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试行)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行为,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费用,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来自:www.teniu.cc)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五条 本规定由本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级政府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
市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及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等工作;区新农合管委会负责本区乡镇、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动员和集资工作,保证参合率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合管办负责农民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收缴及拨付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合管办编制的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体参合资金的资助工作;农委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宣传、动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支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药监部门负责规范药品购销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保证农民用药安全;广电、报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报道。
各乡镇管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农民家庭账户门诊和住院医药费报销的初审及其他业务工作。
各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合管组)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健康调查、健康教育、基金收缴等项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采取政府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的办法。政府补助: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7元,区财政补助3元。个人缴费: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10元。
第八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五保户、特困户农民的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承担。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委会为农民出资参合,提倡社会各界及个人大力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每年度12月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部分收缴月,可提前缴纳,但不能逾期补缴。按时缴纳参合资金的,于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本规定的各种待遇。个人缴费基金由村合管组统一收缴,逐级上缴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保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补助基金,全部用于大病住院统筹和规定范围内疾病的门诊药费补助。年内结余可累计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家庭基金账户,用于家庭成员门诊药费支付。每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能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第十三条 医药费报销办法
(一)报销周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为一个报销周期。参合农民连续在两所以上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累计计算,按最后住院级别报销。
肿瘤放化疗和肾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药费报销周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住院一次计算报销,如患者尚未结算则计入下一个报销周期。
住院患者报销周期原则上为本年度内,如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办理报销手续,可延续到次年第一季度末,逾期将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标准
实行分级报销和单病种定额报销的原则。
1、门诊药费报销标准:门诊药费报销上限为家庭账户所存金额,超出额度不予报销。
2、住院医药费报销标准:住院医药费报销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设定,封顶线均为每年1万元。
(1)乡镇级住院费报销标准: 起付线为100元。1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5%。
(2)区级住院费报销标准: 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0%。
(3)市级住院费报销标准: 起付线为500元。5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
(4)省级以上住院费报销标准: 起付线为800元。8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25%。
3、单病种定额报销标准: 子宫肌瘤:900元;卵巢囊肿:600元;剖宫产:450元;单纯性阑尾炎:400元;腹股沟直(斜)疝:350元;正常产:200元。
(三)报销范围:报销范围限定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及《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及标准》,超范围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报销办法
1、个人家庭账户仅限所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用完为止,超出不予报销。
2、住院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医药费收据经本人签字后交定点医疗机构核销。
3、转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须经区合管办批准。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及收据到区合管办审核报销。
4、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经区合管办复审后报区财政局,将垫付资金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所垫付的资金由乡镇卫生院代办)。转院凭合作医疗证及结算清单到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
第十四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一证通”。即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程序是:医疗机构首先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相关表格和承诺书,经市卫生
局审核同意,报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后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单独建立合作医疗基金账目。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信守合同,因病施治,合理使用医疗费用,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市合管办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各种诊疗行为和管理制度的实施,对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区政府 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广泛宣传,保证年参合率达到常住人口的90%。
第十八条 区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季度要将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合管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参合人员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状况,适时对报销标准和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 参合农民要严格按此规定进行就医行为,凡有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涂改医疗费收据及病历资料、处方等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区合管办有权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认真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更好的为新农合患者服务。2.服务对象
新农合患者。3.适用范围
医保科、临床科室。4.规程
4.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优先向患者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减轻患者负担。
4.2接收参合患者住院前,应认真核实患者身份,确认该患者是否在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备案,未办理者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政策,协助患者及时联系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3接诊医师、管床医师、责任护士(护士长)必须对参合住院患者身份进行核对并签字,如发现病人身份与新农合信息不符者,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处理,杜绝冒名顶替。
4.4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品目录》,应优先和合理使用我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0%。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切实维护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新农合住院患者实际补偿比在40%以上。
4.5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药物目录】内同种或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甲类药物或价格较低的品种,不得要求病人到门诊或药店购药。
4.6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内参合人员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5%。参合患者使用大型检查(MRI、CT、彩色多普勒等)的阳性检查率在70%以上,病程中应有相关说明及分析。
4.7及时为参合住院患者打印发放费用清单(重大疾病救治和单病种付费患儿除外),对使用自费项目和超限价一次性材料,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并签字,未签字使用发生纠纷的,其费用由科室承担。
4.8参合人员住院期间,适当减低住院押金的数额。参合患者出院不得带与本次疾病无关的药,按规定不超过7天,疾病相关药品品种不超过5种。
4.9对转诊手续齐全的参合患者出院时实行即时结报,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分解住院。4.10及时协助需回新农合参合所在地报销的患者办理报销所需要资料。
4.11病程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真实,即时手写签名,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4.12 严格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诊疗记录和病程记录“五吻合”。严禁为参合农民提供假病历、假票据等虚假证明,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4.13科室因医疗违规导致各地新农合管理部门拒付的医疗费用由违规科室全额承担。
第三篇: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的规定
新绛县糖尿病医院
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的规定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起执行)
为使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规定,遵照执行。
一、入院管理
(一)入院审核
1、对身份进行审核。通过查验证件,核对患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新农合证(卡)与本人是否一致,确认患者参合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将参合患者在医院信息系统和病历上标注为新农合类别,并准确录入患者户籍所在地区名称。对入院时拒不告知参合身份,出院时均按自费结算,不享受新农合补助政策。
2、对病种进行审核。对于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补偿范畴的疾病和损伤,接诊医生应及早告知患者及家属不能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须自费诊疗,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3、对能否即时结报进行审核。对可在我院即时报销的患者,审核其证件的有效性,对报销资料携带不全或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患者应及时告知必备的资料及报销规定的时间、手续。
(二)严格掌握入院标准
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
(三)保证患者知情
在为参合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要主动告知患者住院注意事项、住院费用报销须知以及院内新农合咨询、投诉电话。
二、住院期间管理
(一)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管理
1、严格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常规及操作规程,掌握疾病治疗标准,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同时,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2、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抗生素使用相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人情方、开“搭车”药。
3、严格控制药品目录外用药的比例。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目录的自费药,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其同意后签署知情同意书。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4、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更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检查;因病情需要进行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检查时应告知病人或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出院带药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出院带药只能开口服药,一般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
6、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整、科学、规范和真实书写住院病历。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
7、制定合理便捷的转诊规定和程序。根据病情做好转诊工作。住院患者转院,要经科内会诊,报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严禁“应诊不诊”,“应留不留”,“应转不转”等行为。
(二)医疗费用管理
1、参合患者凭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酌情预缴费用。参合患者预缴住院费用不足时,医院应提前告知。
2、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杜绝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将目录外项目纳入目录内项目进行收费。
3、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并为患者及家属免费查询提供方便。
4、设专人负责办理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的审核工作。
5、严格控制住院患者人次均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次。
(三)内部管理及服务
1、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应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廉洁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及相关服务管理科室首问负责人对参合患者询问的事宜都必须主动、热情地接待和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
3、院长和主管副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到病区跟踪检查住院参合患者治疗情况,检查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知情同意执行情况,杜绝各类违规现象发生。
4、医院新农合管理人员将参合患者的结算费用、药品比、补偿率等各类信息反馈至临床科室,指导科室进行合理诊疗。
三、出院管理
(一)新农合结算窗口负责参合患者的出院审核和结算,根据不同的报销方式进行出院结算工作,让参合患者明白报销金额。
(二)结算人员应熟练掌握新农合结算要求,首次接待时应明确告知参合患者应备齐的资料,避免患者因准备资料不齐而重复多次往返,增加经济负担。
(三)对即时结报的病例根据政策认真进行结算审核,防止患者或医院出现经济损失。
四、医务人员考核管理
(一)严格按照医院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定期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农合的基本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为广大参合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将新农合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三)对违反新农合政策及规定的责任人,尤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罚。
1、严禁医务人员诱导参合农民超规定利用卫生服务和卫生消费;严禁将在门诊可以治疗的病人诱导入院,严禁将门诊能治疗的慢性疾病的病人诱导入院,严禁挂床住院。一经查证属实,患者在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责任人全额负担,并处以罚款,2、对未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或未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所发生的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由责任医生个人承担。
3、对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超前日期处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罚款。
4、住院参合患者人次均费用高于规定比例,超出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如果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对我院处以经济处罚,罚款在全院职工绩效工资中扣除。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五、信息管理
(一)在医院适当位臵公布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
(二)实行费用一日清制度。出院时需提供住院费用详细清单,并对各收费项目能否报销予以注明。
(三)做好医院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的对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地区新农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上传各种新农合结算数据、报表,整理完善报销资料,保证上报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好性。
(四)设立公示栏,定期公示在本院住院的参合患者补偿情况。
(五)在院内公布医院新农合咨询和投诉电话并设臵投诉箱,热心为参合患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妥善处理投诉。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的规定
吉林省松山机械厂职工医院
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的规定
(二○一三年十月六日起执行)
为使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市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管理规定,遵照执行。
一、入院管理
(一)入院审核
1、对身份进行审核。通过查验证件,核对患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新农合证(卡)与本人是否一致,确认患者参合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将参合患者在医院信息系统和病历上标注为新农合类别,并准确录入患者户籍所在地区名称。对入院时拒不告知参合身份,出院时均按自费结算,不享受新农合补助政策。
2、对病种进行审核。对于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补偿范畴的疾病和损伤,接诊医生应及早告知患者及家属不能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须自费诊疗,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3、对能否即时结报进行审核。对可在我院即时报销的患者,审核其证件的有效性,对报销资料携带不全或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患者应及时告知必备的资料及报销规定的时间、手续。
(二)严格掌握入院标准
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
(三)保证患者知情
在为参合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要主动告知患者住院注意事项、住院费用报销须知以及院内新农合咨询、投诉电话。
二、住院期间管理
(一)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管理
1、严格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常规及操作规程,掌握疾病治疗标准,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同时,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
2、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抗生素使用相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人情方、开“搭车”药。
3、严格控制药品目录外用药的比例。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目录的自费药,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其同意后签署知情同意书。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4、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更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检查;因病情需要进行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检查时应告知病人或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5、出院带药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出院带药只能开口服药,一般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
6、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整、科学、规范和真实书写住院病历。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
7、制定合理便捷的转诊规定和程序。根据病情做好转诊工作。住院患者转院,要经科内会诊,报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严禁“应诊不诊”,“应留不留”,“应转不转”等行为。
(二)医疗费用管理
1、参合患者凭入院证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酌情预缴费用。参合患者预缴住院费用不足时,医院应提前告知。
2、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杜绝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将目录外项目纳入目录内项目进行收费。
3、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制度,并为患者及家属免费查询提供方便。
4、设专人负责办理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的审核工作。
5、严格控制住院患者人次均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次。
(三)内部管理及服务
1、责任医生和责任护士应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廉洁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及相关服务管理科室首问负责人对参合患者询问的事宜都必须主动、热情地接待和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
3、院长和主管副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到病区跟踪检查住院参合患者治疗情况,检查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知情同意执行情况,杜绝各类违规现象发生。
4、医院新农合管理人员将参合患者的结算费用、药品比、补偿率等各类信息反馈至临床科室,指导科室进行合理诊疗。
三、出院管理
(一)新农合结算窗口负责参合患者的出院审核和结算,根据不同的报销方式进行出院结算工作,让参合患者明白报销金额。
(二)结算人员应熟练掌握新农合结算要求,首次接待时应明确告知参合患者应备齐的资料,避免患者因准备资料不齐而重复多次往返,增加经济负担。
(三)对即时结报的病例根据政策认真进行结算审核,防止患者或医院出现经济损失。
四、医务人员考核管理
(一)严格按照医院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定期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农合的基本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为广大参合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将新农合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三)对违反新农合政策及规定的责任人,尤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罚。
1、严禁医务人员诱导参合农民超规定利用卫生服务和卫生消费;严禁将在门诊可以治疗的病人诱导入院,严禁将门诊能治疗的慢性疾病的病人诱导入院,严禁挂床住院。一经查证属实,患者在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责任人全额负担,并处以罚款,2、对未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或未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所发生的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由责任医生个人承担。
3、对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超前日期处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罚款。
4、住院参合患者人次均费用高于规定比例,超出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如果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对我院处以经济处罚,罚款在全院职工绩效工资中扣除。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
五、信息管理
(一)在医院适当位臵公布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
(二)实行费用一日清制度。出院时需提供住院费用详细清单,并对各收费项目能否报销予以注明。
(三)做好医院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系统的对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地区新农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上传各种新农合结算数据、报表,整理完善报销资料,保证上报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好性。
(四)设立公示栏,定期公示在本院住院的参合患者补偿情况。
(五)在院内公布医院新农合咨询和投诉电话并设臵投诉箱,热心为参合患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妥善处理投诉。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规定
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配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以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凡竟价目录内的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中草药除外)全部纳入竟价采购、统一配送。
三、医疗机构计划采购的药品只要通用与竟价目录内相同的必须使用竟价目录规定的药品。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使用该药品。
四、凡竟价目录以外的药品采购必须执行采购价格备案制:医疗机构将采购计划报送药品配送XXX药品竟价招标 1
采购统一配送领导组办公室,配送办公室核定采购价格后优先选择中标公司采购,中标公司不能供货时,再由其它公司供货采购,在其它公司采购的药品要将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报送卫生局药品配送办公室签章确认备案。
五、药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各医疗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持。
六、从其它公司购进中标药品、购进未实行价格备案的药品以及未经药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在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上签章确认的备案药品,一律视为私自采购。私自采购的,经查实按私自采购金额的20%处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承担,不得在单位报销。私自采购一次,医疗机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第二次私自采购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连续发现三次私自采购的,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进行免职,其它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七、各医疗机构必须按月填报药品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月报表。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迟报、虚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在3日内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卫生局药品配送办公室。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货款结算办法及承诺协议按时付款,延期付款按0.3%交滞纳金,直接上交到卫生局药
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支付配送公司。其中20%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承担,不得回单位报销。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对因盲目报送计划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损失,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实物负责人、计划填报人共同承担。
十、乡镇卫生院必须对村级卫生所的药品进行配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一经发现,由卫生院双倍返给村卫生所。
十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竟价采购统一零售价格。
十二、本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于卫生材料的配送。
十三、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药品配送 规定报:
送
XXX卫生局2007年2月25日(共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