护管理。

公共服务中心负责重大过程服务效益评估牵头组织编写工作。

县级气象部门、地市级气象部门负责本区域气象灾情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省级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本省灾情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负责本省灾情月报、年报上报,大型气象灾害过程调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气象灾情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通过设立气象信息员,实地采集数据或从政府和应急办、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获取灾情及影响数据,灾情数据来源应确保合法可靠。

(一)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且预估灾情达到小型气象灾害及以上标准时,或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县级、地市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8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通过灾情直报系统上报有较大影响的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48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从政府或有关部门获取到最新灾情数据或最终核报数据信息— 2 —

超过了24小时的,应该尽快补充填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没有县级气象部门的区县当地灾情由区县所在上级气象部门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地级市区内设立区气象部门的区,当地灾情由该区气象部门开展灾情收集上报工作。

(二)以县为统计单元的灾情月报、年报:各省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审核灾情数据,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气象灾情月报和年报,于每月5日通过灾情直报系统月、年报界面上报。为保证气象灾情年报实时性,每年1月10日省级气象部门上报上一年的灾情。灾情月报和年报上报内容一致,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2。

对于跨月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过程,上报上月灾情月报时只填写当月的灾情,灾害的结束日期填写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但在下一个月上报时应按完整的灾害过程上报。在最后的灾情年报上报时应注意整理这种跨月的灾情记录,避免灾情数据的重复。

未设县级气象部门的区县,灾情月报、年报由区县所在上级气象部门收集和报送。

(三)省级灾情月报、年报:国家级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成第一季度、半年、前三季度和年灾情分析报告并报送减灾司。各省级气象部门需每月5日前完成本省上月内主要气象灾害灾情表,主要收集、汇总、审核、上报以省级为单元的灾情月报、年报,满足现有的月评价、年鉴等业务需求,重点参考本省民政等灾情

— 3 — 信息主管部门的数据。

(四)历史灾情上报:为保证气象灾情的质量,各省级气象部门收集、整理、审核上一年的历史气象灾情数据,汇总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历史气象灾情数据,由相关业务人员通过相关系统的录入、审核上报给国家气候中心。各省级气象部门由“历史灾情数据录入系统”上报核实后的气象灾情数据。

(五)国家级负责气象灾情收集、整理的部门建立全国重大灾害性事件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将特大型、大型灾害及时整理入库。

第三章 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

第五条 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 4 —

(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当发生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当地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或委托当地气象信息员、乡镇政府等调查获得具体灾情;当发生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当地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后,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本省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特大型气象灾害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全程气象灾害评估工作。在灾害出现前,根据气象预报预测的灾害强度、影响范围和对象等,对可能造成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对于一些影响时间比较长的灾害,如干旱、台风、连续性暴雨等,应当滚动进行灾中评估。灾害过程结束后,对灾害情况、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做出全面评估。

第八条 调查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灾情及其等级、气象灾害情况及其强度、出现灾害的原因(包括对气象条件的科学估计)、预报服务的效益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的气象建议等,— 5 — 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建立灾情档案。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照相或摄像,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大型及以上气象灾情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气象灾情评估报告的规定,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灾情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抄送减灾司。

第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有关制度要求,国家气象中心和国家气候中心制作季度、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通过Notes邮件或Web邮件上报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和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

(一)时间要求: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0日前,分别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突发事件报告,分别分析二季度、下半年、四季度和次年一季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二)任务分工:国家气象中心负责整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气象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事件、地点、起因、伤亡损失和处置情况要逐一列出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国家气候中心完成对应时间段灾情统计分析、主要天气气候特点、未来预测发展趋势。

第五章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由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编写。2月底各省级气象部门及中国气象局院内相关单位上报初稿,3月初召开“全国气象灾情核灾会暨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研讨会”,于12月之前出版。

第六章 管理办法及考核

第十二条 灾情上报采取分级负责制。

第十三条 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气象灾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奖惩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将上述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27日印发的《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气预函〔2008〕67

— 7 — 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01-4.《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气预函〔2008〕67号附件1)

关于下发《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和《全国气象灾情收

集上报技术规范》的通知

气预函〔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为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气象灾情信息,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组织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中心和部分省(区、市)气象局专家制定了《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和《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现将此规定和技术规范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2.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气象灾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中气发[2005]96号)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飑线、雷电、雪灾、冻雨、冻害、霜冻、低温冷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霾、连阴雨、渍涝、干热风、凌汛、酸雨、气象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作物病虫害、森林草原火灾、大气污染共2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

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28类进行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灾害类别。第三条

气象灾情上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基本情况以及气象灾害的社会经济影响等16类共96项,各项的字段属性、单位及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2:

(一)基本信息:记录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市)、县编码、灾害发生地名称、灾害类别、应归属的常见灾害名称、伴随灾害、灾害开始日期、灾害结束日期、气象要素实况、灾害影响描述。

(二)社会影响: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受伤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引发的疾病名称、发病人口、停课学校、直接经济损失、其他社会影响。

(三)农业影响:受灾农作物名称、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损失粮食、损坏大棚、农业经济损失、农业其他影响。

(四)畜牧业影响:影响牧草名称、牧草受灾面积、死亡大牲畜、死亡家禽、饮水困难牲畜、畜牧业经济损失、畜牧业其他影响。

(五)水利影响:水毁大型水库、水毁中型水库、水毁小型水库、水毁塘坝、水毁沟渠长度、堤坝决口情况、水情信息、水利经济损失、水利其他影响。

(六)工业影响:停产工厂、工业设备损失、工业经济损失、工业其他影响。

(七)林业影响:林木损失、林业受灾面积、林业经济损失、林业其他影响。

(八)渔业影响:捕捞船只翻(沉)数量、捕捞船只翻(沉)总吨位、渔业影响面积、渔业经济损失、渔业其他影响。

(九)交通影响:飞机航班延误架次、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停运时间、交通工具(飞机汽车等)损毁、铁路损坏长度、公路损坏长度、水上运输翻(沉)船只数量、滞留旅客数、道路堵塞、交通经济损失、交通其他影响。

(十)电力影响:电力倒杆数、电力倒塔数、电力断线长度、电力中断时间、电力经济损失,电力其它影响。

(十一)通讯影响:通讯中断时间、通讯经济损失,通讯其他影响。

(十二)商业影响:停业商店数、商业经济损失、商业其他影响。

(十三)基础设施影响:损坏桥梁涵洞、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基础设施其他影响。

(十四)其他行业影响:指灾害对除前面所列所有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的影响。

(十五)图像视频信息:图片文件及其信息说明、视频文件及其信息说明。(十六)说明:数据来源、备注。

第三章 气象灾情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四条各级气象部门通过设立气象信息员,实地采集数据或从民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时获取灾情及影响数据,灾情数据来源应确保合法可靠。

(一)灾情直报:当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涉及的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及时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和初报;按照上报终端内容、格式、单位认真填写灾情;灾情填写后应由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在灾情发生6小时内,通过决策服务平台中的直报系统上报重要灾情;对于需要更新或者修订的数据应在12-24小时内及时更正并经过确认审核后上报;省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汇总、上报;各级气象部门对于收集上报的灾情数据应当同时在本地进行存储。

(二)灾情月报、年报:各省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审核灾情数据,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气象灾情月报和年报,于每月3日通过决策服务平台月、年报灾情系统上报国家气候中心。为保证气象灾情年报质量,年报的上报时间分为2次,每年1月3日省级气象部门上报上一年的灾情。4月5日之前,各省级气象部门上报核实后的年气象灾情数据。灾情月报和年报上报内容一致,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2。此外,各省级气象部门对于上报的灾情月报和年报数据应当同时在本地进行存储。

对于跨月发生的灾害性天气过程,上报上月灾情月报时只填写当月的灾情,灾害的结束日期填写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但在下一个月上报时应按完整的灾害过程上报。在最后的灾情年报上报时应注意整理这种跨月的灾情记录,避免灾情数据的重复。

(三)灾情普查:各省级气象部门收集、整理、审核历史气象灾情数据,形成以灾害性天气过程为时间单元、以县为地域单元的规范的气象灾情普查数据库,上报给国家气候中心。上报内容与气象灾情年报一致,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2。

(四)国家级负责气象灾情收集、整理的部门建立全国重大灾害性事件库,入库事件级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气象灾害等级中特大型、大型灾害进行。省级可建立本省的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库。

第四章 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

第五条 气象灾害评估分级处置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4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100人(含)以上或者伤亡总数30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含)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1(含)到3人,或者伤亡总数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情调查评估制度。当发生小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中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大型及以上气象灾害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当发生特大型气象灾害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全程气象灾害评估工作。在灾害出现前,根据气象预报预测的灾害强度、影响范围和对象等,对可能造成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对于一些影响时间比较长的灾害,如干旱、台风、连续性暴雨等,应当滚动进行灾中评估。灾害过程结束后,对灾害情况、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气象预报服务工作做出全面评估。

第八条 调查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灾情、气象情况、出现灾害的原因(包括对气象条件的科学估计)、预报服务的效益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的气象建议等,写出调查评估报告,建立灾情档案。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照相或摄像,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大型及以上气象灾情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地市、县(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气象灾情评估报告的规定,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灾情评估报告通过Notes邮件及正式发文上报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抄送预测减灾司。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应当客观、准确、正面反映气象预报服务情况。

第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下发《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国家气候中心和国家气象中心制作月、季、半年、全年突发公共事件报告,通过Notes邮件和正式公文上报国务院应急办、中国气象局应急办和预测减灾司。

(一)时间要求: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报送前3个月的季度灾情报告,1月5日报送上一年的灾情报告。其他月份报送上一个月的月灾情报告。

(二)任务分工:国家气象中心负责整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气象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事件、地点、起因、伤亡损失和处置情况要逐一列出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国家气候中心完成月灾情统计分析、主要天气气候特点、下一月的预测发展趋势。月、季和年灾情报告相关格式按照相关规定。

第六章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由国家气候中心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编写。2月底各省级气象部门及中国气象局院内相关单位上报初稿,3月初召开“全国气象灾情核灾会暨中国气象灾害年鉴编写研讨会”,于12月之前出版。

第七章 管理办法及考核

第十三条 灾情上报采取分级负责制。

第十四条 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气象灾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培训。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将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奖惩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将上述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迟报、漏报气象灾害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气象灾害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5月11日下发的《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中气发[2005]96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县级上报自然灾害灾情报告

灾 情 报 告(初报)

市救灾办:

***年**月**日**时**分左右,受*****影响,****县(市、区)局部地区出现***,个别地方出现***等灾害性天气,(此处加入灾害天气基本描述:时间、形象描述等),造成****、****、****等乡(镇)***、***等村不同程度受灾,据初步统计,受灾人口***余人,倒塌房屋**户、***间(其中居民住房**户、***间),目前,已累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农作物受灾面积***亩(***公顷),成灾面积***亩(***公顷),绝收面积***亩(***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等受灾***亩,成灾***亩,绝收***亩;林果业:***、***等受灾***亩、***棵,成灾***亩、***棵,绝收***亩、***棵;其他经济作物:***、***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其他:***、***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基础设施受损严重:(进行相对专业性描述),此次灾害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达****余万元。

灾情发生后,我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组织力量立即深入到各村组察看灾情,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并对农作物采取得力措施进行及时补救,使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受灾情况仍在进一步核查中。目前,我局已申请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民政部门干部职工,查看灾情,抗**救灾。累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筹措

救灾资金**万元,共为**乡**村、**乡**村***户***人发放

了**、**、**等救灾物资(主要是民政部门初步采取的救助

措施)。

******(单位)年月日

灾 情 报 告(续报)

在灾情初报基础上,据灾害发生及救助情况进行,模式

基本同初报。(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已基本恢复,情绪

基本稳定。)

灾 情 报 告(核报)

市救灾办: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受*****

影响,****县(市、区)局部地区出现***,个别地区出现

***等灾害性天气,造成****、****、****等乡(镇)***、***等村遭受***(确定灾种)灾害。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受灾乡(镇)民政所人

员第一时间深入到各村组进行查灾、统计、上报灾情,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对农作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补救,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月**日由局领导带队分**个小组,奔赴受灾乡(镇)对灾情进行核查。经核查,这次***灾害造成我县(市、区)受灾人口***余人,倒塌房屋**户、***间(其中居民住房**户、***间),累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农作物受灾面积***亩(***公顷),成灾面积***亩(***公顷),绝收面积***亩(***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等受灾***亩,成灾***亩,绝收***亩;林果业:***、***等受灾***亩、***棵,成灾***亩、***棵,绝收***亩、***棵;其他经济作物:***、***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其他:***、***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基础设施受损严重:(进行相对专业性描述),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万元。

至报告时,我局筹措***万元救灾资金,共为**乡**村、**乡**村***户***人发放了**、**、**等救灾物资(主要是民政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已基本恢复,情绪基本稳定。

灾 情 报 告(核报)附:受灾乡及村基本情况

**乡:耕地面积***亩(***公顷),农业人口***人,大牲畜***头。农作物播种面积***亩(***公顷),其中,小麦***亩,玉米***亩等等;烟叶种植***亩(***公顷),苹果种植***亩(***公顷)、约****棵。

该乡受灾人口***余人,倒塌房屋**户、***间(其中居民住房**户、***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农作物受灾面积***亩(***公顷),成灾面积***亩(***公顷),绝收面积***亩(***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等受灾***亩,成灾***亩,绝收***亩;林果业:***、***等受灾***亩、***棵,成灾***亩、***棵,绝收***亩、***棵;其他经济作物:***、***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其他:***、***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基础设施受损严重:(进行相对专业性描述),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万元。

***村:耕地面积***亩(***公顷),农业人口***人,大牲畜***头。农作物播种面积***亩(***公顷),其中,小麦***亩,玉米***亩等等;烟叶种植***亩(***公顷),苹果种植***亩(***公顷)、约****棵。

该村受灾人口***余人,倒塌房屋**户、***间(其中居民住房**户、***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农作物受灾面积***亩(***公顷),成灾面积***亩(***公顷),绝收面积***亩(***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等受灾***亩,成灾***亩,绝收***亩;林果业:***、***等受灾***亩、***棵,成灾***亩、***棵,绝收***亩、***棵;其他经济作物:***、***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其他:***、***等受灾面积***亩,成灾面积***亩,绝收面积***亩。基础设施受损严重:(进行相对

****(单位)

年月日 专业性描述),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万元。

注:续报严格执行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不得误报、迟报、不报,并上报灾情报告(初、续、核灾情报告上必须注有时间、公章)。

第五篇:陵川县7.28—7.30暴雨气象灾情评估报告

陵川县7.28—7.30暴雨气象灾情评估报告

一、气象灾情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2007年7月28日20时—30日14时,山西省陵川县全境相继遭到暴雨袭击,过程降水量71.3—406.5mm,期间全县多个乡镇出现2个或以上暴雨日。连续高强度降水导致全县多个乡镇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给全县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

1、房屋财产方面。倒塌、损坏房屋450余间,1300余户群众家中进水,已转移群众300余人。马圪当四义村冲走小卡汽车1辆,古郊乡马武寨村冲走农用三轮车1辆,无人员伤亡。

2、农业生产方面。冲毁耕地900余亩,其中马圪当800余亩,古郊100余亩。农作物受灾面积14500余亩,其中损失7成以上4000余亩,损失5成以上4000余亩,绝收6500余亩。冲毁鱼池8亩,冲走虹鳟鱼18万余尾,冲走和死亡猪羊66头,刮倒、损坏树木23000余棵,毁坏沼气池38个。

3、水利设施方面。磨河提水站压力管破损,进水前池淤积,泄洪闸毁坏。古石电站渠道冲毁20处60余米,四级站中断发电。东双脑电站渠道冲毁3处15米,十里河电站渠道淤积40余米。秦家磨在建工程冲走石料15000方,冲毁进站公路7公里。马圪当乡冲毁灌溉水渠3500米。古郊乡、马圪当乡损坏堤防3880米,其中古郊乡古郊村3000米,昆山村800米,马圪当乡武家湾村80米。

4、道路交通方面。陵马线(陵川至马圪当)道路中断,黑猫沟20米路基被冲断,老后湾至地八洞段80米水稳层路面被冲断,东井郊至十里河段8处坍塌。赵马线(赵镇岭至马武寨)古郊至掌里段2处50米路面冲毁,及好水至王莽岭景区西门80米路基坍塌,掌里至迎宾隧道塌方20余处。乡村公路冲毁村组便桥16座、路面88公里,其中马圪当乡19公里,古郊乡48公里,六泉乡21公里。

5、电力通讯方面。古郊乡、马圪当乡供电线路共倒杆18处64根,断线8400米,其中高压3400米,低压5000米,击毁避雷器29组,瓷瓶、茶台150余个,变压器9台,古郊乡、马圪当乡供电一度中断。移动、网通、广播电视等通讯设施,也因通讯线杆多处冲倒,部分地区出现通讯中断。

二、气象情况

7月28日21时开始,我县东部潞城、马圪当、夺火、古郊、六泉等乡镇相继遭到暴雨——特大暴雨的袭击,从28日21时到30日15时,各站降水量分别为:县城102.4mm、平城83.6mm、附城97.06mm、潞城176.7mm、六泉166.0mm、古石217.0mm、古郊406.5mm、秦家庄71.3mm、礼义94.1mm、申庄水库88.0mm。其中降水量最大的的古郊乡28日0时—29日1时出现了一个小时119.5mm的降水极大值(古郊过程各时次降水量见图-1),超过历史记录,是我县从未有过的气象记录。

三、造成灾害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实况看来,该次暴雨过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度大。古郊乡累计降雨达40

6.5mm,其中,28日0时至29日1时一个小时119.5毫米,超历史最大值。二是持续时间长。自28日21时至30日15时,长时间降大到暴雨,中间基本没有间歇。三是洪水来势猛。境内的水库及河流高水位、满负荷运行。东双脑水库、古石水库超汛限水位,开始溢流。古郊河、六泉河、赤叶河、马圪当河短时间内河水暴涨,洪水冲毁部分堤防,造成低洼地带农田和房屋受淹。

四、预报服务开展情况及其效益

1.预报服务开展情况

我局对该次降水过程在汛期短期气候预测和长、中、短、临近等决策预报中分别做出了较为准确的预报,为县委、县政府、防汛办指挥防汛、抢险救灾提供了及时准确的预报信息。

其中,在汛期预报分月主要降水过程中预报7月“26—28日有大到暴雨”;7月月预报中预报“29—31日有中到大雨”;在7月下旬天气预报中预报“29—31日多雷阵雨天气,局地有大到暴雨”,并在7月下旬预报中针对前期以旱为主的气候特征特别提出了“七下八上”主汛期工作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预防强对流天气造成的局地暴雨、洪涝、雷电等灾害,并积极防御洪涝等气象因素衍生的地质灾害”。

在短期和临近预报中对定点、定量做出了进一步准确预报。特别是28日夜间暴雨前2—3小时,在市台传达雷达数据后,我局预报员及时报告了县委、县政府、防汛办和有关乡镇政府有关强对流云系活动情况,并提醒注意做好防御暴雨准备。降水过程中我局多次发布《重要天气信息》和1次《暴雨篮色预警信号》,并通过电视台字幕滚动播出,及时为广大群众防御灾害提供了公众气象信息和防御指南。

29日上午,我局按照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精神,派出抢险救灾气象服务分队赶赴古郊乡进行现场服务。29日夜间由专人加班起草了《重要气象信息专报》,30日上午,我局即以《重要气象信息专报》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就天气、雨情、基本灾情作了专题汇报,并提出了相关防汛、救灾、避险工作建议。

2.服务效益评估

(1)长、中期比较准确的预报,使各级领导和防汛等有关部门对防御这次灾害性天气过程做到思想提前到位,防灾应急措施得力,抗灾物质准备充分。灾情一发生县里主要领导就能立即进入第一线靠前指挥,充分发挥了预报的决策参谋作用。

(2)短期预报特别是在临近预报中,市台雷达及时监测、预警的发布和区域自动雨量观测站及时收集、传达雨情,都为准确定位暴雨中心发挥了重要的预测预警作用,为领导指挥防汛、抗灾救灾工作起到了“主心骨”作用。7月28日晚,县防汛指挥总指挥茹栋梅、常务副总指挥原光辉接到雨情就冒雨连夜前往古郊了解汛情灾情,安排救险抗灾。7月29日上午7点30分,召开了全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对防汛救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由于领导靠前指挥、抗灾救灾措施得力,县水务局派出3个技术组,到古郊、六泉、马圪当指导群众防洪抗灾。县民政局、农业局组织了专业队伍,到灾区逐村、逐户进行查灾核灾。县人武部和各乡镇组织民兵1000余人组成突击队,投入抗洪抢险。县公安、经贸、交通、电力等部门也积极深入受灾乡镇,帮助解决具体困难。以最快速度形成了抗洪抢险的强大合力,确保了整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县虽然灾情较大,但取得了无人员伤亡的良好效果。

(3)由于灾害发生过程中,及时频繁传达雨情和灾情,使决策机关能够把握重点,全力防范,并紧急启动了相关预案,严格落实水库防汛责任制,对县辖区内的19座中小水库实行了24小时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严格落实重点河道、重点村庄、边山峪口防汛责任,实行了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逐户排查隐患,及时组织危房内群众和河道内施工人员进行了撤离。严格落实旅游景区防汛责任,加强了景区的值班巡查,并全部关闭景区,疏散了游客。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责成专业技术人员和当地干部对地质灾害点进行了积极监控,对发现的险情,及时采取了避险措施,确保了最大程度减少了灾害损失。

五、预报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正值汛期,由于我局VSAT小站计算机系统老化,经常发生故障,造成接收资料很少,严重影响预报员的正常工作。

2.充分依托现代化设备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手机、互连网等应该成为

县级发布主渠道。

3.灾情收集渠道不畅通,应按照49号文件要求加强“四支队伍”建设,畅通灾情信息收集渠道,提高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服务的能力和可信度。

1.1.3 灾情直报业务规范(1-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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