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建设绿色经济强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速云南林业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正确认清形势 明确林业发展思路
1.林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林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首先要满足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同时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等林产品的需求。林业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居于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居于基础地位。云南地处长江、珠江等六大江河的源头或上游,山地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4%,林业用地面积占60%,是全国重点林区省份。云南优越的自然条件适宜多种生物生长,全省分布17000多种高等植物和1366种陆生野生脊椎动物,是全国乃至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林业对云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国以来,我省累计完成人工造林910万公顷,为国家建设提供商品木材1.5亿立方米;1997年开始,消灭了森林“赤字”,实现了有林地面积和活立木蓄积量双增长,森林覆盖率达44.3%,活立木蓄积蓄量为14.2亿立方米。全省初步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业体系,在部分地区已成为支柱产业。林业为我省生态的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林业发展面临着严峻形势。当前,我省林业发展正处在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由以资源开发为主向生态建设与产业开发并重发展的重要历史转折时期。生态状况在整体上有所改善,但局部仍继续恶化,一些地方生态功能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林业产业取得很大成绩,但总体上还处于“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 ”的状况;观念陈旧、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政策滞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林区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林业科技落后,经营管理粗放,林分质量不高;林业的整体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加速林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明确思路、深化改革,加速我省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3.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走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路子,把发展作为林业工作的第一要务,围绕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两大目标,实施六大工程,发展八大产业;改革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把林业建设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促进全省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4.指导原则。坚持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动员和组织全省军民参与林业建设;坚持以分类经营为基础,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管严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坚持以资源培育为依托,以人工商品林的快速发展带动林产业的大发展;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实行产业化经营;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林科教、技工贸相结合,依法管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改革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
5.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3%以上,生态状况显著改善;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6%以上,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到2050年,全省实现生态良好、山川秀美的目标,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到2010年、2020年,全省林业总产值分别达500亿元和1000亿元以上,第一、二、三产业结构趋于合理,林业产业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到2050年,全省建成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二、突出发展重点 加快两大体系建设
6.实施六大工程,建成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继续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采取保护性措施,对重点资源开发区采取强制性措施,对生态良好区采取主动性措施,加快恢复和发展森林植被,从根本上改善工程区的生态状况;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重点是陡坡耕地、大江大河沿岸、湖库周围、城镇面山、交通沿线及生态脆弱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搞好规划,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进一步实施好防护林建设,以及干热河谷、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低产林改造等生态建设项目,努力改善流域内的生态状况,同时加快交通沿线的绿色通道建设;切实抓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以云南特有的珍稀濒危动植物和原生生态系统为重点,以自然保护区建设为载体,努力形成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和管理高效的野生动植物、森林生态和湿地保护网络;加速建设用材林基地工程,改造低效林分,大力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珍贵用材林;大力发展农村能源工程,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节柴改灶,推广太阳能、风能和秸杆气化等新能源,有效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7.发展八大产业,建设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大外资引进力度,重点在我省适宜地区扩大林纸基地规模,加快建设林浆纸一体化企业;重点发展核桃,适度发展澳洲坚果、八角、肉桂、青梅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在发展松香、松节油、紫胶和桉叶油及其深加工产品的同时,重点开发紫杉醇、印楝、单宁酸等系列生物医药和农药产品的林化产业;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的稀有珍贵植物、林药、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野生花卉和观赏植物和松花粉系列产品等非木材加工业;积极发展人造板及其二次加工产品、高档家具等,通过技术改造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并积极提升木材加工业;大力培植人工优质丰产竹林和棕榈藤,加大天然低效竹林改造的力度,积极培植和引进竹藤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竹藤产业;重点扶持为观赏、科学试验、医药行业服务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业,大力发展养殖技术成熟和国家允许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产品深加工利用业;以各种类型的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为依托,科学规划,重点开发生态旅游、森林保健、森林探险、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等特色森林旅游业。
三、改革管理体制 创新林业经营机制
8.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明晰林业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林地景观经营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林产品收益权等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权属明确的林地要颁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调处,并及时核发林权证。稳定和完善“两山”责任制。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目前仍未造林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对于由集体统一管理的责任山,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方式;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鼓励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森林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凡纳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已退耕地、配套荒山造林地,都应纳入林业用地管理,依照《退耕还林条例》办理登记手续,确权发证。
9.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合理确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对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对于纳入公益林管理的集体和农民自留山的森林资源,按照事权划分给予合理补偿;积极探索收购非国有公益林的有效途径。对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10.深化国有林业体制改革。将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实行分类管理。把生态公益型林场以及已停止采伐、专门从事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的国有重点森工单位,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商品经营型林场应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国有苗圃应全面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进苗木市场化经营。对森林公园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并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将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组织或个人。
11.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严禁对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对其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也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监督管理。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要确保商品材指标安排到林木所有者手中。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商品林进行管理。农民采伐在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烧柴、农民自用材所节约的采伐限额,经认定和批准,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营造的人工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应按照经营方案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方式和数量,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对在提高林分质量过程中清理出的次小薪材,经济林木,病虫害木,火烧木,风倒木,雪压木和枯立木等灾害林木的采伐,实行单报单批。对农民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地采伐指标管理。积极探索改革自留山林木的管理办法。
四、强化政策措施 保障林业稳定发展
12.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一产业,定向培育人工商品林,合理开发利用非木材森林产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第二产业,走新型林产工业化之路;加大生态旅游区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带动林区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龙头企业,逐步形成林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发展模式,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新建一批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和优质竹藤基地。大力扶持和培养民营林业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林业产业。
13.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改善投资环境,放宽非公有制林业投资主体、投资领域和经营形式。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境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转让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核发等工作。非公有制林业与国有、集体经济主体同样享受财政扶持、投融资、税费优惠政策。引入民营经济方式,开展对国有林业企业的改革,调整林业所有制结构,转换国有林业经营的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效益。
14.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强化全省林业关键技术的研究,组织对各地区林业发展宏观战略研究,开展对林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技术攻关。加强省、地、县、乡四级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多种形式的林业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中介机构。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继续做好林业植物新品种认定工作。实施人才战略,加大对林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实行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在全行业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省院、省校合作,完善国民教育与在职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15.积极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巩固提高已建成的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云南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云南省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等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发挥项目效益;加强对正在实施的与国际热带木材组织合作的中国云南省热带林阔叶树种造林技术开发与示范等合作项目的领导和管理,力争早见成效。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机遇,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增强活力。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劳务输出和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林业产品出口规模。
16.多渠道增加对林业投入。确保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对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要安排专项资金。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适时启动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整合现有的林业专项资金,调整结构,把资金用于扶持林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支撑和科技推广。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有森林资源景观的经营单位,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辖区内营林造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已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各级政府要以多种方式对林业投资者给予补偿,并适时开展排碳权交易试点工作。强化金融信贷扶持,鼓励林业大型企业上市融资;社会各界投资营造商品林,享受金融部门的信贷优惠政策;扩大小额信贷规模,开展个体或农户以联户、联保等方式进行小额贷款。
17.努力减轻林业税费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抚育间伐胸径再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林木和农民在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田间路边、房前屋后和庭院内自种林木的采伐销售,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造林使用的苗木销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旅游开发等经营收入,都免予征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林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改革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额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更新造林和森林管护。各级林业部门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解决。
五、切实加强领导 搞好宏观综合指导
18.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林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统筹规划,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林业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林业建设目标分级管理责任制。将落实林业方针政策、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等方面的工作纳入地、县、乡的年度考核体系和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和实行有关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资金和重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9.强化林业法制建设。抓紧制定林木种子、森林分类经营、林地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产品经营、湿地管理、森林微生物资源开发、国有林场以及乡镇林业站管理等地方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新出台和修订的林业法律法规,制定下发与其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对此前所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决定精神的,要限期废止。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林业法制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20.加强林业综合保障。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机构和编制等问题,落实基层办案经费,加大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省、地、县三级森林资源监测管理网络,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以林木资源和林地管理为主的资源林政管理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加强森林病虫害的测报、检疫和防治工作,严防新的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林木种苗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严格林木种子的品质检验。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强化地、县级种苗站、森防站、木材检查站和林政稽查队的职能。理顺乡镇林业站管理体制,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完善基础设施,切实保障基层林业单位职能和作用的发挥。
21.狠抓森林消防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认真执行各级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林业系统三线森林防火责任制,抓好“组织机构、防火责任、设施建设、防火经费、靠前指挥”的真正落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加大对野外火源的管理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加快火险预警和林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有效提高对林火的控制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22.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加大对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宣传,强化全社会的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意识。动员和组织全省军民积极投身林业建设的伟大事业,凡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公民,每人每年应尽义务植树3株的职责。调动城镇居民及外来人员参与义务植树的积极性,以绿地养护、古树名木保护、以资代劳等方式履行义务植树的法定责任。动员和组织全省军民积极投身林业建设的伟大事业,努力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2004年2月9日
第二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定稿]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
(2009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林业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实现从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的跨越,进一步塑造我省良好生态文明形象,现就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森林云南”的重大意义
(一)林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林业的改革和发展,从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确立了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不断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促进了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升。2003年以来,森林覆盖率年均增长约一个百分点,目前全省林地面积达3.64亿亩,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活立木蓄积量超过17亿立方米,珍稀动植物种类居全国首位;同时,全省初步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门类较为齐全的林产业体系,林业在部分地区已成为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建设“森林云南”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建设“森林云南”能维护好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基础;能提供木材、林产品、绿色食品、药材、生物质能源等丰富的能源和资源,满足全社会对生态产品的巨大需求,带动相关产业、扩大就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通过发展森林文化、湿地文化、生态旅游文化、绿色消费文化等生态文化,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良好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社会基础。建设“森林云南”对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发展道路,促进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个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三)建设“森林云南”是统领林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由于林业资源的特殊性、林业生产的周期性以及林业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省林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 1 低,“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经济效益尚未得到充分显现。以建设“森林云南”为统领,全面加快我省林业改革和发展,实现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是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破解林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难题、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塑造云南良好生态文明形象的重要举措。
(四)建设“森林云南”是发挥我省比较优势的必然选择。我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丰富的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我省的一大优势。林地中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生态建设空间,广大山区群众致富奔小康,希望在山,出路在林。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生产关系将发生重大变革,农村生产力将得到进一步解放。建设“森林云南”,对进一步发挥森林资源比较优势,进一步深化林业各项改革,进一步释放林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设“森林云南”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省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受历史、地理、区位、社会发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省林区农民收入增长较为缓慢,山区和坝区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较为突出。建设“森林云南”有利于充分发掘山区资源潜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林地生产效益,有效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维护山区和谐稳定,对于推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建设“森林云南”是绿色经济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发展绿色经济的基础条件优越,在全国最早提出并制定了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在开发绿色资源、发展绿色产品和保护绿色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林业是我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主体。建设“森林云南”,加快绿色经济发展,必将进一步夯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基础,在为国家履行国际减排承诺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增长质量、速度与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相和谐。
二、建设“森林云南”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以“兴林富民”为目标,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森林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政策支持,提升全省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按照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森林产业体系、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的要求,加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建设、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林业发展水平,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把我省建设成为生态系统稳定、林业产业发达、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的“森林云南”,使林业在我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到2012年,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3%以上,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8亿立方米,林业总产值超过600亿元,农民从林业获得的人均收入达到1000元,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超过35%;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56%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0亿立方米以上,林业总产值超过2000亿元,农民从林业获得的人均收入达到4000元,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超过35%,绿化率超过40%。
(三)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确保“生态立省”战略顺利实施;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充分发挥商品林和公益林的主体功能;坚持兴林富民,努力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坚持城乡统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城乡共同繁荣的产业体系,实现“生态文明、全民共享”;坚持全民参与,不断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林业改革发展;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理顺林业管理体制,激活林业发展机制;科技兴林,把科技创新作为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选择和基本理念,形成有利于科技兴林的体制机制,推动林业改革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
(一)坚持抓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力度,加强森林抚育,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不断完善工程管理和支撑保障体系,在落实天保区集体林权所有者收益权的基础上,切实解决森工企业富余人员和林农生计问题;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建设,不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大南部地区轮歇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退耕农户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植后续产业,确保退耕农户增收致富;加强防护林建设与石漠化治理,全面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水土保持治理,建立起涵养和保护六大江河流域水资源的绿色生态屏障,对石漠化严重的65个县进行分区综合治理,有效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加强对主要湿地区 域和重要湿地类型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并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二)全面启动城乡绿化建设工程。组织开展“身边增绿”行动,加大社区、村庄、校园、厂矿、机关、营区绿化造林力度,努力创建一批国家或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化模范城市、森林城市、森林小镇、绿色模范单位和绿色小康村,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实施绿色走廊工程,以高速公路、国省县道、乡村公路、铁路两侧,景区道路沿线,城市面山和水库周边,湖泊面山及径流区为重点,加大造林绿化、林分改造力度,努力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绿色走廊。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创新履行义务形式,推行树木认种、认管,不断增强全民绿化美化环境意识。
(三)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认真落实《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以滇西北生物多样性和山地热带林保护为重点,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科学规范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结合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完善迁地、近地保护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提升管护能力和研究水平,切实做好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极小种群保护工作。大胆探索,认真规划,突出特色,加快国家公园的地方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切实推动国家公园试点建设。
(四)加强和完善林业“三防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建设,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严格森林植物检疫,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防有害生物入侵蔓延。健全预测预报服务网络和防治服务网络,完善森林自然灾害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林业有害生物联防防治、群防群控体系,防止突发性大面积灾害发生。完善森林防火体系,加强县级森林火灾保险,建立联防、联保、联控的新型管护组织,提高森林管护水平,降低森林火灾发生频率。积极探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各级森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严格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大力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工程。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和节柴改灶,稳步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和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努力提高农村新能源的利用率,降低森林资源的低坐标消耗。深入研究农村能源建设产业化发展模式,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研发,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农村能源队伍建设,强化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建设发达的森林产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木本油料产业。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签署《建设云南木本油料产业示范区合作备忘录》为契机,搞好规划和良种繁育,推动基地建设规模化发展,培育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化经营,强化科技支撑转变发展方式,认真抓好种苗选育和种苗质量,坚持标准化栽培与管理,努力推动以核桃、油茶、澳洲坚果、油橄榄为重点的木本油料产业健康发展。到2012年建成木本油料基地5000万亩,2020年达到6600万亩,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木本油料基地。
(二)努力提升森浆纸产业。积极改造中低产林地,大力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坚持以木纤维为主,以竹、麻、蔗渣、桑条等非木材纤维为辅的原料供给模式,走具有云南特色的林浆纸一体化发展道路,不断增强造纸工业的竞争力。到2010年建成原料基地1000万亩,2020年达到1700万亩,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林纸基地。
(三)科学发展林化工产业。深度开发松香、松节油、紫胶、白蜡、桉叶油、山苍子油及其深加工产品,提升竹(木)炭、活性炭等生产与精深加工水平。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生物医药和生物农药产业,到2012年建成林产化工原料基地1500万亩,2020年达到2300万亩,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林化工基地。
(四)加快发展竹藤产业。加快对丰产竹藤原料林培育,积极开发竹食品、竹建材、竹藤制品,积极培育和加快引进竹藤加工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竹藤产业。到2012年建设竹藤产业基地500万亩,2020年达到1700万亩,再创我省“竹类故乡”新的辉煌。
(五)适度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适度开展野生动物人工驯化繁殖饲养,重点扶持具有旅游观赏、科学试验、医药用途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大力开展技术成熟、法律准许、商业价值商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产品精深加工。到2020年达1050万头(只),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
(六)积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产业。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依托,大力开发科考探险、休闲度假、生态体验等森林生态旅游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庭院经济,推动乡村旅游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以昆明为中心的六大森林生态旅游目的地开发与建设,把我省建成亚洲最著名的生态旅游目的地。到2012年森林生态游客人数达5000万人次以上,2020年突破1亿人次。
(七)高效发展木材加工及人造板产业。加快发展珍贵用材林,积极推动木材制品深加工,着力开发人造板及其二次加工和高档家具等产品,加强技术改造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木材高效利用。到2012年实现木材加160万立方米,2020年达到230万立方米,使我省木材加工及人造产业的竞争力明显增强。
(八)统筹发展非木材产业。加强林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人工培育力度,合理开发以森林药材、森林蔬菜、野生食用菌、松花粉、有机野茶、古茶、森林种植资源等为重点的非木材林产品,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不断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建立林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到2012年实现非木材产业总产值50亿元左右,2020年达到70亿元左右,使我省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九)加快培育观赏苗木产业。积极开展景观植物的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加大以具有云南特色的常用乡土景观绿化树种为重点的苗木培育力度。全面推进观赏苗木的基地化、良种化、标准化建设和产业化生产,努力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观赏苗木基地和经营组织。到2012年观赏苗木产量达1.5亿株,2020年达4亿株,使观赏苗木产业成为我省的新兴特色产业。
五、建设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
(一)建立生态文明道德规范。鼓励科研院校设立森林文化学科,开展森林文化研究;支持相关部门和民间文化团体挖掘森林文化资源,规范生态文明道德行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森林文化素养,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合理的生产方式和健康的消费方式,增强森林文化的规范力,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逐步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森林文化氛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加强森林文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开展森林文化宣传、传播森林文化理念、普及森林文化知识。在农村、学校、社区等场所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标志标牌等宣传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森林文化的渗透力。逐步将森林文化列入青少年成长教育的重要内容,打牢传承森林文化的基础。通过建立形式多样、覆盖广泛的森林文化传播体系,增强全社会森林保护意识,促进森林文化的传播与弘扬。
(三)加快森林文化载体建设。将森林文化建设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植物园、旅游景区、城市园林建设总体规划,明确森林文化的建设内容、建设重点和功能布局。努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和森林文化科普教育展示基地,强化科普教育功能,促进森林文化传播。充分利用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积极开展森林文化展示宣传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有益于森林保护的民族传统文化,提高全省森林文化整体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重视和抓好森林文化博物馆、森林科普教育馆建设,保护好旅游风景林、古树名木和纪念林,拓展森林文化展示窗口,不断推进森林文化载体建设。
(四)打造森林文化品牌。结合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以丰富的森林资源和民族文化为依托,挖掘提炼长期以来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森林文化表现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以文艺、影视、戏剧、书画、美术、雕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映森林文化内容,大力发展森林文化产业。支持文化策划机构加大对图腾文化、山水文化、湿地文化、茶文化、竹文化、花文化、药文化等的包装整理和提升,打造蕴含民族和区域特色的森林文化品牌,向国内外展现具有云南民族特色和区域特点的优秀森林文化。
六、建设“森林云南”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行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以及森林文化设施等建设纳入相关待业的发展规划,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加快“森林云南”建设。继续完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补贴等制度,加大木本油料、中低产林改造、珍贵用材林、竹林基地建设及林下资源开发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补贴力度。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对林业企业和林农的政策覆盖范围。各级留成的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必须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鼓励励通过担保司保证贷款、保险公司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提高信贷风险,加大对国有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必要时可将林业垡最长期限延长到10年。对于小额林权抵押垡农户联保垡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1.3倍。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相对较 小且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臻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不进行评估。将森林保险纳入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林业企业从事水果、运载困、中药材、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以及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所得,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业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林业企业为开发林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氢实扣除的基础上,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个人、以承包、租赁、入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中低林的改造,其所得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落实育林基金征收费率由15%降为10%的政策,调整育林基金统筹比例,比例取消省级统筹,州(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按20%、80%统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林地范围内,使用扶贫、捐赠、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和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自用住宅,经审核机关批准,可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积极开展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采伐限额分控制,实行五年调节使用;取消消耗结构分项控制,不再按商品材、非商品材分项控制指标;取消由上而下安排的木材生产计划,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省级备案制,放宽木材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面积或蓄积单项控制;出材率根据实际采伐情况计算。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采伐管理环节,林木采伐计划按经营者申请、乡(镇)汇总、县(市、区)平衡、州(市)以及省里备案的办法进行管理,限额控制内的采伐可由经营者直接向乡(镇)林业站或县(市、区)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凭村委会的证明,经乡(镇)林业站核实认可后进行采伐。完善木材运输管理,在本县范围内运输木材的凭县内运输证运输,运输出县的输省内运输证。简化集体林木的采伐作业设计和管理手续。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认真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森林采伐由指标管理向可持续经营管理的转变。
(五)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为林权流转提供全程服务。林农可依法流转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右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依法输变更手续后同时流转。禁止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进 行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林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其收益归使用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继续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统筹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改革,加快建立功能健全、服务高效、符合现代林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消除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六)完善用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山区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和养殖的,所需林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并及时提供用地。对其他企业、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林业生产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管理用房等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修建管理、疫病防控设施、硬功夫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的,其用地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积极开展林地前置工作,简化林地占用、征用审批程序。
(七)强化科技支撑。坚持走科技兴林、科技强林的发展道路,加强林业科研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试验示范基地、数字林业等基础平台建设,提升林业科技装备水平和利用效率。积极整合林业部门及林业科研院所的力量,加强集中协作攻关,加大林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快林业标准化建设和种苗基地建设。大力实施林业科技“上山入户”工程,积极培育发展林业科技示范户。积极推进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的合作,鼓励支持林业科技工作者到生产一线实践和创业,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有得于科技兴林的体制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对各级林业干部和林业科技人员的培训,强化科技队伍建设,提高林业工作者整体素质。
(八)健全法规政策。抓紧开展与建设“森林云南”相应的林地管理、林木种苗管理、天然湿地保护、国家公园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林火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具有云南特色的地方林业法规、政策体系。严格按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依法开展林业管理工作。加强林业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林业行政许可证机构与林业执法力度,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建立林业与司法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为建设“森林云南”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和“生态立省”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建设“森林云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扎实推进实施。要切实加强林业队伍和机构建设,广泛吸引社会人才和海外人才,走人才强林之路。建立“森林云南”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严格实行城乡绿化和林业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确保这一重大决策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全民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为扎实推广进“森林云南”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发[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2000-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
(云发〔2000〕15号2000年6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确保财政收支持续稳定增长,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云南财政,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高度重视财税工作,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云南财政
1、充分认识新时期财税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财政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行政的重要物质基础,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经济是财政的基础,财政离开经济就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经济发展,财政才能发展。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振兴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雄厚的财政实力,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发挥比较优势、建设优势产业、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了财政收支的快速增长,财政实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省经济发展中长期积累的问题在财税工作中也集中地反映出来:财源结构单一,支柱产业和传统产业受到严峻挑战,地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减缓;财政包揽过多,支出结构不合理;各级各部门对财政支出的需求旺盛,收支矛盾非常尖锐。加之有的部门勤俭节约观念淡漠,铺张浪费现象突出,财经纪律松驰,财经秩序混乱,财政收入流失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财政职能的发挥。为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实现我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保证全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财税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克服困难,努力增收节支,开源节流,以财税工作的新突破,促进云南经济的大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2、财税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发展目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经过努力,逐步使地方财政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同步增长,实现经济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通过深化财税改革,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强化支出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建立起稳固、平衡、强大的云南财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3、财税工作要遵循的原则。
--顾全大局原则。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强化大局意识,站在全省的角度认识财税问题,开展财税工作,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局部服从整体。
--效率公平原则。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与增加财政收入的关系,通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使经济发展的成果体制在财政增收上;深化财政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确保各级政府履行职能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实现财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理财原则。严格执行财税法规,维护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量入为出原则。财政支出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不能脱离财力可能搞超前建设、超前消费;各级财政安排预算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证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量力而行搞建设,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二、二、加快经济发展,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4、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快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府要用足够的精力抓好发展经济、培育税源的工作。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我省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要认真贯彻落实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运用财税杠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实施好“中国西部大开发云南行动计划”,加快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科技教育等重点工程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云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财政增收后劲。
5、加快财源培植,打牢财政增收基础。下大力气巩固老财源,特别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巩固和发展“两烟”支柱财源,发挥“两烟”整体优势,提高质量,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加税收。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的能力。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和效益,为财政增收奠定基础。要重视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立足优势,大力培植新财源。积极支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工程、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和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
6、注重经济运行质量,提高经济增长对财政的贡献率。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把经济发展的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各部门、各行业都要苦练内功,强化管理,实现以提高效益为核心的内涵扩大再生产。完善对经济增长的考核办法,按照经济增长看效益、效益增长看税利的标准来衡量经济运行质量。财税部门要积极制定培养财源和涵养税源的政策措施,引导经济增长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提高对财政的贡献率。
7、挖潜堵漏,应收尽收。坚持“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严格依法治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从严治税,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代缓代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为。到期的减免税政策,必须按期恢复征税。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隐瞒税源、有税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原则上哪一级查出的税款入哪一级金库。加大清欠工作力度,依法清理和收缴欠税,从严控制新欠。加大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的力度,防止税收流失。积极做好税费改革工作,强税弱费,扩大税基,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三、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
8、严格按政府职能界定财政支出范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资金要逐步转移到保障公共支出需要上来,切实解决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支出要实现“四个保障”“一个体现”,即:一是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即党政机关运转支出;二是保障公共安全,即公检法司、武装警察、安全等支出;三是保障公共事业,即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防灾减灾、扶贫等补助支出;四是保障公共工程和公益性服务补助支出;五是体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生产性支出。
9、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政府履行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集中财力把政府该办的事办好,能通过市场筹资以及可以由企业和社会办的事,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逐步减少财政对营利性、经营性领域的直接投资,财政生产性建设资金久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有利环境,以及引导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需要政府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经营性事业单位要推向市场,停止财政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其组织收入的能力,分别实行定额拨款或部分补助;逐步减少各项政策性补贴。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实现“四个保障”和“一个体现”,切实提高财政对社会公共需要的保障程度。
10、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种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增加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社会保险费用的征集,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坚持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规范的基金收缴和支付制度,严格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
四、四、强化管理,严格依法理财治税
11、严格税收减免权限。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更改、调整、变通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各地区自行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凡拒不纠正并继续擅自保留的,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起草的文件,凡涉及减免财税收入问题的,必须先征求财税部门意见,才能逐级报省委、省政府审批,以确保依法执行收入预算。
12、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必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相协调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兼顾省、地、县各级的利益,调动各级政府办事和理财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改进和完善财政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减少专项补助。
改革预算编制和管理办法。强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积极探索编制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格预算管理,规范预算追加程序,健全和完善预算审核、编制、执行、监督制度,硬化预算约束。所有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必须按预算程序办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各部门上报政府的请示、报告,凡涉及增加预算支出的,须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改革财政资金拨付和支出报帐制度,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3、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比享乐的奢靡之风,严禁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和购买小汽车。要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资金,把钱用在“刀刃”上,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行政事业经费管理。从严控制“人、车、会、话”支出,坚决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理辞退超编和临时人员,控制人员经费过快增长。人员经费实行财政工资专户发放办法,公用经费在县(市)级逐步实行财务核算集中管理,在乡镇全面推行财务“零户统管”。积极推行公务用车、会议费的货币化改革,控制公用经费支出。运用财税政策,促进事业布局调整,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发挥规模效益,杜绝浪费。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安排要以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决定为依据,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数额较大的专项资金安排,要认真论证或实行听证制度。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和法人责任制,积极推行项目资金报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除中央要求配套的项目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各地配套资金,各级也不安排配套资金。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级各部门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拨款的服务和工程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有条件开展政府采购的地州市县,要尽快建立机构,开展工作。没有条件或自己组织采购成本过高的,可委托省或地州市集中采购。要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建立奖惩机制。对地州市实行收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县级财政实行收入上台阶奖,充分调动地州市县增收的积极性。继续完善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建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将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与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挂钩,明确部门(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责任。对既完成工作任务又节约支出的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力、造成损失浪费、工作任务完不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惩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经费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经费预算,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15、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进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逐步从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按一定比例统筹过渡到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16、加强政府债务监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政府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使用政府性外债,必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各部门及地、州、市、县政府无权自行举借外债。经省政府批准举借的政府性外债,坚持“谁举债、谁负责,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到期不能归还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或银行强制扣还。政府职责内的公益性、基础性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使用外债的配套资金和偿债资金,一律从各级各部门的预算盘子中支付。除世行、亚行项目借款和省政府统借的外国政府贷款外,各级财政不得对其他借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17、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把一些重要的财税改革措施和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加大财税执法力度,保障财税法规的全面、正确贯彻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科技兴税”为突破口,大力实施“金税工程”,推进征管现代化进程,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建立税收征管质量监督机制,规范管理,量化责任,硬化考核。深入、持久地开展财税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扩大财税干部和公民、法人的财税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强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预算执行监督体系。对一切财政支出,特别是重点支出,要实行从核定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监管,真正做到哪里有财政资金,哪里就有监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委派财务总监。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企业财务监督社会化体系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经管理。建立健全财税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财税工作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推行财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理财,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罚力度,建立处理事与处理人、行政处罚与法律处罚、内部通报与新闻曝光相结合的惩处机制。
五、五、加强领导,为财税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18、切实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财税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强财税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和模范执行财税政策和财税法规,学会运用财税杠杆调控和管理经济,提高领导和驾驭财税工作的能力。要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财税改革和加强管理,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及时研究帮助解决财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财税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财税工作目标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19、严格执行财税法规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各项财税工作。各级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财税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各部门无权自行制定涉及财政收支的政策规定,出台行政性收费政策,以及规定某项支出占财政收支的比例,不得随意乱开减收增支的口子、提高开支标准、挪用财政资金。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阻碍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税法和税收征管政策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努力创造鼓励公平竞争和守法经营的税收环境。
20、加强财税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政治思想工作和廉政勤政建设,加强财税干部的交流,建立健全财税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广大财税干部要努力提高学理论、学法律、学科技、学业务的自觉性,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复杂形势和局面的能力,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发扬爱岗敬业和开拓进取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认识和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以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民理好财、管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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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2007-03-13
云发[2006]19号(2006年9月14日)为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云南实际,特作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云南是我国的四大重点林区之一,林地面积广、森林覆盖率高、活立木蓄积量大、林种资源丰富,林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在可持续发展中居于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林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林业改革,强化森林管护,加强生态建设,加快林产业发展,林业呈现出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进入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对林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巩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山区发展步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已成为时代赋予林业的重大历史任务。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省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地占较大比重。改革开放后,通过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扩大林业经营自主权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但由于部分集体林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集聚,导致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为此,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有效持久增加农民收入的迫切要求,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开发的客观需要,是缓解林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治本之策。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
(三)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发展全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林业服务、资源保护、资源流转体系,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林业建设成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改革的总体目标。从2006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初步适应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的要素市场,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有效的森林管护体系;建立起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行政审批环节少,规范运行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
(五)改革的基本原则。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6项原则,处理好6个重大关系:
——坚持“增量、增效、增收”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林产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做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林业经济持续增效,林农收入持续增加,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基层组织不断加强”。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和集体经济的实际,既要确保林农利益,让群众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又要兼顾集体利益,努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充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必须遵循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明晰、群众满意的,应稳定不变;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确认。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全省情况差异较大,各地要在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在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和县(市、区)政府批准,确保改革的规范性。
——坚持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进度。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六)改革的范围。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七)改革的内容。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稳定完善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核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放活林地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
落实林木处置权。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对集体、个人、企业经营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业主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即报即批。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保障业主收益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森林景观经营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林产品收益权等合法权益。鼓励林产品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木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八)建立健全“四大服务体系”。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
建立林业经营体系。积极引导林农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抗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扶持和培养涉及林业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采取租赁、合作、联办等形式,引进大公司、大集团与林农合作建基地,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
建立林业服务体系。抓紧建立完善金融、科技和产业服务体系,搭建政企、农企、银企、科企合作平台,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促成相关金融机构与林业发展的对接与合作,共同构建林业融资信用平台。加强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林农的技术和技能培训,兴办多种形式的林业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中介机构,促进科技兴林。加强林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行质量标准认证。
建立森林资源“三防”体系。引导农民建立民间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组织,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以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禁止乱砍滥伐为主的群防群治体系。健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各地制订村规民约,提高村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有效形式,走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路子。严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尽快制定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荒山、荒地依法流转给民营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和继承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加快培育林业要素市场,推进商品林产权交易。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森林资源转让的信息发布、资产评估、林权变更。
(九)创新林业管理体制。体制创新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林权确认、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和信息发布等一站式的管理服务中心,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优质的行政管理环境。整合执法力量,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查清资源底数,夯实深化改革的基础。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全省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现状。调整完善林业分类经营区划,把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档案建立到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到位。
(十一)依法确权发证,切实为林权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法律化的主要标志,必须保证林权证换发、核发工作质量。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统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在申请林权登记过程中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权属关系;严格审核,做到程序合法,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放活经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商品林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企业或个人营造的商品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由所有者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森林经营方案优先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十三)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林业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林业的投入,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生态保护、优良品种繁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服务。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补偿。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对林业投入的份额要逐年增加。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争取金融信贷扶持,建立低利率、长周期的林业贷款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等林业投融资改革。参照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政策,扩大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争取保险部门扩大森林资源资产保险的新品种,提高林农的抗风险能力。
(十四)保持政策连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的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主。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顺延5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应适当收取林地使用费。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予以恢复。
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集体林地可以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模式,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实行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优先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及用于公益事业。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合同,应在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五)调整林业经济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加快发展林浆纸一体化产业、生物质能源林产业、特色经济林产业、林化产业、非木材产业、木材加工业、竹藤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产品深加工利用业、特色森林旅游业等产业;积极培育市场前景广阔、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林业龙头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支持林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技术、产品升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经营优势,加大林下资源培育与开发力度,提倡林农间作、庭院林业等多种经营方式,尽快形成林产业发展新格局,发挥林业在农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
(十六)先行试点,逐步推开。2006年先在罗平、屏边、砚山、景谷、永平、腾冲、潞西、兰坪、云县等9个县(市)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省全面推开改革奠定基础。省级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指导组驻点帮助试点县工作。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相关配套改革。
(十七)积极稳妥,分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改革过程中要注重方式方法,严格按程序操作,有步骤、分阶段地稳步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培训业务骨干,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改革的“明白人”。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改革总体方案,报州(市)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改革方案制定,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政府备案。
第三阶段:落实权属,核发证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换签、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林权登记,并报县(市、区)政府换发、核发林权证书。
第四阶段:配套改革,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林权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不增设机构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组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和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机制,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三防”机制。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改革工作结束后,由各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六、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牵一发而动全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这项改革作为事关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的战略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改革的困难、问题和风险。做到责任到位,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改革要求,分解成具体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措施到位,深入研究和探索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政策、新思路,建立“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特别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资源管理的新办法,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出现的违法乱纪、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九)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成立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省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协调机构,要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保证,州(市)、县(市、区)、乡(镇)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指导和督促改革。自2006年起,3年内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经费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山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林农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推进这项改革作为增加山区农民收入的切入点来抓。在改革进程中,要注重发动群众,让群众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把省委、省政府的改革意图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改革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改革的结果要使农民从林业经营中获得更多、更持久的收入和实惠,充分调动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总之,要切实做到改革内容让群众知道,改革方式由群众决定,改革目标使群众增收,改革效果让群众满意。
第五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9]201号 【发布日期】1999-09-27 【生效日期】1999-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9〕20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公司: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款和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若干意见》中所称“同级财政部门”是指我省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厅(局)。
第三条 第三条 《若干意见》中所称“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缴入我省地方各级金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和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的正税部分,不包括对上述税种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部分。
第二章 对有关问题的界定
第四条 第四条 对《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1、2、3、4、5项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作如下明确界定:
(一)第1项规定:“从开始获利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是指凡在1999或以后进入获利第3年至第5年的,符合该项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1999年已进入获利第6年的,符合该项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第3项规定:“经批准,自企业开始经营的第1至第3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25%,由同级财政返还。”是指1999年或以后为经营期的第1年至第3年的,符合该项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1999年已进入经营期第4年的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第4项规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系从1999年开始执行。1999年以前,再投资部分已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第5项规定“从有收入起,头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4至第5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是指1999年或以后为有收入的第1年至第3年的,符合该项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9年已进入有收入的第4年的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9年或以后为有收入的第4年、第5年的,符合该项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由财政返还其所缴纳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9年已进入有收入的第6年以后的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第五条 《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对列入出口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有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指从1999年起建立的该类基地,从有收入的起,3年内免征企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第六条 《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2项中“外商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云政发〔1992〕9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两个规定的通知》,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 第七条 《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1、2、3、4、5项和第十条第四款中涉及由我省同级财政返还税款,仅限于企业在1999年或以后中已实际缴纳入地方各级金库的税款。
第八条 第八条 《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今后5年,开发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继续留在开发区,”是指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1997年为基数,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留给开发区,即从1998年起往后连续的5年,即1998年至2002年。
第三章 关于所得税的返还
第九条 第九条 《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1、2、4项中涉及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返还所得税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返还手续。
(一)凡中方投资者均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解缴入省级金库,其已缴纳入库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厅负责列支返还;
(二)凡中方投资者均为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解缴入地(州、市)级金库,其已缴纳入库的所得税由地(州、市)财政局负责列支返还;
(三)凡中方投资者均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解缴入县(市、区)级金库,其已缴纳入库的所得税由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列支返还;
(四)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就地解缴入当地县(市、区)级金库,其已缴纳入库的所得税由该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列支返还。
(五)凡中方投资者为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属企事业单位和我省地方〔省、地(州、市)、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所得税就地按中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分级解缴入中央级金库和地方各级金库,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只返还其已解缴入地方各级金库的部分,对其解缴入中央级金库的部分,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予返还;
(六)凡中方投资者为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地(州、市)、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按中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分级解缴入省、地(州、市)、县(市、区)级金库,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返还其已缴纳入地方各级金库的部分,如中方投资者原财务预算级次为省、地(州、市)的,所得税解缴入省级和地(州、市)级金库,其所得税的返还由省财政厅和地(州、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列支返还;
(七)凡中方投资者为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按中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分级解缴入地(州、市)级金库。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返还其已缴纳入地方各级金库的部分,如中方投资者原财务隶属预算级次为地(州、市)、县(市、区)级的,所得税解缴入地(州、市)级和县(市、区)级金库,其所得税的返还由地(州、市)财政局和县(市、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列支返还;
(八)凡在我省境内的中方投资者均为中央属企事业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所得税就地解缴入中央级金库的,不属于该实施细则返税范围。
第四章 关于增值税的返还
第十条 第十条 《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2、3项中涉及“由我省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增值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增值税中25%的地方分享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办法是:符合《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2、3项条件的企业向其财政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财政登记机关审批后,将有关资料送税款入库的同级财政局,由该财政局审核并办理返税手续。
第五章 关于农业特产税的返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5项中涉及“由我省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收入的起,免征期满后,第4年至第5年上缴当地县(市、区)财政局金库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办法是:符合《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5项条件的企业向其财政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财政登记机关审批后,将有关资料送税款入库的同级财政局,由该财政局审核并办理返税手续。
第六章 关于列入出口商品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减免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中所称“出口商品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开发性农业项目并列入出口商品基地的企业。该类出口商品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企业的资格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外经贸部门会商同级财政、地税、农业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凡被确认为出口商品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的企业,均可向当地县(市、区)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减免,由当地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办理。
第七章 关于省外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四款中“省外企业到我省兴办开发性项目”是指在我省从事生产性项目开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投资方是省外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方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确认,从事开发项目的省外企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省外投资企业,可享受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凡符合《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1、2、3、4、5项中所规定享受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返还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返税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已缴税款,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返税企业应于终了后第五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税申请,并填制《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返税申请表》(见附件);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原件;
3.上一联合年检部门已加盖“合格验讫章”字样的财政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若是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5.经具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一会计报表(含查帐报告);
6.企业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凡符合《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享受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的出口商品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减免,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出口商品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企业资格认定材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凡符合《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省外投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返税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已缴税款,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返税企业应于终了后第五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税申请,并填制《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返税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者由省经协办出具的项目开发企业确认书;
4.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一会计报表(含查帐报告); 5.企业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征收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合格材料后,应按照“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尽快予以办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省财政厅〔1996〕云财外字第110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认真做好所辖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及时向各级税务机关和国库提供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通知单,作为各级税务征收机关解缴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于终了4个月内将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已解缴纳入地方各级金库的税收情况分户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制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文件的通知》要求,严格划分税款入库级次,不得混库。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返税申请报告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的,方可办理返税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对《若干意见》中“实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应采取列入支出办法返还(无论是所得税、增值税地方25%部分或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应于次年5月底之前将所辖企业的返税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凡未向我省各级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办理返税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中应缴未缴税款(含补缴税)或查补缴税款跨在1999年缴入地方各级金库的税款,均不给予返还。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返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理外,还将取消其享受《若干意见》中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返税资格。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贵重金属资源的企业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若干意见》中的税收优惠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也是《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中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若干意见》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返税申请表》(见附件)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各地财政机关使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涉及财政返还的部分,执行期限暂定为7年。执行期满后根据省财政决定另行规定。
附:《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返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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