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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告知书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0-9344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4 12:25: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申请工伤认定告知书

申请工伤认定告知书

一、工伤认定责任机关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外市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事故伤害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及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职工受伤后的全身照片(包含面部及受伤部位);

(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两名以上证人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加盖出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部分样表可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teniu.cc),也可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科领取。

三、承办部门及工伤认定申报地点

渝北区承办部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渝北区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二楼215办公室),联系电话:67811515,QQ群:290945119

第二篇: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单位)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同志,您好!

您来我局申请办理工伤认定,请认真阅读此告知书并予配合:

一、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2、工伤认定申报表、呈报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两人以上,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伤(亡)者劳动合同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6、伤(亡)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伤者出院记录、疾病初诊诊断证明、病历(原件、复印件);亡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患职业病的应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8、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须提供:上下班作息时间表;职工考勤记录;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社区或村委会证明;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9、单位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委托书;

以上材料均要以A4纸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时限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我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及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服务承诺:您提交了完整的资料后,我们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欢迎监督。

受理地址:仪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区西园路8号,新仪征市中学东大门旁)

联系电话:0514—83421994

第三篇: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最新修订第586号)第三章第十八条及《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单位报告或个人申请;

4、单位2个人以上证明;

5、诊断书、住院病志(加盖病案室红章);

6、属交通事故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

7、个人申报,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篇:工伤认定告知书(范文模版)

关于工伤告知书

同志:

欢迎您加入润鑫大家庭,我们有义务告知您关于工伤的如下事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职工工伤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因工伤的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国家药品名录规定的公费用药,自费用药部分不予报销。

(2)陪护人员规定:工伤住院期间无法自理,由受伤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陪护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

(3)生活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市级医院生活费30元/天,县级医院20元/天。

(4)交通费:职工复查期间,除无行走能力患者外,交通工具报销标准均凭公共汽车票据报销。

(5)伤残津贴:凭伤残认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6)医疗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被告知人签字:

日期:

第五篇: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告知书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

2.职工受伤害时或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它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如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受伤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2号文件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申报必须报《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

6.两个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通常为工友)的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或者其它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

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

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

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

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8.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工会介绍信;

9.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内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按告知书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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