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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员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政策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0-5662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15:27: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外地人员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政策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  日期:2011-06-30 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 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咨询:外地人员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政策

户口和档案都在外地城镇,想在北京办理退休领养老金行吗?

为维护流动到本市就业的外埠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权益,市人社局在2011年公布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自2011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异地转移的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京就业并参统的外埠人员,可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

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埠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北京后,如果要享受本市的退休待遇,需要继续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当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男性要满25年,女性要满20年,外埠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手续 由参保单位办 这次政策明确,7月起,异地转移人员应该由所在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所需职工档案也要由参保单位提供。同时,社保异地转移人员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待遇转移人员退休可享医保 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符合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外埠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可进行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外埠人员,退休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0年。如还不满男25年、女2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需同时补缴到规定年限。补缴后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以本人退休时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2%,及本人欠缴的差额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篇:北京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北京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一、办理退休的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保部(以下简称社保部)档案关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的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报批手续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养老保险关系在其他社保机构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及缴费单位向该社保机构申请办理退休。

二、办理退休的条件:

1、存档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统筹,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

3、存档人员申请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须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年龄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

4、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达到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

三、办理退休的手续:

1、申请办理退休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集体委托存档的须持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存档凭证及存档合同。

(2)本人户口及户主页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2寸照片一张。

2、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批件的复印件一份。

(2)本人《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份及一寸照片三张。

3、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交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本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鉴定书面申请。

(2)与病情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3)一寸照片三张,劳动鉴定费200元(代收)。

4、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到社保部清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开出清算单,档案管理中心依据清算单计算退休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根据京劳社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属地管理,退休费的领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人事档案同时转入街道。退休人员与我中心签定的档案管理合同自档案转入街道之日起自行终止;

2、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发给退休人员全市统一印制的退休证,领证时收取服务费150元;

3、本人凭退休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或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退休费领取手续;

4、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到原公积金交存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后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社会保障所。

6、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存档人员,从退休之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外地人在北京退休条件放宽

外地人在北京退休条件放宽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2013-12-27 06:08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明年起,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意味着外埠参保人员北京退休的限制进一步放宽。

据了解,从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户籍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开始允许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就是: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这意味着北京的养老金开始向外埠户籍人员打开“怀抱”。但在“利好”的同时,不难看出,两个年限的限制中,必然会产生一个中空地带: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就存在着两难的境遇,到哪里退休都面临无法满足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必要条件。

就此,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表态,明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过延长缴费社保费的方式以满足退休的必要条件。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之后,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而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通知中强调,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新闻内存

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或社平的60%为基数,按20%比例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市社平70%为基数,按7%比例缴纳。

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自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次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篇:办理退休人员程序

离退休业务办理流程简要说明

一、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5号)第一步:到省厅取《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并填写基本信息;第二步:携带《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档案到省直处6号窗口审核退休资格,5号窗口或主管处长复审(职工达到退休时间可提前一个办理档案审核,特困单位可提前二个月办理);第三步:审核并盖章后到省厅进行审批;第四步:省厅审批盖章后返回在职专管员处,办理当月申报。

二、办理新增供养亲属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5号)第一步:到省厅审批供养亲属资格(审批相关材料按省厅要求);第二步:携带省厅审批资料及相关手续到6号窗口办理入库。

三、办理离退休死亡人员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10号)第一步:①填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表》(盖单位公章),②死亡人员报告单(必须有当地派出所加盖的户籍公章或户口注销证明)6号窗口申报,5号窗口复审;第二步:6号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并填写拔款单据(加盖公章);第三步:拔款收据处长签字; 第四步:25日前将拔款收据交财务盖章后拔付款项。

四、办理离退人员待遇停发、续发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10 号)第一步: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表》(盖单位公章);第二步:携带相关材料到6号窗口办理业务。

五、办理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理时间:每月1-10号)第一步:到省厅进行审批(相关材料按省厅要求);第二步:①携带省厅审批材料,②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到5号窗口办理。

六、办理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办理时间:每月1-10号)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①身份证变更:需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②银行卡变更:需提供变更后银行卡正面复印件;③基本信息变更:变更进要提供档案记载当页复印件,到5号窗口办理数据库变更;④待遇信息变更: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原待遇审批表、档案及相关材料,6号窗口办理审核。

七、领取新增离退人员及供养亲属社发银行卡(每月25号,假日顺延)

一是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的需单位介绍信、《离退人员档案卡》或经办人身份证件;二是委托他人领取的需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件、《离退人员档案》或享受待遇人身份证件。注:省直企业处离退休人员业务经办规程可到专管员QQ群中查询

第五篇:退休人员外地就医申请及报销

退休人员外地就医申请及报销

1.下列人员的证明材料:

(1)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2)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2.身份证、医保卡。

流程

1.参保退休职工需长期外地居住者,于每年11月5日至12月20日携带身份证在医保中心征缴科登记、领取《外地就医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三张。

2.在安置地完成表格:选择省、市、县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外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章,提交给征缴科和审核二科。

3.在居住地住院时,办理完住院手续一周内电话告知医保中心,住院费用个人先垫付,出院后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报送材料于审核二科

4.报销医疗费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参保人员医保卡复印件;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④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后盖医院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出院记录;⑤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⑥出院证明。

5.报销时间:按规定审核后于下一季度首月18—22日来中心财务科领取住院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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