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第一节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一)采购
1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2)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3)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册资质证明。(2)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3)经定期检验合格。
3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4)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安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2)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经验。
(3)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进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要求。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2)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3)验收特种设备一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要求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中。
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l持证上岗。2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4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及原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一)办理时间和登记部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予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办理登记证应准备的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l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四、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五、定期检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2.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约定应当在维保合同中明确。
七、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没有报废期限规定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主要承压部件或者主要受力部位以及控制部件进行安全评估和延寿分析,对评估分析合格的特种设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在评估报告中附加缩短检验周期、实行监控使用等限制条件。
第二篇: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作用所有装置(如防护罩、护栏、防火堤、灭火器、监控、连锁、报警、防雷防静电设施等)总称安全防护设施。
2、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台帐,对安全设施实行定置管理,要明确安全设施负责人,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3、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1)在罐区安装防雷设施;(2)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3)配备电力设施安全防护装置;(4)配备个体防护设施;(5)必要的仪表、联锁等。
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生产设备运行时,应保护其所有安全装置投用及完好可靠,任何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6、安全装置停止投用或设定值需修改时应履行变更程序并进行风险分析经负责人审批方可实施。
7、有检定要求的安全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检定周期定期校验,并将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需新购置压力容器(管道)等,必须向有制造资格的厂家订购,并取得完整的技术资料。对重要压力容器,有必要时可派驻厂代表进行质量监督。
2.不得安装无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压力容器(管道。有制造资格的单位,必须有效地运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制造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建立完整的原始资料,确保制造质量。
3.新压力容器(管道在安装、投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核实出厂资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检查其规格型号是否正确、表面是否有伤痕、接管及法兰的规格与位置是否正确及其它质量要求是否达标等,并按规定决定是否进行无损检测复检。
4.压力容器、管道安装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安装单位须提交全面的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生产部将相关的压力容器资料逐级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试车、生产。
5.压力容器(管道移装(变更工艺条件后)、调拨时应及时移交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档案资料。
6.建立企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压力容器登记表、使用证、制造安装相关资料、修理改造、检修检测、安全装置校验记录及压力管道空视图、安装管理系统等。
7.压力容器(管道使用前,必须根据其技术特性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至少包括操作工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巡回检查的要求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与防范处理对策。
8.压力容器操作(或充装、检验)人员必须掌握岗位操作法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经主管部门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9.落实压力容器、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加强巡回检查。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10.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员工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运行:
1)工作压力或温度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2)主要承压元件或根部阀产生裂纹、变形、泄漏危及安全运行时;
3)岗位发生火灾或相邻设备发生事故已威胁到安全运行时; 4)发生安全操作规程中不允许继续运行的其它情况。11.压力容器必须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进行检验,在使用过程中有严重损伤或腐蚀的应提前检验。
第三篇:特种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特种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二、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三、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1、锅炉: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五、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六、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七、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八、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九、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十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十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十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十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十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六、特种设备运行障碍和事故记录。
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01日
第四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承租单位如租用出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单位一经使用,就确认完好。
2.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单位在入驻时,应将有关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如实向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4.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做到按期复训。
特种作业设备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2.2.2.2每季度以操作者为主,对设备按保养规定内容例行保养。
2.2.2.3每年按维修计划对设备进行维修。
2.2.2.4维修保养情况应保持记录。
2.2.3持证上岗
2.2.3.1特种作业设备凭公司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进行操作,无操作合格证不得上岗进行操作。
2.2.3.2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2.3.3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由主管部门对所持有人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工作变更、调动后,操作证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操作合格证的发放、回收应有记载。
2.2.3.4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离岗满三个月,返岗必须进行复工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领证上岗。
第五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018
——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企业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设备、设施保障,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包括特种设备选购、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监管、停用、报废、迁移及档案管理的全过程。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2.2公司工程运营中心是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协助总经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 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2.3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工程运营中心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同时检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于未取得相关考核培训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使用。
3、主要内容 3.1特种设备采购
3.1.1应当根据公司生产工艺要求选购特种设备,严禁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使用;
3.1.2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3.1.3选购特种设备前,应由公司工程运营中心提出购买计划,并经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
3.2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拆卸)及验收
3.2.1安装调试及拆卸应选择有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资质的安装调试拆卸单位负责设备的拆装,签订安装调试拆卸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
3.2.2特种设备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调试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调试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3.2.3安装调试、拆卸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工作实施前,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设备设施安拆和设备出租单位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由单位组织评审,并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2.4安装调试前,应组织拆装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应急预案的学习或演练,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装调试过程中,应严格按方案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并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2.5安装调试完毕后,安装调试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合格。
3.2.6特种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3特种设备的使用
3.3.1特种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使用单位(项目部)应设有专们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及保养等工作。
3.3.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工程运营中心负责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 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3.3.4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3.3.5特种设备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3.3.6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3.7对大型的、施工工艺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种施工设备设施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3.8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3.3.9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3.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3.4.1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3.4.2根据特种设备运行周期,结合特种设备检查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3.4.3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3.4.4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备案。
3.4.5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
3.5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
3.5.1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3.5.2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5.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标志应当置于改特种设备显著位置。3.5.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5.5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周期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中的相关规定。
3.6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3.6.1移装
(1)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3)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3.6.2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
3.6.3停用及重新启用
(1)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 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的,应当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2)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当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3.6.4报废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3.7特种设备档案管理
3.7.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调试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7.2项目部现场资料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 记、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
3.7.3工程运营中心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帐档一致。
4、记录
4.1《特种设备台账》 4.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台账》 4.3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