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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70506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0 16:05: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鄞创业,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引进范围和对象

本规定所指的海外留学人才包括:

1.毕业于国外大学,并取得经我国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士以上学位,且在国外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国留学生;

2.我区急需引进的其他海外留学人才。

二、创业优惠政策

海外留学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或有关身份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海外留学人才在我区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可享受我区有关推进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属于科技型企业的,经科技局认定和评估,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于初创型科技企业,可优先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孵化企业政策,对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实际投入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为鼓励引进团队项目,每个项目团队人数在3人(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团队,每增加1人,扶持资金增加5万元,最高扶持额为30万元。

2.从企业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给予一次性补贴(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给予投入额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60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企业实际投入额以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计算依据。

3.可优先推荐各级科技计划立项,争取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给区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

(二)未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我区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和其它单项科研成果奖。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荣誉的评选;可推荐参加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评选。

(三)获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工作及生活待遇

(一)引进到我区后无个人人事档案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重新建档。凡在我区办理人事代理的,其工作生活补贴待遇,可参照《鄞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鄞人〔2007〕19号和甬鄞党〔2008〕1号文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二)海外留学人才在我区创业、工作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证明,可根据条件向人事部门申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简称《人才工作证》下同)。已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申领《外国专家证》。在国内常住或定居的海外留学人才(包括其配偶、子女),凭《人才工作证》或《外国专家证》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有效期1-5年的相关居留证件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

(三)出国前户籍不在我区,且未加入外国籍的归国留学人员,有意或已来鄞工作、创业的,凭本人有效护照、原国内户口注销地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户口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

(四)海外留学人才随迁配偶需在我区就业的,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协助推荐就业。随海外留学人才生活的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凭人事局开具的证明,由教育部门根据居住就近原则,在我区学校内优先安排,并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自行在全市有学额的公立学校择校就学,择校费由区财政补助50%。留学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参加中考的,可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五)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与来鄞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其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取得外国国籍或享有国外长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包括其随行助手、配偶),在我区创业居住期间,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证》之后,可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在我区工作、创业的,根据条件可向海关申报,对自用安家物品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已取得外国国籍或享有国外长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其在国内的合法收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外汇汇出。

(七)在鄞州区及宁波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暂无居所的,可优先租住区人才公寓。引进人员符合我区拔尖和领军人才引进范围的,其易地安家补助费,按区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八)根据海外留学人才在其专业方面的造诣,经征询本人意愿,可选择部分人员充实到专家库,参与政府的一些评审工作和外事接待工作。

四、管理和服务机构

(一)建立区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总体协调。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侨办(侨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

(二)设立海外留学人才服务中心(挂靠在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为海外留学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

(三)区财政负责安排相关资金,专项用于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区创办企业的扶持,以及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改善。

五、其他

(一)以上规定如与本区其他政策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2010/08/24 12:08 来源:浙江孵化器在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08〕13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认定

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4、《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见附1);

5、二寸照片两张;

6、海外留学人才主要工作业绩等材料证明。

程序:海外留学人员将各种资料报鄞州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在《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上盖章确认。

第三条 创办企业注册申请

海外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的,可以到区工商分局行政许可科,按已明确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

主要针对注册创办1年以上的企业。

提供资料:

1、《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书》(向承办单位索取);

2、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市级新产品说明书;

3、各项产品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专利产品须有专利证书、市级新产品须有立项文件、高新技术产品须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5、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报表。

程序:

1、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提出认定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条 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及启动经费补助申请

主要是针对注册创办1年以下,且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但未达到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和《创业计划书》复印件;

3、创业带头人(团队成员)的《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

4、《宁波市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及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5、企业具有科技含量的相关证明。

程序:

1、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属的各镇(乡)、街道提出认定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审核,公布结果。

第六条 企业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经费补贴申请

提供资料:

1、《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科技创业投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和《创业计划书》复印件;

4、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和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佐证材料;

5、创业带头人《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

6、科技型企业证明。

程序:

1、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属的各镇(乡)、街道提出认定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区科技局。

2、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审核,公布结果。

第七条 重新建档的申办

提供材料:

1、《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2、重新建档申请表(向承办单位索取);

3、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程序:用人单位将资料报鄞州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第八条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申领

提供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申请表》(向承办单位索取)(一式三份);

2、本人所持中国护照、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复印件;

3、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或出国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4、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张。

程序:用人单位将各种资料报鄞州区人事局,经初审后报省人事厅审核。

第九条 外国专家证申请

提供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向承办单位索取)一式两份;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中外文各一份;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尚未签订正式合同者须出具单位聘用证明(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聘请渠道、具体聘期、薪金待遇,并须注明正式合同待入境后签订);

6、聘用单位申请报告(须注明申请人、申请事由、申请内容、申请期限及签证地);

7、外国专家本人及随行家属护照复印件。

程序:用人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鄞州区人事局初审后,报宁波市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落户及亲属随迁申请

(一)在本地购房的

本人落户及子女、配偶、父母落户问题按已明确的规定程序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在本地无房的

提供资料:

1、教育部关于个人在外留学的证明材料;

2、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

3、原户籍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或未注销的户籍证明;

4、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者其子女户口可以在办理其本人户口时,同时进行申请。

程序: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申请

提供材料:

1、留学人员户籍证明;

2、《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

3、鄞州区房屋居住证明;

4、子女出生证明。程序: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须提前一个月,报区教育局。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子女入读申请

申办时原则上应提供的材料:

1、留学人员户籍证明;

2、《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

3、鄞州区房屋居住证明;

4、如果是转学过来的,还需提供转学证明和学籍材料。

程序:一般在每年5月上旬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子女择校费补助申请

提供材料:

1、《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

2、宁波市公立学校出具的同意就读证明;

3、子女关系证明;

4、《海外留学人才子女择校费补助申请表》(附件4)。

程序:留学人员将所需材料报区教育局。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缴费年限认定

留学人员退休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留学人员档案,对其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学习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居住期间社会保险办理

《就业证》由区就业中心承办,保险由区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和区医疗保险机构承办。

具体按已明确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

提供材料:

1、《鄞州区海外留学人才确认表》;

2、《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附件5)。

程序:用人单位将资料报鄞州区人事局。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关于推荐各级科技计划立项,争取科技项目经费,优先推荐给区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等内容,以及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的可以与区科技局联系。

关于推荐专家评审,参加人才工程以及职称方面事项的可以与区人事局联系。

关于留学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参加中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政策,具体可与区教育局联系。

关于对自用安家物品免税进口及外汇汇出等事项,可以与当地海关联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关于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

意见

皖办发〔2009〕20号

为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重在使用、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创新政策和措施,加快引进一批我省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以此带动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用人单位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来皖创新创业,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安徽崛起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分层次有计划地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省里从2009年起,用5至10年时间,根据安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创新产业的需求,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为重点,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领军人才来皖创新创业(以下简称“百人计划”)。在符合条件的我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等单位,建立10至20个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为其中符合条件者申报设立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有关部门在继续抓好各项人才引进项目的同时,要制定实施专项计划,重点引进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各市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实施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

三、引进条件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主要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到我省工作,或有意来我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引进意向协议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近两年已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也可纳入范围。

(一)基本条件。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4、我省急需和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具体条件。各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或者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2、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需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3、省属企业引进人才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4、各类园区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额的5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参照中央做法,通过专家评审和规定程序,正式纳入“百人计划”。

四、引进方式

(一)通过市场招聘引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对接,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有效形式,面向海外自主招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征集引进人才需求,编制人才需求目录,对外公开发布。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增强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依托产业和项目引进。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包括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推出一批特色项目,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建设,通过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通过加强对外联络引进。加强与海外留学学生组织、华人华侨社团和驻外使领馆的联系,为希望来皖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咨询和接洽服务,协助做好引进工作。

(四)通过中介机构和个人推荐引进。探索“以才引才”新方式,鼓励省内外专家、企业家、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内外中介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提供海外人才来皖工作、创业等方面的信息,推荐引进一批我省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推荐平台建设,有针对性地向用人单位推荐合适人选,并做好跟踪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特聘专家”制度。对通过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授予“安徽省特聘专家”称号,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证书。省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联系和服务工作。“特聘专家”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合同聘用。用人单位应与“特聘专家”签订(续签)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协议),协商确定其聘期、岗位和职务、工作要求以及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鼓励用人单位和“特聘专家”签订长期合同(协议)。“特聘专家”与用人单位的聘期结束或协商解除聘约后,可自主选择其他用人单位。“特聘专家”应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完成所承担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以及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目标任务,在科技创新创业中发挥领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实行“特聘专家”制度的具体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二)为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省内各种学术组织等,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评价和重复评价。

(三)认真落实引进人才的生活待遇。对经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其他待遇如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薪酬、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参照中央有关部委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引进的海外人才,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四)加大对引进人才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加大对人才开发工作的投入,以保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需要,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创新企业,携带科技创新项目、高新技术或产品的,参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引进我省急需和紧缺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国内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过评审,并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也可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工作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外办、团省委、省科协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在省委组织部设立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与省人才办合署办公),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进人才工作效果,总结引进人才工作,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完善工作格局。“百人计划”中,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引进人才的具体规定。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省属重点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工作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三)规范工作程序。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的具体人才需求,包括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心协力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个性化和一站式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海外高层次人才爱岗敬业、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和典型事迹,加大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激励表彰力度,努力形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大量引进、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

第三篇: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

2011-5-27上海浦东

浦府〔2011〕93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建设浦东新区国际人才高地,加快推进浦东新区“国际人才创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计划用5至10年时间,引进100名具有海外丰富从业经历、通晓国际规则和惯例、掌握核心技术、带动产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浦东新区“百人计划”)。

二、引进对象

引进人才一般是指在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获得本行业专家认可,每年在浦东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以上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实践操作经验,善于经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二)在国际知名航运企业(航运服务机构)担任高级以上管理职务、专业职务或毕业于相关国际知名院校且具有丰富航运从业经验,经营管理业绩突出,科研成果或技术经验丰富的高层次航运人才。

(三)在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软件和信息服务、新材料等九大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拥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显著,在重大专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主持或参与过大型科研项目的创新人才;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化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

(四)浦东新区其他领域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个人待遇

(一)一次性给予每位引进人才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3年内,按照浦东新区相关行业人才政策个人贡献奖励最高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三)5年内免费提供浦东新区范围内不超过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供其使用。在此基础上,再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贴。

(四)持外国护照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愿意在本市常住的,帮助办理2至5年长期居留许可。为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愿意落户上海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帮助落户上海;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积极帮助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并办理落户上海手续。

(六)引进人才可享受区域内医院特需门诊服务,享受每年一次的疗休养及健康体检待遇。

(七)引进人才子女有就学需求的,按照《浦东新区人才子女入学入园实施办法》予以妥善安排。

(八)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到浦东生活,并有就业意愿的,优先推荐其在区域内单位就业。

四、创业扶持

对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可提供以下扶持:

(一)创新浦东新区国资投资机制,设立浦东新区国有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按照企业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投入,投资期不超过4年,期满后国有资本按照约定方式退出。

(二)建立浦东新区银政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放宽中小企业审贷标准,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积极鼓励社会各类商业担保机构,为人才实施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

(三)通过浦东新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支持人才开展创业。

(四)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或区级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应的研发费用补贴。

五、创业团队支持

经认定的核心团队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给予创业团队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引进和激励优秀团队成员。

(二)3年内,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租房补贴。

(三)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及配偶、子女优先解决上海户籍,帮助协调其子女在区属学校就学。

六、申报方式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方式:(1)专家推荐。可由两位以上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等共同推荐。(2)组织推荐。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国内外大型重点企业、国内外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浦东新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团体组织等进行推荐。(3)个人自荐。

(二)创业团队人员申报方式:由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推荐,通过团队人员所在单位集中组织申报。

七、评审程序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在浦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设立评审平台,通过行业专家评审产生拟引进人选,评审结果报浦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社会公示后确定。

(二)创业团队人员的评审。经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确定。

八、附则

(一)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人才,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

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人才强市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以下简称“中央‘千人’计划”)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上海‘千人’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人才犹先发展理念,接照突出重点,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加大上海“千人计划”推进力度;坚持产业聚才、项目引才,大力引进、培育和用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坚持充分尊重、积极支持、放手使用人才,营造创新伟大、创业崇高的良好氛围,为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制高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申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人才保证。“

二、目标任务

大力实施上海”千人计划",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探索建立国际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新模式,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最具创新力、最具竞争力、最具吸引力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人才高地之一。

上海“千人计划”将用5—10年时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上海重点发展战略目标的人才需求,引进一批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争取其中一批引进人才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在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园区,建立20—30个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并争取其中一批基地建设成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支持人才基地进行更加大胆的体制机制探索,将有关投融资、股权激励、成果转化等方面政策在人才基地先行先试,营造宽松环境,把基地建设成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最能发挥作用、最能产生效益的“人才特区”。继续发挥现有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作用,形成分层分类的优秀人才引进、培育平台。

对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授予“上海特聘专家”称号,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联系的专家范围。

三、引进对象

(一)引进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在本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4、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过程中紧缺急需的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主要是三个方面:

1、依托重大专项、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创新创业基地等,重点引进并支持一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

2、聚焦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引进和支持千批掌握核心技术,擅长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和知识产权运作,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重点引进和支持一批具有优异的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管理业绩,擅长培育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科技担保领军人才和团队。

3、围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重点引进和支持-批国际金融、航运、贸易、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及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文化艺术大师、创意人才。

符合上述标准的人选,按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大工程及企业、金融、航运、文化、创业等类别,由有关牵头单位和区县组织申报,通过公平公正的专家评审和规范合理的程序后,列入上海“千人计划”。

四、引才方式(一)加强宏观引导。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论坛,及时发布、定期更新《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引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向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集聚,提高升才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发挥市场作用

鼓励并支持用人单位面向海外开展多种形式的自主招聘,建立市场化引才长效机制,发挥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人才基地加强合作,发挥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人才的重要作用。

(三)畅通对外联络i 发挥海外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和各类行业协会、海外联络办事机构、海外合作单位的作用,宣传引才计划和优惠政策。鼓励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推荐人才,实现以才引才。鼓励人才自我推荐。

五、主要措施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服务,把引进与培育紧密结合起来,让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确保海外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

(一)搭建更加宽广的创新创业舞台。

岗位职务。用人单位可采用岗位招聘方式,直接聘任引进人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编制、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可单列,还可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于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选任。用人单位要帮助刮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支持引进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行业领域最新前沿动态。

承担项目。引进人才可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研究和标准制订等工作或担任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保证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可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自主调整和配置人员。

资金扶持。对承担重大项目而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帮助引进人才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其他经费支持要向引进人才倾斜,而且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比例。鼓励各有关部门、区县和园区提供项目风投基金、资金信用担保等其他资金扶持,建立市场化的投融资引导机制。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所在区县创新国资投资机制,建立银证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银行进行信贷服务创新,加大对引进人才创业的扶持力度。

绩效评估。用人单位要按国际惯例和科研规律,设置考核周期和考核指标,依据与引进人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协议),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重复评价。评价时,应参考海外专家意见。评选奖励。支持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有关部门要根据引进人才专业特长,积极吸纳其作为本市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及其他人才和项目评审专家。对于作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可直接作为本市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并推荐参加国家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

(二)提供更加完善的特定生活待遇。·

居留和出入境。持外国护照入境的引进人才(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本市常住且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5年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提供二类授权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市商务委)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有效期2—5年的F类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对申请并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协助其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落户。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上海。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子女办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并落户上海的手续。对原从外省区市出国、现被本市引进的人才,在上海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引进入才对其落户上海的相关手续予以特殊办理。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呵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办法等,与本市市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住房。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依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为其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引进人才自己租房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租房补贴。用人单位与当地政府可集中建设、设立人才公寓,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安居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业绩和贡献,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住房激励办法。通关。上海海关为引进人才设立绿色通道;对其进出境给予通关便利。引进人才凭有关身份证明,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外,予以免税放行;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特殊情况外,可予免开箱查验放行。

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引进人才可纳入本市市级医疗保健照顾范围,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子女(不论国籍)在基础教育阶段,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为其协调,选择国际学校或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耍协调解决入学问题。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引进人才的外国籍子女报考市属高等院校的,按招收外国留学生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学费按本地学生标准收取。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建立国际班。

第五篇: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

浙政发[2001]28号

为全面推进科教兴省战略,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更多地引进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稀缺要素。当前,要围绕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员来浙江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引进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引进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以此吸引留学人才、用好留学人才。

(四)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五)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其他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八)简化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方便。外籍留学人才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l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l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浙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九)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浙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属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对留学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本省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从优确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基本待遇

(十)留学人才来浙工作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本省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到国有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技术入股或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付给报酬。

(十一)留学人才来浙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二)留学人才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三)引进的留学人才来浙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才可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来浙工作较长时间的留学人才,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的,要安排适当的探亲假期。

四、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四)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浙创办企业,凭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留学人才在浙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十五)留学人才来浙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政府浙政[1999]l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对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且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六)尊重留学人才的智力成果,依法保护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留学人才在浙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七)鼓励留学人才根据省政府浙政[1998]17号文件规定,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也可享有更高的股东权益。

(十八)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入驻的留学人才创业提供商务、公用、政策咨询、融资等配套服务,并由当地政府对提供科研机构场所、减免生产用房租金、减免城建配套费、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作出具体规定。

(十九)努力为留学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留学人才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留学人才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二十)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十一)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浙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浙留学人才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五、加强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把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总体部署,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留学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引进留学人才 的规划,负责对留学人才的资格认定和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为留学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十三)要加大对引进留学人才的投入力度。省政府在新世纪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引进留学人才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项资金。

(二十四)要高度重视留学人才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海外留学人员网络窗口,并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留学人才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宣传和引智活动,重点介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引智政策、科技信息、产业资讯等,以吸纳广大留学人才来浙江投资创业、贡献才干。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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