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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资料目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10315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18:40: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资料目录

202_年上交所独立董事培训资料目录

为了便于您搜索相关资料更好的学习,建立此目录供参考。

1.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2_年修订)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_年修订)

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 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2_年修订)

202_-12-29

202_年12月29日 深证上〔202_〕166号

第一条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_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根据《公司法》第六章、《指导意见》和《培训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八)《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规定的有关情形;

(九)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按照《指导意见》及《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三个交易日内,本所在本所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所反映。

第八条本所在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在本所备案审核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送达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九条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姓名)现就提名(姓名)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姓名),作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届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

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本人未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签署)

日期:

第五篇: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2_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第三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本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第三章 声明及公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送达本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履历表》格式由本所另行发布。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保证报送材料内容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提供的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本所网站(www.teniu.cc)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本所投资者热线电话、邮箱等方式,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本所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说明已根据本办法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及提示上述公示反馈意见渠道。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本所在公示后五个交易日内,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及补充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或表示关注。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公司法》、《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本所异议函的内容。

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本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表示关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证上〔202_〕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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