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引言:网签之后,卖房人的债权人【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金融借款的债权人、或其他买卖合同的债权人、或侵权行为的债权人、或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或无因管理的债权人等】因为卖房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起诉卖房人并申请法院查封卖房人的房屋的,会对买房人带来什么风险?如何预防?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之后,如果卖房人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在撤销前一次网签之前,房产交易中心是不允许办理第二次网签的(这也就是网签防止一房二卖的作用所在)。从法律上讲,只要买房人没有违约的行为,就可以起诉卖房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是不是买房人只要办理了网签并无违约就一定能够拿到房子呢?不一定。因为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之后,还可能发生房屋被查封并被司法拍卖的情形,继而可能产生司法拍卖等不受买房人控制的情形。
一、网签后房屋被查封的可行性
对于网签后的房屋的查封手续,房产交易中心一般都会办理【即房产交易中心在收到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一般都会协助法院查封相关房屋的】。
二、网签能否阻却司法拍卖?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根据该条规定,“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是阻却司法拍卖的唯一事由,但是该阻却事由也要受到三种限制(即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就可以拍卖)。其中,第三种情形为司法拍卖开了绿灯。比如,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可以拍卖该已经被查封的房子【如果这套房子是国家级文物除外】。
网签,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以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签只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而非一个严格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上的概念。网签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也不能阻止司法拍卖。
三、司法拍卖的后果是什么?
司法拍卖之后,拍得房屋的人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书、拍卖成交的材料等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拍得房屋的人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到拍得房屋的人名下),这个时候“网签”也没有阻却拍得房屋的人办理房屋过户的作用(通俗的讲,就是“网签”在法院的裁判文书面前就没有任何效力了)。而且买房人也不能以房屋已经网签为由对已付房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这样,买房人可能在付了部分房款,并且办理了网签,并且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形下拿不到房子,买房人只能起诉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卖房人在房子被拍卖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买房人可能要面对“房钱两空”的尴尬局面!
四、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1、起诉并申请法院保全房屋。如果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已经到了,那买房人应该抓紧起诉卖房人并申请保全房屋。那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还没到,买房人可以去起诉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吗?严格从法律上讲,是不能的。但是:
1、买房人可以依据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2、有些法院立案庭对立案材料不从实体上进行审查(有些法院会严格审查),这样的话买房人也可以先去立案并申请保全房屋,等到开庭的时候,房屋过户的时间也应该到了(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买房人根据离过户的时间还有多久来判断是不是可以这么做)。
2、如果已经进入了司法拍卖阶段,那么,买房人就应当积极参与竞拍。如果买房人拍得了该房屋,那么,就可以依据其与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自己付款并且无违约的事实,向法院申请从拍卖价款中扣除自己已经支付的房款。这样,买房人既拿到了房子,也基本不会多花钱。
五、补充说明及对卖房人的提醒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网签之后的房子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以已经网签为由不给办抵押登记,而且这种不给办抵押登记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退一步讲,即便由于某些房产交易中心操作不规范,给已经网签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买房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该抵押登记。【这不是本文的重点,不展开,如有疑问可以和我联系】
需要提醒卖房人的是,不要试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如找一个好朋友签订一份假的借款合同,让朋友起诉自己并保全自己的房子,之后通过拍卖等方式将房子过户到朋友名下】规避向买房人交房,因为这样做的法律风险很大。
第二篇:房屋被抵押、查封后的操作程序
房屋被抵押、查封后操作程序
1、对于房屋已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依据《物权法》第191条之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只有将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才会将房屋的抵押登记予以撤销,否则,抵押权人依旧可依据抵押登记行使抵押权,即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对于房屋已抵押、被其他法院查封:
(1)对于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的,法院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轮候查封。为了保障债权人(不仅是抵押权人)的利益,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允许轮候查封,并规定了轮候查封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优先受偿。依据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以及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房地长交易中心(以上海为例,以为外地查封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以及查封的有关情况。并在第20条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3)对于既有抵押,又有查封的房屋,由首轮查封的法院主持拍卖、变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即,无论是申请首封的债权人还是申请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均可提出财产处理。但是,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4)对于既有抵押,又有查封的房屋,由首轮查封法院主持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第三篇:买到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买到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房与法苑律师提示:当买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时,买方通过向卖方提供担保或者代为清偿债务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解封,房屋过户以后,可追偿,但是需要注意操作方式。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解释》
房产被查封后不能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有权查封的机关有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法院。如果卖方的房产被公安、检察、安全机关查封,那卖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甚至房屋是卖方是用赃款的,这样的房产千万不能买,否则会血本无归。如果是被法院查封,那么卖方一般只涉及民事、经济案件,在卖方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
如果卖方的房产被法院查封,而卖方要求买方先拿出一笔房款采替他清偿债务然后再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话,那买方要格外谨慎,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见下文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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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卖方出示与诉讼有关的材料,如起诉状、法院受理通知书等,了解涉案金额及案件有关的其他信息,必要时旁听该案件的开庭审理;
2.要求卖方与法院协商撤销查封的方式和时间,有必要的话陪同卖方向法官了解;3.如果决定为卖方清偿债务,要尽量将房款付到法院,同时要求卖方方出具收款收据。千万不能直接将房款交给卖方,否则有可能被卖方挪用;
4.要求卖方将房地产权证交给买:买方或者中间方保管,直至过户。被查封房产的法律风险较大,一定要格外谨慎。房产涉诉至少说明卖方有诚信问题。但是卖方急需用钱,一般都会比较便宜。因此要评估卖方的诚信,预判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对本起交易的影响,了解相关信息并在最大限度内规避风险,这些会对买方的要求会比较高。如没有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协助并且不愿意承瞪能产生的风险的话,建议还是放弃。如果买方已付了定金或者已和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才发现房屋被查封,可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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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查封房屋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xx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6号X单元XXX户。(房产面积为XXX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X)青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XXXX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1 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1年3月xx日上午XX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XXX,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11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XXX有限公司
第五篇:查封房屋笔录
查封房屋笔录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查封房屋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对拒不到场的,也应通过一定途径责令保管,拒绝保管的,另行指定他人保管;保管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保管人及他人无过错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一般应先通过房管、土管部门“登记查封”,待查封裁定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查封的办法处理同上,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执行的,应指定他人保管(包括申请执行人),保管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损失除保管人或他人有过错外,均由被执行人负担。查封依据(即裁定书)必须经院长签发后,才能付诸
执行。未经院长批准滥用查封强制措施的查封均属违法行为。
在建房屋及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因不具有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效力,因此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同时在显眼处加贴封条和张贴公告。必要时,还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查封手续。
【文书范本】
查封房屋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执行人员:
书 记员:
被查封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到场人:
执行人员宣读查封根据: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情况记载如下:
(1)腾空被执行人房屋,将家具、杂物等搬出被查封的房屋。
(2)被查封的房屋中电源已切断、水开关已关、各房间的窗户均已关上。
(3)至时分被查封的层楼房前、后门均被封条封上(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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