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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指南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41658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5:03: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指南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上年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资助和以往年度考核优秀企业技术中心的提升资助。

重点领域:上年度市政府颁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产业方向。

二、设定依据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三)《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149号

(四)《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建设资助采取项目计划制,对经确认资助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资金使用合同中明确资助金额,一次性无偿拨付,资助标准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0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提升资助采取事后补贴制,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研发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建设资助类:

1.上年度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通过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本年度研发、经营状况等进行的审核。

(二)提升资助类:

1.考核优秀且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考核合格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经市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创新能力建设类); 3.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已完工并通过指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八)上年度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申请建设资助者提交)

(九)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申请提升资助者提交)

(十)项目完工审计报告(申请提升资助者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月5日至7月21日17点40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5日至7月22日17点40分。

(三)联系人:陈国荣 电话:82002061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并拟订资金计划――社会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篇:2013年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推广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2013年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推广项目

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企业为提升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开展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财政资助,中介机构为扩大深圳整体品牌影响而开展的公益性品牌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深财科〔2012〕1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总额控制;企业开展的品牌培育重点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项目。中介机构开展的品牌服务重点项目,单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为2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依法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上一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实缴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进行品牌宣传推广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2)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中介组织。若为区域品牌推进机构,其区域品牌必须具有系统的区域品牌管理制度和规则,统一使用明确的区域品牌标识,成员超过30家以上,并为行业内知名品牌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2013年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推广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备注:对于上市股份公司未公告上财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交2011财务审计报告和2012财务报表。);

(七)企业申请主体提供《深圳市产业技术在进步资金xxx品牌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品牌规划、培育目标、推进阶段、商业模式、营销方式、推广策略、投入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效果等);

(八)企业上一品牌培育推广经费明细和证明材料(发票、合同复印件)。

(九)中介机构申请主体提供《深圳市产业技术在进步资金xxx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实施项目能力,品牌公共服务推广策略、预期目标、投入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效果等);

(十)中介机构上一品牌公共服务经费明细和证明材料(发票、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月25日至3月2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25日至3月25日。

3、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82002023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现场考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企业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市财政委员会核拨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天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第三篇: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借款申请指南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借款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商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借款。

重点支持领域:通信与网络;半导体及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视听及家电;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优势传统产业(纺织服装、珠宝、钟表、家具、印刷、机械、建材、石化等)。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47号

(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财企[2005]4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实地考察、中介担保、委托放贷。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须获得市产业主管部门的备案或核准,市产业主管部门方可向资金委托管理机构推荐。

借款期限两年,单一项目借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批条件

(一)本市依法注册的工商业企业;

(二)企业上销售收入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

(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得市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核准。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财政借款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

(七)经审计的上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

(九)项目自有资金来源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3)联系人:平原、黄韦华、陈国荣、于智荣

联系电话:82107311、82002023、82107623、8200206

1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收文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确定推荐单位――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审查并反馈结果――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达资金计划――申请人办理借款使用手续

十、审批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有关单位签定借款合同。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财政借款。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项目跟踪管理。

第四篇: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指南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工商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通信与网络;半导体及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视听及家电;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优势传统产业(纺织服装、珠宝、钟表、家具、包装印刷、机械、建材、石化等)。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9〕47号

(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财企[2005]4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

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审核通过后相应贷款贴息一次性拨付企业。

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给予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时确定的贷款额度。单一企业最高贴息额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贴息。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工商业企业;

(二)技术改造项目经市产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省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

(三)获得在我深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实施完成。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

(七)经审计的上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九)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1日至6月1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1日至6月17日。

(3)联系人:平原、黄韦华、陈国荣、于智荣

联系电话:82107311、82002023、82107623、82002061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4号受理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项目投资审计――项目验收――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贷款贴息金额――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并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核拨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第五篇: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指南[小编推荐]

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报对象 宝安区企业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

(二)经认定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表》;

(2)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3)法人授权委托书;(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7)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结和规划报告;(8)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9)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10)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11)企业获得国家、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评定超过二年的需提供评定机构出具的复核(复查)证明材料;(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请联系:400-666-8360 窗口办理流程: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报——审核申请表——联办现场受理 受理机构: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办理依据:

(一)《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之附件1《宝安区关于实施替代优先 促进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二)《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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