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GMP质量
GMP知识
1、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注册要求)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质量管理)。
2、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3、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4、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剂,并通过(阳性对照试验)确认其质量。
5、应当有检验所需的各种鉴定菌,并建立鉴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
6、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有效期)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7、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理、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
8、隔离操作器和隔离用袖管或手套系统应当进行常规检测,包括经常进行必要的(检漏试验)
9、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10、GMP(2010年修订)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混淆),(污染)以及(交叉污染)、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11、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12、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设备仪器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价)、(审核)、批准和实施。
13、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采购
14、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有效期)。
15、在标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
16、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风险评估)
17、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18、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19、“风险”是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20、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判断题
1、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
2、取样区的空气洁净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3、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
4、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5、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禁言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6、除批记录外需要长期保存的其他重要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
7、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
8、我公司目前的质量管理体系政策性文件包括:公司质量手册、公司质量责任制、公司对质量奖罚条例、工厂主文件(√)
9、就单一偏差或投诉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不足以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或重复发生或者说造成缺陷的根本原因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10、在多数情况下,当非预期事件发生后,要有纠正措施,随后还要采取预防措施(√)
11、CAPA系统通常有下列两种常见的类型,集中型和分散型,我公司的管理规程为分散型CAPA管理(×)
12、所有的纠正预防措施都应明确定义行动的具体内容,谁负责执行,完成期限,谁负责跟踪其完成情况,谁负责评估其有效性,谁负责最终关闭该项,(√)
13、所有的CAPA行动都要进行跟踪直至执行完毕,并且在最终关闭之前应评估其有效性(√)
14、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之来定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15、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16、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
17、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
18、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
19、文件应当标明题目,孙红雷,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不能模棱两可(√)
20、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线性质量标准,必要是,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单选题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会议审计通过,现予以发布,自(A)起实施。
A、2011年3月1日
B、2010年7月1日
C、2011年5月1日
D、2010年12月1日
2、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C)签名并注明日期:
A、文件管理专人
B、质量管理人员
C、适当的人员
D、质量管理负责人
3、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事建立完整的(A),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A、文件体系
B、组织结构
C、质量控制系统
D、质量管理体系
4、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生产管理和(B)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A、质量管理
B、质量控制
C、产品质量
D、产品实现
5、以下为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有的文件(D)A、质量标准,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检验报告或证书
B、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禁言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C、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D、以上都是
6、下列哪一项不是事实GMP的目标要素(D)A、将人为的差错控制在最低的限度
B、防止对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 C、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D、与国际药品市场全面接轨 7、2010年修订的GMP没有的章节(A)
A、卫生管理
B、设备
C、生产管理
D、机构与人员
8、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应当(A)
A、销毁
B、返工
C、退还药品经销商
D、上交药品行政管理部门
9、每批药品均应当由(D)签名批准放行
A、仓库负责人
B、财务负责人
C、企业负责人
D、质量授权人
10、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D)进度下予以销毁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质量管理部门 多选题
1、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ABCD)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A、人员
B、厂房
C、验证
D、自检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要求包括(ABCDE),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放置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A、判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药品 B、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C、配备所有的资源
D、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言语制定操作规程
E、人员进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3、质量控制有哪些基本要求(ABCDEF)
A、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B、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检查检验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对进行环境监测 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C、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D、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
E、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F、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4、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ABCDEF)及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每批产品经质量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在贮存,发运和随后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A、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B、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果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C管理职责明确
D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E、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F、确认、验证的实施
5、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包括(ABCDEFG)内容?
A、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检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B、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C、确定所有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放置问题的再次发生 D、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E、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
F、去报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授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放生的直接负责人 G、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6、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等,并标明(ABCD)
A、产品或样品的名称
B、产品或样品的批号
C、记录设备的信息
D、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7、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ABCDE)内容?
A、包装外观 B、包装是否完整 C、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D、打印信息是否正确 E、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F、包装数量偏差是否符合标准
8、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ABCDE)和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的详细文件。A、质量标准
B、取样草需哦规程和记录
C、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
D、检验报告或证书
E、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F、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
9、产品放行前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需要确认(ABCDEF)内容 A、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B、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C、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D、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并更已得到批准 E、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F、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10、中国GMP2010版规定,(ABCDEF)文件需要长期保存
A、质量标准
B、工艺规程
C操作规程
D稳定性考察
E确认、验证、变更等
F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篇:GMP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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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实施要点生产及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1.质量管理部门:对关系产品质量的一切活动和工作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监控,在全厂内,对从原料到成品,甚至销售后顾客的投诉等一切行为负责,完成GMP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九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2.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制订并实施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和包装指令,并对生产处方、物料称量、设备及生产场所的清洁、生产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人员流动及卫生行为、生产秩序、各种文件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艺技术文件的制订及管理,协助车间解决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检查车间对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做好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3.工程部门:负责提供符合要求并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一切条件(如湿度、温度、空气洁净度)、水、电、汽、气等。负责制订各种设备的维修、使用的制度及SOP,培训使用设备的工人,并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
4.销售部门:根据市场的形势,制订产品经营策略,利用各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和推销产品,并做好销售记录。负责把用户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反映给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解决。做好产品退货和回收工作。
5.供应部门:按照质量管理部门制订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采购。负责物料和成品进仓、保管、出仓的管理,并协助质管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6.人事部门:负责根据GMP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组织编制员工培训计划,检查实施、考核 ;……
7.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职工体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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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GMP办公室主任质量责任制
GMP办公室主任质量责任制
1.1 带领公司各部门对GMP、《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及国家对药品质量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1.2 负责组织建立生产、质量管理的文件系统,并监督检查文件系统的执行情况。2 GMP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2.1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GMP及国家对药品质量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审查。保证GMP的贯彻执行。
2.2 协助制订有关质量管理制度。
2.3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和批档案;
2.4对生产、质量、物料、设备、验证等技术类文件进行管理;
2.5 负责组织建立生产质量管理的文件系统,并监督检查文件系统的执行情况。
2.6 按GMP的要求组织内部进行自查并监督改进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2.7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并对体检不合格者提出调岗意见。
2.8 配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公司各级人员的GMP培训,并监督、指导和检查培训计划在各部门的实施情况。
2.9 按国家规定进行GMP年审和GMP认证申报。
2.10 不断完善公司的文件系统和生产质量标准文件。
2.11 随时跟踪、观察国内外的GMP发展、动态,并以此作为制订公司GMP标准文件的依据。
第四篇:GMP质量检验员培训讲义(药监局)
培训讲义
1.药品标准
中国药典
国家标准
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2.药品标准的结构 2.1原料药
2.1.1药名
中文名
汉语拼音
英文名 2.1.2结构式
分子式
分子量
2.1.3含量限度
同药品本身的性质,含量测定的方法有关。2.1.4性状
包括外观性状、溶解度、理化常数。
外观性状
按凡例的说明,是对样品色泽和外表感观的描述。溶解度
为物理常数,是样品纯度的指标,药典凡例对溶解性有详细的描述。
理化常数
包括熔点、比旋度、相对密度、吸收系数(E1%1cm)、折光率等。为药品的纯度指标。
2.1.5鉴别
通常为反映药品的化学、物理性质和生物活性,不代表对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一般有化学鉴别、光谱鉴别和色谱特性等。
化学鉴别
为加入一种试剂,产生颜色、沉淀、气味为鉴别的指标。
光谱鉴别
通常是指紫外吸收光谱和红外光吸收图谱。紫外吸收光谱是在一定的波长范围内的最大吸收波长或吸光度的比值为鉴别的指标。红外光吸收图谱是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同时测定样品与对照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进行比较,或与对照的图谱(标准图谱)比较。
色谱特性
是指薄层色谱、气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薄层色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样品斑点与对照品或对照药材斑点比较,是以斑点的位置与颜色为鉴别的指标。气相色谱和液相色谱均是以主峰保留时间为鉴别的指标。
2.1.6检查
指检查杂质,杂质又分为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硫酸盐、氯化物、重金属、铁盐、砷盐等为无机杂质,有机残留溶剂和有关物质为有机杂质。
2.1.7含量测定 方法有容量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2.2制剂
2.2.1药名
中文名
汉语拼音
英文名。制剂的命名原则一般是以原料名加剂型名。
2.2.2含量限度
可因剂型、剂量、检测方法的不同而不同。2.2.3性状
通常是对样品的外观描述。
2.2.4鉴别
采用与原料药相同的鉴别。通常是对主要的鉴别,在复方制剂中对每一个主成分都要作鉴别。
2.2.5检查
通用的检查项有残留溶剂和有关物质的检查,另外是根据不同的剂型、不同的剂量采用不同的检查项。如片剂会检查片重差异、溶出度或崩解时限等。注射剂会检查装量差异、可见异物等。
2.2.6含量测定
方法有容量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含量限度通常以相当标示量的百分数表示。
各论:
1.熔点测定
熔点有两种(1)熔点(2)熔融时同时分解点。
方法:中国药典收载有三种方法,在正文中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指的是第一法:用于测定易破碎样品。
样品的前处理:样品的熔点在135℃以上,加热又不易分解的可用105℃以除 去水分。如在135℃加热易分解的样品,可用五氧化二磷真空干燥。样品装入毛细管的高度为3mm。
传温液:有水、液体石蜡、浓硫酸、硅油等。最常用的是硅油。
升温速率:测定熔点为1.0-1.5℃/分钟;测定分解点为2.5-3.0℃/分钟。此升温速率是指放入样品后的升温速率,样品的放入时间为离规定的熔点低限温度前10℃。
熔融的过程:(1)发毛 是指毛细管内的样品表面毛糙。(2)收缩 是指毛细管内的样品收缩成柱状。(3)软化 是指收缩成柱状后的样品向下弯塌。(4)出汗 是指收缩后的样品出现细微的液滴但未见局部液化的时候。(5)初熔和全熔 是指随着温度的上升,样品有一个持续的熔融过程,当样品出现局部液化现象(毛细管底部出现明显的液体)的时候,即为初熔点,当样品全部液化,液体澄清时为终熔点。如样品为熔融时同时分解,初熔和终熔的现象不明显,通常可见颜色改变和产生气泡,当样品全部变为气泡并有气泡上升时,可判为熔融时同时分解点。通常只能看到一点。
测定数据的修约:按0.5单位修约,如0.1-0.2℃,0.3-0.7℃修约为0.5℃,0.8-0.9℃修约为1.0℃。
结果判断:修约后的初熔点与终熔点均应落在规定的范围内,熔融时同时分解点也应落在规定的范围内。
熔点标准品的使用:熔点标准品用于校正熔点温度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有颁发,一般每间隔约30℃就有一个熔点标准品,在使用时应选用与测定样品熔点相近的标准品。一般规定为在200℃以下的校正值不大于0.5℃,200℃以上的校正值不大于0.8℃。
2.旋光度(比旋度)测定 定义:当偏振光通过长1dm,每1ml溶质含有1g旋光性物质的溶液,使用光线波长为钠光灯(D线 589.3nm),测定温度为20℃时,测得的旋光度为比旋度。
仪器: 仪器的读数应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0.010)。仪器校正中国药典2000年版用蔗糖,2005年版用标准石英管。
应用:旋光度(比旋度)为药品的物理常数也是药品的纯度指标。旋光度测定法可用于药品的定性和定量测定。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收载的葡萄糖的比旋度即为一种纯度指标。葡萄糖注射液含量测定用的就是旋光法,计算公式为:
[α]tD=100a/Lc(固体物质比旋度计算公式)C=a×2.0852(含一水葡萄糖注射液的含量计算公式)
C=a×1.8958(含无水葡萄糖注射液的含量计算公式,见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复方乳酸钠葡萄糖注射液)。
结果判断:连续读数3次,计算平均值。如连续2次读数偏差大于±0.020,则数据弃去,重测。
3.相对密度 为药品的物理常数,测定样品为液体样品。是指样品相对于水的密度。按中国药典要求,如在正文中没有规定,即为测定温度20℃。方法:有比重瓶法与韦氏比重称法。常用比重瓶法。
注意事项:比重瓶应整洁、干燥,测定时注意控制温度。
4.折光率测定
为药品的物理常数,测定样品为液体样品。按中国药典要求,如在正文中没有规定,即为测定温度20℃。
仪器要求:阿贝氏折光计,读数范围为1.3000-1.7000,读数精度为0.0001。用水校正仪器,在20℃时水的校正值为1.3330。测定样品时,温度的校正公式为:η=n+0.00038(T’-T)n=测得的折光率 0.00038=温度校正系数 T’=测定时的温度 T=规定的温度(20℃)。
5.溶液的颜色与澄清度 溶液的颜色是指样品溶解在一定的溶剂里所显示的颜色,其色度与标准比色液比较,或用比色计测定。澄清度是指样品的溶解程度,与标准浊度液比较。6.pH值检查
用酸度计测定,仪器的测定精度为0.01pH值单位,测定时使用两种与样品pH值相近的缓冲溶液,一致定位用,另一种校对用。测定校对用缓冲溶液的pH值应不超过规定值的±0.1。如超过应检查仪器和电极,再测定,直至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测定样品。
7.氯化物检查 工作原理为样品中的氯化物在稀硝酸条件下与硝酸银试液反应,产生沉淀,用比浊的方法来比较。
Ag+Cl→AgCl↓
测定的浓度范围为20-80μg Cl-1/50ml。
操作注意事项为(1)在加入硝酸银试液后应在暗处放置5分钟,(2)样品溶液 需要过滤处理时,滤纸要用稀硝酸洗涤。
8.硫酸盐检查
工作原理为样品中的硫酸根离子在稀盐酸条件下与氯化钡试液反应,产生沉淀,用比浊的方法来比较。
Ba+SO4→BaSO4↓ 测定的浓度范围为0.1-0.5mg SO42-/50ml。
操作注意事项为样品溶液需要过滤处理时,滤纸要用稀盐酸洗涤。
9.硫化物检查
试验用的仪器为测砷瓶,在导气管C中不加如醋酸铅棉花,用醋酸铅试纸代替溴化汞试纸。工作原理为样品中的硫化物与稀盐酸反应生成硫化氢与醋酸铅试纸反应生成黑色硫化铅,以比较硫斑颜色的深浅作为指标。
2H+S→H2S↑ +
12-2+
2-+1
-1 H2S+Pb2+→PbS↓+2H+1
测定的浓度范围为3-10μg。
10.铁盐检查 为检查样品中的高铁离子和亚铁离子。工作原理为样品中的高铁离子在盐酸酸性条件下,与硫氰酸离子生成红色的硫氰酸铁络离子,用比色的方法测定。比色的方法有目视比色和用比色计测定两种,多用目视比色法。
Fe+nSCN→[Fe(SCN)n]3+
-+3-n
(n=1-6)测定的适宜浓度范围为用目视法10-50μg/50ml;用比色计测定为5-90μg/50ml。试验时加入过硫酸铵的目的是将样品中亚铁离子氧化成高铁离子。用比色计测定时,测定波长为480nm。11.重金属检查 按中国药典附录有四种方法,(1)直接测定法;(2)经有机破坏后测定;(3)硫化钠测定法,适用于能溶于碱而不能溶于酸的物质;(4)富集后测定,适用于测定重金属含量低的样品。常用的方法为第(1)法和第(2)法。工作原理为样品中的重金属离子在pH值为3.5的醋酸盐缓冲溶液条件下,与硫化氢反应生成有色金属硫化物,用比色的方法测定,样品中的重金属离子用铅离子代表。
H2S+Pb→PbS↓+2H 测定的浓度范围为10-20μg/25ml。
操作注意点:(1)在方法(2)中如用炽灼残渣检查项下的残渣,那炽灼残渣检查马福炉灼烧温度应在500-600℃之间。
(2)样品中如果含有多量的高铁离子,会把硫离子(S)氧化成单体硫而使溶液成白色的胶体溶液,影响比色,可加入维生素C,把高铁离子还原为亚铁离子,排除干扰。
(3)如样品中含有氟离子、硫离子、磷酸根离子,在有机破坏中应用铂坩埚。12.砷盐检查
砷盐通常由生产过程的原材料带来,自然界的砷盐通常以三价和五价的形式存在。在测定时,先将五价砷还原为三价砷再行测定。中国药典附录收载有古蔡氏法和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法。常用的方法为古蔡氏法。实验的反应原理为:
AsO3+3Zn+9H→AsH3↑+3Zn+3H2O
As+3Zn+3H→AsH3↑+3Zn 3+
+
2+ 3-+
2+
2++
12-AsH3+2HgBr2→2HBr+AsH(HgBr)2(黄色)AsH3+3HgBr2→3HBr+As(HgBr)3(棕色)
测定的浓度范围为1-2μg 操作注意点:(1)塞入的醋酸铅棉花应干燥,疏松,塞在导气管C的中间位置。(2)所用的溴化汞试纸应干燥,旋紧,不能漏气。
(3)加入的锌粒应不含砷,大小以能通过1号筛为准。不应用锌粉。13.铵盐检查
样品经蒸馏后,流出液用目视比色法与标准液比较测定。显色剂为碱性碘化汞钾试液,测定的浓度范围为20μgNH41+。
14.干燥失重 为测定样品中的结晶水、吸附水、加热易挥发的物质。方法通常有烘干法和干燥剂法。样品的熔点在135℃以上,加热不易分解,用105℃干燥。如样品的熔点在135℃以下,加热易分解,用干燥剂法,常用的干燥剂有:五氧化二磷、浓硫酸、无水氯化钙和硅胶等。或80℃、60℃真空干燥。干燥至恒重解析。
15.水分检查 为测定样品中的结晶水、吸附水。用卡氏水分测定法测定。应注意干湿度,所用的试剂容器均应经干燥和脱水处理。
16.炽灼残渣检查 为检查样品中的无机物,方法为样品经有机破坏后,残渣称重。如残渣用于重金属检查的,马福炉的炽灼温度应在500-600℃。如样品中含有氟离子、硫离子、磷酸根离子,在有机破坏中应用铂坩埚。炽灼至恒重解析。
17.含量均匀度检查
要测定含量均匀度的样品有:
(1)主药含量在10mg以内的片剂、胶囊剂、注射用无菌粉针。或主药含量不超过每片(个)重量的5.0%者。
(2)除上述剂型外,其他剂型主药含量不超过2mg或主药含量低于每个重量的2.0%者。
(3)主药含量虽不大于25mg,但生产过程难以混匀,或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很接近的药品。
测定方法多与含量测定方法相同。测定10片(样品)。结果判断:A+1.80S≤15.0 18.溶出度(释放度)
影响溶出度(释放度)试验的因素:(1)仪器的水平面。(2)搅拌桨的中心位置。(3)搅拌速度。
(4)溶出介质中气体的量。(5)介质温度。
(6)溶出介质中盐的浓度。(7)溶液的滤过。校正片的使用
崩解型---泼尼松片
非崩解型----水杨酸片。
第五篇:GMP
GMP即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意即药品良好作业规范。
在国际上,GMP已成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实施GMP,不仅仅通过最终产品的检验来证明达到质量要求,而是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科学的全面管理和严密的监控来获得预期质量。实施GMP可以防止生产过程中药品的污染、混药和错药。GMP是药品生产的一种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GMP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所有制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国际卫生组织规定,从1992年起出口药品必须按照GMP规定进行生产,药品出口必须初具GMP证明文件。GMP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多数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医药专家一致公认为制药企业和医院制剂室进行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必备的制度。
当今时代,竞争愈来愈激烈,产品质量是各个制药企业恪守的、苦心经营的竞争法宝。而GMP提供了保证药品质量的制药企业的基本制度。为了确保药品质量,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系统,推行GMP制度已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GMP的分类
(1)从GMP适用范围来看,现行的GMP可分为三类:
①具有国际性质的GMP。如WHO的GMP,北欧七国自由贸易联盟制定的PIC-GMP(PIC为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即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的GMP等。
②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及后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FDA、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日本厚生省 等政府机关制订的GMP。
③工业组织制订的GMP。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订的,标准不低于美国政府制定的GMP,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的GMP实施指南,甚至还包括药厂或公司自己制订的。
(2)从GMP制度的性质来看,又可分为两类:
①将GMP作为法典规定。如美国、日本、中国的GMP。
②将GMP作为建议性的规定,有些GMP起到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作用,如联合国WHO的GMP。
GMP三大目标要素
将人为的差错控制在最低的限度;
防止对药品的污染和降低质量;
保证高质量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高质量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GMP的中心指导思想:药品质量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因此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保证,确保药品质量。
GMP是药品生产质量全面管理控制的准则,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硬件和软件。所谓GMP的硬件是指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规定;软件是指组织、规程、操作、卫生、记录、标准等管理规定。GMP也是国际性药品生产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和通行的从事药品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散热膏 2009-07-25 09:03:42 GMP-概念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GMP-GMP标准
《良好药品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指导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标准。国际上药品的概念包括兽药,只有中国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将人用药GMP和兽药GMP分开的。
GMP-GMP在中国
人用药方面,1988年在中国大陆由卫生部发布,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几经修订,最新的为1998年修订版。
中国国兽药行业GMP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1989年中国农业部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4年又颁发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申请药品GMP认证。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申请。
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规范》)。同年6月14日发布了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目前,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大力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GMP认证已成为强制认证。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查询。
GMP-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2〕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3.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4.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七日
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设立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认证和国际药品GMP认证的互认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九)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该企业的其它剂型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认证。如分别提出申请的,须在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中注明。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
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终止认证。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申请,20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制定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条
检查组一般由3名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从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但被检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员须回避。对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生产企业认证检查时,应至少选派一名熟悉相应专业的检查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从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本辖区内的检查员,但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员须回避。如需要选派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员,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选派。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检查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车间),观察员应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观察员负责与药品GMP检查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检查组应将问题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观察员完成观察工作后,应向派出单位作出汇报。
检查方案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原检查方案制定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由检查组长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组成员应在首次会议上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第十三条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MP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十四条
检查员须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被检查企业如对评定意见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报告、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发布审查公告,10日内无异议的,发布认证公告。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件》(见附件2)和《药品GMP证书》。审查期限内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且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见附件3);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企业整改完成后,经再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仍不合格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药品GMP证书》届满前作出审批决定。第五章
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订跟踪检查计划,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跟踪检查,应制订检查方案,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企业发放《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意见》(见附件4);
被检查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跟踪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九)再验证情况;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GMP证书》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药品GMP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六章
检查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四)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验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GMP认证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
第三十三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五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承担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七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进行年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