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最终版]
《国际工程管理概论》论文
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
班 别: 工管07-1 学 号: ** 姓 名: *** 任课老师: 彭 波 浅谈BOT项目及中国BOT的法律问题
摘要:BOT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投资合作方式,不断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我国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建设的重要方式。BOT这种投资合作方式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我国目前调整BOT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际运作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障碍。本文从重阐述了就BOT方式立法的必要性,以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
关键词:BOT 法律障碍 特征 专项立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1] 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正式提出于1984年,首倡者是土耳其总理奥扎尔,并首先应用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中国现行立法与BOT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尚有一定差距。因而分析我国BOT的立法现状及推行BOT方式存在的障碍,建立完善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BOT方式的产生与发展
BOT投资方式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法,这在雅典法中有所记载。如当时通行于地中海地域的关于“海商借贷”的规定,[2] 即以海运提单作为抵押的借贷制度的内容。在BOT投资方式下,承包商或发展商自己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靠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与该项 目资产的担保得到回报,这种金融借贷性的项目投资与“海商借贷”的规定相类似。二战后,各国加速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与技术的输出过程中,其所采取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受到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资金不足的限制。不仅解决了东道国资金困难,完成了东道国的工程项目,也促进了东道国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BOT投资方式特征
(一)BOT项目以东道国政府特许为前提和基础
BOT投资领域一般属于政府垄断经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如果没有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私人投资根本不可能涉足公共设施等政府专营垄断的领域,也无法筹集到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巨额资金,因此,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基础设施行业,实质上是东道国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外国投资者的特许权,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公司经营。
(二)BOT项目众多当事方相互关系通过一系列合同进行安排 BOT项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众多,除主体是东道国政府还包括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公司等一般主体,它们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来确立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BOT的核心是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要进行基础项目投资,首先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上的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而其表现载体就是特许协议。因此,特许协议构成了BOT法律框架的基础。其他所有合同如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并为实现其内容服务。[3](P66-68)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BOT投资方式下的合同是通过不同方式签订的,有的是由政府通过招 3 标、投标、选择出一个各方面能力都较强的私人企业,然后再与谈判、详细拟定BOT投资协议的条款,无论哪种方式,BOT合同的主体双方都有签约或不签约的自由以及同意或不同意协议中某个条款的自由。
(四)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交给东道国政府
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外国投资者已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东道国政府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项目,项目风险全部或大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三、我国BOT方式的立法现状及障碍
我国调整BOT方式的法律主要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同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尽管如此,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两《通知》有关BOT方式中应否转移项目所有权问题存在冲突,两部规章内部上的冲突会造成实践中的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不利于BOT方式在我国发展。BOT用于我国基础设施项目,而收益形式却为人民币,外商投资者迫切希望东道国政府允许其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并可自由汇出境外,我国属于外汇管制的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如果外汇平衡问题及当地货币汇兑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会严重挫伤外商的积极性,影响项目经营,阻碍了BOT项目在我国实施。
四、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投资者做出规定
BOT方式既包括国际BOT方式即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方式,又包括国内BOT方式即吸收本国投资者投资的方式。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多采用BOT方式中吸取外国资本投资的形式。应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投 4 资者作出统一规定,但是BOT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国内外投资者共同面临着法律障碍。因此,有必要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投资者遇到的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消除国内BOT方式遇到的障碍。
(二)完善BOT方式中我国政府保证中的规定
BOT方式投资于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商投资者有利可图,而它存在超过一般投资方式极大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我国法律虽未对政府为BOT项目进行保证实行禁止,但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较为含混。因此,普遍认为,政府不能对BOT项目提供保证,使得一些外商投资者认为在中国搞BOT项目条件不成熟,影响我国的顺利开展。而从国际实践来看,政府对BOT项目中的保证有两类:一类是对投资回报率等问题所做的商业担保,另一类是政府对项目发起人所做的政策性承诺,我国应采用第二种担保。包括以下内容:对BOT项目保证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保证对BOT项目的外汇兑换,解决项目公司外汇平衡。对投资者给予竞争保护。保证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等。
(三)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
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的法律或法规,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部关于BOT 投融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以规范BOT方式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方式的衔接,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1、BOT立法模式选择:许多国家为采用BOT方式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墨西哥还专门修改了宪法,[4] 综观世界各国的BOT立法实践,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1)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BOT专门法;(2)国家不制定BOT统一法,而就具体的BOT项目单项立法(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条例和专项政府规章)。(3)不就BOT方式专门立法,而以现行的法律加以规范。[5]我国BOT立法适合采用第一种模式即专项统一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的选择上,目前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单行法 5 律,就BOT方式在我国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
2、BOT立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BOT立法原则应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约定必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遵守国际公约,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内容包括:规定BOT方式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确定BOT项目的审批机构和审批程序;明确特许权的含义;明确规定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项目公司特殊的股债比例要求范围;规定BOT项目的运作程序;规定BOT的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BOT投资方式有利于缓解东道国急需建设基础设施和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为东道国培养先进的技术骨干和介绍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也可满足资本输出国输出资本的需要,是一种新型的、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国际投资合作方式。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注意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和许多应重视的方面,完善BOT法律。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 韩天森.“BOT”项目工程投资的特征及其法律适用 [J].现代法学, 1998(1).[3] 慕亚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4] Jacques Cook.Infrastructure Project Finance in Latin America.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yer,(June)1996.[5] 蔡奕.BOT投资方式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J].现代法学, 2000(6).6
第二篇:BOT项目介绍
BOT与EMC的区别以及在节能项目中的应用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1-9-16 10:18:08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合同能源管理包括三种形态:
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二是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在合同中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且节能量效益能够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和一切为EMCO提供的检测、检验、运行与维修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O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量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户和EMCO可以共享超额收益。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四是比较有争议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BOT模式是在政府和EMCO之间达成协议,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特许期限结束时,EMCO按约定将能源系统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可有多种“变形”: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EMCO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BOO(build-own-operate)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这种方式是EMCO公司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所有权归EMCO公司,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移交。即由EMCO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给公共部门,政府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其款项可来自于项目的经营收入。
BTO(build-transfer-operate)模式,即建设-移交-运营。与BT方式不同的是,政府在获得项目所有权后委托EMCO公司运营和管理该项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租赁-移交。即政府授予特许权权,在项目运营期内,EMCO公司拥有并经营该项目,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IOT(investment-operate-transfer):投资-运营-移交。即由EMCO公司融资并收购现有的能源系统,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重新移交给公共部门。
来源:南方财富网
新能源暨风电发展的综合评析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0-12-29 16:39:58 提起“新能源”这个耳熟能详的名词,是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追求目标。人们普遍将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统称为“新能源”。其实,这样的称呼不准确,上述所有能源,我们的老祖先数千年来都在使用。比如:先辈们烧饭取暖用的柴火、木炭等,以及照明用的豆油,就是利用生物质能;农作物和食品的晾晒,是利用太阳能;水车抽水和水磨加工粮食,是利用水能;古代的主要运输工具帆船是利用风能,抽水的风车也是利用风能,将粮食颗粒与碎屑分开还是利用风能;唐代杨贵妃“温泉水滑洗凝脂”,是利用地热能。可见,“新能源”并不新。现代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仅仅是工业革命后,随着蒸气机和内燃机的发明,才逐步得到大规模地普及应用,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仅仅只有两百多年的时间。当这些矿物质能源的使用,带来了严重地环境污染和气候灾难时,人们才猛然地惊醒,急切地寻找替代能源,反朴归真地重新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反而将老祖先已经使用了数千年的能源,冠上了“新能源”的头衔。
何谓新能源?严格定义应当是:低价可再生清洁能源。“低价”、“可再生”、“清洁”这三要素缺一不可。而现有的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其实都不完全符合上述三要素。虽然水力发电成本相对较低,但存在投资高、建设周期长、对河流局部地质环境影响大,还有溃坝风险等,并未真正达到生态环保和安全可靠的要求。至于太阳能发电,虽然对使用方来说是清洁能源,但对硅晶片生产制造方来说,却存在着严重污染和巨大能耗;实质是污染和能耗地点的转移,综合衡量不能算是清洁能源。只有风力发电,确实称得上是可再生清洁能源,但目前的风力发电还处在投资高、效率低、并网难的困境。根据上述分析,未来的水力发电,只有在改变大规模拦河筑坝的水能利用方式后,才能算是让人满意的新能源。太阳能发电,也只有在找到光电转换效率高、成本造价低、生产过程无污染的新材料后,才能算是具有普及使用价值的清洁实用能源。风力发电,必须在大力降低成本后,才能算是真正合格的新能源。比较之下,只有风力发电前景最光明,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水力发电资源有限,不仅要依赖大江大河,还受地理地质条件限制。太阳能发电受阴云雨雪、季节、黑夜等众多因素制约。只有风力发电,适应范围广、制约因素少、普及较方便,是最具有发展前途的可再生清洁能源。
回顾人类对风能的利用,可以说历史悠久,成效非凡。直到工业革命前的数千年间,风能在人类的水运和航海史上,曾经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风能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现代的风力发电,对风能利用的效率却不如古代的帆船;因为古代的帆船不论风大、风小、顺风还是逆风,都能日夜兼程地向前行;而现代的风车,每年大多数时间都是处在无法运转状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要从现代风力发电的历史说起,我们知道现代的风力发电靠的是风车,也就是人们常见的三桨水平轴风车。其实,风车的最早用途并不是用来发电,而是用来抽水,不论是古代的中国,还是欧洲的荷兰、丹麦等国家,最先都是将风车用作抽水为主。不过中国古代采用的是垂直轴阻力型的帆式风车,而欧洲国家采用的是水平轴升力型的桨式风车。真是殊途同归,为了同一个抽水目的,有风就抽,无风不抽,风大多抽,风小少抽,让人们悠闲自得、极少烦神地使用了数百年。直到欧洲人率先将风车用于发电时,人们才对风车寄予了更大的厚望。出于加快风车转速,提高发电效率的目的,采取了减少桨叶数量、加大桨叶长度、缩小桨叶面积的办法,竭力降低桨叶的阻力,增大桨叶的尖速比。增速后的风车,果然达到了增加发电量的目的,却付出了降低微风性能和风时利用率的代价。好在北欧国家海洋性气候的风速较大较稳,这样的改进利大于弊。随着风车逐步向大型化和超大型化发展,受桨叶材料的限制,为了既增加桨叶的尖速比和扫风面积,又减轻自身重量,只能把桨叶设计成更细更长的空心结构,最终变成了“一根杆子三根针”的现代式样。现在大量普及的三桨水平轴风车,是西方人应用空气动力学原理,并参照直升飞机螺旋桨理论设计的。其原理是:依据伯努利方程,在流体流速变化界面两端,流体的总能量守恒。将风车桨叶的扫风界面看作流体流速变化的界面,来进行桨叶设计。这样的理论在应用于小型风车设计时,由于小风车的旋转速度很高,依据该理论还有一些可参照性;但在应用于大型风车设计时,仍然用该理论作为设计依据,就明显不合适了;因为大型风车的旋转速度很低,桨叶的扫风界面,不能再被看作是流体流速变化的界面了。其实,飞机螺旋桨与风车桨叶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飞机螺旋桨是主动高速旋转,而风车桨叶是被动低速旋转,两者根本就是不同的概念,不应该采用相同的设计理念。
至于西方人为什么会得出水平轴风车效率高于垂直轴风车的结论?应该说是有实验依据的,早期的西方人肯定进行过风洞对比试验,而这样的风洞对比试验,很大可能采用的是小型风车。由于小型风车的转速高,水平轴风车桨叶在高转速下,其截风效能不仅不受影响,反而更有利,效率当然高。而小型垂直轴风车,在转速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桨叶截风效能随转速的提高而降低,逆风侧的阻力反而加大。况且,早期的小型风机,普遍采用的是共轴直驱式电机,转速高的水平轴风车明显占优势;可想,在这样的早期对比试验中,难免会得出水平轴风车效率高于垂直轴风车的结论。
我们知道:西方人办事很严谨,有时又太刻板,思维常受理论束缚。岂不知:即使早期的理论没错,后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风车逐步大型化和超大型化,其旋转速度越来越低,水平轴风车的优点在大型风车上表现弱化,弊端反而强化。而大型垂直轴风车由于转速很低,原有的弊端和不足反而明显弱化。所以,我们不能用西方的风电理论和早期验证结论,盲目否定大型垂直轴风车的应用前景。
受风面积越大,获取风能越多,这是尽人皆知的基本常识。不论是古代的帆船,还是现代的滑翔机,都是靠加大受风面积来获取更多风能。而“一根杆子三根针”的现代风车,却是靠缓慢转动的细长桨叶来获取风能,从直观上看就令人心生疑窦。但为什么这样的基本常识,在现代风车设计理论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是因为人们被权威的空气动力学理论所震慑,盲目相信这样的设计有道理,以为不管这“三根针”有多细,只要桨叶的扫风面积巨大,就会像理论计算的那样高效获得风能。其实,空气动力学理论,是用来对流体中高速运动的物体,进行结构受力分析。早年的西方人之所以按照空气动力学理论进行桨叶设计,就是为了消除空气涡流阻力,从而提高桨叶的旋转速度。这样的设计虽然能够减少桨叶的风能损失,并不能比同等面积的普通桨叶截取更多的风能。当然,用在高速旋转的小型风车上,其扫风界面更接近伯努利方程的条件,有利于风车效率的提高;但是,用在低速旋转的大型风车上,这样精巧设计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所以,尽管现代风车桨叶的外形设计非常符合空气动力学要求,但用在低风速、慢转动的情况下,还是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事实证明:理论与实际脱节,再权威的理论用错了地方,也不会产生出理想的效果。就像在铁路上行驶的高速动车,其外形有必要按空气动力学结构进行设计;而对于普通列车,进行这样的设计就是画蛇添足、劳而无功。看来,只有那些对西方风电理论执迷不悟的人,才会相信这样自欺欺人的“神话”!
尽管现在三桨水平轴风车得到了普及,技术也相对成熟,但我们不能因为西方人也在使用该风车,就不加分析地认为这就是最佳设计。其实,这种与风向垂直转动的桨叶,仅仅利用了有限的升力,却损失了更大的轴向阻力,不仅桨叶自身受风面积太小,而且升力型桨叶对风向扰动和空气涡流十分敏感,风机之间必须保持足够大的距离,才能避免相互干扰,这就大大降低了风车安装密度和风电场地的利用率,造成了大量风能资源无法利用。并且,这种风车在风大和风小时都不能正常运转,年风时利用率不足25%,每年的大多数时间成为摆设,还得依赖电网三到四倍的电力配套。这种状况,既有风车设计自身的原因,也有我国平均风速较低,达不到西方原设计要求的原因。这样的风电不可能成为电力供应的主要来源,也难以满足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总之,“一根杆子三根针”式的风车不符合中国国情,其大量普及,是对现有风能资源,特别是优质风能资源的极大损失和浪费!更是风电行业的悲哀!这种盲目跟踪西方风电技术的做法,造成了投资高、效率低、并网难、风能资源浪费大的状况,必须尽快扭转!
在国家大力扶持新能源发展的补贴政策鼓励下,激发了人们对风电的投资热情和冲动。当然,国家鼓励新能源发展的本意没有错,西方国家也对风电实施补贴政策。在国家补贴政策的鼓励下,很多风电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是在眼前利益上盲目参与风电竞争,特别是一些大型央企为了争夺火电配额,不惜赔本也要参与风电竞争,跑马圈地和跑马圈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见,补贴政策的实施,虽然促进了风电发展的突飞猛进!却掩盖了后续危机,削弱了风电创新的意愿和动力。按我国目前的风电发展速度,很快就会令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而且,这样的无序竞争,不仅会将优质风能资源迅速消耗殆尽!还可能造成大批风电企业破产倒闭!最后的烂摊子还得政府出面收拾。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不能只看到风电装机总量达到世界第二,更要看到风电投资的实际效益和存在的问题。按照现有风电发展状况,陆上风电投资收回成本至少需要八到十年甚至十多年,海上风电投资收回成本更需要十多年到二十年,这还得靠国家政策的补贴;否则,可能设备报废时也难以收回成本。可是,不管中国人能否收回成本?国外核心技术转让和关键设备销售的利润早就揣上了腰包。许多缺乏自有知识产权的风电制造企业,其实就是在为洋人打工。
目前,很多人知道,这样的局面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要使风电能够持续发展,长远发展,必须要进行重大改革和技术创新!虽然国内的相关风电发明,已经为风电发展点亮了希望的曙光!但多数风电企业仍在迷信西方的成熟技术、难舍投入的巨额资本、看重眼前的既得利益、怕担创新的研发风险等等心态困扰下,求稳不求变,对重大创新发明往往是不屑一顾或疑虑万千。多年的习惯养成了唯有西方的月亮最圆,只要看到西方国家还在使用三桨水平轴风车,就自认为可以高枕无忧,只希望通过购买技术或自我小改小革,来提高现有风车的效率。
其实,西方的风电技术,是在发展理论和发展方向上存在致命错误!所以,我们不可能通过常规化的改进,就能扭转“一根杆子三根针”风车在原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和不足。目前,三桨水平轴风车的潜力已经挖尽,很难再有大的突破!风电发展主要还得靠垂直轴风车的创新,今后谁先涉足谁将先得益!试想:古代的先辈们根本不懂空气动力学理论,却能船行八面风,驾轻就熟地扬帆在江河湖海,其利用风能的效率之高,远远超过现代风车,这难道不让风电专家们汗颜吗?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迷信西方的风电技术,尽管西方的技术是成熟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最实用的!我们要敢于打破西方的风电“神话”,摒弃现有的风电发展模式,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抢抓世界新一轮能源革命先机”,开创中国式的风电之路!
现代的水平轴风车,是西方人在古典欧式风车基础上的继承和发扬,效果并不理想。那我们中国人,更应该对东方特色的垂直轴风车继承和创新,没有必要盲目效仿别人的做法。我们不妨避开西方的风电理论,换一个思路来考虑:既然垂直轴阻力型风车具有受风面积大、旋转速度低、微风性能好、受气流扰动影响小的特点,并且这些特点在大型风车上表现更加突出。那么,我们只需让桨叶增加风载智能调节功能,就会获得更高的风时利用率;并可加大风车安装密度,提高风电场地利用率;不仅可以增强风电场的规模效应,也更有利于设备的集中维护管理。
有适合大型风电场使用的最新发明“双侧风能全利用竖直风车”,其面积巨大的阻力型桨叶,有风载自我调节功能,可在微风或大风状态下正常运转,具有较高的风时利用率;该风车不仅几乎消除桨叶的逆风阻力,还能同时利用双侧风能,使效能倍增,让风电成本远远低于火电;如果与工业电解水制氢技术配套,有可能解决风电储能和并网难题;另外,由于该风车是转速很慢的大型阻力型风车,受气流扰动影响较小,可以提高风车安装密度和风电场地的利用率,其总体投资、运行和维护成本,不会高于现有大型风车。这项中国人自有知识产权的发明,有可能让我们摆脱对西方风电技术的依赖,是当前风电发展的一个可选方向。
根据中国国情,任何行业的重大变革和创新没有政府的强力介入和推动,必然步履艰难。风电行业也同样如此,风电技术创新的风险大、投资高,单靠企业有相当难度。所以,风电重大发明的研发风险,最好能由政府出面承担。毕竟国家每年对风电的补贴数额巨大,只要拿出很少部分用于新技术的研发创新,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国的风电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转折期,如何尽快突破制约风电发展的瓶颈,实现风能资源高效低成本地开发利用,既是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也是新能源开发中,最有可能迅速取得成效的突破口。只要我们果断抛弃传统的定势思维,大胆创新、科学创新,相信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一定会走出中国式的风电创新之路!迎来风电行业“柳暗花明又一春”的美好前景。
作者: 王树然
第三篇:BOT项目招标
我公司最近进行了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BOT项目招标,该项目经过各方努力,招标获得圆满成功,业主对此次招标十分满意。BOT项目招标相对我们所熟悉的工程及设备招标有很大的不同,本人仅就该次招标的点滴实践与经验,谈一谈心得体会,希望对具体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同志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BOT项目的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又称BOT项目融资,一般是指私营机构(通常以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的形式)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并与政府机构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运用BOT方式承建的工程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方面。BOT的演化方式还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造→转让→经营)等。
二、BOT项目的特点
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组成项目公司,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取“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筹集资金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并承担风险。在特许权协议终止时,政府可以固定价格或无偿收回整个项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满后,这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BOT项目组织的基本结构
由于BOT项目通常会在私人部门和多个公有部门(通常是政府部门和其控制的国有企业)建立长期性的、复杂的合同关系,BOT项目的成功依赖于政府部门对BOT项目的有效组织,依赖于政府一方各个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以及政府顾问部门的高质量的工作。所以BOT项目的组织工作是决定项目进展及降低项目前期费用的决定因素。
在基础设施的BOT项目中,通常采用以下的项目组织结构: 招标委员会
为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加快招标进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设立招标委员会(或称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委员会一般是经过政府授权为某一项目招标特别设立的临时机构,招标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区或城市的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计划、财政、税务、土地、价格等主管部门和签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会的成员。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一般而言,在中国的BOT项目会涉及到以下的主要政府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本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的项目中,主管部门是市环保局)
◆发改委(计委)(项目审批)
◆物价局(项目公司产品/服务的定价问题)
◆土地局(项目用地)
◆规划委员会或建设委员会(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财政局(可能的补贴问题和税费问题)◆税务局(税收问题)◆外管局(外汇问题)顾问班子
顾问班子是BOT项目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融资招标需要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有效沟通,一般情况下,政府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都需要顾问的协助。顾问班子的常见成员包括:
◆ 技术顾问
◆ 财务顾问
◆ 法律顾问
顾问班子将就项目结构的设计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回答相关的问题。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设计项目的整体结构,包括项目的边界条件。由于BOT项目结构的设计牵扯方方面面的问题,它要求顾问熟悉类似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国际惯例,具有良好的项目全局观、丰富的项目经验。顾问应具有将国际惯例与本土环境对接的能力及对未来政府政策走向的恰当把握。
◆ 确定项目结构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协助招标执行机构审阅招标文件。
◆确定项目谈判要点、策略和工作计划。
◆在谈判中,就出现的问题提供分析和解决方案供决策
四、BOT项目的各个阶段
典型的BOT项目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资格预审阶段、准备投标文件阶段、评标阶段、谈判阶段、融资和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BOT项目的招标可采用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有限招标方式。在我国一般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编制招标文件(邀请建议书)、评标、澄清与谈判、特许权协议的审批、组建项目公司、完成融资并签署一系列合同等。如下表所示。
一、BOT项目的确定
1.初步可行性: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
2.政府审定
二、招标采购程序
1.资格预审确定合格单位
2.编制、审核评估招标文件 3.出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
1.对招标文件进行可行性研究 2.组成联营体并/确定发起人 3.编制投标文件 4.提交整套投标文件
四、选定中标人 1.评标 2.澄清与谈判
3.确定中标人、授予项目 4.草签协议
五、项目开发
1.组成项目公司
2.签署特许权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3.完成融资(签署贷款协定)4.正式签署协议 5.签署建筑工程合同 6.签署设备供应合同
7.签署运营和维护协定
六、项目建设 1.工程建设和安装 2.设备测试
3.验收
4.技术转让
七、项目移交
1.移交程序
五、招标程序
(一)资格预审
由于BOT项目属于非公共部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选择一个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伙伴,而且BOT项目开发费用高,开发周期长以及投资规模较大,因而投标风险较大。通过资格预审可将投标人的数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既可保证竞争性,又可减少投标人的风险。
资格预审阶段大约需4~6周。1.资格预审文件的准备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概述:
项目概述是向潜在的和感兴趣的申请人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历史背景、项目的基本描述、项目的范围、项目建设的条件、项目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项目所在地的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图纸等。
政府对项目的支持:
在邀请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时应明确政府对该项目的具体支持,以帮助申请人决定是否参加资格预审。
需要提交的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须明确申请人应提供的详细资料,以满足资审评审的要求。如果投标人是联营体,那么联营体内每个成员除作为单个公司应独立提供其公司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一份联营体协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包括:申请人的公司管理或组织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其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独立的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最近五年申请人作为BOT项目发起人的经历、目前承担的或已签约将要进行的BOT项目,并对项目的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特许期等作简要说明;申请人的融资能力及银行对申请人出具的资信证明;申请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未来特许公司的组织结构。
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一般性规定: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还包括以下条款:资格预审邀请书的澄清、申请书的递交地点以及可在何处进一步查阅和取得有关文件或资料。
附表:
为方便申请人准备资审申请书和方便评审,最好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编制一些标准表格以供申请人填写。
2.刊登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文件经政府审查和批准之后,即可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概况、申请人的合格条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等。
3.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和澄清
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时间可以从出售之日起至递交截止日期,也可以规定从出售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任何感兴趣的申请人均可在规定的地点查阅或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如在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时对资格预审文件有任何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要求澄清。招标人应以书面方式回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申请人。4.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
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由政府官员、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技术顾问和法律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书进行澄清。资格预审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1)BOT项目的成功经历(即工程经验)。项目发起人与合作伙伴在近几年中具有承担或组织BOT项目和运营的成功经验,且在BOT项目全过程履约情况良好,如具有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才能等;(2)财务状况。BOT项目发起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承担项目所需的财务与资源能力,并且合作伙伴应有强大的财团作支持。(3)技术力量。项目公司应能派出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合格管理人员;且应有充足和先进的设备、现代企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5.评审结果报批
招标单位将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申请人名单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
我公司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共有国内外15家单位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共有6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可以购买招标文件。
(二)编制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制定评标办法 整个过程大约需要6~10周。
在确定项目结构后、初步落实项目基本条件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为了加快进度,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往往与资格预审同步进行,只要保证资格预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时间能够合理安排即可。
由于BOT项目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运作,招标文件中,对于项目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出细致、完整、严密的规定,否则,即使是一个看似微小的疏忽,也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轻者致使项目失去公平,使政府处于不利地位,重者将导致招标失败、项目流产,甚至使政府和国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招标文件中必须对项目在规划条件、技术标准、工艺和设备水平、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详细说明政府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让投标人尽可能充分和准确地领会政府的意图。应该把投标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要求和可由投标人建议的可协商的要求区分开来。
在特许权协议中,应规定项目涉及的主要事项,明确政府提供的各种支持条件或者承诺。评标标准应该体现政府在选择什么样的投资人和建成一个什么样的项目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尤其要对主要目标(例如: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最低,或者公共开支最低,或者对整个经济而言项目的投资费用最低等)有一个清楚的定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应该尽可能明确和详尽,以便于投标人设计出最符合政府要求的方案。
我公司在承揽了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后,应业主要求,积极联系、聘请了有关经济、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方案、内容和特许权协议多次进行论证、研究和修改。针对该项目特点,我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就下列关键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的性能或水平; 技术方案;
投标人财务状况(包括为项目开发成本、股本金和成本超支部分进行融资的能力);
建设进度安排及目标竣工日期;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服务费用; 履约标准;
投资回报预测和所建议的融资结构与来源; 外汇安排(如果是外资BOT);
运营、维护与移交方案; 风险分析与分配; 项目保险;
相关业绩及用户评价。
为使投标人对项目所处的环境有更加清晰和深入的了解,招标人应该组织一次现场考察。在本次BOT项目的招标过程中,6家投标人在准备标书期间陆续提出了八十余道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斟酌,以书面方式回答了所有投标人的问题。
(三)评标与决标
投标截至后,招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陈述。评标方法的选择将显著地影响到最终的评标结果,因此,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允许更改。
标书中的主要标的应该是评标时重点考虑的核心因素,如果采用评分法评标,则该因素的分值应该占有绝对的权重。本BOT项目评标的标准以医疗废物处置费为主,适当考虑了技术方案、融资方案、项目运作、维护与移交方案等。
评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影响:
折现率的选择:如果以投资费用为目标,应该用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对未来的费用效益进行折现计算。用资本的市场利率作财务折现率进行财务费用的比较则较为适宜。
税金处理:在以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为目标时,税金可以被看做是一项费用。但在以公共开支为目标的比较中,税金则可不予以考虑。
免去政府机构所承担风险的意义:将风险转移给私营机构,从整个经济来看,可能并不影响项目的资金费用,但如果把公共开支控制到最小作为评标目标时,项目采取BOT方式将比由政府机构自行建设和运营具有优越性。
(四)合同谈判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委员会应邀请中标人与政府进行合同谈判。BOT项目的合同谈判时间较长,而且非常复杂,因为项目牵涉到一系列合同以及相关条件,谈判的结果要使中标人能为项目筹集资金,并保证政府把项目交给最合适的投标人。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前,政府和中标人都必须准备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谈判和修改合同。如果政府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可能会转而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
合同必须做到:
? 使中标人按商定的条款,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服务承担义务; ? 给中标人以项目的独占权以及使工程得以实施的各项许可; ? 如果需要的话,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承担根据商定的条款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如承担或取或付义务。
特许权协议必须得到同时签署的其他许多协议的支持,并以此为条件,以使中标人能够完成其任务。
(五)融资与审批
谈判结束且草签特许权协议以后,中标人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正式与贷款人、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等签订相关合同,最后,与政府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
至此,BOT项目的前期工作全部结束,项目进入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阶段。
(六)实施阶段
项目公司在签订所有合同之后,开始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即按照合同规定,聘请设计单位开始工程设计,聘请总承包商开始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开始正式商业运营,在特许期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因为项目最终要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运营,所以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政府和中标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故应在合同中明确:在实施阶段的任何时间,政府都不能放弃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六、招标工作总结
1.精心组织,认真准备
事先请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就BOT项目的特点及在我国实施的经验教训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使项目执行人员对BOT项目招标过程及程序有深刻认识和了解。
2.及早介入,深入了解
此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BOT项目招标,我公司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介入,了解政府对项目的要求和期望,分析项目的特点及在当地实施的条件与前景,并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提出许多建议和意见。
3.认真研究,提高招标文件的水平和质量
为确保招标的成功,在对项目的技术、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和深入的研究的基础上,在符合国际和国内惯例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做到严谨、规范(包括明确的技术条件和不可更改的商务法律条件)。
4.评标严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评标办法。
第四篇:BOT
BOT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解释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构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历史
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上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演变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
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 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 项目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
3)贷款人;
4)招标代理;
5)施工单位。编辑本段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1]
(1)从权利转移看:政府只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建设的经营权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在经营一定的时期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
(2)从责任范围来看:政府依据签订的协议(合同),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将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公路设施的责任转移给项目公司。
(3)从项目的资金来看:采用BOT融资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通过融资、贷款解决。政府不提供担保资金,但可适当贷款或参股,共同投资。
(4)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与项目公司作为主要主体通过合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公司分别通过贷款合同、经营合同、建筑合同、设计合同与银行、经营承包商、建筑商、工程设计机构达成有关贷款、经营、建设、设计方面的合作意向。BOT与BOO的比较
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中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中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BOT与BOOT的比较
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为政府通常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动力生产项目方面,通常会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国家很重视发电,因此只会和私人
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些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说,这类行业通常被认为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因此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英法海峡隧道
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香港东区海底隧道等都是采用这类融资模式建成的。其中,最有名的 BOOT 项目就是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 2 条 7.3 m 直径的铁路隧道和 1 条 4.5 m 直径的服务隧道,长 5O km 项目公司 Eurotunnel 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 France2042,含建设期 7 年)建设、拥有并经营隧道,55 年之后隧道由政府收回。
项目总投资 103 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 3 项要求 :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
(2)本项目由私人投资,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 20% 的股票。项目资金来源依靠股票和贷款筹集。其中,股票 20 亿美元,由银行和承包商持有 2.80 亿美元,由私有机构持有 3.70 亿美元,由公共投资者持有 13.50 亿美元。在 1986-1989 年间分 4 次发行。贷款为 83 亿美元,由 209 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其中用于主要设施 68 亿美元,用于备用设施 15 亿美元。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其收入的一半是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的,用隧道把伦敦与欧洲的高速铁路网相连接 ;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载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政府保证,不允许在 30 年内建设第二个跨越海峡的连接通道。
项目公司承担隧道建设的全部风险,并且为造价超支设置了 18 亿美元的备用金。在岸上施工的部分,工程量按一个固定价格合同。隧道则以目标费用为基础。项目公司按实际费用加上目标价值 12.36% 的固定费向承包商支付,该费用估计为 2.5 亿美元。如果隧道在目标价格以下建成,承包商将得到所节约资金的一半 ;如果实际费用或进度超过目标值,承包商将支付一项特定数量的损失费用给项目公司。另外,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合同要服从于价格调整。中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 BOT 试点项目
一一广西来宾电厂
世纪末的十年,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 1300 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 BOT 方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 Hah River 电厂等等。BOT 方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 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 B 电厂项目,是中国首家 BOT 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做法上并不规范。1995 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中国引进 BOT 方式的一个里程碑为中国利用 BOT 方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BOT 方式还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许多项目上得以运用。
广西来宾电厂 B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 72 万千瓦,安装两台 36 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 6.16 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 25% 即 1.54 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 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余的 75% 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中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 3.12 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 18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 9 个月,运营期 15 年 3 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 3000 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 35 亿千瓦时(5000 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
贵州省盘江矿区。
3、马来西亚政府对 BOT的成功运用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也是发展中国家经营 BOT 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 800 km 南临新加坡、北靠泰国,其中部分路段为收费道路。由 United Engineer 公司组建了一个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为项目发起公司,负责该高速路的筹资、设计、建造与 经营。预计项目总成本 18 亿美元,特许经营期 30 年。项目资金构成中,900 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本 ;18000 万美元为该公司的股份资金 ;其余 90% 均来自银行贷款。
该高速公路项目获得了很高的政府担保 : 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贷款为 23500 万美元,约为项目从开始筹资到建造完工总成本的 13%。该笔贷款在 25 年内还清,并在前 15 年内可延期偿付,其固定年利率为 8% ;政府给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营业收入担保,即如果公司在经营的前 17 年内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现现金流动困境的话,政府将另外提供资金 ;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经营现有的一条高速公路,长 309 km 公司不须购买该路段,其部分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公路 ;在外汇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提供的担保是 : 如果汇率的降低幅度超过 15%,政府将补足其缺额 ;最后,政府还提供了利率担保 : 如果贷款利率上升幅度超过 20%,政府将补足其还贷差额。
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公司签订了固定总价格合同,然后由普拉斯公司与各个分包人分别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在收费方面,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确定。日后费率若有提高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相联系。
高速公路的筹资采取了传统的资本结构,包括负债与权益资本。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到 9 亿美元。该项目还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 2.35 亿美元的援助性贷款。为了缓解其现金紧缺,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只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 87%,另外 13% 的部分作为分包人的入股资金,而且这些股份资金只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约7 年后才能进行转让。这一措施将权益资金的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了项目分包人。
第五篇:BOT项目培训总结
BOT项目培训总结
培训时间:2011年5月9日(周一)下午13:30-17:00
培训地点:公司多功能厅
培训主讲人:张霞
培训主题:BOT投融资运作模式介绍及风险防范培训的通知 培训总结:
为了加强BOT项目认识、提高BOT项目风险防范意识、普及投融资运作模式。公司针对海水淡化项目举办了BOT投融资运作模式介绍及风险防范培训
培训中对BOT定义及特性、融资方式、风险类型、合同管理、法律依据及财务成本管理等要点进行一一介绍及分析,概括如下:
一、BOT的定义及特性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这涉及到五个知识要点:
(一)政府授权企业的特许经营权。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许可并支持融资建设和经营。
(四)企业回收投资,项目移交政府。
(五)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权。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BOT项目涉及到多方参与人,由政府、项目公司、建设公司、供应商、股东、担保人、债权人等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特许权是BOT项目的核心,是保证项目盈利与否、投资回报率多少的前提条件,所以项目公司需要与政府针对项目授权范围、特许权周期、运营、维护,争议解决方法和移交等细则进行谈判。在项目特许权谈判中,以双方共赢为主的谈判原则,在确定根本利益底线条件下抓大放小。在谈判事前准备尤其重要,针对谈判小组的设置、谈判方案设置、谈判资料准备和议程方案都是直接影响着谈判成功与否关键。比如海水淡化项目,在谈判中就需要涉及到产品价格、特许权周期等的确定,因为市场对水价格影响波动不大,价格一旦定下来,不易调整,但相关的运营成本紧随市场波动,类似判涉及到工程项目成本和收益上的针对性谈判组成了构成了谈判的重中之重。
二、项目投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既是BOT项目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重大风险。在项目建设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和自有资金不充足情况下进行融资,既需要对内沟通,也需要对外沟通。确定融资方式、确定融资对象和确定融资成本,以资金安全、资金成本最低和资金流最稳定为最佳方案。
融资方案的选定直接影响项目盈利情况和项目进度,这就需要与经营层、担保人、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谈判。
三、BOT项目风险类型
在BOT项目周期中,风险防范必不可少,这也是本次培训重点内容。BOT项目涉及参与方多,情况复杂,很容易引起导致项目夭折风险,这就要求项目公司充分考虑来自各种情况的经营风险,既要做到风险规避、风险分担,同时做到如何应对风险的准备。
BOT项目风险主要来自融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市场动荡风险、运营风险和技术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一旦出现很可能导致项目夭折或者达不到预期投资回报率甚至出现亏损。针对海水淡化项目的风险主要是消除通货膨胀风险保证投资回报率、拓宽融资渠道防止资金链短缺减少融资成本、预警市场动向和积极掌握政策变化减少市场动荡导致的利率变化、材料供应等的影响。通过这些风险规避,风险分担来保障BOT项目顺利进行。
四、BOT项目合同管理及法律依据
在BOT项目涉及参与方众多,作为项目公司即是供方也是需方,要保证项目安全有效的完成,需要多方沟通协调,通过合同来约束规范行为准则,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既能保障双方的权利,明确双方义务,同时项目结算、利益分成的依据。签订合同不仅能够事先合同双方清楚权利与义务保证项目有序进行外还能够通过合同条款解决争端与异议而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在合同管理上,不仅需要企业管理参与制定和签订,同时也需要技术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合同所起到的作用。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纠纷、技术标准纠纷、验收纠纷和结算纠纷等的时候,事先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规避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上具有预警效果和防范效果,这是BOT项目风险防范的重要部分。作为BOT项目常用的法律条例有: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建筑法、投标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怎么规避风险、怎么风险分担和风险应对,这些都离不开相关的法律知识。
五、BOT项目财务成本管理
BOT项目财务管理,是财务部参与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一部分。作为整个项目团队的一员,财务工作贯穿项目整个周期,在做好财务收支核算同时,还需要财务做好项目的融资、项目预算和成本控制,这些工作都需要财务人员积极参与到项目管理中。
BOT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需求大量流动资金、资金的分期投入决定了资金筹集的时间约束、供求关系变化、利率变化和价格变化等不确定性,项目财务前期做好项目预算、融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期间做好财务收支同时做好预算控制,成本控制,及时做好经营分析显得更尤为重要。
此次培训虽然可能解决不了项目上存在所有的问题,但对我们执行海水淡化BOT项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对海水淡化BOT项目风险控制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部门:财务部
日期: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