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新立申请所需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新立申请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新立申请所需材料要求列举如下: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二)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三)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 1份;
(四)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可不提供合同),原件1份;
(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六)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七)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八)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和核查表,意见出具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原件各1份;
(九)以协议方式出让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探矿权成交确认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十)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原件1份;
(十一)申请变更扩大范围的,还应提交阶段性地质普查报告、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意见、拟扩大范围价款缴纳证明和原勘查许可证,原件各1份;
(十二)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要求列举如下: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变更勘查主矿种属高风险变低风险,或原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的低风险矿种,现申请改变为其他低风险矿种的,还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篇:申请新立探矿权
申请新立探矿权
一、适用范围
新立探矿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5、《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8号);
7、《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地勘函[2008]5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Excel表格)(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5、有关政府部门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资金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含设计评审意见书、附图等附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第四篇:油气探矿权新立
油气探矿权新立(扩大范围)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21 |【咨询】【马***】 | 来源: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油气探矿权登记审批(新立)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矿产资源。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8.《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10.《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1.《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2.《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7.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勘查的除外);
3、勘查单位是否具有国土部门颁发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4、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申请的勘查区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6、申请的勘查区范围与已设置的油气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区、矿区范围不能重叠。
7、申请的勘查区范围原则上不能与其他非油气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勘查或采矿范围重叠。如已知设置矿权有明确坐标范围且能够扣除的,应予以扣除;坐标范围不明确或不能扣除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统一格式出具承诺书。能够扣除但申请人要求不予以扣除的,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与非油气矿业权人签署互不干扰勘查开采施工、保障安全生产作业协议。
8、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9、探矿权申请人及勘查单位应具备油气勘查的资金、技术条件。勘查资金应能满足最低勘查投入的要求。
10、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并盖公章,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⑷ 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⑸ 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委托或合作勘查的,还应提供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⑹ 勘查实施方案(原件或复印件3份,并加盖公章);
⑺ 地理位置图、研究程度图、勘探部署图(一式3份);
⑻ 计划任务书或资金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⑼ 申请人承诺书;
⑽ 报盘;
⑾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委托审查→主办司局审查→九个司局审查→部会审会议批准
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探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收费项目:探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至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收费项目:探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每个项目收费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探矿权登记费、探矿权使用费后(随机和批量收费),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探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3 【咨询】【马***】
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备案[范文模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7-21 15:43:38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站 浏览:82
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 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六条 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建单位机构注册信息、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参建单位取得的执业资格;
(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承揽业务设备配置情况;
(五)业绩情况;
(六)单位财务状况。
第七条 申请土地整治项目业务信用登记的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3.具备以下二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土地规划、水利、农林等相关行业或专业工程设计资质;(2)具有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未在其他承揽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任职。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3.具备以下二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路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2)具有从事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工程、矿山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未在其他承揽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任职。
5.在最近三年工程业绩中无不良记录。
(三)土地整治项目测绘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广西具有项目测绘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3.具备工程测量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4.具有完成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和数字化成图的能力。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四)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招标代理资格。5.具备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6.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7.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五)土地整治项目监理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监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利、市政、公路、农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资质。4.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六)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施工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资质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4.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愿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七)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结(决)算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有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审价)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或者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4.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第八条 申请信用登记的材料及要求:
(一)信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施工单位还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交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学历、执业资格、职称凭证。
(四)单位拟投入土地整治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二)。随表提供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资质证,施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审计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五)主要办公设备和技术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三)。
(六)在广西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申请单位主要工作业绩。
(八)申请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九)申报材料中所涉及证书、证件、业绩只需提交复印件,原件由申报单位保管,信用登记管理单位核对原件后退还。
(十)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其中文字材料提交word文档格式,扫描文件或图片提交JPG格式。
(十一)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同一单位申报不同业务的,需按要求分别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 所有申请信用登记的有关单位必须对其提供的信用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不实信用材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信用登记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十条 信用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登记申请,将信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考察,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予以登记,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登记信息。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参建单位信用登记、信息变更等。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信用登记的。
(三)既往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已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信息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均纳入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息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已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卡》。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登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
(四)已进行信用登记的主要技术人员有调整的。
第十五条 信用登记参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信用登记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未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已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的,一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畴,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登记资格,并向全区通报。
(一)在信用登记期间有不良记录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的。
(三)信用登记有效期满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或信用信息未及时变更,限期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
(四)信用评价连续二年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被取消信用登记资格的参建单位,三年内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重新登记信用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网址:http://longzhou.gxdlr.gov.cn/detail.aspx?id=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