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25234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8:30: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阳光化,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抵押、出让、转让(包括拍卖、出售)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级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组级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级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

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用益物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内容、形式、程序等必须依法进行。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设立机构

第六条 镇政府设立镇农村“三资”(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能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

度。

(二)负责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立项登记、政策性出具意见。

(三)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六)协助村(居)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

(七)指导村(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汇总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实施每月通传制度。

(九)结合《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制定并实施黄圃镇农村资产交易考核办法。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居)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并指定1人专门负责资产交易项目的组织、上报相关部门审核、交易站竞投、资料归档等工作。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为村(居)

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交易站的职能:

(一)执行镇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

(三)村(居)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时,审查其行为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按规定的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

(四)及时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

(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

(六)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

(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交易

第八条 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等其他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空闲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他土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以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等三种方式。

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交易项目,以及交

易标的额较大、根据相关要求需经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业务,其立项报批和审批程序不变,须通过市级土地交易机构完成。其余以交易站为主要交易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村(居)集体资产的出售、出让、拍卖,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进站交易,走网上流程,报送镇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村(居)、组集体资产发包、出租,不论金额大小均必须通过村(居)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并有至少一名村(居)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单宗合同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简化交易流程,不需走网上公告流程,不需报相关部门登记,但必须通过交易站公开交易。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严格按农村资产交易程序执行,严禁规避进入交易站进行交易。拟总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有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在交易站交易的项目,例如要求续租农村集体厂房(已建厂房的土地)的,经民主决策程序,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证明:(1)村(居)出具不欠缴租金及水电等费用的证明;(2)社保部门出具不欠工人工资的证明;(3)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经镇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简化交易流程。

第四章 交易过程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

民主议决、立项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交易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民主议决。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合同续签(新签)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依据资产交易的金额、方式等要素,将交易方案按照镇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村级的必须召开相应层次会议讨论表决。单个项目发包拟总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干部共同研究决定;拟总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干部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决定;拟总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所有召开的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及表决结果。组级的做好同意发包签名。表决后公示发包方案。

(二)立项登记。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连同《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合同样本》报送镇发展规划服务中心、司法所以及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等相关部门登记。其中,1、涉及土地或附连土地的经营项目发包及资产处置必须出具测量图,其中,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必须出具规范的坐标测量图,并经镇发展规划服务中心审核。

2、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

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的合同样本必须经过镇司法所审核。镇主管部门收到村(居)提交的资产交易立项材料,结合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民主议事等情况出具意见,确认资产交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尽快处理、回复村(居),出具的意见须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如实登记反映。

(三)信息发布。资产交易方案登记后,村(组)将《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合同样本》等相关资料,在村(组)公开栏上进行公开,并在村(组)公开栏以及电子屏幕上公布招标公告,确保原承租户了解该项目将重新交易的事宜;涉及拟总标的额5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还需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相关网页(站)上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在公开栏、电子屏幕和网页(站)上公布的主要内容应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资产交易项目,必须在市级土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四)组织交易。

1、报名登记。在公告期限内,交易站接受有意进行资产交易的个人、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等申请人的报名登记。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经交易站初步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资产交易的竞投活

动,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2、资料准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须提交必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居)集体(发包、转让)方需提交的资料是:(1)交易筹备资料,包括《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

(2)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4)交易合同样本;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交易意向人需提交的资料是:(1)交易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投标保证金。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交易意向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集体(发包、转让)方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额度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在公开栏或信息公布窗口发布。

(3)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开展交易。村(居)应有专门工作人员提前通知受让意向人准时参加现场交易。在信息发布到期后,交易站应在交易日按以下交易流程组织交易:

(1)符合竞投资格者签名报到;

(2)对交易意向人资格条件审查,在场监督委员会代表签名确认;

(3)村(居)集体介绍竞投资产的基本情况;(4)宣布竞投规则,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或交易文件设定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5)集体经营项目进站交易时,必须启动监控设备,保存交易现场情况,并通知镇主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督。

(五)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资产交易竞得人必须在交易现场与交易站签订《成交确认表》。

(六)交易结果公示。村(居)成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网站上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村(居)集体同步将交易结果在公开栏、电子屏幕等窗口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期间若无人表示异议,从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须及时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资产交易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交易资料存档。资产交易完成后,交易站对交易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存档保管,并报送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每个资产交易项目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包括:

《会议决议》或《村民签名》、《测量图》(涉及土地项目)、《发包公告》、《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登记表》或《资产处置登记表》、《资产交易信息公告》、《竞标人登记表》、《竞投签到表》、《竞投情况记录表》、《成交确认表》、《交易结果公告》以及公示资料(照片)和交易现场的录像。

第十五条 交易站在实施上述资产交易八个步骤时,必须同步运用平台系统中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模块”,进行网上起草、签约、见证、备案和管理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报名竞价、挂牌、召开现场竞价会等方式进行交易。

(一)资产交易过程中,只有1家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的,集体(发包、转让)方以不低于该项资产的交易底价进行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组)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有2家及以上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的,集体(发包、转让)方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另行组织交易。

(三)如连续两次公开交易都未能成功的项目,交易条

件发生变化的,须将资产交易项目重新进行表决,报镇主管部门立项登记,并公开交易。

(四)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须通过交易站进行立项交易并重新签订合同。

(五)个别具有带动性、先进性、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能严格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群众中口碑较好、需要续约的项目,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后,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拟定续约方案并说明续约的理由和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报送镇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进行交易。

(六)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经民主议决程序通过,并经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社员代表和1名或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达到镇级监管标的额度资产交易项目,邀请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交易现场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需要而召开的民主决策会议次数,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村(居)集体可将半年内即将到期的资产交易项目,成批进行民主议决和立项登记。

第十九条 拟总标的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发包年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的合同必须经镇司法所审核。另外需要见

证和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见证或公证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 交易站应在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录入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每月汇总各村(居)的资产交易情况,并通传到各村(居)。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分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其年底报酬考核分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讨经济赔偿,并由镇纪检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行政业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圃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黄圃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2、黄圃镇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工作职责;

3、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评标守则;

4、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规则。14

附件1:

黄圃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完善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辖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立项进行登记。

四、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对村(居)集体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系统情况进行监管。

六、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七、对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八、协助村(居)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和见证工作。

九、指导村(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十、汇总和评价各村(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黄圃镇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

二、完善村交易站的规章制度,参加镇级组织业务人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集体资产动态管理。

四、操作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交易系统及监控系统。

五、向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提交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立项登记。

六、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七、接收交易文件资料,并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八、提供集体资产交易场所,组织和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九、对交易公告、交易方案、成交确认书、合同及有关资料实行备案管理。

十、统计汇总全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情况。

十一、完成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交办的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其他事项。

附件3: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评标守则

一、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遵守评标保密制度。

三、独立开展评标工作,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五、及时向镇级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附件4: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规则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交易全过程实行视频、音频监控。

第二条 资产交易标的物需经民主议事决策和立项登记程序后方能进行交易。对受理进入村(居)资产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信息,应当按规定在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镇级政务信息网、村(组)公开栏等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条 竞投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他竞投人参与正当竞投,参与竞投的报名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投资格。若为竞得人(受让人),则撤销其竞得人(受让人)资格,并没收其竞投保证金。

第四条 竞投人可以向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或该农村集体组织咨询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查阅和索取与竞投有关的资料。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

有关竞投交易的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的物现状,并愿承担参加竞投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 竞投前,竞投人须按交易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其支付竞投保证金的户名要与竞投人名称相符,否则,可不允许其参与竞投。

第六条 竞投人凭一张“竞投保证金”缴款回单,允许不多于三人同时进场参加竞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竞投会现场。

第七条 竞投人参与竞投交易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为个体营业者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若为自然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 竞投人如委托代理人竞投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为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签字、加盖个人印章或按手印的复印件)。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实施竞投行为。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应当注明代为竞投报价、签订合同协议等具体授权事项,因代理人实施一切竞投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九条 如果因故必须变更竞投交易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村(居)资产交易站应提前通知竞投人,竞投人应予以认可及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条 竞投报价采用书面报价或口头报价方式。第十一条 村(居)资产交易站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参与竞投的,该资产项目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2家以上参与竞投的,应当采取竞投方式交易,以价高者得成交。最高报价相同的,由原承租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一般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但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竞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村(居)资产交易站根据资产权属邀请该农村集体组织相关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到交易现场作见证,确保竞投交易过程依法合规进行。

第十三条 在竞投过程中,集体资产交易(出让、出租、发包)方的代表、见证代表和竞投人等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调至静音,不得发生喧哗、吵闹等影响竞投现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竞投成功后,交易双方应当在村(居)资产交易站现场签订《成交确认表》,并在竞投结果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村(居)资产交易站现场签订合同。若资产交易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若交易成功,村(居)资产交易站应当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镇政务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将交易结果公示,该农村集体组织同时要在本村(组)公开栏上

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若交易不成功,应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竞投人在参与竞投交易前要充分认知竞投交易标的物全部情况,若因竞投交易成功而引起纠纷和损失,村(居)资产交易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最终解释权归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

第二篇: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4届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4月15日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1—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盘点。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

—2—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盘点,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镇(街)农业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情况;(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根据本辖区实际分级、分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区、镇(街)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运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互联网交易平台。

村(联社)农村集体交易服务机构由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关成员组成,实行村(社)长(理事

—3—

长、董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进入区、镇(街)、村(联社)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该土地所在的区一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4—

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交易保证金数额;(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六)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5—

(五)合同样本。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本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制订的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该机构。

第十七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交易底价;(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20天,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60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制订。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村务公

—6—

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二)竞得人;(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四)公示期限;(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竞投。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

—7—

监督。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

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8—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9—

第三篇: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居)、股份社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资源进行出让、转让、发包、转包、出租、转租等的流转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集体资产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 1

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由区、镇(街)、村(居)三级构成。区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镇(街)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村(居)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由村(居)、股份社集体负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是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所有进入平台交易的资产均按资产现状进行交易。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区级交易的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公开交易。

第九条 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下称“镇街交易所”)是镇级交易的受理机构,负责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指导监督。镇街交易所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各项工作,与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条件成熟的镇街交易所,可开设不少于一个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保证金缴存、退回等业务。

第十条 村(居)、股份社应成立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村(居)级

交易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以及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镇(街)、村(居)三级的交易受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二)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信息发布和业务咨询服务;

(三)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四)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资料档案;

(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系统;

(七)负责调查和处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十二条 各村(居)、股份社负责将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交易系统,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化合同变更的动态管理,交易立项、信息发布、结果公布等资产交易程序实现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审批,区、镇(街)、村(居)三级交易信息共享。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依据资产交易项目的性质、规模,实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一)区级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镇(街)级交易(镇街交易所)

1.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

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4.单宗连片面积1000㎡(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含)以上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续约;

5.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养殖用地或5亩(含)以上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6.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的;

7.预算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8.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投资人的选定; 9.根据实际需要应当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村(居)级交易

未纳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由村(居)、股份社依法依规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进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需在区级或镇(街)级公开交易。严禁各村(居)、股份社将应在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项目化整为零、拆解分割后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村(居)、股份社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在不低于原合同价格(权益)且不高于原合同期限的前提下,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同意,需采用续签合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如属于应进入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项目,应通过交易系统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续约的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续约;如属于村(居)级交易的资产项目,村(居)、股份社通过交易系统在镇街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完成续签合约后,须及时将续约信息登记录入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可以采取转让、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村(居)、股份社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提交区级或镇(街)级进行公开交易:

1.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2.合同期限未到6个月内的(特殊情况经所在镇街审核同意的除外);

3.资料不全或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同意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禁止公开交易的。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进入区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严格按照我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开交易。村(居)、股份社需按照资产交易的工作进度,及时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立项预审、民主表决、交易结果等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各镇(街)应按照科学、灵活、高效的原则,由镇街交易所牵头,建立由农业、国土、环运、经科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立项审核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会审流程,快速完成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用地、规划、环保等条件的事前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镇(街)级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村(居)、股份社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街交易所提出申请。镇街交易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二)民主表决

村(居)、股份社应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要求将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交易方案应明确以下事项:1.交易的资产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经营范围;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投资合作/开发经营等)及交易对象范围;3.竞投方式(公开竞价/暗标/抽签等);4.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5.合同期限;6.交易保证金数额;7.违约责任;8.交易失败时的处理办法。

(三)交易申请

对经民主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产交易项目,村(居)、股份社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立项申请;民主表决通过一年内未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立项申请的,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有

效佐证资料。民主表决时已对所表决结果的时效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核登记

镇街交易所对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已审核通过的资产交易信息,镇街交易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网、所属镇(街)政府网等“三网”及“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村(居)、股份社也应在本村(居)、股份社公布栏进行公布。

自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街交易所同意,村(居)、股份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或变更,应在交易日的2 个工作日前向镇街交易所书面提出,交易所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交易

镇街交易所应于交易日在本机构办公场所内组织交易,或派员到交易资产所在地的村(居)、股份社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由镇街交易所派员主持的交易活动,均视为镇级交易,相关交易信息的登记录入由镇街交易所负责。

现场竞价交易规则:若只有1名竞价人进场竞价的,由该竞价人以不低于底价的方式成交;若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进场竞价,一般按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若竞价人进场但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等方式在进场竞价人中确定竞得人,并以不低于底价的方式成交。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相关村(居)、股份社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

若资产项目未能成功交易,应按照村(居)、股份社在民主表决时同意的处理方式,可直接下浮底价10%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表决交易方案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交易竞价规则,细化开标流程,规范交易竞价环节的各项工作。

(七)交易确认

经公开竞价并现场确定竞得人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在镇街交易所办公场所内)。镇街交易所应在交易确认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三网”及“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交易结果,村(居)、股份社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村(居)、股份社公布栏公告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合同签订

自《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按照事前约定进行合同签订。如无正当理由,因竞得人的原因而未能按事前约定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的违约行为,由交易申请方取消竞得人资格和没收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报镇街交易所备案后,可重新组织资产交易。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街交易所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由村(居)、股份社负责组织的资产交易,应在镇街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在操作上可适当简化,具体如下:

(一)立项预审、民主表决通过后,由村(居)、股份社向镇街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经交易所登记备案后,由村(居)、股份社自行实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村(居)、股份社视实际需要,在标的物周边、村(居)、股份社公布栏发布交易信息不少于7天(须拍摄信息公开现场照片备案),可不在

“三网”和“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发布。自交易信息公开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交易结果发布的渠道应当与交易信息公开渠道一致。

(三)完成交易并签订合同后,村(居)、股份社需将所交易资产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交易信息发布、合同原件、交易结果公布等资料,按宗整理成册,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由村(居)、股份社负责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及农贸市场档位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现场进行外,其他资产应在本村(居)或股份社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六章 资料提交

第二十三条

村(居)、股份社申请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已加盖村(居)或股份社印章的相关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二)村(居)、股份社组织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镇街交易所已备案且未发生变更的,可免);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草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有竞价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交易所或村(居)、股份社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价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竞价的受托人要持委托人出具的有效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缴存交易保证金的回执凭证;

(三)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的总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回执凭证进行核对。

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个资产交易项目,对未能成功竞得的竞价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成立由农业、国土、规划、财税、环运、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镇(街)参照组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管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履行职责,负责本村(居)、股份社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时,村(居)、股份社应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代表、村(居)民或股东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等不少于3人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进入交易现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易会场的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居)、股份社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行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现场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街交易所或村(居)、股份社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资产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活动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委员会、所属镇(街)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村(居)、股份社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区、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

督各村(居)、股份社集体资产台账的动态管理,以及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民主议事活动。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居)、股份社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励、提出罢免建议等处理;存在违纪行为的,由镇(街)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资产交易的;

(二)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资产交易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交易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由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落实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

理实施细则,并指导村(居)、股份社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农改[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teniu.cc文章-http://www.teniu.cc/teniu.cc帮您找文章]

每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社员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农办是县、镇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经联社、经济社在镇农办的监督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和运作,依法、科学、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领导、监督机构,理顺与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7人,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套人员,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财务帐目。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应及时列清明细造册登记,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要及时清还,超过30天要由会计入帐。原则上不得个人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第九条超过1万元的基建工程,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公开投标,投标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基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图纸、合同、预(决)算表、工程验收证明等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帐务处理。

第十条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

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每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联社研究决定;超过1万元的,要报镇农办审查,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资产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发包给本社社员或社外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时,应订立书面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其职责是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签订,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对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都要先报农办审查同意后才能签订。

第十五条所有承包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耕地、鱼塘的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实需要超过五年期的,由社员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承包期内,未经社员或社员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不得延长承包期。

第十七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集体公共利益,违背民主议定原则,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压价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承包合同,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有权确认为无效合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干部的报酬坚持与集体经济纯收入和基层干部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年初由镇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报酬方案。经联社级干部报酬由镇人民政府核批后发放,经济社级干部报酬由村支委、村委核批后发放。

第十九条禁止经联社、经济社干部用集体资金为个人购买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商业保险等。严禁用集体资金进行上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不按期交纳集体资产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归还,原物不能归还的,应

作价偿还;损坏集体资产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现行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徇私舞弊发包、出租和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经联社、经济社可根据本

办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论通过后向群众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镇农办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XX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样式)

编号:[2012](经联社/经济社简称)第 号

我(经联社/经济社)拟将位于 的(物业/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委托**区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特制订交易方案如下:

一、资产情况

1、交易资产类型:(集体建设用地/物业/农用地/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2、交易资产座落位置:.3、交易资产面积:.4、交易资产的数量:.5、交易资产的用途(证载用途):(农业/商业/工业/建设/居住)。

6、交易资产的现状:(承包/租赁/闲置/自用)。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方式:(出租/出让/发包)。

(二)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现场举牌竞价)。

(三)行业要求:.(四)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五)租金/转让款/承包款、竞投保证金、合同履行保证金、1、起租价/转让底价/投包底价: 元/ ·月,合计: 元/ ·年;

2、租金递增方式:.3、租金按(月/季/年)收取,每(月/季/年)日前交付当(月/季/年)租金;

4、竞投保证金为¥ 元(大写:),在竞投会举办当日以现金/现金支票形式缴纳/在竞投会举办前 日以现金/转账/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5、合同履行保证金为¥ 元(大写:),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竞得人竞得物业后竞投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六)租赁/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免租期/基建期: 月。

(七)合同的签订: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三、其他

(一)交易场地:.(二)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综合实力评分)(且原租户优先)原则。

(三)**区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XX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及附件制作的竞投文件,由(经联社/经济社)的村民代表及理财小组成员审议、核准,并加盖 公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负责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注:

1、本方案所有空格应如实填写,如没有该项内容的,请在空格中填写“无”.2、本交易方案一式四份,镇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申请单位各存一份,申请单位公示一份。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