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小文档网推荐)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跨区、县迁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7.合伙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9.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1.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营业执照正、副本。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第二篇: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范文模版)
T-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为外方的,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1-
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财产转让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是指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是指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资信证明,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11.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是指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
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合伙企业清算组、经营范围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经营范围变动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的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第三篇: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 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 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社区办公及车库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参考式样祥见《合伙协议范本》。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篇: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小编推荐)
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6】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名称变更的,且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涉及企业名称转让的,还需提交加盖转让双方企业公章的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公告;加盖公章的转让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转让方企业名称变更或企业注销的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继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继任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已申请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申请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6)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7)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8)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47】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4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支机构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4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2决定书。
4、申请变更名称或者由于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申请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还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申请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7、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8、申请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5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51】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决定书。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成员的决定。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解散、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清算人备案适用本规范。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5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分支机构设立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支机构注销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合伙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第五篇: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
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⑸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⑹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⑻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⑽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⑾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⑷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⑸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⑹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⑺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⑻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⑼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⑴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⑸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⑷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⑹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⑹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