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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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桂发[2004]12号
林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1997年实现了基本绿化广西的战略目标,全区现有森林面积98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41.33%(不含灌木),森林蓄积量4亿多立方米,累计提供木材1亿多立方米。生态状况有了很大好转,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产业化经营扎实推进。但是,我区森林整体生态功能不强,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严峻,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林业产业规模小,效益不高;林业管理体制转轨缓慢,机制不活;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与落后的林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国际环境政策和国际公约对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实现我区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共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林业必须跨越式发展
1、林业跨越式发展是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重要基础和重要条件。林业承担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满足社会对林产品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需要有良好的森林生态条件作基础,有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来支撑。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在建设速度和质量上的新跨越,是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切实加强林业工作,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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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在经济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支柱地位。采取超常规的发展模式加快林业发展,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使林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3]9号文件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加强生态建设、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为重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优势,优化结构,突出特色,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兴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基本原则。
至坚持全区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
至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至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至坚持分类经营与分区管理相结合。
至坚持全面发展与突出特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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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至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至坚持发展公有制林业与非公有制林业相结合。
至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坚持开拓创新。
至坚持城市林业与乡村林业协调发展。
至坚持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
4、目标任务。以重点生态工程和产业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实施林业发展“三步走”战略,加强生态建设,加快发展林业产业,提高生态效益,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和林业职工收入水平。力争到201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6%以上,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主要江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岩溶石山区石漠化得到有效遏制,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到202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重点区域的生态问题基本解决,全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实现山川秀美,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全国林业强省;到2050年,使我区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55%以上,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业产业更加发达,基本实现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目标。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和森林质量;必须加强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基地建设,加速发展以林产工业为主体的林业产业;必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必须加大投入力度,深入实施科教兴林,强化依法治林,调动社会各方面加快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由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办林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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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六大生态工程,促进两个提高,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
5、扎实推进以六大工程为主体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公益林保护工程。认真抓好当前国家在我区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补偿问题。创新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推行公益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护承包责任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提高管护水平和公益林质量。
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重点抓好主要江河源头及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和石山地区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在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确保实现生态目标的前提下,结合林业产业发展,大力营造各种名特优新经济林,落实对退耕农民的有关补偿政策,切实解决好退耕农民的生计问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
努力抓好重点区域防护林工程。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营造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护岸护堤护库等功能的防护林,构建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解决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问题;营造防浪护堤红树林、防风固沙林、农田林网防护林等,构建沿海防护林体系,保障沿海地区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积极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程。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对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濒危珍稀物种的抢救性保护,规范对野生动植物驯养、培育、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和制度,落实自然保护区界线,明确管护职责,实行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共管,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群众实行异地安置,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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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石山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行封山育林、荒山造林、退耕还林、林草结合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同步实施,并结合地头水相建设、砌墙保土、小流域治理和实行生态移民,恢复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构建良好的岩溶生态系统。
继续抓好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程。农村生态能源建设以沼气建设为主体,实行分类指导。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推广养殖一活气一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推广沼气池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的综合配套模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推广生态家园型建设模式,把沼气池建设与改厨、改厕、改(猪、牛)圈、改路、改水结合起来,有条件的村屯、农户要与旧房改造、新房新村建设、庭院绿化美化、村容村貌整治结合起来,实现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家居环境清洁美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
6、实行点线面相结合,全面提高城乡绿化水平。深入实施绿色工程,加强城市林业建设和乡村绿化建设。把城市林业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城镇生态系统。以城市、建制镇、村庄绿化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为“点”,以铁路、公路干道两旁和江河两岸、沿海基干林带建设为“线”,以连片营造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基地建设为“面”,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增强城乡林业生态系统功能,建设自然、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
7、抓好森林分类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公益林以封山育林为主、人工造林为辅,对布局不合理、结构不稳定、功能不齐全的林分,实行补植、套种、改造,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功能强的森林生态系统。在优化公益林功能的前提下,对非禁伐公益林实行适度抚育间伐,适度开发利用林下资源,提高森林经营效益。商品林以人工造林为主,实行基地化建设、集约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以规模化促进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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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两大基地,打造八大支柱产业,构建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8、大力发展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坚持发展乡上树种与引进外来树种相结合,新造林和改造培育现有林并重,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满足林产工业迅速发展的原料需求。桂东、桂中、桂南经济区重点发展以速生按、良种松、竹子等为主的林浆纸、林板和松脂两用工业原料林;桂北、桂西经济区重点发展良种松、竹子和乡土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采取公司与农户合作或租赁等方式,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形成以大基地带动大企业,大企业推进大产业的新格局。商品用材林基地经营者要从有利于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依法取得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土地经营权。
9、全面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基地。积极开展经济林良种选育、繁育和优良品种引进工作,推进品种改良,优化品种结构。积极采用经济林丰产栽培技术,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快低产林改造步伐,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名特优新经济林示范基地,全面提高经济林的产量、质量和效益。抓好八角、玉桂等特色经济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绿色林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名牌战略,增强经济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0、努力构建以八大支柱产业为骨干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林浆纸产业。充分发挥我区森林资源优势,在沿海地区建立集原料林培育、制浆造纸、产品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林浆纸企业。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工业原料林基地。鼓励以产权为纽带,组建林浆纸现代企业集团。制定优惠政策,加速林浆纸一体化进程,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林浆纸产业的重要基地。
加快发展木材综合加工产业。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珍贵用材林和人造板资源,大力发展家具制造业和装饰业,延长人造板加工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积极而有选择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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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国际家具制造产业转移,提高家具设计水平,打造家具品牌,在全区建立若干个各具特色的大型家具生产工业园区。在沿海林浆纸项目区外,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森林采伐剩余物,积极稳妥地发展人造板加工业,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减少森林资源消耗。人造板加工要合理布局,规模发展。
大力发展以松香和天然香料等精深加工为主的林产化工业。广泛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改造力度,实现林化产品由初级加工到精深加工、由单一产品向系列产品、由中间产品向终端产品的转变。重点发展壮大一批大型林产化工企业,打造松香、松节油、茴油、桂油、茶油精深加工产品名牌,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
加快发展竹藤加工产业。把竹藤加工业作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来抓。在采取分散加工、集中收购等经营模式的同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大型竹藤加工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竹藤加工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水平。拓宽竹藤加工领域,研发以日用工艺品为主的竹藤精深加工系列产品,扩大出口,增加创汇。
积极发展森林食品、林下药材等林副特产品加工业。选择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大的林副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扶持一批木本油料、木本果品、森林蔬菜、林下药材和食用菌等林副特产品加工企业,采取公司加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模式,走贸工林、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抓好森林食品加工、贮藏和保鲜,推行森林食品认证,培育森林食品市场,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速培育森林生态旅游产业。将森林公园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纳入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发展规划,重点建设一批环境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品位较高的森林公园。加强资源保护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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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景点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生态旅游精品景区、景点和线路。积极开发具有少数民族浓郁风情的森林生态旅游商品,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产业。
加快发展花卉产业。充分挖掘野生花卉资源潜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特优新品种,积极引进、选育、推广新品种,培育名贵花卉,打造花卉品牌。抓好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花卉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工厂化。加强对花卉产业的扶持和引导,理顺花卉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若干个大型花卉交易中心,为加快发展花卉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鼓励依法开发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培育野生动物资源,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抓紧研究制定野生动物及产品标记、经营、定期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的规范化管理。
11、加快建立大型林产品流通市场。对现有林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改造,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林产品经营企业联合,组建林产品贸易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业主投资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建设若干个大型林产品流通中心,以大流通促进林业产业大发展。
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新活力
12、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人工商品林采伐、流通管理制度。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特点和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以实现最佳生态效益为目标,按照公益事业进行严格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模式,以市场调节为主,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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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放宽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而进行低产林改造和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指标,应尽量予以满足。进一步放宽对走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的采伐管理。
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的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部分半成品凭证运输的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废除木材由林业部门独家收购的制度,鼓励木同所有制的木材经营主体参与木材收购,实行木材产销直接见面,拓宽林农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13、落实林业产权政策,稳定林地经营权。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了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依法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加快退耕还林和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新增林木和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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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方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14、加快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特别是向生产经营大户流转,提高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严禁强迫流转和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或借流转之名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实行规模经营。
推进国家、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林地使用者必须在2年内完成绿化。各种经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对已经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依法流转,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绿化的,将林地收回归集体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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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对因流转而发生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培育多层次、多门类的活立木市场,建立产权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
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对非公有制林业与公有制林业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和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和从事林业建设,鼓励林场职工大力发展自营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收购、控股、兼并、租赁、承包、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林业改革。对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整体拍卖,改造为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的国有林业企业,可采取托管的办法由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托管的,可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16、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林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的规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高林业的对外开放水平。充分发挥我区作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的有利条件,建立一批大型林产品加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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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企业,扩大林产品出口。鼓励有实力的林业企业和个人,利用我区先进的林业技术和产业优势发展海外林业,加快发展开放型林业经济。
17、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全面推进以分类经营为主线的各项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把生态区位重要、主要承担公益林培育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把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好、主要从事商品林和其他产业经营较好的国有林场,划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实行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商品经营型林场,要改制为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国有林场开展场外合作造林、合作经营,或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行业界限,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组建联合体,实现规模经营。剥离国有林场承担的社会职能,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六、加强政策扶持,为林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8、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当增加林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并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要安排林业公共管理支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公益型事业单位经费和林业基础性建设、公益林业建设投资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及林业产业项目,实行适当扶持。在以工代赈等财政性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贫困地区林业工程建设。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干林业产业开发项目。对贫困国有林场、苗圃及自然保护区中的贫困人口,实行财政扶助解困,抓好自然保护区移民安置工作。要确保中央、自治区安排的财政性林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要求配套的林业工程投资按规定比例同步到位。对各县(市)在1987一1997年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中形成的银行贷款等债务,要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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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区分不同性质,分类处理;属于公益造林贷款的,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财政或林业育林基金预算中安排分期偿还,或争取金融部门给予停息挂帐。
19、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基础,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补偿基金。把尚未列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按事权范围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抓紧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对公益林实行分级补偿和管理。
20、减轻林业经营者的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而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解决。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不合理收费,取消地级市及地级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自行出台的一切有关林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收费。今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林业收费政策,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出台有关林业的收费政策。
21、加强林业建设的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实行林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优先发放林业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同时财政安排开发补助资金,并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林业鼓励性项目的政策性贷款,由各级财政实行贴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进程,依法推行林木抵押贷款办法,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加大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七、实施科教兴林,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22、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林业科技进步。加大林业科技投入,抓好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市(县、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科学研究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利用高新技术,力争在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乡土珍贵用材林的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技术及石漠化综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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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治理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加强林木新品种审定及保护工作,强化苗木的生产和管理。加大林纸、林板加工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高松香、天然香料、木本油料等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加强森林资源、森林生态、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病虫害动态监测与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森林资源和生态监测与评价体系。应用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林业”进程,实现林业管理的网络化、数字化和精确化。
23、完善林业标准化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林业科技示范网络和科技推广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提高林业科技贡献率。建立健全森林和林业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重点建立和完善名特优新林木良种、造林技术以及林产化工、木材加工等生产技术和产品标准,并强化标准实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应用和转化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以及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发,创办林业科技型企业,促进林业与科技的紧密结合。
24、加强林业人才培养和使用,建立科研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实行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培养和引进相结合,为林业科研、工程管理、行政管理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林业人才交流和智力引进,鼓励留学人员学成回广西服务,加快培养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和优势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改革用人制度,搞活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建立林业科技贡献奖制度,对在林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
八、强化依法治林,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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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完善地方林业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林业法规,研究制定林业生态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等方面的地方林业法规政策,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6、普及林业法制教育。健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机制,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林业法律法规,加强公民的林业法制和生态道德教育,切实增强公民的林业法制意识,提高林业法制化管理水平,为加快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7、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林地。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重大灾害性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输入、输出管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坚持抓好森林防火,加大林火监测和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28、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加强对林业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林业管理知识培训,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廉政高效的林业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林业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制度,建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九、切实加强领导,为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29、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fi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实行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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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目标管理,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0、加强林业机构建设。按照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管理队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顺各级林政、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完善各级林业科研、森林资源监测、调查规划、种苗管理、技术推广、山林纠纷调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机制。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职能和作用。
31、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其他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绿化事业。要将全民义务植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为核心,不断丰富义务植树内容,提高植树实效。义务植树实行属地管理,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部门和单位绿化分工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林业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全区各族人民,积极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我区林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4年4月22日 桂发[2004]1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了全面阐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区社会生产力,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破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努力营造民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平等竞争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
3、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非限制类项目,不需要政府审批。开放基础设施的投资领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垃圾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辖区内城际铁路线等城市设施,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取得建设或经营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科技领域及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出口加工业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民间资本可出资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按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电信、教育、卫生、旅游、社会中介、文化娱乐及全民体育健身等社会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通过向民间资本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等形式,形成国有资本退出的新通道。
鼓励民间资本收购地方铁路、交通设施、城市设施的经营权。对政府投资建成运营并有收益的地方铁路、公路、城市设施等,将其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加快资金回收投入新项目建设。
4、放宽注册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允许其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简化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自治区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除重污染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
三、对鼓励类产业和领域给予扶持
5、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社会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1992年以来的净资产中划出15%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经费资助的项目,企业所在市也应视本级财力状况给予资金支持。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专利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60%以上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出资创建或与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设的工业性试验基地、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农产品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除可获得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外,由企业所在市按国家或自治区对该项目支持资金的比例,对项目资金缺口部分予以支持。
6、支持发展优势传统制造业。积极引导区内外民间资本购并国有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我区传统产业。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与创业培训等补贴。
7、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各级政府安排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一步整合和集中使用,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给予同等支持。
引导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鼓励发展各类民营经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进一步改善农产
品流通环境,在全国农产品绿色通道尚未建成以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非重点县贫困村建立原料生产(或加工)基地,以及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发展农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发给区域性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
8、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的流通型民营企业,以及进入各类园区、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深加工产品扩大出口。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产品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它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9、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从2004年7月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的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所在市人民政府分别再给予不低于上述奖额50%的奖励。
10、鼓励和扶持特殊群体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相关税项。
四、在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加强财税的扶持力度。坚决贯彻公共财政和国民待遇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和税收政策,在扶持对象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支持条件的都一视同仁。自治区每年安排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建设。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科技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对新办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从其转制之日起,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执行。
12、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每年用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占当年担保总额的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企业间自愿组织互助基金会等互保联保形式。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成长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完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积极为民营企业服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质)押取得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14、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加快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利用区外产权交易市场,为我区企业资产重组和招商引资开辟常设的、有效的交易平台。
15、在建设用地(用海)方面给予支持。对民间资本投资工业、采矿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用地(用海),实行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凡进入我区规划管理的各类园区的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实行自治区公示的最高限价;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民营企业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的,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民营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按自治区、市管理权限调剂安排。在征地拆迁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
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自愿、依法的原则,允许以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兴办企业,联合办校;允许以出租为目的建厂房、教学楼和外来员工宿舍及学生公寓等。
五、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素质
16、引导民营企业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力。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为公司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推动民营企业向以产权为纽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方向发展。建立完善人才、成果和专利信息网络,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的服务平合。引导民营企业发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企业间的联合协作,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拓展市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标准化的质量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广泛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CMM、CE、FDA、UL、COS等国际标准认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提供科技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
17、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宪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资源环保、产品质量、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库”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库建设。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恪守诚信原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遵纪守法、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六、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18、优化政务环境。自治区成立民营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各级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下移,以服务公示和限时办结为突破口,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推进民营经济的快
速、健康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必须向社会公示。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首办部门负责制。公安、外事部门对民营企业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出国指导、办理证照等服务。修改、废止或调整现行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理对各类企业的收费、年检等事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部门不得再设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制定和规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城管等市场执法行为准则,严格职业准入条件。自治区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侵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对重大投资项目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典型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查处破坏我区投资环境的案件和违规人员,实行限时反馈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投资投诉中心不定期地组织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建立重大政策征询预告制度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价格政策、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政务信息披露制度。
19、优化人才环境。民营企业充分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主引进聘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属于高层次人才的,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职称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待遇。制定优惠政策,允许和支持党政机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通过辞职、兼职等方式到民营企业工作。加快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服务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各地可根据需要,为人桂创业的各类高中级人员安居创造条件。
20、优化市场环境。加大整治市场秩序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和欺行霸市等行为。严禁行业垄断,企业经营需要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一律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商品。
21、优化法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收益。不准无故检查和进行其他有碍于企业生产的活动;不准任何形式的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强制性订阅报刊等;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无故停电、断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治保护环境。
22、优化舆论环境。各级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宣传报道,形成谁发展、谁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人为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良行为和落后管理方式进行舆论监督。
23、注意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工商业联合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以及民营经济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党委、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及其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作为民营经济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加快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管理队伍。
2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及其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和发展党员工作,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和维权活动。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认真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安排工作,引导他们努力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民营经济的优秀人物列入各级政府表彰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25、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22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7]35号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1997-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
(境)人员和
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桂政发〔1997〕35号)
各地、市、县,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各委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1993〕11号)下发执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有些情况已发生了变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对我区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严格管理,进一步完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审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和审批下列出国(境)事项。
(一)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参加的团组出国(境),分别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先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征得我驻外使馆同意,再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自治区副省级领导干部率经贸团组出访越南,分别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备案。
(三)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境)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四)正、副厅级干部及其参加的团组出国(境),根据其任务的性质分别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由以上审核部门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五)因公临时赴澳门地区的团组,仍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除经贸活动团组外,其他团组须先征得澳门工委同意后,方可出具任务批件。如今后中央和国务院有新的规定再作调整。
(六)凡派往国(境)外常驻(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等)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上,确因工作需要,需办理多次往返国(境)外人员,属副厅级以上干部,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干部,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厅级干部持多次往返证件每一次出境返回后,均应即填写统一印制的表格报区组织部备案。
(七)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为我区国(境)外培训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员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项目计划须在上一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批准计划内单项事宜仍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呈报国家外专局核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八)广西自筹经费派遣出国(境)进修、留学的人员,由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批准方案内派遣的人员,凭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二、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办理、审批的出国(境)事项。
(一)授权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我区城市活动、友好访问以及其他有关外事、参加国际会议、讲学、合作研究、学者访问、文化艺术交流、旅游促销等业务活动和各种渠道短期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任教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
(二)授权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本部门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和团组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事项。各地、市(除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外)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含工贸企业)和有边贸经营权企业,经国务院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和外经贸部批准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以及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验收设备、参展、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组成的经贸活动团组,属地、市和区直管理范围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
(三)授权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本部门组织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活动团组事项。各地、市(除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外)科委组团从事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活动和经批准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以上授权审批部门为其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和编号的出访来访专用章。
(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事项。以上各市自行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
(五)委托柳州、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分别由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
(六)凭祥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科级以下(含科级)经贸人员临时因公赴越南事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
三、三、已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手续,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或借用单位办理,按有关程序报批;已经离、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境)手续由原所在单位按程序报批;其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对方邀请出国(境)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属正、副厅级干部需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四、四、各地、市和区直各厅(局)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市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作满6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书面委托上述地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应聘或自行到上述地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我区人员的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地区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外地人员到我区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和凭祥市工作的人员出国(境)事项,亦按此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五、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在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不以公职、不从事公务活动的外国正、副省级人员来访,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可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如邀请到我区非对外开放地区的,需征得广西军区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在审批部门批准后,应速将被邀请人员的情况报告当地国家安全机关。
六、六、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各申报单位的请示报文要如实写明出国(境)理由、任务和计划方案以及出访时间、停留时间和途经国家(或地区);出国(境)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和职称、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开支情况等;同时相关的附件要齐备(包括出访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邀请函电及准确的中文译件)。如呈报材料不完备,影响审批程序,承办和审批部门有权退回重新办理。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手续外,一般不需要再另办理审查手续,与出国(境)任务一并审批。但在获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属正、副厅级干部需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正处级干部则向其有审查审批权的主管人事部门备案(无审查审批权的区直单位向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凡派驻国(境)外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干部(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科级以下干部外)的审查事项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
七、七、上述有审批权的部门,应根据授权和分工行使审批权限,并切实负起职责,严格程序,照章办事,把好审批关,在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时,应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不予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须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到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安全防谍教育;出国(境)团组外出归来,须在1周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原审批机关,并抄送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授权审批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国(境)团组(人员)收取审批费用或其他名目的手续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限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收回其审批权。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半年将审批材料整理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归档(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每季度书面报告审批情况)。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综合全区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每半年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
八、八、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以及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经营机电产品外贸进出口公司、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已确认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简化手续和对外派遣劳务人员出国(境)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九、我区人员因公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厅字〔1997〕20号)办理。但属副厅级以上干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要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十、十、过去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十一、十一、本通知解释权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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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发[1999]24号 【发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1999-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1999年8月26日桂发〔1999〕2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提出了1999-2000年扶贫攻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进一步明确2000年底以前,要基本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一、我区扶贫开发的形势和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带领各族人民为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贫困地区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贫困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区未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底的2100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256万人,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从69%下降到6%。我区扶贫开发的巨大成就,是实施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通过扶贫开发,使绝大多数贫困农民长期以来渴望吃饱穿暖变成了现实,为进一步摆脱贫困奔小康奠定了基础,极大地鼓舞了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区扶贫开发工作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绩,主要是历届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指导扶贫开发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开放式扶贫的转变,实行就地开发与异地开发相结合;制定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贫困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扶贫投入,并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以特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采取部门包村、干部包户、对口单位帮扶等形式,举全社会之力进行扶贫攻坚;坚持苦干实干、艰苦奋斗,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落后面貌。
我区扶贫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1999-2000年的扶贫攻坚任务仍十分艰巨。一是全区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仍很大,人口素质低,有的聚居在自然条件恶劣,资源贫乏的大石山区、边远山区和水库库区,有的呈插花状态分布在全区各地。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其难度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二是当前扶贫攻坚面临首有效需求不足的经济环境,农副产品价格较低,制约了农民的收入。三是初步解决温饱的农民群众,由于生产生活条件没有根本改变,遇到自然灾害容易返贫。四是要巩固扶贫成果,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更需要长期艰苦的奋斗。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政治的、战略的高度把扶贫开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全区扶贫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二、1999-2000年我区扶贫攻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1234610”农村工作思路,以解决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发展种养业、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一起抓,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严要求,扎扎实实地完成我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二)扶贫攻坚目标:
1999年底基本解决全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前一年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到今年底,全区贫困县和特困村要全部达到自治区扶贫验收标准;全区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占农村人口比例要降到4%以下。除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和一部分生活在自然环境十分恶劣,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温饱的人口外,其余农村贫困人口要基本解决温饱问题。
2000年抓好扶贫攻坚扫尾工作,巩固扶贫成果,降低返贫率,提高已解决温饱的质量,并研究制定今后扶贫开发的规划。
实现1999-2000年的扶贫攻坚目标,不管任务多么艰巨,时间多么紧迫,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坚决完成“八七”扶贫攻坚任务。
三、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扶贫攻坚任务落实到村到户
坚持扶贫到村到户是夺取扶贫攻坚全胜的关键。当前,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呈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只要明确扶持对象,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扶持到村到户,就能保证扶贫工作的有效性。
为确保扶贫攻坚任务落实到村到户,一要对贫困村和贫困户作进一步全面核实,建档立卡,明确扶持对象。二要坚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扶贫,即所有的贫困村都要有帮扶的领导和单位,所有的贫困户都要有干部帮扶。包括扶贫要按扶贫验收标准开展工作,缺什么补什么;包户扶贫主要是抓好农民增收,建立严格的包扶责任制。三要落实资金、项目和各项服务工作。到1999年底,各地区、地级市要对本地确定未解决温饱的村、屯和农户进行认真的调查总结,为2000年的扶贫攻坚扫尾和巩固扶贫成果作好准备。
四、四、以发展种养业为主,千方百计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
发展种养业是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有效解决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的可靠途径。1999-2000年要集中资金,按照贫困户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条件,充分 和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三田”建设,帮助贫困农户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养项目。科技部门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贫困村、贫困户,传授科技知识,推广良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扶贫开发的科技含量。要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搞活流通,确保农民增收。
发展种养业,增加贫困人口收入,重点是要抓好小额信贷扶贫。小额信贷扶贫是资金到户率高,资金还贷率高,项目成功率高的一种有效的扶贫到户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小额信贷扶贫作为解决群众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的重要措施抓实抓好。推行小额信贷的县(市)、乡(镇),要按规定配齐和稳定扶贫总社、分社的专职工作人员及专职信贷员。要充分发挥各级小额信贷协调办公室的作用,抓好入社农户的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小额信贷扶贫方式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规范运作,确保完成小额信贷扶贫任务。
在发展种养业的同时,要继续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劳务输出。实施世界银行扶贫贷款项目的县,要加大工作力度,狠抓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区贫困人口增加收入。
五、五、继续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改善贫困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基础条件。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的契机,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大力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6件实事的实施。1999年底,要基本实现行政村通汽车、通电、通广播电视,改善村级小学办学、村级卫生医疗条件,完成人畜饮水扫尾工程。2000年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以大石山区地头水柜建设和坡改梯为主的基础农田建设。兴建地头水柜,是大石山区进一步解决缺粮问题,发展多种经营,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要把兴建要头水柜与坡改梯、地改田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1999年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作好规划,2000年要在大石山区打一场地头水柜建设大会战,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每个贫困户建有2亩左右稳产高产农田,有效地巩固温饱成果。
(三)大力实施生态扶贫工程。大石山区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大力发展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增加群众收入的林木;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广沼气和节柴灶,减少林木消耗量,不断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
六、六、全面完成异地安置任务,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对大石山区部分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异地安置,是我区扶贫攻坚的一项重大举措。1999年要全面完成1993-1999年自治区下达的25万特困群众的异地安置任务。迁出、迁入地政府一定要把异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解除搬迁农户的后顾之忧。要及时为搬迁户办好户口,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保证搬迁户有长期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要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路通、水通、电通和有小学、有医疗室,使异地安置群众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同时,要抓好主导产业,推进产业化经营。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实现安置点的可持续发展。
七、七、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
1999-2000年,除管好用好中央分配给我区的各项扶贫资金外,要通过各种渠道增加扶贫攻坚投入。各地、市、县要根据扶贫攻坚的要求,努力增加扶贫投入,区定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要在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2%的资金用于扶贫攻坚。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资金和项目也要向贫困乡、贫困村倾斜。要加强到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广泛发动社会筹措资金,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使利用外资扶贫工作有新的突破。
扶贫资金无论是来自何种渠道,都必须围绕解决贫困人口温饱这个中心,统筹安排,配套使用。要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自治区掌握的各项扶贫资金,每年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项目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有关部门按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地、市、县。继续实行任务、责任、资金、权力“四到县”。自治区、地、市、县要按中央要求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保证财政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修田造地,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科技培训和推广农村实用技术。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乡村道路建设。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开展种养业。世界银行扶贫贷款及配套资金要用于规定的扶贫项目。
要严格扶贫资金投向,从1999年起,坚决禁止使用扶贫资金上一般的工业项目。不允许使用扶贫资金搞与解决群众温饱无关的项目。不允许拿财政扶贫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更不准挪用扶贫资金去发放干部职工工资。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在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不准上浮利率。各级财政、计划、扶贫、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不管是谁、那个部门,都要依法从严查处。
八、八、坚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攻坚工作
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解决温饱问题,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美德,动员全社会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自治区、地、市直属机关各单位要继续派出工作队驻乡包扶贫困村,县(市)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派出人员包扶贫困村;各部门、各行各业要积极开展行业扶贫,把加快贫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本部门、本行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挥各自优势扶贫帮困,多为贫困地区办实事、办好事。1999-2000年的社会扶贫要围绕解决群众温饱这个中心,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种养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组织好劳务输出,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科技、卫生水平。
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决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广东帮扶我区的各项工作,组织好区内对口帮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努力把东西扶贫协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九、九、全面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的素质,积极推动贫困地区科技进步
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的重要保证。要把科技扶贫摆在重要地位,使扶贫开发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
贫困地区要在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科技成果上有新的突破。要继续实施科技扶贫计划,在良种繁育、农作物高产栽培、果树优化种植、畜牧业规模饲养、渔业开发、科学节水灌溉、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方面,全面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贫困地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投资少、见效快、农民容易掌握的实用技术,要加快推广。各地、市、县要在贫困乡、贫困村抓好一批种养先进技术示范村、示范户;要鼓励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到贫困地区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要选派科技副职、科教人员到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工作。
要围绕扶贫开发项目和主导产业,认真制定好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培训活动。要充分发挥农村文化技术学校的作用,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管理、营销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圩日实用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及时解决贫困农户在种养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要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帮助群众转变观念,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根据贫困地区的需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要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搞好卫生扶贫,建好村级医疗卫生室,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防治地方病。要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切实维护贫困地区社会稳定。
十、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
坚持党政一把手扶贫工作责任制。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县、乡的党政一把手,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抓扶贫开发,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促、亲自检查。1999年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扶贫验收标准,对各地、市、县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并把解决群众温饱作为考核地、市、县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
继续实行各部门的扶贫工作责任制。扶贫开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开发计划和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和督促检查。人畜饮水工程、地头水柜建设由水利部门实施;村级道路建设由交通部门实施;行政村通电建设由计划部门牵头,水利、电力部门实施;贫困村学校(含异地安置点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实施;行政村通广播电视由广播电视部门实施;卫生扶贫由卫生部门实施;生态扶贫由林业部门实施;科技扶贫由科技部门实施;小额信贷由扶贫、农行、妇联等部门实施;残联部门要认真实施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移民部门(含水利部门移民办)要努力解决库区移民的温饱问题;民委(民族局)要加大力度配合抓好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计生部门要坚持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统计部门要做好贫困情况的监测和有关数据的统计;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要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为扶贫开发多作贡献。
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培养选拔村级干部。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重视、支持扶贫开发部门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按中央要求,继续保持各级扶贫开发部门的稳定,做到机构不撤,队伍不散,人员不少,力度不减。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表现出色、成绩显著的农村基层干部,要给予表彰。
扶贫开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完成这项历史任务的一个阶段性胜利。解决温饱不等于脱贫,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并不意味着扶贫开发工作的结果。消除贫困,缩小地区差距,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历史时期。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扶贫开发长期作战的思想,开拓进取,锲而不舍,苦干实干,为完成我区扶贫攻坚任务、巩固扶贫成果、实现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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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跨越式发展
加强精细化管理 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在这里我首先对县教育局领导给我这次汇报工作和向同志们学习的机会表示感谢!下面我将我校在精细化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一简要汇报。我汇报的题目是《加强精细化管理 实现跨越式发展》。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及学区关于学校精细化管理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我们认真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抓精细化管理的各个细节,重视精细化管理的实施过程,在精细化管理中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地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实现“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管事凭效果,管人凭考核”的管理目标。
我校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严抓细节,整治校园环境。由我总牵头协调,高志勇、丁海英校长共同负责校园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层领导和各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我们把校园分成室外卫生区、教室、各功能室、办公用房和学生宿舍五大块。每一块都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室外卫生区由丁海英校长负责,教室由高志勇校长负责,各功能室由张彦岭校长负责,办公用房由徐尚周负责,学生宿舍由丁海英校长、路彦宏负责。我们规定了整治环境的时间,每天7:50 1
——8:10分。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评分标准,按照标准每天上午九点前进行统一检查评比,评比记录作为分包责任人和班级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在这里我着重介绍一下我校的学生宿舍,现在学生宿舍窗明几净,床铺平整有序,宿舍内空气清新,受到学生家长的好评。学生宿舍由宿舍长按人数分成3——5个值日小组,每天打扫两次,由班主任、值班教师督促,宿舍长负责安排。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学校成立宿舍卫生检查小组,每周两次联查,还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评比后全校公布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班级考核和班主任、值班教师绩效的主要依据。
我们在保持第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第二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2月——2012年3月)防微杜渐打造平安和谐校园。我们严抓细防,把校园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抓,学校成立了校园安全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张彦岭校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班主任为成员,从
1、签订安全责任书。
2、排查安全隐患
3、清查学生往返校。
4、实行24小时无缝隙管理。
5、开展安全逃生演练。
6、组织校园、路口值班“巡逻”。狠抓学校安全,打造平安和谐校园。我们把3月12日——3月16日确定为安全教育周,开展了“五个一”活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进行一次师生矛盾纠纷大排查、进行一次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大清查、召开一次安全教育班会、召开一次安全教育全体师生会。
各位领导同志们,虽然我们在学校精细化管理方面做个大量的工作,但与局领导的要求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今后将按照局领导的要求,认真学习兄弟单位的经验,继续努力,查找不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田付村中学
20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