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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6576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09:38: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市房委会[2005]3号

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驻乌各单位:

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以来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和自治区最近批准调整的住房补贴相关标准,我市重新修订了《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我市住房货币补贴试行基准标准从每平方米310元调整为480元。自2005年开始,凡试行范围内的单位,均按新的住房补贴试行基准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已经按老标准核发补贴的离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2005年1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正高级技术职务按厅(局)级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务按县处级标准执行;中级技术职务按科级标准执行。自2005年7月12日新房改[2005]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凡试行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均按新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此前已经计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不作调整。

三、根据乌政办〔2004〕55号文件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的规定,我市2005年住房贴发放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10年的在职无房职工。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补贴 细则 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 2005年11月1日印

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统一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下,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补贴面积标准

第三条《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

(一)未以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及军队公有住房,下同)的;

(二)未以房改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未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

(四)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买商品房或经济运用房的;

(五)未领取国家(单位)的住房补助或住房补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的;

(六)已退出以规定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

(七)个人自建住房(不含划拨土地)及以市场租金租住住房的;

(八)依法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

(九)其它自行解决住房的。

第四条《办法》所称“未达标职工”是指:

夫妻一方(含一方在异地)在单位已享受优惠购房、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直管公房及资助购房或以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但现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五条《办法》所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指职工本人职级对应的应享受的补贴面积。

(一)试行范围内事业单位中有技术职称且受聘的专业技术干部,正高级技术职务按照厅(局)级住房面积标准;副高级技术职务按县处级住房面积标准;中级技术职务按照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

(二)夫妻双方职级不同的,分别按照其职级应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三)行政机关中有技术职称的干部统一按公务员职务序列和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章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已购(租)公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楼道和阳台面积(下同)。

下列住房面积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一)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以其建筑面积为准。如建筑面积不明确的按使用面积乘 1. 333的系数。

(二)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高层住房、复式住房)的,现住房面积以新房产证标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章 优惠购房政策与住房补贴政策的衔接

第七条试点单位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现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八条对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房改政策夺占住房的行为,必须按照房改政策认真负责地做好清退工作,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逾期不退的,经查实后,由市房委办会同纪检监察、产籍部门吊销违纪职工多占住房的产权证,由原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回。

第九条试点单位在自查自纠后,对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现住房座落、现住房面积及补贴面积情况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的监督。无误后,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章 职工住房补贴专户设立与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十条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到市住房委员会资金科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补贴对象建立住房补贴专户(离退休职工除外)。

第十一条职工一次性补贴额和按月补贴额的计算:

(一)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额=(实际工龄÷300月× 480元+5.94元×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额=(实际工龄÷300月×480元+5.94元×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

(三)无房新职工按月补贴额=月工资基数×0.15

(四)未达标老职工按月补贴额=工资基数×0.15×(1—现住房面积÷补贴面积标准)

(五)在职职工实际工龄(月)=2004年12月—参加工作年月

离退休职工实际工龄(月)=离退休年月—参加工作年月

住房货币补贴中实际工龄最高按30O月计算,超过300月按300月计算;不足300月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六)在职职工及1995年(含1995年)后离退休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参加工作年份

职工月工资基数按《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审批

第十二条发放职工一次性补贴审批程序:

(一)补贴申请。住房补贴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率补贴发放的书面申请。

(二)补贴对象的确认。单位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计算职工住房补贴额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三)补贴审批。单位需持职工住房补贴报告、职工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未达标职工房产证及复印件、职级证书、聘书复印件、职称证书、相关补贴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变动文件报市房委办审批。

(四)补贴核拨。单位持市房委办审批手续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单位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由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划转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单位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五)补贴兑付。符合支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兑付。

第十三条职工按月补贴审批程序:

(一)补贴申请。住房补贴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发放的书面申请。

(二)补贴对象的确认。单位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三)补贴审批与核拨。单位根据当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和未达标老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的情况,填写相关补贴清册,报市房委办审批后到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核拨手续。

(四)职工调整工资后,应于调整工资的次月凭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按月住房职工按月补贴变更清册》,到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核拨手续。

第七章 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调出本市的;

(四)因故被辞退、除名、开除等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

(五)在职期间死亡的。

第十五条支取住房补贴程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

(一)拟购房职工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直接将职工购房所需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售房(产权)单位。

(二)出国定居、调出本市的职工凭出国定居有效证明文件、调动手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支取。

(三)因故被辞退、除名、开除等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凭有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支取或划拨。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凭死亡证件或公安部门开具的销户证明,公证书、继承人或受赠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采用轮候制,按照优先原则确定以下发放顺序:

(一)离退休职工;

(二)无房职工;

(三)新职工;

(四)工龄满25年以上的住房面积未达标在职者职工;

(五)工龄满25年以下的住房面积未达标在职职工;

(六)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务级别、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住房差额补贴;

(七)按工龄长短依此类推。

第八章 住房制、贴的变更与调整

第十七条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在本市内调动的,原单位应从办理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全额转入调入单位为该职工设立的补贴帐户;并将该职工已发的补贴状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中的住房档案。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状况,结合单位实际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的,原单位应从办理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状况经房委办审定后,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中的住房档案。已计发的住房制、贴由职工凭调动手续和住房档案办理转移或提取。

第二十条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因故被辞退、除名、开除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所发住房补贴状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中的住房档案。如该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应将其已计发的住房补贴转补贴。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职工家庭在整个房改过程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分配政策,不得一方领取住房补贴,另一方参加优惠购房、福利租房、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二条自建私有住房的职工,如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计发全额补贴;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按补贴额的8 0%计发。

第二十三条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有住房且已领取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如其退出所租公房的;可在下年度预算经费中补齐全额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职工家庭购买房改房或用标准租金租住公房期间离婚的,仍按离异前所住房改房或租住公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别核定双方的住房补贴;离异后,无房一方又分公房的,住房补贴面积和并计算,不足部分享受差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购买现住房取得全部产权且离婚前双方享受差额补贴的,离婚后各自按原标准发放住房差额补贴。

第二十六条全额发放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以单身购买了房改房的,应停止发放补贴,退回已发住房补贴。如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按各自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重新计发差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参加社会统筹代发退休费的职工,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八条离退休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且当时未作其它安置(已发安置费的除外)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我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因伤、病、残等原因提前退休,工作不满25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其实际工龄一次性计发。

第三十条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精神,在 1999年 1月1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无房或未达标的老职工,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按《办法人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办理支取手续。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乌国税办〔2011〕135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乌鲁木齐市 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0〕3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请各局对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2010〕49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关于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10〕28号)第三条的规定,在申报前随时进行备案。备案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大、中专毕业户口复印件;

3、大、中专毕业证复印件;

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货物和劳务

税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3年4月5日印发 打字:赵静岩校对:所得税管理处符敏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办 公 厅 文 件

市党办发〔2009〕14号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乌鲁木齐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关于乌鲁木齐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3日

关于乌鲁木齐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3年我市召开了第七次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根据《乌鲁木齐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级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5年举行一次。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今年8月前将召开乌鲁木齐市第八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对2003年以来我市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为切实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大力弘扬先进事迹,推广先进经验,号召全市各族干部群众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建功立业。

二、评选范围、原则和名额

评选范围:2003年以来,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 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牧民、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各阶层的优秀分子。“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党群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

评选原则: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艰苦行业和岗位,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兼顾各行各业,必须是群众公认、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原则上不再评选。

评选名额: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100名。劳动模范名额分配原则是,一线干部职工(含农民工)不低于55%,科技人员不低于30%,企业负责人不高于10%,其他人员5%。其中,女职工不低于30%,少数民族不低于23%。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勇于创新,在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展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勤劳致富或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为培养造就“四有”新人,弘扬时代主旋律,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五)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首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办法

评选工作要采取自下而上推荐和自上而下审查的方法进行,严格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和推荐,做到好中选优。被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是职工的,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盖章;是农牧民的,要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盖章;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节能减排不达标或存在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现象的企业(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须经市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审计部门签署意见。

各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推荐人选后,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和有关情况,在全系统范围进行比较和筛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党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对推荐对象进行首次公示。公示无异意后,将推荐人选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上报市第八次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选工作实施步骤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领导组织我市第八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全市各基层单位在今年3月31日前按照推荐评选程序、办法,将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三)全市各部门和各单位在今年4月30日前完成本系统、本部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比较、筛选、评审、确定,并在本系统、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初步公示。同时,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的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以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正式上报市第八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四)5月1日至6月1日,市第八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统和单位推荐报送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考察审核。

(五)6月10日至20日,大会筹备委员会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评选和初步考察审核情况。

(六)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审核决定情况,7月前通过新闻媒体把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面向社会公示一周。

(七)公示无异意后,市委、市人民政府正式召开市第八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向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表彰大会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第八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

任:任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成丽娴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党组副

书记、主席

袁宝新

副市长

员:姚

市委副秘书长

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仁俊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建章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铁成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魏列佳

市文明办主任

张新平

乌昌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奚永生

市经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市商务局(粮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彭小平

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斯地克·牙生

市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局党组书

记、副局长

陈红瑛

市科技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马伊磊

市建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张亚南

市农牧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田

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艾克拜尔·吐尔洪

市人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朱文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李长江

团市委党组书记、团市委书记 阿米娜·克里木

市妇联党组副书记、主席 艾则孜·吉利力

市总工会副主席

大会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李铁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艾则孜·吉利力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联系电话:2824001、2821813、2327849。

七、有关要求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是5年一次的市级表彰活动,是全市各族干部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确保表彰活动圆满完成。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宣传这次表彰大会的目的、意义,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用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影响和带动全社会,掀起一个学先进、赶先进、作先进的热潮,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主题词:表彰先进

评选工作

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

通知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2009年3月3日印发

共印:汉文265份

第四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公积金委〔2007〕1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已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修订稿),并报2007年4月16日召开的第8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04年4月东公积金委[200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4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职工符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根据不同提取类型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购房(销售)发票。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以上四种情形持相关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出购房总价或建筑造价,并应在购房合同生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住房已建好领取《房地产权证》)壹年内办理提取。此外,购买商品住房未领《房地产权证》的,提取购房合同或交易登记证明书批准当月余额;已领《房地产权证》的,提取发证当月余额。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分期付款合同分期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当月余额。属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其安置房屋需由被拆迁人补充资金的。提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使用划款证明及付款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被拆迁人支付的补充资金。

(二)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证。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

(五)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六)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七)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无此证明的,可提供相关发票)、报建证明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八)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户口职工提交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收据或单位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市

社保局核发)、医药费用发票。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暂停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再行办理。

四、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一次办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止。租住本市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自第一次办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不再租住本市住房止。

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应证件原件外,还应提交复印件。

七、单位或其他人员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单位证明或委托书及身份证等。

八、职工因非住房规定用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需由法院判决后出具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法律文书,方可办理提取。

九、单位不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核准盖章手续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自督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单位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核准提取,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核准办理提取手续。

十、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一)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将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并盖章;

(三)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四)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第五篇: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拟文稿纸

乌鲁木齐市 财政局

乌发改费[200 ]号打印2000份

签发:审稿:拟稿人:张策

票据领购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2010《收费许可证》《财政

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关注社会民生,为我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0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66号)的要求,我市开展 2010《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领购证》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审验《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范围

㈠ 凡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㈡ 凡持有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市属单位。

(三)米东区、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的审验工作由各区、县经发委、财政局共同负责。

(四)除米东区、乌县、达坂城区以外的各区财政局购买票据的单位参加年审,表格须先由各区审核盖章后报年审办公室。

二、年审时间、地点:

㈠时间:2011年2月28日开始至4月29日结束(各年审单位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表二)。

㈡地点:新疆益天洋商务酒店五楼(原人民饭店),地址:民主路177号,人民电影院、和平都会之间。

㈢联系电话:2月25日前:市发改委 4659941、4659942,市财政局 2831277,2月28日-4月29日:市发改委:2936666转526、528、529、530、532,房间,市财政局:2936666转531、533房间。

三、年审要求

㈠请各单位认真阅读2010《收费许可证》审验须知(附表一),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审登记表(详见附表三)一式两份,如填报单位需留存,请自行复印存档。如本单位所设的收费项目无法按表内所设项目填写,可按该

收费项目的实际名称填报。

㈡请持有《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单位,按规定填写“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票据领购证》年审表”(详见附表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票据年审办公室。

㈢参审单位必须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财政票据领购证》、2010部门决算报表、总帐、明细帐和收款收据。

㈣各年审单位先进行《财政票据领购证》及票据使用情况年审,审验通过经财政部门加盖“同意年审”章后,再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㈤米东区、乌县、达坂城区审验换证工作结束后于4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报年审工作总结。

㈥望各单位接通知后积极做好年审换证准备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按时参加年审。逾期年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一2010《收费许可证》审验须知

二、2010乌鲁木齐市《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安排表

三、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审登记表

四、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财政票据领购证》年审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许可证年审通知

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存档。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月19日印发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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