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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股本的税务处理方法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0-4867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5 14:46: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股本的税务处理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股本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2 月10 日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08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5日,鱼跃有限2007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7年6月,鱼跃有限以截至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07.43万元为基数,按1:0.68704比例折为7,7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吴光明、吴群、束美珍和宋久光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442.47万元;法人股东鱼跃科技和世方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缴纳。

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23291号《验资报告》。2008年7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2004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

2008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增事宜向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021,658.00

20%

604,331.60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310,000.00

20%

1,262,000.00 200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04年的红利3,021,658元、2006年的红利6,310,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陈五奎于2008年1月13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 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 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得305.7617 万股,剩余红股5,806.6087 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 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2月20 日获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由于上述三次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只是取得了地方税务部门的批准,存在被追缴的可能,若今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全体发行前股东已承诺愿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数额为准。

4、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2006、2007年度公司先后两次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相关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总结

依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4日),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及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总结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1、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从1996 年顾正等39 名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东江企业有限公司出资86 万元成立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前身先后经历了6 次增资及1 次净资产折股。在上述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应缴全部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申报并扣缴完毕,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05593658 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完税情况说明。此次公司代缴历年转增股本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股东自筹资金。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2 月10 日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08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5日,鱼跃有限2007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7年6月,鱼跃有限以截至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07.43万元为基数,按1:0.68704比例折为7,7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06A3009-2号”验资报告。2007年6月28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吴光明、吴群、束美珍和宋久光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442.47万元;法人股东鱼跃科技和世方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缴纳。

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2008 年7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23291号《验资报告》。2008年7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2004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

2008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增事宜向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021,658.00

20%

604,331.60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310,000.00 20%

1,262,000.00 200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04年的红利3,021,658元、2006年的红利6,310,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陈五奎于2008年1月13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0、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 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 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得305.7617 万股,剩余红股5,806.6087 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 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2月20 日获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由于上述三次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只是取得了地方税务部门的批准,存在被追缴的可能,若今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全体发行前股东已承诺愿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数额为准。

4、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6)派送红股的涉税处理 2006、2007公司先后两次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相关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篇:某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被查处

某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扣缴税款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企业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为方便办理,该企业还将经营地址从福田区变更到龙岗区,增资手续办妥后又迁回福田区。账务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成从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为扣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时补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160余万元。

除上述问题外,该公司还存在以套取现金方式在内账中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奖金和提成的违法行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6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税官说法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以利润分配形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对以利润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当涉案企业办妥工商登记和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利润分配,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并不要求股息、红利以现金形式进入股东账户。因此,个人股东企图通过非现金分配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经营,莫因心存侥幸而触犯税法,招致更大的损失。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有限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折合的股份总额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7、有符合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8、同时有其他事项变更的,须符合相关变更登记规定。

提交文件:

1、原有限责任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9、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4、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省工商局递交材料 1.申请报告2.原股东会决议(同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东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4.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法人资格证明 经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

三、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准备相关材料:财务审计报告;净资产审计证明;评估报告;验资报告。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以净资产额为依据,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等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2。办理原有现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手续。3。资产评估,做出验资报告。

四、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五、持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全权代理办理工商登记人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1)内容主要包括:同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评估基准日等事项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2)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公司净资产额,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并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股份。

八、验资报告 工商以验资报告的净资产额为依据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

第五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

《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场所和住所不同,公司的住所仅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经营场所比住所更广泛,它包括公司的住所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

二、公司整体变更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4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或募集

有限责任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注意问题:

3、净资产折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实践中,为保证折合后的股份为整数,因为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惯例是到个位数,通常净资产额与最后折合的股份数不是完全相等,考虑到公司法该条主要是从禁止出资不实、股本虚置的立法目的出发,虽有不一致,但不应成为重大违规事项,但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股份溢价收入。】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注意事项:

4、变更的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注意,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法人资格的自然延续,不是主体变更,因此表现在资产权属上,不是以资产出资,不用过户转移登记,在债权债务方面属于法定承继,不需要适用公告取得债权人同意,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只是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表现在工商登记执照上注册号不变、成立日期相同。】

6、公告

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 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发行上市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时,应该注意整体变更后不仅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还要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1、注册资本在公开发行前至少要达到3000万元;

2、符合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3)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际变更。

3、符合公司独立性的条件

(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物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4、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物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财务与会计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几个细节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并且不应进行资产剥离。

2、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前进行重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是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管理局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该怎么办? [评估与审计的区别:关于变更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否则视为新设立股份公司,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不适用业绩连续计算。如果调账,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则应将该部分冲回,以应付股东利润补足。虽然不能调账,但评估增值仍可以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计价依据。]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注意:变更是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6、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股本的税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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