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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70506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0 16:03: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聚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校院所人才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主要包括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和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三类人才资助。

第二章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

第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的对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简称“高层次人才资助”)对象应当是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注册创办独立纳税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并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可按以下两类条件进行申报:

(一)在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 “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在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外地来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我市市域外的“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高层次人才,来蓉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第四条

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证明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第五条

资助金额

对立项资助对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第三章

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

第六条

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的资助对象

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专项(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人才资助”)资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创业资助: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蓉创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

创新服务资助:在蓉高校教师(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服务企业,担任在蓉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在企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研发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等,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相关领域。第七条

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高校院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创业资助证明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创办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三)申报创新服务资助证明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

2.服务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创新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所在高校相关机构同意或委派其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聘书或合作协议、服务企业期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和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联合承担的各级科技项目、联合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八条

资助金额

对创业资助立项资助对象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对创新服务资助立项资助对象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四章

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在职博(硕)士资助

第九条

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资助的对象 为充分发挥相关高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学术和师资优势,加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人才的培养,成都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高校,实施市校企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计划(以下简称“联合培养计划”),支持我市相关企业选派在职人员攻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学位。第十条 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成都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合培养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确定予以资助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 3.负责学费资助的审核及发放;

(二)相关高校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工程博(硕)士的招生、考试、录取、培养工作。

(三)企业的主要职责:

1.选派本企业员工报考相关高校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 2.为本企业在职攻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及学习条件,并提供不少于30%的学费资助。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

经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考试录取攻读工程博(硕)士的我市企业在职人员,其攻读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在成都市科技局确定的支持范围内,成都市科技局按50%比例给予学费资助,在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后发放。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联合培养计划”学费资助需出示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凭证、培养服务协议、身份证等原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联合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博(硕)士学费资助申请表》;

(二)参与“联合培养计划”的高校工程博(硕)士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攻读工程博(硕)士学位学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定的培养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应明确企业和个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工程博(硕)士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申请人取得工程博(硕)士学位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等;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相关高校签订的人才联合培养协议或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非必备材料)。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申请时间及相关程序

常年受理申报,经评审(审核)后确定资助对象,并报成都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及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管理办法(成科字〔2013〕3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成都市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版》(成办发〔2016〕15号)精神,秉承“国际化视野、市场化推动、目标化导向、绩效化管理、大众化参与”的理念,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强化创新创业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活动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创业天府·菁蓉汇”1+3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创业天府·菁蓉汇”主体活动、“创业天府·菁蓉创享会”、“创业天府·菁蓉训练营”、“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以创业者、投资人、创业导师、双创载体为主要参加对象,推动创新创业资源交流共享,促进创新创业要素优化配置,宣传成都市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吸引国内外优秀创业者、投资机构向成都集聚。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四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科技中心工作,市科技局每年以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开展围绕特定主题、产业的“创业天府·菁蓉汇”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创业天府·菁蓉汇”1+3系列活动,并根据活动质量和成效给予后补助。

第二章

活动的类别

第五条

“创业天府·菁蓉汇”主体活动(以下简称“主体活动”)是指以实现“知本”和“资本”的有效对接为主要目的,实现创业者、投资机构、创业导师、高校和政府五位一体的活动对接平台,旨在引导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通过创业团队(项目)路演、创投机构点评投资的形式,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获得融资,宣传创新创业政策。

“创业天府·菁蓉创享会”(以下简称“创享会”)是指以创业团队(项目)为服务对象的政策宣讲和创业经验分享平台,通过成功企业家、创业投资人、创新创业政策宣讲团的主题分享形式,帮助创业团队(项目)、创业者获得政策知识与创业经验,解决创业问题。

“创业天府·菁蓉训练营”(以下简称“训练营”)是指以创业团队(项目)为服务对象的培训平台,通过系统课程、实战路演等形式,对创业团队(项目)在商业模式、投融资、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等方面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

“创业天府·菁蓉杯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菁蓉杯大赛”)是指以创业团队(项目)为服务对象的选拔平台,旨在以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评选方式,选拔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高发展潜力的创业团队(项目),并给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加快培育、孵化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和团队。

第三章

活动的品牌授权

市科技局负责“创业天府·菁蓉汇”1+3系列活动的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授权审核等工作。

“创业天府·菁蓉汇”1+3系列活动的授权条件。

申请使用“创业天府·菁蓉汇”品牌使用权的单位应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办单位需要提供准确的活动方案,并明确邀请嘉宾的回函参与情况、投资机构回函参与情况、创新创业载体回函参与情况、创业团队(项目)参与情况、路演项目信息等。

“创业天府·菁蓉汇”1+3系列活动的品牌管理。由第三方机构根据活动时间、主题、内容、过程和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选择创业创新主题鲜明,成都元素丰富,内容形式新颖,资本对接预期显著、有力宣传成都创业创新氛围和政策,能引起国内外重点媒体和创业者、投资者的重点关注与参与的活动授权使用“创业天府·菁蓉汇”品牌。第四章

活动的后补助

根据活动质量和成效,拟对口碑良好和广泛影响力的“创业天府·菁蓉汇”活动给予后补助,资助标准如下: 主体活动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创享会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训练营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菁蓉杯大赛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家单位每年获得“创业天府·菁蓉汇”活动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范围:(1)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等;(2)专家费;(3)宣传费;(4)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

后补助的基本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创业天府·菁蓉汇”活动资助申报通知。申请后补助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单位信息,经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成都市创新创业活动资助申报书》并提交相应附件,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第五章

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创业天府·菁蓉汇”1+3系列活动开展统计评价工作。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

第三篇:2016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政府《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15-2025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加快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培育科技型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

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创业苗圃”)是指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或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

第七条

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城区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

第三章

对新建载体的资助

第八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应同时具备 — 2 — 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二)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第九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

— 3 — 报。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四)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 — 4 — 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第十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

— 5 — 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专业楼宇,给予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专业楼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二)科技专业楼宇所在的区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

(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 6 — 第十二条

申报新建创新创业载体其实际运营时间应已满6个月以上。

第四章

对已建载体的补贴

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长效机制,每年对创新创业载体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由市级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一)人才引进。引进“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或带有优秀科技成果的创业团队入驻创新创业载体。

(二)硬件建设。扩大孵化场地、新建配套公共设施、维护升级已有公共设施,提供个性化装修,新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服务提升。开展创业导师、市场推广、数据统计、知识产权等各种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组织载体内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动载体内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产出效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提升入驻企业营业总收入、技术专利数等指标。推荐符合高成长企业条件

— 7 — 的入驻企业进入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或各类园区。

第十四条

同一运营机构运营多家创新创业载体的,只能推荐其中一家载体作为已建载体经费补贴申报对象。新建的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载体补贴经费。

第五章

对载体创新发展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申请新建载体经费资助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须按要求上报在孵企业的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利用闲臵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臵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一)载体建设方指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二)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三)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四)申报单位须出具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推荐函、区(市)— 8 — 县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一)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二)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三)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四)申报单位须出具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推荐函和已经给予其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一)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其拥有载体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三)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资助对象,市级经费不重复资助。

第六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市级资金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企业信息,经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

(二)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交市科技局。

(三)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分批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级资金的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申请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申报书》,申请 — 10 — 已建载体补贴经费的单位须提交《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申请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的单位须提交《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申请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的单位须提交《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申请引进知名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的单位须提交《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申请异地孵化资助的单位须提交《异地孵化补贴经费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其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

第七章

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创新创业载体工作纳入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审核和动态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为创新创业载体提供政策咨询,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的人力资源、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国际合作等服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扶持。对创新创业载体重点推荐的科技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技术交易、平台使用、种子资金、科技保险、科技人才、科技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 11 — 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开展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绩效评价工作,月、季、年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已建载体补贴的重要依据和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原管理办法(成科字„2014‟32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总额在编制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本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鼓励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相应资金,与本资金、风险投资资金、金融资金等配套和联动,共同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本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基本程序包括组织申报与初审、专家咨询与论证、行政决策、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与验收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较强的创业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市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性,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能形成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须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行业学科带头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六)对拥有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

(二)企业商业计划书(附软盘);

(三)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创业人员及团队状况与相关背景材料;

(五)企业上及当期财务报表;

(六)有关知识产权状态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与初审:

(一)每年七月份由市科技局负责行文组织申报,申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和企业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企业报经其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条件初审合格的,汇总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与论证:

(一)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技术领域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方式以会议咨询论证(评估)为主,并根据咨询论证的实际需要,可在过程中增加质疑与答辩程序;

(三)专家咨询组对经条件初审合格的,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与备选项目排序;

(四)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行政决策与立项下达:

(一)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审核,并根据需要可增加实地调查程序;

(二)汇总、审核后形成综合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南京科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

(四)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项目同时进入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立项项目库。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

(一)按照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下达的市科技发展计划文件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与市科技局签订《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办理市拨款手续,同时承担企业的自筹资金应及时到位;

(三)项目承担企业按照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过程监管与验收:

(一)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立项项目、项目承担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项目执行情况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要时组织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三)根据计划进度要求,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承担企业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记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申报、承担科技计划资格审核依据。

第十八条本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本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途与基本原则)

种子资金适用于促进市域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内的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通过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种子资金属于非营利性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

(二)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种子资金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种子资金的运作收益和其他社会资金。种子资金设立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初始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年到位。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市)县级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用于与市级种子资金匹配。

第四条(支持对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均可纳入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成都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7.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二)支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

2.为满足前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3.所提供的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手续费率不高于3%。

第五条(使用方式)

种子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第六条(股权投资)

种子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的创建或重建。

(一)直接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应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设计,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联合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融资担保)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种子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或创投机构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贷款或创业投资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一)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与种子资金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联合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二)种子资金对银行的单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担保,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无需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种子资金担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最长2年。

(三)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按创投机构投资额度不超过50%为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投资项目的创业股东以其项目股权提供反担保,种子资金对单户企业的担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融资补贴)

为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种子资金可按融资效果给予银行、担保机构专项补贴。

(一)银行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贷款余额在上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元人民币或贷款户数在上基础上每新增50户,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单户银行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手续费低于3%(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担保机构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补贴资金应进入银行专项准备金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二)融资补贴申请程序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另行发文通知。

(三)同一内凡已申请本市级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本项补贴。

第九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和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种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评审会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1.决定种子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2.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确定种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4.审议批准种子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以及融资补贴方案;

5.审定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6.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提请和组织召开评审会。

(三)受评审委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执行评审委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订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3.协助评审会的组织筹备和实施;

4.执行评审委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四)种子资金管理的工作经费,可在所管理的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评审会根据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据实审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资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以及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二)调研审查。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种子资金使用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办公室。

(三)审批决策。评审委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请评审会召集人召开会议,对申请项目和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决策;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照项目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和资金回收)

(一)项目管理。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除按种子资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项目和承担企业进行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评审委。

(二)资金回收。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资金,一般采取首次公开募集上市、协议转让、企业回购或者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回收;对以融资担保方式投入的资金,在担保期限届满后解除担保并收回保证金。

(三)融资担保合同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融资担保合同,收回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 2.项目承担企业无正当理由停止申报项目的开发和生产活动;

3.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4.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

(四)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1.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2.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3.积极配合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监管;

4.按项目协议履行被担保义务,或按期上缴红利; 5.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清算与后续管理)

种子资金项目如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资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按《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评审委审批后,采取案销账存方式管理项目及财务档案。

第十三条(管理与监督)

(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须接受评审委的监管与指导,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末向评审委报送本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

(二)评审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种子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在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评审委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上一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以及评审会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种子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三)种子资金应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所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种子资金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种子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种子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种子资金申请资格,列入种子资金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并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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