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州外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好的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快我州特色优势资源开发步伐,推动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适用本优惠政策。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州内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并经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固定资产形成总量的。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和省上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采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 产业导向:生态保护建设;旅游产业开发;文化产业保护与开发;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特种种养殖业、高科技农(牧)业、山野珍品开发加工;中藏药材规模种植和精深加工;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及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民族特需用品加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证券和保险机构等金融项目;以及国家和州县鼓励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章 财政税收
第五条 旅游业、农牧业和工业项目,可纳入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和财政贴息范围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落实国家补助资金。
第六条 工业项目(含农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所得税入库后,按税收种类分级入库后,由受益级财政按30%安排奖励性资金拨付给投资者。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提高到50%。
第七条 投资农畜产品、中藏药品生产基地建设和投资开发荒山、荒坡的项目,自收益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将上缴的税收全额拨付给投资者。
第八条 旅游文化项目(包括三星级及以上宾馆),自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入库的30%,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给投资者。第九条 凡创建园区以及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税收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给投资者。
第十条 外来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在我州领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投入占总资产的30%以上的,除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外,个人所得税由受益级财政拨付纳税人。
第十一条 所有由收益级财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应在本级财政监督下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或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二条 园区土地。在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凡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所需土地出让金足额上缴,并提留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上缴金额后,从同级财政受益额中安排90%;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安排60%;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安排30%。同级财政安排的土地收益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原则上全部用于企业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收的行政规费予以全免。项目业主在拿到园区土地使用证后,必须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则由同级政府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凡生产型、加工型农牧业建设项目占用草山、林地、耕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租赁协议,并在县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性土地。新办旅游、商贸、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大项目土地,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州县市国土部门将项目用地列入年度计划,在报批土地手续后优先供地。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信贷政策和满足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 在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且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法规的,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一半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甘南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章 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 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户口可落在企业所在的县市,人事关系可落在州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长的人员,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聘用单位办理转接手续,并转报企业所在县市社保机构,享受与本地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前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自到我州工作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补办“三项保险”,享受保险待遇,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州内大中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兴办民营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在自己承担社保和医保缴费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在本单位的档案、社保和医保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社保体制并轨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社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州内大中专毕业生到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就业,在非公企业和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中就业的州内大中专毕业生,在计算工龄和职称评定方面可享受州内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来我州经商办企业的,根据工商部门证明,其就医和子女入学及户籍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照顾。
第六章 行政收费
第二十三条 外来客商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收国家、省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所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工本费,以及代收国家、省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所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上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最低限额收取。第二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开办手续费,除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他收费在州县市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费制”管理。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为客商提供的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审批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保证外来投资者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生活环境、政策环境。健全对投资软环境的评价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企业使用的办公厂房或设施可以采用租借的方式获得,租金一律减免。
第三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律在州县市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在项目手续齐备,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需州县市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从受理到办结时限为6个有效工作日。需转报省上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也应在该工作时限内办理完转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州县市监察局设立甘南州外来客商投诉保护中心,负责查处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引荐人),由州委、州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限额以上的法人代表授予荣誉称号。特别优秀的企业法人代表可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州县市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为公益事业项目捐资价值50万元以上者,随本人意愿,可以以企业名称或捐资者本人及其亲属姓名命名该项目。
第三十四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五条 对申办创建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的投资者,只要具备基本条件,工商部门就可以先登记发证,后补办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讯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国家规定优先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上述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一企一议,一事一策。
第四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可制定本县市具体招商引资政策。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甘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吸引州外投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优势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自治条例》,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及以旅游业为主的三产类项目的投资者,而且税务关系在自治州境内的,在执行国家、省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州投资的,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对外商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投资方式。投资者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 资。具体为:
1、合资、合作、独资;
2、参股、控股、联营、兼 并、收购、租赁、承包;
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技术转让;
4、世界贸易组织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三条、产业导向。
1、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
2、特种种养殖业及高科技农业和农副产品、畜产品深加工;
3、中藏药材规模种植和深加工;
4、生态环境保护;
5、市场建设;
6、矿产资源开发;
7、旅游业开发;
8、能源建设及高耗能无污染工业;
9、交通、通讯设施建设;
10、城镇配套设施建设;
11、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
12、国家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工业项目(含农畜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的30%,由受益财政拨付给投资者,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助资金,其中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可提高到50%。
第五条、农业项目。投资农畜产品、中藏药材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及投资开发荒山、荒坡200亩以上的项目,自有收益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将上缴的税收全额拨付给投资者,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助资金。
第七条、凡创建园区以及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税收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返还。
第八条、凡在自治州境内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旅游业项目,均可纳入国家西部开发项目和省财政贴息范围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落实资金,但争取的国家投资资金必须转化为同级政府的股份。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工业项目。在园区内的产业用地,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的,县、市及乡人民政府可无偿提供土地5亩,每增加100万元可得到无偿划拨土地1亩,无偿提供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若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市及乡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应收的土地规费全免,但项目业主在拿到园区土地后必须3个月内开工建设,若逾期则县、市及乡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农业项目。在农牧业用地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可依据与农牧户租赁协议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最长承包经营期限可达30年。
第十一条、旅游项目。在旅游风景区开发各类旅游业项目和度假村,享受工业项目的土地政策。兴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县内应收的土地规费全免。
第十二条、对企业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以低于成本价得到的土地不提供土地证,也不得折价入股、抵押和出租。
第十三条、凡生产型、加工型项目占用草山、耕地的,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土地可以作价入股。高新技术项目、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四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已办理完相应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即可。
第十五条、在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部门将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十六条、经企业申请,甘南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可以为需要贷款的企业提供相当于总投资额40%的贷款,但其前提条件是该项目必须完成总投资额一半。
第五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引进短缺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和培养方式限制。
第十八条、凡引进的人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九条、凡引进短缺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凭报到证即可办理就业手续,补建人事档案,办理户口关系。
第二十条、创办独资企业贡献突出的,由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同子女可一起调入或者随迁我州,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给办理城镇户口。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对调入企业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并给予3万元以上安家费。上述人员中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由用人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的安家费。
第二十三条、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户口可落在企业所在的县(市),人事关系可落在州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四条、建立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外来投资企业调入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长的人员,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由接受单位办理转接手续,并转报企业所在县(市)社保机构,享受与本地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前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自到我州工作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补办三项保险,享受保险待遇,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州内大中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兴办民营企业和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在自己承担社
保和医保缴费的前提下,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在本单位的档案、社保和医保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社保体制并轨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行政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州内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七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二十八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九条、外来投资企业的各项开办手续费,除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费外,其他收费按州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的规定》(州政办发[2004]152号)实行“一费制”管理。
第七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三十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国有资产及财产转移等。保证外来投资者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生活环境、政策环境。健全对投资软环境的评价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服务方式及内容。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手续一律简化,由州招商局承担办理和转报工作,及时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法规和政策、投资环境、投资方向、项目推荐等咨询服务。在项目手续齐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并由州审批的项目,其从立项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限要求为6个工作日,需转报省审批的项目也应在该工作时限内办理完转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监督及投诉机构。甘南州外来客商投诉保护中心设在州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间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作出决策,对软硬环境的政策性协调,监督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国家规定优先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外来投资企业控股的,可以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
第八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按《甘南州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设荣誉奖。对外来投资企业限额以上的法人代表授予甘南州荣誉市民称号,特别优秀的企业法人经法定程序可推选为州“两会”代表,或聘为政府“经济特别顾问”。对为某项公益事业项目捐资价值达50万元以上者,若本人同意可以捐资者本人或亲属名字命名该项目。
第三十六条、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待有效益后,州政府可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各级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九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现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有招收、招聘、辞退、解雇职工的自主权。除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外,其他内部员工管理制度、福利待遇办法等自行制定,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均简化审批程序,登记机关不再索要验资证明,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四十条、简化个体办照手续,除国家规定提供专项审批文件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业外,其它行业只要本人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对申办创建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的投资者,只要具备基本条件、工商部门就可以先登记发照,后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的期限最短为10年。
第四十三条、外来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在我州领办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其投入占总资产的30%以上的,除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外,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
第四十四条、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
第四十五条、凡来州内经商办企业的,根据工商部门证明,其就医和子女入学及户籍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照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执行双重标准。
第四十六条、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上述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企一议,一事一定。
第四十九条、在本优惠政策公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外来投资企业,按照原《甘南州鼓励内外资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州委发[2003]18号)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本政策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柏字„2010‟18号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0年9月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
(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 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并奖励耕地占用税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全额奖励,农民补偿费用从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逐年返还。
(三)国内外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国外专利、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的证件为准),其奖励条件可低于本条
(一)、(二)款所定投资额度。
(四)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以最低价出让给新办企业。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 3 予更大优惠,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产业拉动作用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事一议”的条件。
第六条 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路、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 信贷帮扶政策
(一)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予以信贷倾斜。
(二)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
第八条 优质服务政策
对投资企业采取“保姆式”的服务办法,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引荐单位、政法部门、纪检部门、银行负责分包,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一口对外。对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充分发挥我县环境举报电话(7712346)的作用。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商务局和项目办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县商务局、项目办对项目的固定资 4 产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三)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此政策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政策
(一)引资认定。引资人是指在第一时间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由引资人提出申请,引进外资额由县商务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引进内资额由县商务局、项目办负责审核确认。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引资人提供如下资料: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奖励标准。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0.3%提取奖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兑现。在项目投资额达到协议的承诺后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放。
(四)激励措施。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项目投产后连续二年纳税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财政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放弃物质奖励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五)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引进单位和引进人。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0年9月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中共柏乡县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100份)
第四篇:甘南州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南州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甘南州旅游局信息中心 | 添加时间:2009-08-05 | 点击:
212 次 | 作者:本站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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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州招商引资工作有序发展,不断强化项目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使用于我州各单位、企业和组织与州外的企业、组织和自然人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各类开发与经营项目。
2、州招商局是全州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和服务协调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州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发布、推介、促进、统计和督查;负责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提出和筛选
3、州招商局负责制定全州招商引资规划和招商引资计划,并提出考核计划指标,由州政府同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4、招商引资项目由州、县(市)有关单位、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提出。所提出项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有利于发挥我州资源优势,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5、全州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是:荒山治理、植树种草、草原建设、草场改良等生态建设项目;特色农副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山野珍品精、深加工项目;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流域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太阳能、风能开发建设项目;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产品开发、经营项目;中、藏药种植基地建设及新产品研制与开发项目;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矿产勘探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公益类建设和企业产权转让项目等。
6、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企业或法人负责做好准备向外推介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具备招商推介条件。
7、州招商局及时将各县(市)、州直各单位、企业或法人上报的项目汇总后,召集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筛选,列入全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并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三、招商引资项目的推介、洽谈、履约
8、要根据项目的自身特点,重点论证好建设条件、效益分析和风险回避等项目要素。
9、州招商局负责将具备对外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格式整理成中英文项目册和电子文本,利用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外发布推介。
10、对有接洽意向或已进入接洽状态的招商项目,项目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跟踪全程服务,并向州、县(市)招商局提供投资方的详细资料和洽谈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11、对已签约的合同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提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做好项目的实施。
四、招商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
12、各县(市)、州直有关单位和企业或法人正式签约的项目合同在签约前必须上报州招商局进行核准备案,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正式签约,并统计确认为州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13、要严把项目审核关。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强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生产开发类项目,防止引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14、资源类开发项目,合同双方在权益约定中,按有关原则,应充分考虑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者权益的关系,资源所有者权益占比视具体情况定。
15、拟签约项目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规范。即: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的建设起止年限和分投资计划;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乙方不履约的,合同自行终止。通过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则合同中必须有确认中介人的合同条款。
16、由州县(市)政府部门出面签约的项目在合同生效后,州、县(市)政府要尽快确定项目业主负责实施。
五、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
17、核准签约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签约后,由州、县(市)招商局按照各自确认权限发文正式确认。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项目由州招商局确认,500万元以下的合同项目由各县(市)招商局确认。
18、对确认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严格按照州政府发[2004]152号文件精神实行“一站式”办公服务。
19、对确认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除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甘南州鼓励内外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的若干规定》(州政发[2003]1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20、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重视签约项目的促进和落实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促进和管理,提高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
21、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各项目所在县(市)或主管部门应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各县(市)和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其职责是解决合作双方在项目履约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出问题,在县(市)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应尽快形成专题报告送州招商局,由州招商局提交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2、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3、所有建成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归档管理,由州招商局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备查。
六、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
24、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审计部门对其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对通过中介人引进的项目,按《甘南州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对于政府性投入、资源所有者权益(按有关规范办法折算)等,按国有资金股权管理。
25、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后不满三年,抽调投资或企业处于停滞状态,而不再对企业进行投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原出让给乙方的土地由州、县(市)政府依法收回。
七、招商引资工作的奖惩
26、州政府对各县(市)、州直部门和企业签约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八、附则
27、本办法授权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河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造全区昌大干部职工、境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实业家为设置装备摆设河东、生长河东投入、引进和夺取资本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立异经济境遇,加速我区经济设置装备摆设和社会生长的步调,根据国度和省市有关策略,联合本区现实,特制定本优惠策略:
一、勉励投资和引进设置装备摆设的要点财产和项目:
1、农、副、畜产物加工及转移曲折增值及关联财产、产物的斥地延长项目;
2、建材加工项目;
3、化工产物的斥地进级和延长财产链的项目;
4、刷新生态境遇的项目;
5、社会公益职业、群众基础设施设置装备摆设项目;
6、其它对全区经济和社会生长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二、夺取资本周围:
1、外资;
2、策略性项目资本;
3、各样非策略性专项资本;
4、各陷阱、职业等单元向上司局限夺取的资本;
5、向上司夺取到的无息和贴息贷款。
三、优惠策略:
(一)税收
1、新办产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赞美给该企业40%用于生长;是国度高新时间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全额赞美给企业。
2、新办产业企业,自赢余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所在所得局限全额赞美给该企业用于生长,后2年按50%赞美;是省级以上高新时间项目的,5年内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全额赞美给企业。
3、新办产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置备纳税符号用度除外)、土地行使税、印花税(帐本贴花外)全额赞美给企业。
4、吞并或投资原有产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局限,享受第1、2、3款划定规矩的优惠策略。
5、新办交易、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赢余之日起,前2年征得的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赞美给该企业用于生长,后3年拨付给5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征得的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赞美给该企业,后2年赞美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城建税、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5年内赞美50%。
6、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型企业,自赢余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营业税和增值税所在分成局限的60%赞美给该企业用于生长。
7、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交易企业,自赢余之日起,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3年内赞美给该企业。
8、投资设置装备摆设专业批发市场投入行使后,投建单元筹划缴纳的所得税所在分成局限、营业税所在分成局限3年内全额赞美给投资设置装备摆设者。
(二)收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式收费项目推广优惠,需缴上司的,按最低法式收取;投资新建临蓐性项目,只收取审批手续的工本费,免收各项行政职业性收费。
(三)用地
凡来投资办企业的国内外客户均可通过租用、征用等要领取得土地行使权,土地、城建局限对外来投资的客商,推广用地和厂房房钱最高限价轨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单元人民币,境外资本按同期国度汇率折合,下同)以上的,划分享局限的规费全额赞美给企业。
(四)人才
1、对当局引进的高条理人才,根据本人条件,经交涉,在酬劳、住房、安家补助费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时间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功劳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提升高甲第专业时间职务。
2、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其本人、妃耦及未婚儿女,由有关局限照料随迁手续;对引进不齐备人事档案照料条件单元的专业时间人才,其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照料,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酬劳调度、连气儿工龄筹算、专业时间职务评审、养老金缴纳等,由区人事局限照料。
(五)糊口、临蓐保障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法式与本区住户和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等公用职业单元,在接到投资者装配维修条件后,优先调度;维修、停电、停水提前通知;教育局限马上、就近调度投资者儿女入托、入学。
四、赞美要领:
所有项目待建成投产后一次性赞美。
1、对引荐人引进的临蓐筹划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赞美法式:
(1)引进境外及国内区外独资项目的,分别按其投入固定资产局限的2%、1.5%赞美。奖金由区财务和受益单元分别担负20%、80%。
(2)引进境外及国内区外资本(囊括以摆设、时间等折价投入)设置装备摆设合伙、合作项目的,分别按引进资本造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1%给予赞美。奖金由区财务和受益单元分别担负20%、80%。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本项目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资本项目,除按以上法式赞美外,再给予引荐人突出功劳奖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本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资本项目,除按以上法式赞美外,再给予引荐人突出功劳奖10万元。奖金由受益单元担负。
(4)无法用固定资产考试的临蓐筹划性项目,按现实到位外来投资额的0.5%赞美,奖金由区财务和受益单元分别担负20%、80%。
(5)对引荐人引进的3年期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时间改造的有偿资本,按现实到位额的2‰赞美;引进无偿资本的,按现实到位额的10%给予赞美。以上奖金由受益单元担负。
2、陷阱职业单元向上司夺取的专项资本除外的其它资本,到位后财务实时全额拨付。对国度、省市调度的策略性投资项目,凡夺取资本跨越原定数额或同类区域平均水平的,由区财务按跨越局限的2%0赞美争资人;夺取到非策略性专项资本的,由区财务按夺取额的3%0赞美争资人。
3、凡夺取到用于技改、扩建、摆设更新或境遇配套项目设置装备摆设,用款期在一年以上的无息贷款,由用款单元按争资额的3% 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夺取到贴息贷款的,由用款单元按夺取额的1.5%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夺取到其它非策略性无偿投资的,由用款单元按10%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
4、凡是为企业引进新时间、新后果,经奉行后发明出取得国优、部优、省优称谓的新产物,由受益企业一次性给以赞美。赞美法式分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考试认定享受优惠待遇和兑现赞美的圭臬与要领:
无论引进临蓐性产业项目、筹划性商贸项目或基础设施设置装备摆设项目,非临蓐性、筹划
性的群众基础设施项目或社会公益职业项目,中介人须提前到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挂号。中介人曾经决定,未经项目投资者、中介人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三方同意,不得任意改造,待项目建成成效、经严格考试认定后方可按上述划定规矩举办赞美兑现。
完全实在考试圭臬和要领是:先由投资、引资、争资者本人提出申请,再由项目单元或用款单元出具招供证实,然后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陷阱关联局限的有关职员举办实地考试访问,经考试组职员严格考试相仿确认后,再报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选择妥善的办法赐与兑现。
六、本策略自颁发之日起推广,原有策略与本策略不符的,按本策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