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印花税
纳税指南:
关于印花税缴纳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收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称为合同的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帐簿的立帐簿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包括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X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X适用税额标准
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由纳税义务人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合同在签订时、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营业帐簿在启用时、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已经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减税、免税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二篇:印花税
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的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三、税收优惠
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具体包括: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四、纳税环节和纳税办法
(一)纳税环节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办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五、违反税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22种合同无须贴花
2009-7-8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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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
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
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
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第三篇:印花税
一.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包括财产所有权(包括股票)、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三.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具体指:
1、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四.缴纳方法
1、一般纳税方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交纳税款。贴花后应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2、简化纳税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规定了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
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资金账簿、大宗货物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凭证,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代扣税款汇总缴纳。
3、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年。五.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是,有些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的计税依据:计税数量
1.购销合同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中承揽收入的金额。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合计为合同应贴印花;未分别记载的,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4.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六。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七.免税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八.印花税票:印花税票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种。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2%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九.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一、比例税率
分为四档1‰、0.5 ‰、0.3 ‰、0.05 ‰和1 ‰。按比例税率征收的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1‰。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为0.5 ‰。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0.3 ‰。
4、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 ‰。
第四篇: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8]37号
成文日期:1988-12-
31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号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注意,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税收规定
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三)广告合同、印刷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
保险公司为了业务拓展需要,在各种媒体投放广告;为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印刷大量的保单、宣传材料;为了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购置、建造、装修、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用品、促销品。上述业务签订的广告合同和印刷合同应以“加工承揽合同”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购置办公场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租赁合同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购销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四)账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时,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 “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以后如果其“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其他账簿则按件贴花5元即可。
(五)其他
保险公司需要就其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
二、免税保险合同范围
(一)农牧业保险免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少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二)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02号)曾对1989、1990两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另有《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又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根据该文规定,免税现已到期。因此,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另外,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计算印花税时,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不征税保险合同
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第五篇: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纳税凭证:购销、加工、建设勘察、建筑安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档
现行印花税实行的比例税率有四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另外,规定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时间: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印花税减免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