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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46419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09:34: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8]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金融人才主要包括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业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包括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从业并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参照一行三会有关规定),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高层次业务人才是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有一定业绩的人员。

第四条 对2008年7月1日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他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

对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人民币,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配比补助。

第五条 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欲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须向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时须提供:

一、相关申请书及表格;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五、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六、地区总部还需提供母公司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在本市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或优惠。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

第七条 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申请购租房补贴的,可向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时须提交相关申请书及表格、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付款凭证、房屋自用的承诺等。

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否则将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金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苏州市金融发展有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条 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期间向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任职须经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提供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账户。

第十一条 根据《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金融机构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35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认证,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金融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可申请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参加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或进修、参加高级别学术交流或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可根据《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办发[2007]88号)享受一定资助。

第十三条 积极为苏州市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工商、税务部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教育部门在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多方面便利,包括从业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手续、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业在信息、技术、服务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苏沪两地金融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与上海金融业的紧密联系。

第十五条 统筹设立“苏州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首期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本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购租房补贴市级财政应承担部分,市金融贡献奖评选所需资金、组织金融业发展相关调研及会议经费均从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遇重大问题上报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各区应建立与市级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相配套的专项资金,各市(县)可参照制定相应的规定或办法。

第二篇:苏州市相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调研报告

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调研报告

区域经济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竞争。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益和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已成为新形势下“党管人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为针对我区人才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制度,进一步加大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区委统一部署,最近,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事局和科技局走访了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十多家民营、台资、外资企业,结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现状,对当前我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问题作了认真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一、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现状

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建区5年来,我区的人才工作力量得到不断加强。一是建立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形成了区委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党管人才”新格局。二是逐步建立人才工作政策机制,加大人才投入,设立100万人才开发资金,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州市相城区引进紧缺高层人才资助办(试行)》、《关于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等人才工作文件,初步构建了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投入等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框架体系。三是人才载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先后挂牌成立了潘阳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相城科技创业园、脱颖科技创业园、高科技创业园等吸纳、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人才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变化。四是建立了一支由1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名“333”省级人才培养对象、2名市级优秀专技拔尖人才、2名新世纪优秀青年专技人才和32名区级专技拔尖人才为龙头的人才队伍,开展人学习、交流活动,强化人才服务,以点带面促进各项人才工作。五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初步建立。200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2名区招商机构招商工作人员,最后录取54名,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8名、留学回国人员7名。同时推出7个岗位,作出了向社会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和区属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全新的尝试。

根据苏州市“十一五”人才统计口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社会从业人员。高层次人才统计口径: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社会从业人员的统计标准,我区的高层次人才已由建区之初的182名上升到目前的1449名,应该说,随着我区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区委、区政府对人才工作的越来越重视,我区的高层次人才的数量呈不断增长的态势。

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区的高层次人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有所增长,但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区现有的高层次人才总量在日益激烈的区域经济竞争中显然是不具有竞争优势的。根据调查表明,我区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确实存在着高层次人才引进难的问题。造成我区高层次人才总量不足和引进难的因素,从本次调研情况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观念不新。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在当前人才市场化的配置形式下,部分领导干部认为高层次人才的引留主要取决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对人才工作认同的是“筑巢引凤”的思路,认为只要经济工作上去了,人才自然会来,而对“引凤筑巢”缺乏信心。过去,在党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样的错误观念: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是行政工作,非科技工作,无需太高学历或太多知识的人员来从事。在今年全区招商机构招考招商人员以前,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进行过任何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这是导致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缺乏的主要原因。调查表明,部分企业在人才引进上存在着轻学历,重经验的思想观念,认为,学历高的人才不如具有实际相关工作经验的一般人员发挥作用快,所以在引进人才上主要关注的是否有工作经验,能否马上为企业服务,而不是注重人才的学历。部分企业虽然认识到,从长远来看肯定是高学历的人才比一般人员潜力大,自主创新能力强,但企业对高层次人才往往存有戒心,怕留不住。对技术人才而言,企业的顾虑表现为:一怕投入了没有产出。好的科研项目,引进了人才,投入了经费,但不一定就能出成果。二怕技术骨干半途出走。技术骨干往往是外界“挖墙角”的对象,一旦被“撬”走,企业损失惨重。三怕业务骨干泄露商业秘密。特别是怕人才流失后利用掌握的核心技术和用户信息,“另起炉灶”,削弱自身的竞争力。对管理人才而言,企业的顾虑主要表现为:一怕水平难界定。由于目前对职业经理人普遍缺乏衡量标准,加上前几年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鲜有成功者,企业资产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一般不敢轻易引进。二怕职业道德没把握。近几年,国内时常出现职业经理千方百计侵吞资产所有者资产的问题,使部分企业对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心存忌惮。这些顾虑直接导致企业不愿下气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2、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吸引力不强。客观方面:相城区是个新建区,社会事业发展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商贸服务、医疗保健、文化生活设施、教育质量、信息交流渠道等与周边地区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一时难以满足高层次人才对子女就学、家属就业、信息获取、社会保障等方面高品质的需要。主观方面: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引留人才的优惠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一是已有的人才政策吸引力不强。如现有的人才政策对我区缺乏咐附力的院士、专家级的人才补贴额度较高,而对我区能够承载而且实际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补贴额度明显力度不够。如文教和卫生行业是区域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作为新建区,这两个行业都是在原有的镇级水平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相当大,通过近两年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表明,文教卫生行业人才比较关注编制待遇,而我区在引进这类高层次人才时基本上没有解决他们的事业编制,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区文教卫生行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制约因素,也严重影响了已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能够在我区安心地工作。二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现有政策侧重于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缺乏对人才引进后的子女就学、家属就业、购房优惠、服务保证等人才较为关注的生活保障方面的配套措施。三是人才激励机制不尽完善。现有的人才激励仅局限于党政人才、文教卫生等体制内人才,而缺乏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体制外人才表彰奖励的政策和形式。

3、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承载力不强。建区以来,尽管我区吸引了不少外资,也兴建了不少民营企业,但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较少,企业自有研发中心为数不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比例偏低,这些因素影响了我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附和承载。另外,我区虽然先后挂牌成立了潘阳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相城科技创业园、脱颖科技创业园、高科技创业园等吸纳、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但由于缺乏相配套的科技招商、宣传、优惠入住政策等措施,至今入住这些创业园的研发室、研发中心寥寥无几,创业园作为引进高层人才的载体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4、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落实不够。今年1月份,我区出台了《苏州市相城区引进紧缺高层人才资助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我区设立的人才开发资金可以对我区各行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给予1-50万元不等的补贴,按照补贴操作程序,我们于年初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高层次人才引进预报工作的通知》,结果只有6家企业进行了预报反馈,并且预报的用人条件大多不符合资助标准。据调查表明,今年是我区实施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的第一年,不少企业对我们出台的这一政策还不够了解,使得资助政策对我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作用还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一是人事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的网络、制度不健全导致联系不畅,难以全面撑握全区企业及其人才信息,使得政策文件不能直接发布至全区各大小企业;二是人才工作部门疲于应付区人才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等面上工作,而对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不够,缺乏对政策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和重点性的宣传贯彻。

5、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服务网络不够严密。各职能部门尚未形成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的整体性人才开发体制;日常信息的沟通、传递机制还有待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尚未形成;各类高层次人才学习、交流的活动还需进一步丰富和制度化、经常化。

三、加大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的对策思考

面对国际国内人才激烈竞争的形势,根据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必须强化人才服务措施,在人才引进政策上出实招求实效,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与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高层次人才对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有效地吸纳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力争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带起一个人才群体,发展一门学科或技术,振兴一个产业,并以此为龙头,带动整个人才队伍的发展,为相城区“四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针对相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现状和问题,在加快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改善人才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基础上,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1、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认识的深度决定工作的力度,要做好人才工作,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提高对人才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力度是促进我区人才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一要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全省及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领会各级领导讲话和各级人才工作政策文件精神,全面掌握人才强区战略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尤其要学习掌握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牢固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以思想的领先实现行动的率先。二要加快落实,各级人才工作会议之后,各级人才工作政策颁布之后,要立即组织学习贯彻会议、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落实会议文件精神的对策举措。三要建立人才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把人才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做到人才工作常抓不懈。四要加强宣传,充分运用各类会议、宣传媒体,加大对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区营造“让知识成为财富、凭劳动赢得尊重、为人才搭建舞台,以创造带来辉煌”的浓厚氛围,掀起一个重视人才工作、研究人才工作、做好人才工作的热潮。

2、完善人才信息网络交流平台。一要优化人才市场建设,亮化人才服务窗口。人才市场是我区为企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窗口,人才市场的设施环境,服务品质直接影响到我区在企业和人才心目中形象。据不少企业和人才反映,我区目前人才市场的位置、设施、环境和规模都不太理想,这些因素直接制约了我区企业在我区人才市场设摊引才,由于没有高层次的招聘岗位,因此也吸引不了高层次的人才前往择业。为此,我区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市场投入,以创建国家级人才市场的标准创建一流人才市场,以一流的环境和服务吸引高层次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前往招聘、择业和交流。二要构建人才服务网络。要建立组织、人事、科技、经贸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各镇、街道、开发区密切配合、全区企业积极参与的三级联动的人才服务网络,配备三级人才工作联络员,畅通区人事部门与全区企业的联系渠道,为全区各项人才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组织保障。三要建立动态掌握人才总量及需求制度。在人才服务网络良好运行的基础上,编制全区企业名册和人才名册,建立人才“双月报”制度,动态、分类管理两大名册,做到随时、准确掌握全区人才状况,根据掌握的人才数据,每半年进行一次人才需求分析,在注重人才整体优化,建立高层次人才水平和年龄两个梯队结构的基础上,发布全区人才需求目录。四要丰富高层次人才的学习、交流活动。要通过建立人才活动中心、人才之家、人才咖啡吧茶吧、人才沙龙等多种形式,为我区高层次人才提供长期的、稳定的、环境设施一流的学习、交流的活动场所,促进高层次人才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通过举办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苏州市留学生相城区分会、人力资源管理沙龙、专业人士创业发展洽谈会、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座谈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加强政府、企业与高层次人才之间的密切联系,了解人才的疾苦和需求,促进政府、企业和人才相互之间获得各自所需求的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料。

3、健全人才引留政策。要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引留政策体系,政策内容要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资金保障、住房购租、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家属就业等方面内容明确一系列优惠待遇,充分体现“一流人才一流地位,优秀人才优厚待遇”的人才价值导向,一要大力贯彻实施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加大我区今年年初制订的《关于高层次紧缺人才资助办法(试行)》的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和收集、汇总《政策了解、使用计划、意见信息反馈表》,确保全区所有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现有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各单位运用政策计划,预期政策实施成果,通过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和完善政策,提高政策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二是制订配套人才引进政策。在已有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今年9月份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全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制订我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服务的政策措施,作为现有的人才政策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三是重点实施人才引进“双百”工程。在人才市场化体制下,政府承担着宏观导向作用,对人才的引进工作不可能具体到每家用人单位和每个人才,可以通过集中精力,重点突破的方法,在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政策的运用方面做一些实事。可以尝试制订实施人才引进“双百”工程,即每年重点联系百家对全区经济发展有主要支撑作用经济组织,针对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想方设法重点引进百名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充分运用我区已出台的人才政策,注意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政策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之处,及时加以修改。四是建立人才测评体系。对申报要求享受政策优惠,获得人才引进资助的人才进行条件和真实性的审核、测评是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建立人才评估小组,规范人才评估标准和程序,把名符其实的高层次人才吸引到相城区来,为我所有,为我所用。

4、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一是网上引才。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相城人才网”,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快速、便捷等诸多优点,大力宣传引进人才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发布急需人才的职位、专业等求才信息,进行在线交流。同时,主动链接、访问国内各大人才网站,广泛网罗人才。二是以商引才。要切实将人才引进与招商引资相衔接,做到招商引资与招研发室引才、招工作室引才并举,充分发挥我区潘阳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相城科技创业园、脱颖科技创业园、高科技创业园等吸纳、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载体作用,通过三年免租,政府扶持重要项目等优惠政策吸引相关行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创业,扭转我区这四个人才开发载体有名无实的“空巢”现象。同时抓住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的有利时机,鼓励他们选派优秀人才来我区工作,可以在户口不迁的情况下享受当地常住居民同等待遇。三是以才引才。真正的高层次人才在圈内大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据调查表明,通过业内同行好友介绍是高层次人才流通的主要渠道。为此,我们要建立《相城区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和《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随时帮助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创业环境,让他们用切身感受现身说法,宣传影响和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相城区创业,形成人才集聚效应。四是委托引才。加强与部分国家级和区域性人才市场以及一些大城市猎头公司的联系,建立长期的互惠互利合作关系,委托他们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五是选拔引才。今年我区通过考试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商机构人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引进了一些高层次人才。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所需的高层次人才都可以通过面向区内外考试竞争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5、建立人才奖惩机制。一是建立人才激励制度。建立人才工作考核机制和人才评价机制,设立“突出贡献人才奖”,培养和树立一批人才典型,每2年召开一次全区人才表彰大会,对为相城区作出重大的贡献的人才及人才工作者和集体给予精神和优厚的物质双重奖励,大力营造崇尚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二是全方位提高人才待遇。对为相城区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在以往为他们提供优惠的生活待遇、经济待遇和学习待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例如可以提名推荐全区的知名专家和高层次人才作为我区的人大、政协代表;可以邀请他们参加区里的重大活动和会议,让他们及时了解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参与区里的一些重大决策咨询,提升他们作为高层次人才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三是加大技术泄密惩治力度。在这次调查中,一些主要科技企业反映技术保密问题成为困扰他们用人的首要问题。他们为了防止本企业的技术泄露,采取了与“人才”保密协议公证,支付保密工资等方法都未能阻止某些员工窃取企业视之为生命的技术。虽然通过法律渠道最终可以将这些不道德的“人才”绳之以法,但最终却无法挽回企业为之而付出的损失。为此,企业呼吁政法部门能够帮助他们加大这类罪犯的惩治力度,同时希望人才工作部门能够协同宣传媒体多宣传报道一些这方面的案例,通过举办职业道德教育讲座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为企业和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和强大的创新动力。

第三篇: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一、本协议书双方代称:

甲方: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姓名)

(身份证:)

二、根据苏州市人事局苏人发[1998]21号《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代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甲方负责代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档案和人事关系。

三、乙方原系(单位或毕业院校),因(辞职、解除或终止合同、外地就业、待业、出国、升学)原因,委托甲方进行人事代理。代理期限自年______月起计。协议期满及时办理续延或转介手续。

四、根据苏州市物价局价服字(2004)37号文件规定,乙方需向甲方缴纳:

1、个人委托代理管理费每年120元。

2、挂靠户口管理费每年120元(可选择)。

五、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个人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1、管理个人档案。

2、代出有关证明。

3、办理转介手续。

4、以档案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政审)。

六、代理期间,乙方负责:

1、如实填写:

(1)档案原寄存机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2)办理代理前,与档案所在单位(无或有)未了事宜。

2、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在办妥代理手续1个月内,乙方请登陆甲方的“中国苏州人才市场网站”(http://)核实调档情况。档案因乙方原因无法调来,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他原因无法调来,乙方可交回本协议原件,办理退办手续。

4、乙方请及时办理续缴费手续。乙方提前解除或中止本协议,经济责任自负。

5、办理有关手续时,务必出示本协议原件。

七、其他约定——集体户口挂靠:凡外地应届毕业生来苏就业、异地调入、市内工作变动等原因,经批准已落实苏州户口的未婚人员可办理户口挂靠。

1、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以下服务:

(1)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手续。

(2)提供相关户口证明。

2、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户口挂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及户籍管理规定,并配合甲方做好户籍管理相关事宜。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确的联系方法。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A.户口挂靠期满(自年月至自年月止)。

B.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手续。

C.已购置住房或已有新的落户地。

(4)乙方遇特殊情况暂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须同甲方另行协商解决。□□□□□□□□□□□□□□□□□□

3、自户口挂靠关系中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办理续延手续的,甲方将不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八、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乙方未如实填写本协议第六款第1条内容。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款第2条规定。

3、期满后,乙方未办理续延手续。

九、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乙方:(签字)

办公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邮编:215002)家庭住址:

人事代理:0512-652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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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2000-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0〕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的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十条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促进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连工作可选择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均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连,可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第七条 来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区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市内。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的,可自选园所及学校。

第八条 第八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九条 第九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员到机关单位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

第十条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增容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博士毕业的留学人员,短期来连工作的和用人单位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拨专款建的周转住房。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后,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来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年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拨出100万元,用于引进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市科委根据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费。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经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人员在大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优先获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8月23日印发的《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培养、引进和奖励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自200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第三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二)用于引进国外优秀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

(三)用于购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

(四)奖励为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五)用于引进、培养和奖励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资金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第七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01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8-16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第三条 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集贸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布局,资源合理配置,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培育、发展、建设市场。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协调、组织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确认集贸市场开办者、服务机构和经营者的资格,核发《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二)对经营主体、上市商品、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四)受理工商行政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集贸市场服务机构进行考核与表彰;

(六)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事件;

(七)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较大的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合管理组织,依法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一)物价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类经营主体执行物价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情况;

(二)税务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情况;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集贸市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卫生机关负责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

(五)技术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投资,依法开办集贸市场。

第九条 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由开办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集贸市场登记的报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集贸市场服务机构负责人任用及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或者土地使用证明;

(五)标明集贸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六)开办集贸市场的资信证明;

(七)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协议书;

(八)集贸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则;

(九)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场登记证》是开办集贸市场的凭证,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不得开办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市场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凭《市场登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开设银行帐户手续。

集贸市场变更或者关闭,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二)制定、落实市场内交易、消防、卫生、治安、税务、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协助行政执法机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进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五)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外地人员暂住证明,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等;

(六)维护市场内的秩序,保持场地、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七)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八)协助物价机关实施物价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公布有关商品的指导价。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完善下列设施:

(一)市场场牌和行业标志;

(二)法制宣传栏、违法违章处理结果公告栏、市场行情栏、公秤台、询问处、监督箱等,大中型市场应当设治安值班室、播音室、示意图和监督电话;

(三)售货台、肉案、活鱼池、家禽笼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污水杂物处理等卫生设施;

(四)停车场、厕所、水电、消防、安全等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服务机构应当为市场经营者提供场地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按物价管理的规定向经营者收取租赁费。

大中型集贸市场的服务机构应当为购销双方提供或者组织信息、仓储、生活、中介等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

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可以直接进入集贸市场;城乡居民持有关证明,可以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自有的旧物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上市出售的商品,不受行政区域及数量的限制。

国家规定有定购任务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定购任务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上市。

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工业品、手工业品,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专业市场外,可以在集贸市场交易。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可以依法从事修理、加工服务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除《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上市的物品外,下列物品也禁止上市:

(一)有益的野生青蛙、蛇类等动物;

(二)非生活性的废金属;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四)有害人身健康的旧物品;

(五)文物;

(六)外币。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物价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商品价格,接受政府依法实施的物价检查。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凡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分别实行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等标价方式。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瓜果等季节性农副产品交易和日用工业品临时展销等,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意,可以在指定地段设临时摊群。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对无《市场登记证》擅自开办的集贸市场,责令停业。对擅自开办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及集贸市场歇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对其中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责令停办。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因集贸市场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集市贸易秩序混乱或者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集贸市场服务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无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应当补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非法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集贸市场外擅自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涉及违反税收、物价、治安、劳动、技术监督、计划生育、畜禽检疫、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市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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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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