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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4793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1 16:02: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8 浏览次数:597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teniu.cc)—>查询中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新)。

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 答:2015年6月1日。

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2016年12月31日。

4、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其中三项满足要求,还有两项暂时不满足,能否先申请满足要求的资质先换证,其他资质等满足要求后再申请换证?

答:不能,须所有资质同时换证,如有资质不达标,可同时申请注销。

5、换证时是否需要考核企业或个人业绩? 答:不考核。

6、换证时不考核企业业绩,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是否还要填写? 答:不需要。

7、资质未换证前,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么?如何考核?

答:不可以,必须先完成全部现有资质的换证后,方可再申请升级或增项。

8、我公司只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项资质,根据文件规定,该项资质不需要换证,可以申请增项其他资质么? 答:可以。

9、过渡期内可以办理资质分立合并么?

答: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核定资质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10、一家已按照新标准换证的企业全资持有一家未换证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将子公司的资质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转移到母公司?

答:不可以。仅限于已换证的企业之间或未换证的企业之间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办理资质承继。

11、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证时,如果更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经理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考核? 答:按建建【2001】82文的要求(即施工资质旧标准)考核。

12、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一次性提出五项资质换证,其中三项符合要求,换发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另外两项不满足要求,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换证,在过渡期内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另外两项资质的换证申请?

答:另外两项资质不能再提出原有级别的换证申请,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13、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

答: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1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

答: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5、申请资质除网上申报外,还要提供书面资料么? 答:需要,具体要求请参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teniu.cc)操作指南栏目。

16、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7、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么?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18、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升级。

19、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0、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2、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23、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24、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答: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25、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必须为企业的自有设备。

26、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 答:没有。

27、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 答:不是。对于申请换证、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申请的资质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2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答: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

29、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30、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31、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 答:可以。

32、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 答: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现场管理人或技术工人申报。

33、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答: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34、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

答: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35、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上传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

答:在学历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在职称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翻译件和个人工作简历。

36、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予以认可,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不予认可。

37、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38、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39、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40、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可以是退休人员么?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41、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 答:企业应当在满足原有资质标准要求资产和主要人员的条件下,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等事项。

42、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

43、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4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建造师进行申报? 答:不可以。

45、企业主要人员必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必须。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

46、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本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3)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47、社保证明需要上传扫描件么?

答:本市缴纳的人员不需要上传扫描件,在外地分公司缴纳的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以及缴费凭证须上传。

48、换证需要考核所有人员的社保么?需要提供多长时间的社保证明?

答:需要。需考核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换证时,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和有职称人员的社保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提供社保证明为准考核,企业未提供社保证明的,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49、《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数量不作要求。

50、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

51、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外地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1997年1月1日后颁发北京市的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5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认定?

答:可以。根据2003年《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53、什么部门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可以认可? 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场管理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可以认可。

54、什么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可以认可?

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技术工人人员证书可以认可。

5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56、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劳务企业的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7、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

58、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

59、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能。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0、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工程或专业承包的综合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

61、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6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申报当年也计算在内),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3、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6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65、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66、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

答:不可以。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67、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

6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么?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9、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70、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7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72、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 答:不可以。

73、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 答:不可以。

74、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么?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75、受理部门何时向外埠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业绩核实函》?

答: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

76、受理部门何时发《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答: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77、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什么内容?

答:证明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场物资报验材料,施工试验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工程技术资料。

78、工商营业执照还审查经营范围吗? 答:不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

79、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80、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可?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81、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哪些?

答: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发电、输电、配电、变电、供用电、电气等专业的均可以认可。82、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 答:可以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第二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管辖

第四条 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

(一)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

(二)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三)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四)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

第七条 区县建委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或处理的,必须报市建委核定;

监管意见涉及对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由市建委书面方式报建设部决定。第三章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第八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指各监管部门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企业存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一)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标准予以记分,并按照本办法的监管程序和措施予以处理。

考核周期为自然年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上一个考核周期届满,企业累计分数清零,重新记分。

第九条 市区两级建委各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各监管部门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企业出具《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单》(以下简称执法工单,见附件三)。

第十条 因信访、举报和投诉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查清事实,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属实的责任企业,应出具执法工单。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指定调查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尽快查清事实,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属实的责任企业,应由相关监管部门出具执法工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机关。

第十二条 区县建委监管部门对于监管工作中跨区施工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区县建委,也可以向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申请,由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直接监管或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凡向企业出具执法工单的监管部门,应于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及监管记录登载在全市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上,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工单存根汇总至所在建委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交通、水利、民航、铁道、通信、消防和供电等专业工程领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专业管理部门界定违法违规事实、违规企业责任和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建委资质监管部门,由市建委资质监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规定进行记分,并登载在全市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上。

第十五条 市建委政策法规处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汇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将该信息提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提出进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意见。上述意见经政策法规处核准并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第四章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和处理

第十六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累计分值达到3分以上(含3分)不足5分的,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提出警示,在系统内曝光,并限制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参加市或区县建委组织或主办的评优、评先进等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累计分值达到5分以上(含5分)不足10分的,除按上一条的规定予以惩戒外,市和区县建委 还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分情况在本市有关媒体曝光;

(二)将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分情况在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并进行招投标提示;

(三)自最近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之日起3个月内,市区两级建委各个服务窗口和业务部门停止为企业办理出京施工的各项证明;

(四)自最近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和其它增项资质。

第十八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累计分值达到10分的,除按上两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市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按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对于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由市建委将降级建议报建设部决定,其余二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由市建委降低相应资质等级。

区县所属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由市建委指定区县建委资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由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重新核定资质期间由市建委资质监管部门暂扣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被记分达到10分的,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责令企业违法违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顿。在停工整 顿及其后续处罚期内,市区两级建委各业务部门和办公窗口停止为该企业办理与资质有关的任何业务事项;同时企业应就经营管理中存的问题提出全面整改方案,经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其整改方案后,报主任办公会视情节选择下列相应处罚方式:

(一)暂扣企业资质证书6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6个月;

(二)暂扣企业资质证书12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12个月;

(三)降低企业原资质等级;

(四)直接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资质需要降级或吊销的,由市建委将降级或吊销建议报建设部决定;被降低的资质等级是最低级的,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注销相关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分值达到10分,符合重新核定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直接吊销资质证书条件的,由市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将其全部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建议抄报(送)建设部和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建设工程领域内限期清出北京市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信息由市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公文发文程序抄报建设部、抄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管委办局。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信息由市建委信息中心在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发布,并负责为建设行业媒体和其他社会媒体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另有其它处罚或处理规定的,除按前述对企业资质资格做相应处罚和处理外,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和处理。

第五章 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是指资质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资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论,按本办法对企业资质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由市区两级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见附件二)规定的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中净资产、经营规模和有职称人员总数等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足标准的100%,但均达到标准的80%以上,其他指标全部达标的企业,将被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警告,限1个月内整改,并记入标准核查观察名单。

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降低相关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中净资产、经营规模和有 职称人员总数等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足标准的80%,但均达到标准的60%以上,其他指标全部达标的企业,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扣资质证书,并限制其投标资格。

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降低相关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中净资产、经营规模和有职称人员总数等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足标准的60 %,或其他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企业,报主任办公会视情节选择下列相应处罚方式:

(一)暂扣企业资质证书6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6个月;

(二)暂扣企业资质证书12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12个月;

(三)降低企业原资质等级;

(四)直接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资质需要降级或吊销的,由市建委将降级或吊销建议报建设部决定;被降低的资质等级是最低级的,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注销相关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送达与申述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两级建委各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向责任企业出具执法工单,工单应明确记载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并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当场无法确定责任企业的,应由相关监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尽快 确定后,向责任企业出具执法工单。

执法工单应由执法人员与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企业代表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执法工单上载明原因,并经执法人员双人复核后视同为送达企业。

第三十条 市区两级资质监管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由具体核查部门将资质条件书面核查结论送达企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执法工单或资质核查结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建委政策法规处申述。

第三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受理的,政策法规处应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第三十三条 裁定与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记分或资质条件核查结论不符的,由政策法规处责成相关监管部门对监管结论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如无特别定义均指建筑业企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日起开始试行,由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管辖

第四条 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 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等专业委办局的资质管理部门是各自行业的资质动态监管部门,与市建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负责本专业工程领域内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

(一)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

(二)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三)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四)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

第七条 区县建委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或处理的,必须报市建委核定;

监管意见涉及对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 业、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由市建委书面方式报建设部决定。

第三章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第八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指各监管部门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企业存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一)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标准予以记分,并按照本办法的监管程序和措施予以处理。

考核周期为自然年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上一个考核周期届满,企业累计分数清零,重新记分。

第九条 市区两级建委各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和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各监管部门在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企业出具《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单》(以下简称执法工单,见附件三)。

第十条 因信访、举报和投诉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查清事实,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属实的责任企业,应出具执法工单。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指定调查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尽快查清事实,对于违法违规事实属实的责任企业,应由相关监管部门出具执法工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机关。

第十二条 区县建委监管部门对于监管工作中跨区施工的企业 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转移至有管辖权的区县建委,也可以向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申请,由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直接监管或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凡向企业出具执法工单的监管部门,应于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及监管记录登载在全市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上,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执法工单存根汇总至所在建委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在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等专业工程领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专业管理部门界定违法违规事实、违规企业责任和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建委资质监管部门,由市建委资质监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规定进行记分,并登载在全市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上。

第十五条 市建委政策法规处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汇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将该信息提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提出进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意见。上述意见经政策法规处核准并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第四章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和处理

第十六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累计分值达到3分以上(含3分)不足5分的,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提出警示,在系统内曝光,并限制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参加市或区县建委组织或主办的评优、评先进等活动。第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累计分值达到5分以上(含5分)不足10分的,除按上一条的规定予以惩戒外,市和区县建委还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分情况在本市有关媒体曝光;

(二)将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分情况在本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并进行招投标提示;

(三)自最近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之日起3个月内,市区两级建委各个服务窗口和业务部门停止为企业办理出京施工的各项证明;

(四)自最近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其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和其它增项资质。

第十八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企业累计分值达到10分的,除按上两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市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按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对于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由市建委将降级建议报建设部决定,其余二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由市建委降低相应资质等级。

区县所属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由市建委指定区县建委资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由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重新核定资质期间由市建委资质监管部门暂扣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一次被记分达到10分的,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责令企业违法违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顿。在停工整顿及其后续处罚期内,市区两级建委各业务部门和办公窗口停止为该企业办理与资质有关的任何业务事项;同时企业应就经营管理中存的问题提出全面整改方案,经市建委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其整改方案后,报主任办公会视情节选择下列相应处罚方式:

(一)暂扣企业资质证书6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6个月;

(二)暂扣企业资质证书12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12个月;

(三)降低企业原资质等级;

(四)直接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资质需要降级或吊销的,由市建委将降级或吊销建议报建设部决定;被降低的资质等级是最低级的,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注销相关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分值达到10分,符合重新核定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直接吊销资质证书条件的,由市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将其全部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建议抄报(送)建设部和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建设工程领域内限期清出北京市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已被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处以暂停招标投标资格、停业整顿和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从其在考核周期内达到分值相对应的暂停招标投标资格、停业整顿和 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罚的期限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信息由市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公文发文程序抄报建设部、抄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管委办局。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信息由市建委信息中心在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发布,并负责为建设行业媒体和其他社会媒体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另有其它处罚或处理规定的,除按前述对企业资质资格做相应处罚和处理外,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处罚和处理。

第五章 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是指资质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资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论,按本办法对企业资质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由市区两级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见附件二)规定的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中净资产、经营规模和有职称人员总数等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足标准的100%,但均达到标准的80%以上,其他指标全部达标的企业,将被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警告,限1个月内整改,并记入标准核查观察名单。

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降低相关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中净资产、经营规模和有职称人员总数等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足标准的80%,但均达到标准的60%以上,其他指标全部达标的企业,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扣资质证书,并限制其投标资格。

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未达到资质标准的,降低相关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结果中净资产、经营规模和有职称人员总数等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不足标准的60 %,或其他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企业,报主任办公会视情节选择下列相应处罚方式:

(一)暂扣企业资质证书6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6个月;

(二)暂扣企业资质证书12个月,停止企业投标资格12个月;

(三)降低企业原资质等级;

(四)直接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资质需要降级或吊销的,由市建委将降级或吊销建议报建设部决定;被降低的资质等级是最低级 的,市建委资质管理部门注销相关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送达与申述

第三十条

市区两级建委各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向责任企业出具执法工单,工单应明确记载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并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当场无法确定责任企业的,应由相关监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尽快确定后,向责任企业出具执法工单。

执法工单应由执法人员与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企业代表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执法工单上载明原因,并经执法人员双人复核后视同为送达企业。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资质监管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由具体核查部门将资质条件书面核查结论送达企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执法工单或资质核查结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建委政策法规处申述。

第三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受理的,政策法规处应组织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第三十四条 裁定与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记分或资质条件核查结论不符的,由政策法规处责成相关监管部门对监管结 论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如无特别定义均指建筑业企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 建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日起开始试行,由北京市10

第四篇: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的相关概念 1. 本质——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取得资质才有资格从事或经营某方面的业务。2. 建筑企业的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

 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四个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施工总承包资质 分为十二个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三)、专业承包

 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 专业承包资质 分为六十个类别

1、地基与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4、建筑幕墙工程

5、预拌商品混凝土

6、混凝土预制构件

7、园林古建筑工程

8、钢结构工程

9、高耸构筑物工程

10、电梯安装工程

11、消防设施工程

12、建筑防水工程

13、防腐保温工程

14、附着升降脚手架

15、金属门窗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9、爆破与拆除工程 20、建筑智能化工程

21、环保工程

22、电信工程

23、电子工程

24、桥梁工程

25、隧道工程

26、公路路面工程

27、公路路基工程

28、公路交通工程

29、铁路电务工程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31、铁路电气化工程

32、机场场道工程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35、港口与海岸工程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37、航道工程

38、通航建筑工程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44、河湖整治工程

45、堤防工程

46、水工大坝工程

47、水工隧洞工程

48、火电设备安

49、送变电工程

50、核工程

51、炉窑工程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54、管道工程

55、无损检测工程

56、海洋石油工程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60、特种专业工程

(四)、劳务分包  劳务分包资质不分等级

 劳务分包资质 分为十三个类别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4.石制作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作业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 11.水暖电安装作业

12.钣金作业 13.架线作业

(五)、资质管理工作内容分类

A资质核定

B资质升级

C资质增项

D资质延续

E资质变更

A、资质核定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B、资质升级

1、资质升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财务、统计报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10)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C、资质増项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2、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3、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4、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5、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D、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3、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4、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资质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3、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资质许可部门及程序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

2、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市建委):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报备)

3、由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区建委):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报备)

(七)、关于综合材料指标的说明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八)、关于人员资料的说明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九)、关于工程业绩的说明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贪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l 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下。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5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1、地基与基础;

2、机电设备安装;

3、建筑装修装饰;

4、钢结构;

5、高耸构筑物;

6、园林古建筑;

7、消防设施;

8、建筑防水;

9、附着脚手架;

10、起重设备安装;

11、金属门窗;

12、土石方。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1、公路路面;

2、公路路基;

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4、隧道;

5、土石方。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1、桥梁;

2、隧道;

3、铁路铺轨架梁;

4、土石方;

5、爆破与拆除。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1、港口及海岸;

2、航道;

3、通航建筑;

4、通航设备安装;

5、土石方。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1、水工大坝;

2、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

4、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5、水工隧洞;

6、土石方;

7、河湖整治;

8、堤防。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1、火电设备安装;

2、送变电;

3、土石方;

4、防腐保温;

5、无损检测;

6、管道工程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1、土石方;

2、爆破与拆除;

3、隧道;

4、机电设备安装。

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

1、冶炼机电设备安装;

2、炉窑;

3、土石方;

4、高耸建筑物;

5、地基与基础;

6、防腐保温;

7、无损检测;

8、管道;

9、钢结构。

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

1、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2、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3、无损检测;

4、防腐保温;

5、土石方;

6、钢结构;

7、起重设备安装;

8、地基与基础。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1、城市及道路照明;

2、土石方;

3、桥梁;

4、隧道;

5、环保;

6、城市及道路照明;

7、管道;

8、防腐保温;

9、机场场道。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

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1、起重设备安装;

2、机电设备安装。

第五篇:企业资质相关问答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问题

先到地方建筑行政服务中心领申请。按照规定填申请书,及做好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一般新申请不用)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全省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网络申报版);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事务所出具);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凭证(申请之日起半年内任一个月份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和社保局出具的缴费人员明细);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及反映专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申请资质增项的,应当提供主项资质所需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设计文件(平面图、剖面图或工艺流程图)等。

做好资料 一般要经过初审,然后在上报审批,通过就发证,不通过还可以根据问题进行申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变更如何办理?

工商关于变更注册资金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及复印件.还要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批准了要收回资质证原件正本及副本重新打证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金时,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那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公司会议纪要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应该如何申请延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你可以到“建设工程标准在线”网站的是“市场准入--申请指导”栏目去看看,按照你的企业情况根据提示做出选择,按照延续申请来做,网站最后会未你列出所有你所需要的信息(包括申请表格)。

参考资料:建设工程标准在线(资质申请指导)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自查报告范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企业资质监督

1、企业资质监督各项措施是否严格遵守。

2、企业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执行。

3、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

1、自查存在存在的问题。

2、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方法。如何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自查纠察报告 主要针对这些方便进行报告:

1、施工业绩情况

2、串通招标、行贿、无施工许可证开工、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

3、安全生产情况

4、涂改、伪造资质证书行为

5、人员情况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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