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辛集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辛集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和《辛集市事业单位2016年选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性、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公共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周转使用、动态管理、保障激励”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选聘到我市事业单位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各类企业引进,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须为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和事业单位选聘纳入编制管理人才住房的室内装修、基本设施配备(包括门窗、洁具等,下同),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企业负责本单位聘用人才住房的室内装修及基本设施配备;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入住对象条件,在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协议)且合同期5周年以上,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之内,需重新申请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七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符合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统一向市人社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
(三)市组织、人社部门颁发的《辛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用人单位印章,下同);
(四)申请人及共同入住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填表。到市人社部门领取或在人社部门网站下载《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
(二)申请。填写《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和《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员一览表》后,由所在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
(三)受理。市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组织部门,以到相关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市组织、人社部门将经审核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的,由市组织、人社部门自接到反映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组织、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入住人才公寓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资格证》,并轮候分配住房;对公示期内发现问题经调查确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六)分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住房,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第十条
人才公寓入住按照“高端优先、时间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人才公寓分配后,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入住实行合同管理。房屋分配后,申请单位须凭《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和市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确认书》为申请人办理入住,并在30日内用人单位、申请人与市人社部门签订人才公寓入住合同。
第十二条
入住合同应当明确入住者(指经批准入住的申请人,下同)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电、暖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入住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市住房管理部门应协助入住者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开户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入住后,入住者须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入住者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售、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接受市组织、人社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者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入住者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入住期间正常使用产生的维修费用(含管道、线路、漏水、开裂、玻璃、门窗等),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退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市组织、人社部门取消《辛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资格的;
(三)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并不再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
(四)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未到期提前解除,且在1个月内未重新与辛集市用人单位签订新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
(五)在辛集市用人单位工作变动6个月及以上,没有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入住的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入住者所在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解除入住合同。经市住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入住者、所在单位与市人社部门解除入住合同,办理退房手续,退回市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辛集市市区人才公寓入住确认书》。
(三)退出房屋。入住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电视等费用,并腾空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
入住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部门终止其入住合同,1个月内收回人才公寓住房,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将公寓住房出售、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房屋、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入住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五)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入住者有上述情形的,自退出人才公寓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住市区人才公寓,并记入市区人才公寓入住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市组织、人社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入住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入住人才公寓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选聘到事业单位,聘期内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且由单位继续聘用的,将无偿获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由市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且合同(协议)期5周年以上的,可同时申请,优先选择一套公寓,并自入住之日起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每年1月份,偿付上年度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才所在企业如按入住公寓全款向市住房管理部门出资担保,市住房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办理所有权证书。人才入住满5周年,与企业续签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房屋所有权归入住者,市住房管理部门退还企业全部担保资金;否则,企业担保资金不再退还,作为人才公寓建设资金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5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前,与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协议)且合同期5周年以上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博士学位全日制普通类高校毕业的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申请条件要求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期限起始时间应从申请之日起计算达到5周年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辛集市委办公室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中共辛集市委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第二篇:公司员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员工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员工公寓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员工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寓,是指经过本公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规划区内的员工公寓管理区和其他住宅小区。公寓管理区内的所有员工及其家属,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条 员工须遵守国家、省市和地方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公布的、旨在维护公寓管理区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员工应密切配合公司,主动参与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巡视人员因故查询时,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条 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公寓管理区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 及时向公司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前者应在三天内,后者应在十天内持有效证件申报。
第八条 员工有责任保护公寓管理区内的保安设施,大人要教育儿童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防盗对讲系统等,不得损坏公寓管理区内的各类保安设施。
第九条 员工有责任维护公寓管理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及车辆的安全。出入必须锁好本户的门窗、车辆,不得让陌生人进入公寓,积极采取有力的自我防范措施,并积极参加人身、财产和车辆保险,以减少损失。
第十条 员工间应互敬互让、互相尊重对方的习俗、宗教信仰等,不得有蔑视、侮辱对方习俗、宗教信仰的语言和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在公寓管理区内进行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并不得在公寓管理区内私藏、使用枪械、管制刀具等。
第十二条 员工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安全巡视管理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司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不得有影响公司形象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第十四条 遵守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等。
第十五条 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 员工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 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第四章 绿化养护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及家属应自觉服从公司管理,爱护公寓管理区内的各种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攀折树枝、花木,禁止在树枝、绿篱上晾晒衣服、吊扎铁丝、钉铁钉等,不向花草、绿化地、树木倾倒污水与废物,禁止向小区园林景观内抛扔任何废物,禁止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广告、宣传品等。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人和车辆跨越和通过绿篱践踏花草,禁止擅自使用和改动公寓管理区绿化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装修时挤占、破坏规划中的绿地。
第二十三条 凡员工人为造成公寓管理区内花木绿化保护设施损坏,公司及物业公司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车辆。
第二十五条 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六条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公寓管理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每小时,严禁超车。机动车辆在公寓管理区内行驶禁止鸣笛。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公寓管理区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不得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各类标志,不得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第三十条 停放场内保持清洁卫生,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不得在场内摆摊买卖买、喝酒、睡觉或喧哗、吵闹等。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第三十一条 车主要爱护停放场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消防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寓管理区内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必须保持楼梯走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或备用水源;妥善维
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寓管理区内严禁经营、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第三十七条 安全使用石油气,炉具要经常保持清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第三十八条 员工须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源和煤气总阀,迅速离开住所,服从统一指挥,救火或疏散。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和不服从消防管理人员管理的,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省市有关消防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并处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装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公寓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墙;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8、擅自在承重墙、天花板、地面上打孔;
9、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10、擅自改动燃气管道和排烟设施;
11、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12、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装修人应如实申报施工人员名单,交验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填写《装饰施工人员登记表》,办理《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员工在装修是应告知装修队施工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装修协议》学习,做到文明施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若检查出未提交申请擅自装修的,以及虽然批准,但超出申请装修范围内的、装修发生违章行为的,员工须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装修资格等责任。
第四十五条 员工及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
第四十六条 对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应对其进行劝诫,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屡教不改的员工,公司可责令其搬离公寓。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应服从的其他行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公寓,自2001 年1 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解除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受到进区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赞誉。为了加强管理、加快周转,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人才公寓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人才公寓的功能
高新区所建设的人才公寓,是以低价租赁优质服务的方式,为区内企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的短期居住的周转住房。其目的是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在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纳税。、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是区内中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其它企业(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4、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在昆明市参加房改,没有享受相关福利。
6、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有能力解决的不在此列。
7、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主要负责人。
8、每个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租用一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
1、人才公寓的管理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分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和解决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处理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3、人才公寓的日常和物业管理由人才公寓办公室以合同形式委托高新区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要按高标准、高质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为入住人才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与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必须依法与高新区物业公司签订《 租住合同》,入住者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入住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的相关条款。、人才公寓所有住房只能居住经批准入住的人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立即收回其居住资格,该企业和个人今后不得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人才公寓租住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房租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入住的人才档次越高,租金越低,直至无偿提供居住。第一年房租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年仍需续租者,须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续租,且第二年的房租在第一年房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三年续租。确因特殊原因仍需续租者,由上年入住者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报人才公寓领导小组批谁后方可续租,且第三年的房租费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第三年租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再续租。
第四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程序、用人单位向人才公寓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职称、学历等有效证件(验证后的原件、复印件), 填写《 申请表》。2、人才公寓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单位)和申请人的情况,按“入住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复核,并报经管委会办公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4、人才公寓办公室下达入住通知。、企业(单位)接到入住通知后,携带申请人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和入住通知,经人才公寓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到高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住合同》后入住。
第五条:人才公寓收费标准:
(一)、计费原则:、高新区人才公寓所收费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维修和物业管理,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2、人才公寓的房租计费面积以房屋的房改面积为准。、人才公寓的房租,包括了除租用人应自己另外交纳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
(二)、收费标准:
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按其性质分为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两大类。、专业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按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学术水平的高低来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是: 具有硕士学位者租金为12 元/月.平方米。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资格者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职资格者租金为8 元/月.平方米。
博士生导师或具有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正高职人才租金为5 元/月.平方米。
国家一级学会理事(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组成员,或者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才,租金为2 元/月.平方米。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免收房租。、管理人才收费标准:
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24 元/月.平方米。
产业方向符合国家科技部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范畴内的企业,一般租用人才公寓的租金基价为12 元/月.平方米。
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以及年纳税总额较高,或前景看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人才公寓领导小组审核并经管委会批准后,月租金可适当下浮,但最低不得低于8 元/月.平方米。
对于管理人才,其享受租金优惠的依据是根据管委会有关部门审定的该企业上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条:高新区以前所颁布的人才公寓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给区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置、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管中心”)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以及公寓产权单位、具体服务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入住对象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及团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 1 —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4.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5.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6.选派到我区的挂职干部、科技人才副职; 7.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8.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六条 申请条件
1.在企业工作的,需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需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
2.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第七条 入住标准
人管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人才情况、申请顺序等统筹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第五条第1—4类人才可根据房源自主选择大中小户型公寓;第5、6类人才原则上选择中小户型公寓;第7类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租住方案;第8类人才一般安排合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汇总人才住房需求后,统一向人管中心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人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住人才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申请入住人才与人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
(四)分配入住。人才凭入住通知单到分配的公寓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潍坊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一式三份。2.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人才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 3 — 5.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人才及其配偶的《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6.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出具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薪酬支付证明;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在岗证明;自主创业的,出具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如需续租,用人单位须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第一年免除租金,第二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第三年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人管中心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每年核算公布。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押金、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人管中心负责收取,专款专用,租金主要用于公寓的维护管理,押金在退租时退还。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 — 4 — 管理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五条 入住人才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供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公寓:
1.入住人才及其配偶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已不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4.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公寓设施的; 6.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租赁期间出现前款第3、4、5、6项情形的,应向人管中心支付年租金基准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对上述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8.有其它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第十七条 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
— 5 — 第十八条 入住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但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人才入住公寓期间,公寓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对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管理,为人才公寓管理运行提供保障;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人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公寓修缮、设施维护等工作;相关园区、企业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来区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及团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中心城区”特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富专家公寓、生物医药产业园学术交流中心公寓和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大数据产业园15号楼等3处人才公寓,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潍坊生物医药园服务中心、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寓管理服务细则。其它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
— 6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五篇: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秭归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秭政办发„2014‟81号(2014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为人才引进、拴心留人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房源及性质
第二条 人才公寓房源,根据需求由房管部门提供,产权归县住房保障中心所有。其供给规模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保有、需求总量相适应。
第三条 人才公寓性质为新进人才的过渡性政策周转房,按照“只租不售、廉价出租、周转使用”的原则由县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分配管理。
第三章 申报对象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县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拥有科研成果、国家专利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年薪6万(税前)以上的其他类别人才;
(三)35岁以下,在编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县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下挂工作人员,或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人才人事项目非固定聘用在我县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必须家庭在城区无住房。即未婚申报对象必须父母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已婚申报对象必须配偶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人才公寓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组织审定、排号入住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县委人才办提供的申报表格据实填写书面申请。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报材料报至县委人才办。
(三)组织审定:由县委人才办负责对申报对象家庭房产情况及申报类型进行核查,并按配租办法确定排号顺序,审定入住对象及入住房号。
(四)登记入住:县委人才办公示审定结果,开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单,申报对象凭入住通知单到县房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配租办法
第七条 集中配租办法。在申报对象人数多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集中配租。即集中组织开展摇号、排序、选房工作。未进入选房序号的,进入轮候名单,出现新增或空置房源时按轮候顺序安排入住。第八条 零散配租办法。在无轮候人员,且申报对象人数少于空置房源时实行零散配租。即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安排选房入住。
第九条 随住办法。人才公寓随住人员仅限于租住人员配偶、父母及子女。本人从未居住或长期未居住,其他人员(含直系亲属)以随住名义长期居住的,一律视为转借转租,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条 住房变更办法。入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住房,确需调换住房的,需向县委人才办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方可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住房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续租程序。人才公寓一年一续租,续租对象需在合同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向县委人才办提交续租申请书,审核合格的,凭县委人才办开具的人才公寓续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续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凭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费用。人才公寓租赁费用参照公租房标准执行。租赁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视人才紧缺程度和贡献大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不得高于80%。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连续租住一般不得超过5年。满5年仍需租住的,需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租赁费用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章 退租办法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退租分为责令退租、主动退租和到期退租。退租对象需首先在县委人才办开具人才公寓退租通知书,而后到县房管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通知所在单位,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一)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二)超期限1个月未办理续租手续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家庭在秭归城区购置住房超过1年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
(六)辞职、辞退,或调离秭归县工作超过1月仍未办理人才公寓退房手续的。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况
第七章 公寓管理
第十六条 强化租住人员所在单位管理责任。所在单位在推荐申报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入住人员台账,定期提醒检查。对辞职、辞退和调走人员及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县委人才办,并督促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违规入住通报制度。对举报及检查发现的转租、转借、私自调换住房及其他违规情况,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全县通报,并责令所在单位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房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秭归县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