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衡阳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工作通用规程
衡阳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工作通用规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须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县(市)区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拟变更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非招标采购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人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通用规程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工作规程
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单位采购实际如实准确编报年度采购预算。
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在年度采购预算内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资金安排申报采购计划,并提出拟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理由,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应报送详细的采购清单;工程项目应同时报送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有政府发布价格信息的货物采购也应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三、审批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业务支出科室应对采购预算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签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批复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投标供应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五)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办理委托事宜。采购人应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采购,签具委托代理协议,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宜。
五、成立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委派代表,应当出具授权书。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谈判小组确认。
七、邀请供应商。采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应于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变更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可以邀请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两家供应商,继续参与竞争性谈判。
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设定;其特定资格条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
八、交纳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应按不超过项目预算2%交纳保证金。
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十、组织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价格或最终方案结果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应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交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十一、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于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最后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二、成交结果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和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三、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十四、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于采购项目完成后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十五、档案归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文件,期限为十五年,并报送财政监督部门一份。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通用规程执行。其中:
一、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式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属于
(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相关情况,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确定成交价格。
第八条 询价采购工作规程
通用规程参照竞争性谈判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程各条款文本统一按《细则》制发的样板格式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文发日起执行。
第二篇:宁波市政府采购招标范本
投标单位(盖章):
政府采购报价清单
采购编号:
采购项目: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__年__月__日
以上封面内容
报价须知
各投标商:
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对市城建档案馆摄像及非编设备项目实施公开采购,为顺利实施本次公开政府采购,请各供应商仔细阅读“报价须知”和“采购货物报价清单”。
一、投标书投送时间:__月__日上午9:30时前,以密封方式送达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中山西路19号市财税大楼14楼),逾期送达的恕不接受。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认真阅读《政府采购报价清单》的有关栏目,必须在“投标响应”栏作出明确填报,与招标栏相同的须填写“符合”;有涂改的,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废标。
三、报价单均须写明交货期,并写明报价小计、合计。
四、投标报价单按原件规定格式填报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否则视为废标。
五、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承诺优惠条件和售后服务。对未作出售后服务承诺的,将视为废标!
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交纳5000元的投标保证金(现金、支票、汇票),供应商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作履约保证金。
七、投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八、合同签定: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合同;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技术指标提供货物。
九、供应商中标后,采购方可对各种货物在数量上有少量变动(不超过中标总价的10%)。
十、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
位验收合格,在“商品交验单”上签字盖章后,由市财政国库部门一次性结清合同金额。
十一、市政府采购中心在__月__日前将中标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未中标的供应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二、投标书的组成:
1、政府采购报价清单封面
2、投标函(附件一);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二);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采购货物报价清单;
6、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
十三、投标书附件资料资质证明材料等由投标商自行组织。
附:《采购货物报价清单》品目1-2共2页。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年__月__日
采购货物报价清单
采购编号:NBZFCG2002057G
品目:1
采购项目品牌采购要求投标响应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期
型号及技术指标型号及技术指标小计
供应商(盖章):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采购货物报价清单
采购编号:
品目:2
采购项目品牌采购要求投标响应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期
型号及技术指标型号及技术指标小计
供应商(盖章):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一
(一)投标函: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
货物进行投标。为此:
1、提供报价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
a.投标书正本1份,副本4份;
b.投标书附件资料5份
2、投标货物的总投标价为(大写):元整人民币。
3、保证遵守报价须知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4、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署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6、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有效。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二: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
日期:
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电话:
第三篇: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六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或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四)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谈判文件应当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九)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谈判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符合关于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
谈判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采购项目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若按上述时限规定进行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缩短时限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资格性审查。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进行谈判,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对非标准定制商品及非通用服务等无法明确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其它评分法进行评定。采取其它评分法进行评定的谈判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成员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
(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谈判方法和标准;
(4)谈判记录和谈判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谈判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
第二十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
第二十一条 谈判开始后,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谈判开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况。
谈判结束后,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第三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依据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内容一般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作出承诺;
(三)询价采购文件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询价采购的评定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而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询价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询价小组成员;
(2)询价文件;
(3)询价记录和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询价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第三十四条 在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充分市场调查或专家论证等材料,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还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开展谈判;
(三)确定成交事项。
第四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成立有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第四十二条 成交事项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制采购报告,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过程记录;
(三)谈判结果简述;
(四)其他。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式申请批复、采购报告、合同拟定条款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六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五十一条 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斥性内容的;
(三)允许不符合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四)采购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的;
(六)不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七)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参与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谈判、询价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第五十四条 参与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
(五)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第五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没收其保证金,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提交的响应性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六条 采购小组成员的违法违规处罚,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违反规定审批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招标采购
招标阶段及内容:(2)如果不能确切拟定或最后拟定条件,或采购的服务
1.招标 相当复杂,可采用征求建议书、邀请建议书、两阶段
招标是业主根据已经确定的项目建议书,提出招招标、竞争性谈判、设计竞赛等方式;(3)聘用专家提供
标采购项目的条件,向潜在的承建方发出投标邀请的咨询、研究、监理等服务,这种方式更侧重对专家知行为。招标是招标单位与监理方共同合作的行为。这识、技能、经验方面的考虑。在招标方式确定后,监一阶段经历的步骤主要有:确定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理方应协助业主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并对招标件,确定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过程的组织提出建议。
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招标方式的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业主组织。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2.投标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投标是指投标单位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业主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投标单位进行的工作包括: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
投送标书等。
3.开标
开标是业主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业主方组织
进行,监理方履行监督职责,还须邀请投标方代表参
加。在这一阶段,开标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逐
一检查每份标书封套的完整性,然后开封进行唱标。
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记要。
4.评标
评标是业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监理方的配
合下,对所有的标书进行评审和评比的行为。评标由
业主方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业主和监理方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评审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
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
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
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
告等。
5.决标
决标也即授予合同,是业主决定中标单位的行为。
决标是业主的单独行为,但须和监理方一起进行裁决,但监理要保证其过程是公正的。在这一阶段,业主所
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单位,通知中标单位其投标
已经被接受,向中标单位发中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单位,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授予合同
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
由招标单位将合同授予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中
标单位签署合同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业主和承
建方双方对标书的中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标书签订正式合同。为保
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的承建方还应向业主
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担保金。
招标方式的确定和招标方式:
(1)如果可以拟定详细的条件,而且服务的性质允许采
用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篇:采购物流工作规程
采购物流工作规程
编号:QI/CG0
1一、目的规范物资采购工作涉及的物流环节作业和公司自有车辆的规范使用。
二、适用范围
物资供应公司采购员、物流单证员、车辆调度员、货车司机。
三、工作规程
1、采购部提前1天填发用车申请单,内容部分需明确提货名称、规格型号、件数或重量、提货详细地点、联系人信息。
2、物流部车辆调度员收到用车申请单后,仔细审核用车申请单中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如有疑问立即与采购部填发人员沟通补正。
3、物流部车辆调度员根据收集的用车需求,结合采购货物的重量、尺寸、属性、地理位置、紧急程度进行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公司自有物流车辆。
4、物流部车辆调度员开具派车单,内容部分需明确提货名称、规格型号、件数或重量、提货详细地点、联系人信息等所需信息。
5、司机将派车单第二联交予门卫,门卫在登记车辆公里数后放行车辆。司机按照派车任务到达目的地接货。司机在接收货物时需对照派车单上的提货信息进行比对,确保不漏提、多提、错提情况的发生。司机提货时需拿回供应商出具的发货单。
6、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司机将供应商发货单其中一联连同物资
一并交予库房等待报检,另一联发货单交予相应的采购员。
7、司机需在派车单上记录当天出车产生的停车费等费用,并在次周一将本周的派车单全部交予车辆调度员存档。
8、9、车辆调度员需按照车辆登记各个车辆每天的出车内容。涉及进口采购物资的,结合贸易术语、货物属性、体积、重量、进行综合分析,从现有的物流供应商中选择最优的承运商和运输方式,确定运价和运输周期。如涉及总运费2000元以上的或者使用新的物流供应商,需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进口业务涉及国际运输段的,物流单证员需提前向部门经理报告,由部门经理安排询价和筛选国际货运代理。
10、物流单证员需跟踪进口货物到港情况,准备清关所需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木质包装处理证明、报关/报检委托书、已背书的提单或抽单委托书、进口物资的申报要素信息等交予口岸代理办理清关手续。
11、进口物资办完清关手续后,物流单证员安排物流部车辆调度员办理提货或通知货运代理送货上门。
12、物流单证员及时收回进口报关单、确认清关费用,安排付款。
13、物流单证员统计进口物资情况报表,保存相关单证。
附件一国内采购物流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国际采购物流工作流程图
国内采购物流工作流程图
国际采购物流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