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鄂人薪函[2007]2号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二
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二)》的通知
鄂人薪函〔200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二
○○七年一月十二日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二)1、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如何把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
答:事业单位在三类岗位之间相互变动的人员,原则上比照同等条件(同职务或岗位、同任职年限和同套改年限)人员套改工资。
2、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直接转正定级,在第一年里,其岗位工资按什么标准发给?
答: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在岗位确定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下列办法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本科按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研究生按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十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本科按九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按八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规定确定。上述人员转正定级时,按正式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规定予以高定。
3、有些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没有高定工资档次,也没有一次性奖励,这次工资套改时可否高定?
答:我省93年工改后没有对这些人员规定高套工资,因此,这次他们可以高套工资。
4、曾获得有突出贡献专家并高定了职务工资后调入机关的公务员,此次套改能否高套级别工资档次? 答:可以。
5、中小学教师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的范围和对象如何界定?原为中等专业学校并执行了中小学教师提高10%工资,后升格或与其他学校合并为职业技术学院,以及职业技术学院中的中专部人员能否执行提高10%工资?
答:中小学教师教师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的范围和对象,原则上按国发〔1987〕102号文件规定执行。原为中等专业学校后升格或合并为职业技术学院的,不再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
6、2005年11月新招录的大专学历公务员,当年12月又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学历,是按大专还是按本科转正定级? 答:可以按本科学历转正定级。
7、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如没有执业资格,未取得任何技术职称,也未聘任,这次工资如何套改? 答:按未聘人员处理。
8、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有一部分“评后即退”人员,这次如何增加退休费?
答:事业单位“评后即退”(只评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的)人员中,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的,按1993年工改有关规定办;1993年工改后离退休的,以离退休时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9、按照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1号先套改后登记的单位,其人员的职务、身份如何认定?
答: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的条件来确定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务,目前先进行工资套改,待批准参照管理、进行了登记后要及时报工资处进行核对。
第二篇: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1
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一)》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鄂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一)一、关于工改实施范围、对象问题 1、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或招录(聘)的人员是否列入套改审核名单? 答:原则上由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承办套改事宜,特殊情况由现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2、原参照公务员管理、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能否按职级工资套改? 答:这次工改,只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号)明确的单位可先按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进行套改外,其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3、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答:工改文件规定,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4、有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了岗位工资,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记载。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否一定要改变单位自己执行的工资分配办法,能否仍将套改后的基本工资继续计入档案?
答: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
5、单位的杰出人才实行年薪制,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这次工改后,他们的年薪是否不再执行?应从什么时间起执行新工资?
答:这次工改,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等,其收入分配有关规定国家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职务、岗位认定问题 6、1993年工改时,对1990年前后的中级职称比照正、副科套改,现在这些人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否按原比照职务套改?其任正科和副科的年限如何计算?此次工改能否继续延用这种比照关系? 答:1993年工改时,已按鄂人薪〔1994〕33号文有关职务比照规定执行了的,如果现职务低于比照职务,可暂按原比照职务执行,其任正、副科的时间按33号文规定从聘任当年开始计算(仅限于这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它待遇问题)。1993年工改后,这种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的比照办法不再执行。
7、机关中在干部岗位上的工勤编制人员,以及工勤岗位上的干部身份人员此次套改如何确定其工资类别?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转非领导职务,是按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套改?机关中高职低配的人员如何确定职务工资?援藏人员原在西藏任领导职务,回机关后任相应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否按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答:以上问题,都属于身份界定、职务及任职年限认定问题。凡属此类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登记的结果确定。
8、在机关任副处长,兼任事业单位处长,工资如何套改?
答:这类人员,如果工资关系在机关,按照公务员登记的结果参加公务员工资套改;如果工资关系已转至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处长套改。
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科长职务是否按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答:按照编制部门批准该单位的“三定方案”,单位设科且任命为科长职务的人员,可按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10、原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单位,现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其中有职称的人员可否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套改? 答:原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先按管理人员套改基本工资。待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实施后,再按相关规定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1、有些单位专业性强,有的中层管理人员(科级)需由高级专业人员承担,其职责具有管理、专业指导以及具体的专业工作,对这类人员如何确定其主要岗位?
答:按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或部门确定。
12、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人员,有技术职称,也有管理职务,这次能否选择套改类别?
答:可按其离岗时所执行工资对应的职务(岗位)套改工资。13、1992年的正科级人员担任科技副县长,1993年工改时按副处套改,以后该同志回原单位,没有正式任命为副处,但一直执行副处的工资,此次工资套改应如何认定其职务和任职年限? 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或部门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此类人员职务及任职年限的规定执行。
14、事业单位高职低配的人员套改时是按岗位还是按级别来确定?任职年限怎么计算? 答:这类人员,如单位进行了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原则上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中,符合鄂人〔2006〕18号文第五
(二)款有关规定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岗位任职年限从任高职起计算至“低配”止)套改工资。
15、实行聘用制后,工人身份在干部岗位上以及干部身份聘在工人岗位(无技术等级)如何套改?
答:这类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
16、由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人,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被主管部门认可,是否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 答: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单位,工人身份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没有实行聘用制改革的单位,聘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原则上按身份套改工资。
17、事业单位离岗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工资如何套改?
答:进行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单位,对这类人员按鄂人〔2006〕18号文第八
(四)款规定套改工资,任职年限计算至离岗退养或待岗当年,套改年限计算至2006年。
18、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人员如何套改? 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并履行了停薪留职合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三、关于套改年限和工龄问题
19、在职人员参加工作前通过自考、成教、电大、函大、夜大等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套改年限?
答: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通过考试录取的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不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20、高中毕业上中专的在校三年学习时间能否计算套改年限? 答:高中与中专是同等学历层次,不能计算套改年限。21、1968-1969年6月30日城镇下乡知青的套改年限怎样计算?
答:按原有关规定(鄂人薪〔1994〕8号)处理,即:1968年12月至1969年6月30日期间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可视同1968年参加工作进行工资套改。
22、城镇下乡知青回城后,读技校、卫校后再参加工作,其读技校、卫校时间是否计入套改年限?
答:城镇下乡知青下乡期间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中,1970年至1978年期间读技校、卫校的人员,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并计入套改年限。
23、读研究生两年半毕业,学历年限如何计算?
答: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学历年限,提前毕业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延缓毕业的按规定的学历年限计算。
24、全日制本科毕业后,待业一年考上全日制研究生,待业的一年是否计算套改年限?
答:其待业的时间不能计算套改年限。
25、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后接着“专升本”毕业,其不计工龄的学习年限怎么计算?
答:参加全日制大专学习,后接着“专升本”毕业,其不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按规定的本科学历年限计算。
26、某人就读于民族院校,预科一年后本科学习四年,学习年限是算5年还是4年?
答:应按该专业规定的学历年限计算,预科不能算本科学历年限,故该员本科学历年限为4年。
27、上体育运动学校是否认定为运动员经历,算不算套改年限?
答:体育运动学校属于中专,其在校读书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28、病假人员套改年限怎么计算?任职年限怎么计算?
答:病假人员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工龄,不计入套改年限,亦不能算任职年限。
29、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有过两次或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其套改年限怎么计算?
答:按照两次基本合格视为一次不合格处理,其套改年限应扣除1年。
30、关于考核问题,文件中只说了考核不合格和不定等次,对于未考核的,比如出国未考核和其他一些原因未参加考核的,如何处理?是否扣减套改年限? 答:对于未考核的,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31、某单位调入人员有2年不明原因未参加原单位考核,需不需要扣减套改年限?
答:不明原因未参加考核的,应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调查清楚,属非个人原因未考核的不扣减套改年限,否则,应扣减套改年限。
32、我省1993年工改中规定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担任大队或村干部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 1993年工改时规定,乡镇聘用制干部聘用前担任村干部的时间计算套改年限仅限于当时套改工资,为平衡工资关系,这次套改该项政策不再继续沿用。
33、从企业到机关的干部,在企业没有考核,是否能按考核称职来套改。如在企业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之类的处分,如何处理?
答:从企业调入的人员,在原企业工作时间一般可计算为套改年限。但受到过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按处分期扣减套改年限,其中处分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4、延退的高级专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按规定办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家,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工龄。
35、职工在国内读完博士研究生,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三年后回国工作,其工龄如何认定? 答: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直接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年限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36、参加工作后自费读研,期间工龄如何计算?
答:参加工作后,经组织批准报考读研的,其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未经组织批准的,本次工改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37、已在某事业单位正式工作几年后解聘,又被另一事业单位聘用,工龄如何计算? 答:首先应确定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如是正式工被解聘后又被另一家单位聘用,其工龄合并计算;如是临时工,则应从被重新聘用时计算。
38、人事档案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代理期间可计算工龄,在其他如劳动力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卫生厅人才中心等机构代理的,能否计算为工龄? 答:根据人发〔1996〕118号和鄂人〔1996〕18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交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代理,没有按规定代理的,其临时就业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39、原在股份制企业工作,已缴纳社会保险,后被事业单位聘用,前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答:原在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工作,已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其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
40、如果是买断工龄的,再上班的怎样计算套改年限?
答:按规定上缴了买断工龄补偿款的可以计算为工龄,没有上缴的,其工龄从被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41、某单位职工1994年未办任何手续自动离职,2001年重新回单位聘用,工龄如何计算?
答:自动离职的人员,重新被单位聘用后,其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42、上世纪九十年代机关兴办经济实体时,职工经单位同意后离职,但没有办理文字手续,后又被单位聘用,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辞职的人员,重新被单位聘用后,其辞职前的工作年限可以和录(聘)用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3、原在单位做亦工亦农,后被招录为该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人,亦工亦农的时间是否计入工龄? 答:如果亦工亦农后接着被录用为乡镇干部的,其亦工亦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除此以外,亦工亦农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也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四、关于任职年限问题
44、机构改革时离岗退养的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任职年限、套改年限?
答:机关机构改革期间的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期间可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
45、按鄂发〔2002〕9号文件精神停薪留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任职年限、套改年限?
答:这类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可计算套改年限,但应扣减其任职年限。
46、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或其它原因离开原职位,但未下文免去其职务,且工资福利仍按原职务执行,后又回到了原职务的人员,其任职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或部门明确其职务和任职年限。
47、原聘职务为中级,后低聘助理,2年后又聘为中级,其中级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该员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应扣除助理的聘任年限,前后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
48、有的事业单位没有对科员、办事员和员级人员进行过职务任命(聘任),能否按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答:这次套改工资,可按其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年限。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明确所有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
49、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在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能否计算为任职年限? 答:可以。
50、行政职务的试用期是否计算任职年限? 答:行政职务的试用期计算任职年限。
51、考核不合格、不定等次的年限,其任职年限是否扣减?
答:考核不合格、不定等次的,扣减套改年限,不扣减任职年限。
52、职工脱产学习,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任职年限? 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
53、一硕士在原单位已聘为中级职称,2003年辞职读博士,今年7月毕业受聘事业单位,其中级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认定。
54、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原在劳动部门取得的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证书,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由企业整体转制为事业单位的,按我省有关规定,1994年8月前非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职务)证书,经复核认定,并被单位聘用的可以兑现工资。相应的,其任职年限可以从获得非政府人事部门颁发证书之日算起。
五、关于新录(聘)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55、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试用(见习)期满后工资高定1-2档(级),如何操作,何种条件高定1档(级)或2档(级)?这些人员如调离,其高定的工资可否保留? 答:具体办法由有关市州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里审批后执行。这些人员在这些地区工作满5年调离的,其高定的工资可以保留。
56、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当工人的,能否比照高定工资? 答:可以提前定级,并比照高定工资。
57、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转正后可以高定1—2级,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也可高定1—2级,那么到上述地区的乡镇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能否合并高定3-4级? 答:可以。
5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是多长? 答: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为一年。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初期工资执行期限由单位根据情况决定。
59、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与国家规定的见习期是什么关系?
答:按工改政策,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技工学徒期两年,普工熟练期半年),期间执行规定的工资待遇。
60、某单位新引进一名博士,读博前已有工作经历,如何套改工资?是否直接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其薪级工资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此类人员可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单位明确其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明确的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同条件人员确定。
61、双学士如何界定?四年大学中辅修的双学位算不算“双学士”? 答: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不管是六年制的双学士还是四年大学本科中辅修的双学位,只要是取得两个学位的都可以算作“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62、某硕士毕业生,第一年初期工资,第二年因考核不符合要求未正常按助教四档确定工资,第三年后也未转聘中级职称,这次工资如何套改? 答:应按单位实际聘用职务(岗位)套改工资。如属未聘人员,按未聘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军转干部套改工资问题 63、1993年前后转业的军队技术干部,是否都按原军队对应地方的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如何计算?2006年转业的工资如何套改?
答:1993年前后转业的军队技术干部,如果其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的,按照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从军队任职时开始计算(此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他待遇)。如,某军转干部,1992年任技术九级,转业后现职务为主任科员,这次可按照副处非领导职务进行套改,任职年限为15年。
2006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确定,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组织实施。
64、原军队营、团级干部转业后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这次工资套改时其职务、任职年限如何确定?
答:军转干部如果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的工资额低于按其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岗位)套改工资额的,可按原军队对应地方职务(岗位)套改工资(此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套改工资,不涉及其他待遇)。
七、关于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问题
65、聋哑学校的教师提高15%工资标准是否仍然执行? 答:暂继续执行,如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办理。
66、现不在护理岗位上的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原在护理岗位上又不满20年的,这次工资套改是否可以享受提高10%标准的待遇?
答:原在护理岗位工作满20年、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但不在护理岗位的护士、护师等人员,可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但这类人员中原在护理岗位不满20年的,则不能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
八、关于高定高套工资问题
67、怎样区别“省厅管理的二级局”和“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厅级机构”?副厅级事业单位的领导是否可以比照高定薪级工资?
答:“省厅管理的二级局”由编制部门认定。工资套改审核时,需提供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副厅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不能比照高定工资。
68、原任省政府直属的副厅级单位的副职领导,当时职务工资高定了一档,2000年机构改革单位改为正处级,此人现为正厅级单位的处长职务,能否继续保持高定的工资? 答:不能。
69、副厅级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此次套改高定级别工资,职务晋升或调离此类岗位后,能否保留高定的级别工资?
答:此类高定级别人员职务晋升或调离此类岗位后,其高套的工资予以取消。70、副厅级单位的纪检组长能否比照高定级别工资? 答:可以。
71、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如何界定?
答: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的界定按照鄂工发〔2001〕10号文件附件二规定的范围执行。
72、全国、省部级的科技奖励、教学奖励这次工改能否高套?省级中小学特级教师能否比照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套改?
答:属于鄂人〔2006〕18号文第八款明确的高定高套工资范围对象之外的,不能高定高套工资。
73、职工先后获得省劳模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此次套改能否高套两级?既是全国劳模高套过工资,又有“浮转固”工资,能否高套3档(级)? 答:一人获多类、多项荣誉称号且符合高套工资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称号高套工资。但“浮转固”人员或退役运动员符合高套工资,同时又享有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且符合高套工资的,不属此列,两类、两项高套工资可同时享受。
74、某教授(延退老专家),套改年限50年,任职年限13年以上,套改薪级50级,又是全国劳模,怎么高套?
答:按照两个级差(49级至50级的差额)的额度作为保留工资纳入个人绩效工资。
75、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当时高定了三档职务工资,此次工资套改如何处理?
答: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海外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原高定了三档职务工资的,其高定的部分原额纳入个人绩效工资。76、2006年8月省政府选拔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是否高套一级薪级工资?
答:此次工改后选拔的“突贡”专家奖励待遇,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按奖励一级薪级工资执行。
77、“全国最高级别比赛”是仅限于“全运会”,还是包括全国锦标赛?世界比赛包括哪些赛事?
答:根据体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全国最高级别比赛”除全运会,还包括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甲级联赛、全国总决赛等;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等冠以“世界”名称的即为世界比赛。
九、关于受处分人员套改工资问题
78、鄂人〔2006〕18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一至两级,怎么掌握?被判过缓刑的人员如何套改?
答:原则上受降职处分的人员低定一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人员低定两个薪级;被判过缓刑的人员低定四个薪级。
79、判缓刑人员,刑满后未正式安排工作,但仍在原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如何套改?其工作劳动期间能否计算为工龄?
答:判缓刑期满由单位接收,继续在干部岗位的,应由单位按照政策规定降低三个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后进行套改,缓刑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工龄和套改年限扣除缓刑期间的年限后合并计算。
80、受处分人员,因受处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这次工资套改时,是否在低套工资的同时,套改年限也要扣减?
答:按规定低套工资的人员,应先扣除考核为不合格的年限,再低套工资。
8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岗位上被撤职后,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此次工资套改是否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后再低定二级?
答:是的。按鄂人〔2006〕18号文第八
(十二)款执行。82、1993年以来受过党纪处分但没有同时受行政处分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是否低定?
答:1993年以来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人员,如果没有同时受行政处分,这次工资套改在按现职务(岗位)套改的基础上,公务员低定一个级别;机关工人低定两个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低定两级。
十、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 83、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是否参加在职人员工资套改,其退休费如何计发?
答:2006年7月1日以后至套改实施之前退休、按原我省规定的计发比例核发了退休费基数的,应参加在职人员的工资套改,并重新按工改后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核定退休费基数。
84、今年7 月1日至工改实施前去世的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生前所任职务增加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是否也相应增加? 答:今年7月1日至工改实施前去世的离退休人员,应按生前所任职务补发在世时按月增加的离退休费,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亦相应增加。
85、农场办中小学教师离退休人员待遇是按企业标准还是按事业单位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答:根据鄂政办发〔2005〕101号文件的规定,农场办中小学教师离退休人员这次工改增加离退休费,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86、离休人员离休前无职务的,这次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离休前无职务的,仍按我省1993年有关规定增加离休费,具体月增加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9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670元;1943年元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4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350元。87、离休人员离休前有职务但低于比照待遇的如何增加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离休前有职务,但低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的应享受的比照职务待遇的,可以按所对应的比照职务待遇增加离休费。
8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中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无行政职务的退休干部如何增加退休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休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如何增加退休费? 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中退休前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无行政职务人员,仍按鄂人〔1989〕99号文的规定比照,即退休前工作满30年的,省直机关比照正科(含低于正科职务),市、州、县(市)直机关比照副科,其他比照科员职务相应增加退休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又无专业技术职务或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可以比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可比照(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退休费。89、1959年底以前在省直一级机关工作期间担任正、副科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增加离退休费?
答:1959年底以前在省直一级机关工作期间担任过正、副科长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仍按鄂组通〔1994〕41号文件的规定,按正、副处级增加离退休费。
90、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中,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此次工改如何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可以选择,是否要按所选择的系列重新计算退休费?
答:根据人薪发〔1994〕4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中,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俗称“双肩挑”),其担任或聘任的双职务均可视为明确的职务系列,允许其按增资高的职务系列增加离退休费。过去的离退休费基数保留不变,不用重新计算。
91、机关事业单位团以上(或相当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仍未担任相应职务的,此次工改如何增加退休费?
答:机关事业单位团职或相当团职以上(技术九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时仍未担任相应职务的,可根据国发〔1985〕135号文件和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比照标准增加离退休费。技术九级以上职务相应比照地方副处级以上职务仅限于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其他待遇和福利补贴的发放。92、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工改时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退休时是按工人还是按现聘岗位标准计算退休费?
答:根据鄂人薪函〔2004〕7号文件精神,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人,聘期满5年且在聘用的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现聘岗位标准计发退休费。未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人,聘期满10年以上且退休时仍在上述岗位的,经本人自愿选择、组织批准可作干部退休。在以工代干岗位工作的女同志年龄满50周岁的,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是否续聘,续聘后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相关手续,未续聘的,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并相应核发退休费。93、1993年前退休的工人,退休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专业技术职称,仍是工人身份退休的,如何增加退休费?
答:凡是工人身份退休的,均应按工人增加退休费。94、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工人(未参加工人考工的1—8级工)如何对应增加退休费,特别是8级工可否按技师或高级技师增加退休费? 答: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工人仍按1993年工改中增加退休费时的工人等级标准增加退休费。
95、《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2006〕〔19号)文件中所列举的国发〔1986〕26号、中办发厅字〔1985〕 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主题内容是什么?
答:国发〔1986〕26号文件的主题是《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具体内容是: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5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5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计发。
中办发厅字〔1985〕 67号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内容是:建国前已起义的原“中102”轮和“海辽”轮的船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现在是工人的(含已退休的),可按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建国后驾船起义的船员(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厅字〔1985〕340号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具体规定是“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劳人薪〔1985〕22号文件是指《劳动人事部对<海军起义人员调整工资待遇的意见>复函》,具体规定是“建国后起义的人员(含已退休的)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
劳人险〔1983〕3号文件是指《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9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其基本退休费如何计算? 答:这次工改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即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打折后确定为基本退休费。97、1987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人员,此次工改如何增加离退休费?
答:1987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已经享受了将在职时提高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此次只按离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不能比照在职人员提高10%工资标准的办法重复计算增加10%离退休费。
98、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次工改后的退休人员,其津贴补贴如何发放和计入离退休费? 答:在国家下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规定前,事业单位工改后退休人员的各种津补贴的发放和计入离退休费,暂按现行有关办法办理。
99、这次工改后,计发退休比例有所调整,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因公伤残增加退休比例的政策是否有效?
答: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因公伤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条件,可以继续享受提高退休比例的政策。具体条件是:因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扶助的提高10%,不需人扶助的提高5%。
100、这次工改前退休人员因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提高的退休费是否保留?如何增加退休费?
答: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执行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和按省规定提高退休费的比例均保持不变,原计发的退休费总额也保持不变。在此基础上再按这次工改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
十一、其他
101、机关公务员“三年优”、“倒级差”保留工资如何处理?
答:机关公务员原 “三年优”和“倒级差”纳入保留的级别工资,不能带入新的工资制度。
102、事业单位原提前或越级晋升了工资的人员,这次是否保留或继续高套? 答:按原来规定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了工资但不符合这次高套工资条件的,其原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工资不能保留,也不能高套。
103、工作人员套改出现负增资如何处理?其已发部分(2006年7月-12月)是否要扣减?
答:这次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如果出现负增资的,其负增资部分暂予保留,工改实施前已发部分也不扣减。
104、正科职务15年,工作年限45年,套改表中的工作年限只有42-43年,标准没有向后延伸,如何计算薪级工资,可不可以向上延伸?
答:按套改表规定的正科职务最高套改年限核定薪级工资确定,不能向上延伸。包括其他职务人员此类情况。
105、工作所在地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但执行的是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资,能否执行工作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答:省、市(州)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第三篇: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前言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
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以留任。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套改、正常晋升工资、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这次改革,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标准。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即“一职一薪”。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前言
这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更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方便广大工资工作者理解和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由于时间仓促,疏漏难免,敬请谅解,具体操作以文件规定为准。做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广大工资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期望,为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陕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其中,依法登记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人员,在小构改革中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规定。
1、实施范围限定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的,可以留任。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套改、正常晋升工资、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这次改革,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标准。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即“一职一薪”。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含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改革实施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l、实施范围限定为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下列人员暂不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至2006年6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人员;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正在劳动教养而保留公职人员。上述人员,其复职或处分期满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工资。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其他人员则按新聘职务或岗位确定、执行相应工资。
3、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可以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臵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臵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臵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省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臵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臵65个薪级,对工人设臵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解读:本条是关于薪级工资的套改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不能按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同样,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不能按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
例1:A某,同时受聘到中级职称岗位和科长岗位。套改年限29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15年,科长任职年限12年。如果组织明确其中级职称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专业技术人员10级680元,薪级工资为29级673元,合计l353元;如果组织明确其科长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管理人员7级720元,薪级工资为28级643元,合计l363元。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l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如果工作人员有间断工龄的,须扣除间断年限。具体扣减办法为:工作时间间断满半年不满1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1年;满1年半不满2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2年;依此类推。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2006-参加工作年份+1-间断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年)-l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仅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学习年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因个人原因休学、留级等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学习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解释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全日制在校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2)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调动后聘任职务(岗位)没有变动的,调动前后的聘任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安排了低职务的,其原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也可与现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从企业调入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安排了相当职务或较低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以与在部队担任相当职务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4)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5)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4.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2:B某,套改年限39年,副处长任职年限2年,科长任职年限15年(含副处长2年)。如按副处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4级;如按科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5级。那么B某薪级工资执行35级。
例3:C某,套改年限29年,高级工程师任职年限2年,工程师任职年限l9年(含高级工程师2年)。如按高级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7级;如按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9级。那么C某薪级工资执行29级。
5.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例4:D某,l997年任副处长,2005年聘任为科长,套改薪级工资时,岗位工资执行管理人员7级(正科)的岗位工资,D某任职年限可从1997年开始计算,为l0年。
6.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5:E某,2003年三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4年转正定级,聘为技术员(或办事员),套改薪级工资时,套改年限为7年,任职时间为3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4级;而见习期满后,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那么E某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1.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3.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加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的当年可作为考核。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步进行。截至当年l2月31日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岗位变动的人员,先以2006年6月30日,聘任岗位套改工资,再按照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的办法进行变动。
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l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l级,六级岗位l7级,七级岗位l 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l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l级。
例6:F某,套改年限9年,科员任职年限3年,套改薪级工资为7级。如果F某2006年l0月聘为副科长,副科长(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为8级,因为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F某2006年11月执行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8级。2006考核合格,2007年1月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仍为8级。
例7:G某,套改年限15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7级;2007年1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为18级。如果2007年11月聘为副高职称,其执行的薪级工资l8级高于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高职称)起点薪级l6级,所以G某2007年l2月薪级工资不变,只变动岗位工资。
3.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这类人员包括两种:即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和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2006年6月30日未转正定级及见习期未满的人员,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我省以前规定的五年制医科等长学制专业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的工资确定的政策不再执行,应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国家和省上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按下列办法确定岗位工资。即:专业技术岗位,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管理岗位:初中、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
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
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共59个)。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铜川市:宜君县、印台区、耀州区;渭南市: 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宝鸡市: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西乡县、洋县;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汉滨区、旬阳县;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洛南县、丹凤县。
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 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学徒工第一年540元、第二年560元、第三年580元;熟练工560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期580元。学徒期、熟练期的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2级;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级。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其学徒期工资标准为600元;学徒期满后,其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4级。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获得大中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满后,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岗位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复员战士,其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工资专户开户手续仍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的规定办理。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中等专业学校转换工资序列执行高等效育系列工资标准后,原工作人员工资中提高的l0%部分和教龄津贴不再保留。(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或2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浮动工资的政策规定。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和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按照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执行浮动工资政策。上述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县以下(不合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按照劳人薪[1986]l05号文件规定,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按照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按照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或2级。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我省曾经将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浮动转固定年限放宽到5年,这次将严格按照浮动8年转固定的规定,重新算可固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薪级工资时予以高定。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例8:H某,套改年限39年,l996年任副团长,2000年转业,现职务为科长,工资待遇执行三级职员(副处级),因为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副处级工资待遇对应的六级管理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套改,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按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前的岗位和任职时间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控规定比例计发生活费。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高定工资在工资套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定工资的规定。
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文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并高定工资;二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三是目前仍保持荣誉。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已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工资套改时,薪级工资高定l级。
我省以前曾规定,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当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双万工程”、“支教”下派干部,援藏干部等,适当给予了高定职务工资档次,这些政策将不再执行。
为了确保工资套改工作顺利进行,凡符合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条件的,在各市、各部门工资套改审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按要求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鉴于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凡以前审批过的,也要按新的工资标准套改上报审批。另外,国家要求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适当低定工资。我省的具体规定是: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4级;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5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9:K某,套改年限18年,2004年曾受取保候审行政处罚,助理级职称聘任年限1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8级,低定4级为l4级,高于助理职称起点薪级5级,所以K某本次套改薪级工资为 l4级。
七、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
省直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程序:单位填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和工资套改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和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属财政统发工资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新的规定。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l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2)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项: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发了陕政发[1983]32号文件,将国家提高比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复员转业到地方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项:根据国发[1983]14l号和劳人科[1983]l53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险发[1991]63号文件,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进行细化。鉴于国家和省上奖励名称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我省将完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规定。
第三项:根据国发[1978]l04号、人函[1996]295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办发[1997]12号文件,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作了细化。具体规定为: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即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l0%;被评定为二等甲级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被评定为五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项:根据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劳险发[1982]220号文件,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待遇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l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l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本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后又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我省以前出台的有关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提高退休费比例和享受退休荣誉金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解读:本条是关于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1、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1978]l04号文件和•公务员法‣规定执行。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的;⑦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l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
l、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离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比照办法是:
离休的行政人员,l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1937年7月7日至l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1945年9月3日至l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
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l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如按原职务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离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离休后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不合享受医疗、用车单项待遇)的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待遇的,分别按副厅级或副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3、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比照办法增加退休费:
退休的行政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八级或标准工资额为87.5元(六类区,下同)及其以上的行政人员,比照县处级;工作年限满30年的,比照乡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比照科员办事员。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l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l0l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原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l00%退休费的老工人,是指符合•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即:建国前参范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l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技师19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对符合陕政办发[1998]l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机业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方案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1、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2、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3、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4、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这次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总体考虑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合理提高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类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人文社会发展的指标为: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标,国家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在理论研究和采集分析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了评估指标体系和各项指标的权重,提出了量化评价艰苦边远程度的具体办法。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是:海拔因素占27.4%,土被系数因素占15.2%,水资源适宜度因素占12.2%,地表崎岖度因素占10.3%,人生气候指数因素占7.1%,边远性指数因素占16.7%,人文发展指数因素占11.1%。
(二)确定的范围和类别。
合理确定范围和类别是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关键。确定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我省有48个县(区)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增加了40个),其中:一类45个县(区),二类3个县。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三)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215元至380元,四类区每月370元至680元,五类区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元至1400元。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所在省人事厅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l、这次改革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不再作为计发离退体费的基数,主要是为了避免原来因计入离退休费基数今后调整类别和标准不能再变的矛盾。
2、离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离休100%,退休85%)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离退休费)。
3、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4、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l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当地技师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5、按国发[1978]l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
单位所在县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我省有8个县已经按国办发[2001]l4号文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8个县的离退休人员,这次改革,其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额=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x规定的发放比例(离休l00%,退休85%,退职60%)-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x原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比例。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臵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工作六个月以
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新录用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区)的工作人员,其试
用期(见习期、学徒期)执行转正定级所确定的职务或岗位相应的艰
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五)中央、省、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单位的工作
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六)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不再执行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地差。
本实施方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程序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审批程序相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陕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48个县、市、区)
一类区(45个)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
铜川市:宜君县
渭南市:白水县
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
宝鸡市:陇县、太白县
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
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二类区(3个)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
讲义
2007年11月·乌鲁木齐
第一部分
2006年工资套改中的几个重要指标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工资套改时,首先要注意几个重要指标的计算和确认办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工改实施范围、套改年限(含工作年限、不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时间)和任职年限。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1、2006年7月1日(注:不是6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今后新增的调动人员、军转干部等,按照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和年限进行套改。
二、工资套改年限的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年限。
(一)工资套改中的工作年限
1、按照国家规定可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例如,在高海拔地区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岗位工作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2、1993年以来计算工龄的临时工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3、工作人员套改工资时,在规定的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计算为套改年限。对因个人原因延长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其延长期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注:计算工龄的时间不能一概确认为套改年限。
(二)工资套改中的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
1、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少数民族学生在大专院校预科部补习汉语的时间,视为在校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年限。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毕业生,上大学期间未计算工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大学本科毕业生学习时间按四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大学专科毕业生按两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
在广播电视大学、职业大学等院校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否计算为套改年限?
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录取的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如,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统一招生计划自1986年起。)
3、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否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各类学校的大专以上结业生和肄业生,未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不含按新党组字[1985]008号文件规定,补办了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的人员)。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注:以上5条解释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和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的计算问题
三、工资套改任职年限的计算
1、任职年限,在机关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在事业单位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计算至7月1日,即7月1日之后新任的职务不能计算。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2、工作人员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可计算为任职年限。
例如,1996年任处长的公务员,如其任该职务的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2003年考核不计等次,截至2006年的任职 4 年限为11年。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的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十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技术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1993年之前的正式工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技术员的任职时间);十级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原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1993年之前的正式工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办事员的任职时间);九级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年限可从执行原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的当年起计算。但见习期、初期、学徒期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注: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第二部分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及晋升
(一)级别工资套改
1、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举例:某公务员,1980年参加工作,1991年任正科(乡科级正职),2002年任副处(县处级副职)。
如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工资套入19级5档(标准为798元)。
如按低一职务(乡科级正职)套改,级别工资套入19级6档(标准为847元)。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等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因此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到18级,级别工资额由19级6档的847元就近就高套入到18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即18级5档870元。
注:此类问题多出现在,现任职务任职时间较短,原任 低一职务任职时间较长人员当中,套改年限在47年以下的厅局级正职、37年以下的厅局级副职、32年以下的县处级正职、27年以下的县处级副职、22年以下的乡科级正职的人员。科员及乡科级副职不涉及低职套改问题。
上述问题的关键:对每一个人的级别,应该分别按照其两个不同的职务分别进行套改,然后再对这两种职务套改确定的级别进行比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入级别(薪级)工资套改表空格的,如何确定级别(薪级)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入级别(薪级)工资套改表内空格的,按套改表同一任职年限段相邻的级别工资档次(薪级)确定级别(薪级)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套改可按此办法处理。
3、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能否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
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可执行相同学历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
4、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
5、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首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6、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又高于转正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级别工资如何确定?
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又高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则级别工资不变。
(二)正常晋升工资。
①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②公务员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③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何确定?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 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2、公务员非因受处分降低职务安排且未保留原职务层次待遇的,其级别工资如何确定?
公务员非因受处分降低职务安排且未保留原职务层次待遇的,按照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级别。如降低后的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降低到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3、公务员降职后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能否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公务员降职后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4、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因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而晋升两个以上级别的,是否影响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
在职取得较高学历的公务员,如因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而晋升两个及以上级别的,按 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该办法与“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指:仅在一次职务变动时连升两级),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的规定类似。)
5、“滚动升级”是指,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的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且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该问题可以换个角度理解:即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对公务员的级别进行重新套改确定(注:在重新套改时只考虑级别工资中的级次,而不考虑级别工资档次或级别工资的标准),计算级别“滚动升级”时,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最多可以延伸计算至2010年,用此办法重新套改确定的级别若高于2006年7月1日首次套改确定的级别,则可以在实际执行的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A.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首次)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即可“滚动升级”(注:应该理解为“达到套改表中上一个级别所规定的年限段”,不能简单的理解成“达到 套改表上一个年限段”)。
晋升工资举例:
某公务员,1988年参加工作,1994年任乡科级副职,2001年任乡科级正职,套改级别工资为21级4档627元。
2009年,原任低一职务乡科级副职的任职年限16年,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首次套改时确定的级别21级规定的年限(16年以上任职年限段),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20级,考虑2008年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因素,级别工资从21级5档668元就近就高到20级4档686元。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2009年起重新计算。
B.其中,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即可“滚动升级”。
晋升工资举例:
某公务员,1985年参加工作,2000年任乡科级正职,套改级别工资为21级5档668元。
2006年9月任县处级副职,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晋到20级4档686元。
2007年套改年限23年,按原任职务(乡科级正职)达到晋升职务后的级别20级的规定年限(23-24年套改年限段),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19级,级别工资从20级4档686元就近就高到19级3档700元。按考核结果晋升 级别(5年称职晋级)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2007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只有一次按照套改表重新确定级别的机会,即只能“滚动”一次级,而且只能“滚动”一个级。按照套改表重新确定级别时,必须考虑不计算工龄在校学习时间。
按照“滚动升级”办法晋升级别后,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6、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如何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和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在同一时间的,先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的规定增加工资,再按“滚动升级”的规定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7、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公务员,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职务后的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职务的低一职务达到套改时所确定级别的规定年限,且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
8、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因受处分工资套改时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 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正常晋升工资重点问题的归纳:
①级别晋升:重点是级别的变动,以下三种情况下级别发生变动:晋升职务、五年累计称职及重新套改确定级别(“滚动升级”),其中重点考虑级别的如何变动其次计算档次的变动。
②级别工资考核年限的重新计算:
发生下列情况,五年称职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必须重新计算:
a.2010年之前按照套改表重新确定级别即“滚动升级”; b.因职务只晋升一次或取得较高学历级别工资晋升二个级别以上。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及晋升
(一)薪级工资套改
1、工作人员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注:按低一级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后,不再另增薪级)
2、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制定类似“滚动升级” 的政策。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基本工资如何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正常晋升工资。
1、从2006年7月l日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任命或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 变。
3、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4、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如何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聘用满一年后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4月新聘用的硕士毕业生,2007年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规范津贴补贴和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1、全疆机关事业单位随工资统一发放的六项津贴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和浮动(固定)工资保留额)纳入地方性补贴范畴予以保留,单独计算。
2、六项津贴补贴的计算截至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即2007年1月1日之后暂不增加六项的金额和不再提高标准。因此2007年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暂不计算原艰边贴的保留额。2007年1月1日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今后调动(包括军队转业安置干部)的可重新计算其六项保留额。3、2006年7月1日工资改革后保留的“浮动、固定工资保留额”,在增资时暂不予冲销(2007年3月工改办电话通知)。
4、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施统一管理。今年国家提高了警衔津贴标准、在原岗位津贴基础上设立了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新设了法官审判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
(1)警衔津贴今后不再另加地区系数,原标准当中的系数单列保留,新增人员暂时不再计算警衔津贴。
(2)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在原有执勤岗位津贴基础上设立,原规定停止执行,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审定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管理办法经审定后,各地可参照执行。
(3)法官审判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执行范围为已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继续执行。
四、其他相关政策
1、高定工资。作为基本工资的一部分,今后直接计入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中管理,不再单列。高定工资不得因工资晋升而冲销(戴帽子)。
2、年终一次性奖金。对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 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包括高定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当年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3、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并聘用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定工资(即转正定级的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享受)。
4、(1)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能否高定级别工资?
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确定级别的基础上,可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副处级和副科级机构不能比照上述政策执行。(2)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调离后,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调离后,高定的级别可予以保留。调离后晋升职务的,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高定后的级别基础上,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其中,晋升到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不再高定级别工资。2006年工改之前已调离二级局的局长、副局长暂不执行。
(3)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副局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
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中由副局长晋升为局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新政发[2006]79号文件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根据新政发[2006]79号文件相关规定,高定级别不影响滚动升级。
(4)自治区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厅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和厅(局)管理的二级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自治区国家机关单位内设的副厅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自治区直属副厅级机构、厅(局)管理的二级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5)自治区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和厅(局)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如何确定?
聘用在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30元;聘用在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的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00元。其他管理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5、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6、原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纳入到绩效工资中保留,是否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转正定级人员和2006年7月1日后新聘用人员?
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转正定级人员,不包括2006年7月1日后新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
7、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相互调动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例高出30%,并按规定纳入到绩效工资中保留的部分如何确定?
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参加工资改革的人员,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例高出30%,并按规定纳入到绩效工资中保留的部分,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重新确定。
8、哪些人员可执行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政策?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各类体校教练员。
(275号文件规定:中小学、中专、技校、幼儿园非教师岗位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增加10%的工资补助。)
9、提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和农业推广研究员,按正高级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10、对培训出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体育教练员,如何给予奖励?
对培训出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体育教练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奖金标准按其所培训运动员的奖金标准执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执行。
11、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薪级工资能否高定? 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12、受处分和处罚人员工资套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2)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机关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在这次工改时如何套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处罚期满,由机关接收并分配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级别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并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其中,曾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的,级别工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级别工资再低定两个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两个和三个级别工资档次。曾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服刑期满后由机关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 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处罚期满,由单位接收并分配到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工资,岗位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三个工资档次。其中,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岗位工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如岗位工资在第四档以下,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上述人员如降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4)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事业单位接收并正式任用或聘用的,在这次工改时如何套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处罚期满,由事业单位接收并正式任用或聘用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在套改确定的基础上低定四级。其中,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薪级工资再低定一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作低于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曾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服刑期满后由事业单位接收并正式任用或聘用的,其工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重新确定。
第五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说明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办):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暂按以下执行:职工个人月基本工资加生活补贴300元。
个人基本工资标准为:行政人员已调整工资和级别工资计算;行政未调整工资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加预发数(科级以下150元、科级200元、处级300元。以后正式套改调整后再多退少补)计算;行政工人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计算;事业单位人员按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财政局 2007年11月8日
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
1、各单位参照11月份工资表,按财政关于职工冬季取暖核算要求,于11月13日将职工取暖的花名册交教育局财务科。
2、请八中、二十五中、二十七中、四十三中、四十九中、105名册。
2007115中按小学、初中、高中分类报花教育局财务科 年11月8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