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报名公告(模版)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4585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0 09:33: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报名公告(模版)

附件1:技术及服务标准

一、包件1:普通受托机构

(一)技术服务标准 1.项目背景简介

拟入围机构12家,入围期限2年。

2.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或用途

我行或辖内各二级分行可自主选择一家或一家以上入围机构签订委托催收协议,委托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可续签,续签期限不超过入围期限。

3.具体服务要求详述,服务应达到的状态(1)上门催收。①上门催收,是指按照持卡人、担保人预留的单位地址、家庭地址以及获知的其他地址,登门拜访,敦促其归还金穗信用卡欠款。响应谈判人可辅以电话催收等方式以提升效果。

②上门催收必须双人。

③上门催收联系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响应谈判人应要求持卡人或担保人在《金穗信用卡催收通知书》的《催收回执》上签字,并提供音像辅助材料;若联系不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响应谈判人应向我行提供上门催收的照片(双人入照,能明确显示到达了债务人的联系地址)、录音等资料,并书面说明未能联系的原因。

(2)信函催收。是指通过寄发催收通知书敦促持卡人、担保人归还金穗信用卡欠款。信函催收必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并保留邮寄存根。

(3)公安报案催收。公安报案催收是指欠款持卡人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等。公安报案催收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等材料。

每笔案例的具体委托催收方式在案例移交时确定,响应谈判人应按我行要求及时开展催收工作,收回欠款并记录催收情况。

4.服务时间及计划要求

(1)每批次委托账户委外期限上门催收通常最长为三个月,公安报案最长为12个月,具体期限在移交时确定。期限届满,该批委托自动终止;若需延长,响应谈判人需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我行同意后可以延长。上门催收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仅限一次;公安报案可延期2次,每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批委托催收期限内,若响应谈判人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催收或者催收无实质进展的,我行有权书面通知响应谈判人提前终止本批部分或全部账户的催收事宜。

(2)每期委托期限内,响应谈判人和委托行应及时就催收账户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响应谈判人至少每10个工作日对委外账户的催收情况、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等以及下一步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外行进行反馈。委托催收期间,委托行和响应谈判人任何一方获得有关持卡人新的信息,应及时向对方反馈。委外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响应谈判人查询的账户回收情况进行回复。

5.行业规范要求

(1)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响应谈判人不得转委托、分包。

(2)响应谈判人实施催收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响应谈判人在催收过程中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若给我行带来损失,应予赔偿。

(3)催收过程中,除我行提供的书面催收材料外,响应谈判人不得以我行名义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4)催收过程中,响应谈判人应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向其金穗信用卡归还欠款,不得收取债务人或担保人任何款项。(5)催收过程中,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响应谈判人不得擅自减免债务人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欠款。

(6)在委托发生期间内,响应谈判人不得拒绝接受我行委托,不得与债务人或担保人串通损害我行利益。因客观原因,响应谈判人确实无法代理的,可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我行决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委托。

(7)响应谈判人应及时向我行通报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有关文件。

(8)每批委托催收期限届满后或提前终止的,响应谈判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我行交还相关的委托资料、催收资料(上门催收的要提供催收回执或照片、录音;信函催收的要提供邮寄存根;公安报案催收的要提供立案证明)等文件;账务核对完成后立即删除系统有关数据,并且提供系统中的删除记录证明。

(9)响应谈判人如因处理委托事务与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它第三人发生重大争议的,应立即向我行汇报,由我行自行或委托响应谈判人依我行的指示处理。

(10)响应谈判人接受委托后,因过错致使我行丧失诉讼时效或致使我行收回金穗信用卡欠款存在其他风险的,响应谈判人应予赔偿。

(11)响应谈判人应制定详尽应急预案,在委托催收业务发生特殊情况时能及时应对,避免和减少我行损失。

(12)响应谈判人需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当地分支机构及专业人员。(13)响应谈判人入围后应与我行建立数据专线连接,通过数据专线传输催收相关信息,并承担数据专线租赁费用。

6.服务过程及结果控制

由我行按照监督考核评价方案,对响应谈判人催收业绩、催收协议履行情况、服务质量、内控制度执行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合同款项或下一批次委托、合同续签的依据。对综合考核不足80分的响应谈判人,不再安排续签委外催收协议。同时,按总行要求在全行范围内统一对响应谈判人进行绩效考核,并视绩效考核结果采取警示、暂停业务、取消外包资格等措施。

7.技术培训要求

响应谈判人至少每半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催收技能等培训。

(二)合同要求 1.机构入围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行金穗信用卡委托催收入围协议》。2.开展金穗信用卡委外催收前与委托行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行金穗信用卡委托催收协议》。

(三)其他要求

响应谈判人开展金穗信用卡委外催收前应缴纳保证金,缴纳方式分为按最低数额缴纳、按照最高数额缴纳、或按各批委托催收金额之和的3%缴纳。响应谈判人按各批委托催收金额之和的3%缴纳保证金的,不得低于最低保证金数额;按照最高保证金数额缴纳保证金,可不再按照各批委托催收金额之和3%缴纳保证金。响应谈判人可选择在省分行缴存或委外行缴存保证金。在省分行缴存的,最低缴存金额为5万元,最高缴存金额为30万元;在委外行缴存的,最低缴存金额2万元,最高缴存金额为20万元。应缴纳保证金不足的,委外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业务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委托行有权调整最高保证金和最低保证金数额。

二、包件2:律师事务所

(一)技术服务标准 1.项目背景简介 本次律师事务所分地市入围,入围期限2年。2.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或用途

我行辖内各二级分行与入围机构签订委托催收协议,委托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可续签,续签期限不超过入围期限。

信用卡透支委外催收业务是指我行将部分或全部催收工作委托给系统外专业机构(即入围响应谈判人)进行催收,并对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报酬的行为。我行委托响应谈判人的为向法院诉讼催收和公安报案催收。

3.具体服务要求详述,服务应达到的状态(1)向法院诉讼催收

对持卡人及担保人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追偿债务,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欠资金,或按法律规定完成从立案到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全过程,取得并向委托行移交全部生效法律文书。对符合条件的,应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4)公安报案催收。公安报案催收是指欠款持卡人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等。公安报案催收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等材料。

每笔案例的具体委托催收方式在案例移交时确定,响应谈判人应按我行要求及时开展催收工作,收回欠款并记录催收情况。

4.服务时间及计划要求

(1)每批次委托账户委外期在移交时确定,期限最长12个月。期限届满,该批委托自动终止;若需延长,响应谈判人需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我行同意后可以延长。每批委托催收期限内,若响应谈判人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催收或者催收无实质进展的,我行有权书面通知响应谈判人提前终止本批部分或全部账户的催收事宜。

(2)每期委托期限内,响应谈判人和委托行应及时就催收账户情况进行沟通反馈。响应谈判人至少每10个工作日对委外账户的催收情况、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等以及下一步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外行进行反馈。委托催收期间,委托行和响应谈判人任何一方获得有关持卡人新的信息,应及时向对方反馈。委外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响应谈判人查询的账户回收情况进行回复。

5.行业规范要求

(1)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响应谈判人不得转委托、分包。

(2)响应谈判人实施催收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响应谈判人在催收过程中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若给我行带来损失,应予赔偿。

(3)催收过程中,除我行提供的书面催收材料外,响应谈判人不得以我行名义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4)催收过程中,响应谈判人应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向其金穗信用卡归还欠款,不得收取债务人或担保人任何款项。

(5)催收过程中,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响应谈判人不得擅自减免债务人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欠款。

(6)在委托发生期间内,响应谈判人不得拒绝接受我行委托,不得与债务人或担保人串通损害我行利益。因客观原因,响应谈判人确实无法代理的,可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我行决定全部或部分终止委托。

(7)响应谈判人应及时向我行通报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有关文件。

(8)每批委托催收期限届满后或提前终止的,响应谈判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我行交还相关的委托资料、催收资料等文件。

(9)响应谈判人如因处理委托事务与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它第三人发生重大争议的,应立即向我行汇报,由我行自行或委托响应谈判人依我行的指示处理。(10)响应谈判人接受委托后,因过错致使我行丧失诉讼时效或致使我行收回金穗信用卡欠款存在其他风险的,响应谈判人应予赔偿。

(11)响应谈判人应制定详尽应急预案,在委托催收业务发生特殊情况时能及时应对,避免和减少我行损失。

(12)响应谈判人需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当地分支机构及专业人员。6.服务过程及结果控制

由我行按照监督考核评价方案,对响应谈判人催收业绩、催收协议履行情况、服务质量、内控制度执行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合同款项或下一批次委托、合同续签的依据。对综合考核不足80分的响应谈判人,不再安排续签委外催收协议。

(二)合同要求

1.开展金穗信用卡委外催收前与委托行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行金穗信用卡委托催收协议》。

(三)其他要求

响应谈判人开展金穗信用卡委外催收前应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2万元,应缴纳保证金不足的,委外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业务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委托行有权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及业务开展情况调整保证金数额。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门牌LOGO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门牌LOGO采购项

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门牌LOGO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受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的委托,拟就门牌 LOGO 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 Nerin2012NYYHSFH-JT003

二、采购货物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数量 主要技术参数门牌 LOGO 一批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

(6)供应商必须为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 1000 万以上(含 1000 万);

(7)近三年销售业绩(2009 年 11 月 1 日-2012 年 10 月 3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积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

(8)供应商应在江西省内设有专业服务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售后服务点

(9)财务状况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连续三年盈利 ;

四、报名地点、时间及报名资料:

(1)报名地点、时间:请有意向的供应商于 2012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30时―11:30下午14:00-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招标代理处现场报名。

(2)报名资料:

① 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有效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有效的销售业绩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近三年财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其他

当有意向的供应商过多时,招标人将确定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行集中作业服务采购项目需求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后台作业中心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需求书

一、项目概述

集中作业是借助影像、工作流等技术工具,将传统的工作流程拆分成为若干单元,在不同空间、不同角色之间,进行重新组合,达到“安全、效率、质量”多重目标的共赢,形成“中心化、工业化”的集中作业支持格局。该作业模式下,客户服务留在网点,信息录入移到中心,通过前后台分离、多岗位协同,网点和中心共同完成业务。其中后台业务中的标准类业务(如支票转账、联行汇兑等)录入要素标准化,采用并行流程,通过多人异地背对背、流程制约达到控制风险。

根据总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切片录入(标准化业务要素录入、审核、补录、差错处理、手工配准等),比对客户身份信息等业务可实施外包。

二、商务要求

(一)服务商资质

1.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与金融外包服务经营资格。2.在浙江省内建有服务站点。

3.近三年具有工、农、中、建行后台集中作业服务成功案例的(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相应业务资质的从业人员,能够满足本项外包业务需求。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在监管部门或合作机构无不良记录。

7.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和重大违约等不良记录。

8.近五年内,未与农行系统发生过诉讼争议。

9.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农业银行高管人员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联等管理关系的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采购项目。

(二)工作范围

提供文字切片录入、数字切片录入、对两录一效不符的电子数据差错进行差错认定和纠正标准类业务,提供中心审核、人工配准、查询查复、异常处理等补充类业务;提供联网核查、姓名(新开户除外)、人脸识别三信息检查和客户现场照片、联网核查照片、身份证照片三照核对的客户信息比对工作。

(三)服务要求

1.由我行提供工作场地和业务处理所需设备和程序,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地点设在杭州)处理项目规定的各类业务,并遵守我行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外包供应商提供项目完成所需足够数量的操作人员,确保业务旺季我行测算最低人员需求数量,以及高峰时段备用人员的及时补足填峰。在我行指导下,负责对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熟练操作。

3.标准类业务,按照切片录入的工作量以片为单位进行计费,提交的问题件量和回退量、差错量,以及校验工作量不再另外计费;具有一定专业要求的中心审核、人工配准、查询查复、异常处理等补充类业务,按每笔10个切片折算;客户信息比对按每笔5个切片折算。

采购方将按照工作量定期与服务商进行结算。

4.因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操作导致并产生的业务差错、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赔偿等,由外包供应商承担。我行有权对供应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如达不到要求,供应商必须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5.外包服务人员使用我行提供的办公设施及电子化设备,须遵照我行的管理制度,涉及客户信息及资料一律不得外泄、抄录、备份、拍照等。如有违反,我行有权按服务协议追究责任。

6.在服务期内,供应商需配备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做好外包现场业务辅导、人员管理,保证业务有序处理。供应商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做好相应的人员储备,每月调配人员不得超过当月总人数的20%,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我行。

7.供应商要做好人员的储备工作,保证业务高峰所需人员按时补充到位,即在我行提出补充人员的一小时内要到位。对出现整体人员变动或人员配备不足时,保证在二个工作内补充人员。

8.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标的进行分包或向第三方转包。9.业务量采取两家供应商根据自身业务技能抢占一个任务池的原则,根据两家供应商月度考核得分情况,我行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位数重新分配,向考核结果好的供应商倾斜。

(四)质量要求 1.时效性方面:必须保证业务排队时间不超过0.5小时,切片积压超过500片持续时间不超过1小时,任务处理须在业务拉闸后15分钟内完成。录入系统录入员月度平均处理时长不超过3.5秒/片,校验员平均处理时长不超过8秒,客户信息比对平均处理时间不超过20秒。

2.正确性方面:切片录入差错率不得高于0.7%,标准业务差错率0.001%(包括客户信息比对差错),回退率不得超过0.01%,问题件不得大于1%,中心差错率按照往账非验印、往账验印、来账、账户、贷款业务五个细项,分别不得高于0.08%、0.03%、0.03%、0.50%、0.03%。“核准前销户”业务互检差错率不得超过1%,人工配准通过率不得低于50%,客户信息比对业务单笔处理时间在8秒(含)以下的业务不得高于总业务量的0.5%,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8秒(含)以下业务占比不得超过人均业务量的1%。(以上指标根据总行相关指标调整或中心整体业务情况可适时调整。)

3.在完成业务处理后,发现因同一切片二人同时录错、录入校验同时发生错误,根据影像录入错误,以及客户信息比对“系统提示三信息”检查不到位、客户“三照”核对不符等形成的实际差错,由服务商承担由此差错造成的所有经济赔偿责任。

(五)付款要求

由浙江省运营后台中心对服务商提供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确认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及违反服务协议条款扣除违约金和相应保证金,交由服务商确定,按季结算。服务商应出具一般纳税人正式发票。

(六)保密要求

对知悉的银行资料、信息应视为该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此保密义务不随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情况终止而解除。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涉及资金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的2倍赔偿。

第四篇:东莞体育彩票专管员服务外包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内容】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三)汇缴、缓缴、补缴;

(四)对账、查询、计息;

(五)信息披露;

(六)监督、检查、处罚。

第三条【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 11

(五)其他类型单位。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条【职工定义】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资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拟订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资金归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住房公积金报告;

/ 11

(四)审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组织实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二)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三)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

(六)编制缴存业务规程和办事指南;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编制、披露住房公积金报告;

(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督促银行履约;

(十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十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部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积极推动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提高缴存覆盖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列入镇街领导班子实绩量化考核指标。

经信、工商、税务、民政、统计、人资、社保、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与公积金中心实行信息互通,按照各自职

/ 11

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第九条【单位职责】单位应当至少授权一名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分别是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账户设立】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应当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启封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缴存时间】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应当连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托收日或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

/ 11

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月缴存额】单位应当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但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五条【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

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

/ 11

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降比缓缴】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继承该单位权利义务的新主体为职工补缴。

/ 11

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不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

单位不按实际工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职工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退回违规所提金额,并以补缴方式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销户但需补缴的,应重新开户并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八条【分期补缴】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降低缴存比例补缴;

(二)分期补缴;

(三)延期补缴。

第十九条【缴存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11

第二十条【结息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计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职工停缴】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变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再办理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有关事项,缴存责任由明确的主体或继承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单位经批准实施撤销、解散、破产的,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没有明确缴存责任主体应当由单位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收购按照合并的情形执行,“三来一补”就地不停产转型单位按改制的情形执行。单位接收其他单位的职工且延续劳动关系并给予职工由此产生相应权利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缴

/ 11

存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息管理】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经办人员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依申请及时出具缴存凭证。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向各类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缴存信息,推进守信联合激励。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中心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 11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督促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职工监督】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信用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可制定失信单位清单,并依法依规报送至政府、行业及金融等信用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联合惩戒。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符合公示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 11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责令开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相关规定加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责令汇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拒绝、阻碍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办法调整】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及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8月31 日。

2018年4月4日

/ 11

第五篇:沈阳分行本部及辖属支行后勤物业服务外包公司项目招标公告

沈阳分行本部及辖属支行后勤物业服务外包公司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编号:ABC-LNSY-20181002 招标公告主体内容:

受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的委托,对沈阳分行本部及辖属支行后勤物业服务外包公司项目进行国内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及交货时间

采购内容:沈阳分行本部及辖属支行后勤物业服务外包公司项目(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3个合同包,兼投不兼中。

第一包:沈阳分行本部及于洪等3家支行,包括:沈阳分行本部办公大楼(含营业中心、现金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和于洪、康平县、法库县3家支行机关办公楼及辖属31个网点、1个仓库。

第二包,南湖等7家支行,包括:南湖、浑南、和平、大东、滨河、沈北新区、辽中支行机关办公楼(南湖不含)及辖属65个网点。第三包:沈河等7家支行,包括沈河、皇姑、北陵、铁西、东陵、苏家屯、新民市支行机关办公楼及辖属64个网点、1个后督中心。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正常经营,具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一般纳税人证书”等能够证实一般纳税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及“税务登记证(国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供应商不得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受惩黑名单等纪录。

4.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采购单位高管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6.近五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与农行系统发生过诉讼争议。

7、资质要求:

投标单位应在沈阳本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二级(含)以上资质,该资质需通过国家标准认证;有物业管理、餐饮管理等经营范围;物业公司为农行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物业资格上岗证书。

8、投标单位须在物业服务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目前(截止2018年5月末)有正在履行的委托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合同原件)。

9、投标单位须具备固定的100平米以上的经营场所(需提供房证或租赁合同)。

三、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即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每日8:00--11:30、12:30--17:00北京时间),投标人可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01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包,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下列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3.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供应商不得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受惩黑名单等纪录的网页查询截图证明 4.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5.项目负责人物业资格上岗证书 6.正在履行的委托物业管理项目业绩合同 7.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材料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6月2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01室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代表出席开标大会。

五、标书价格:500/包 元

六、开标时间:2018-06-20

2018年6月1日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机关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采购项目报名公告(模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