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益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XX街道社区公益金专项补贴
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区公益金通过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真正为社区居民提供最需要、最迫切的公益服务。根据XX社发【2013】13号《关于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街道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标准和适用范围
(一)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是XX市按京财预【2007】3226号文件拨付到街道财政用于社区公益事业的专项经费。
拨付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200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8万元,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户增加补助40元,或以当年社会办批复标准执行。
(二)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适用范围:
1、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以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自治组织为依托,通过问需于民,经过认真选题策划并经街道审核同意购买的服务项目。
2、培育、发展社区服务组织:为填补社区服务空缺,根据居民需求,开展社会组织带头人培训、服务项目宣传、购买必要的小型服务器材或工具及服务人员的补贴。
3、开展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活动所需要的经费补贴:小型活动器械、宣传品、活动奖品、活动劳务补贴等费用。
4、志愿者队伍常态化管理:公益空间建设、公益储蓄、志愿者补贴、志愿者分会活动、社区公益日活动、特色志愿者队伍需要的小型服务器具、向优秀志愿者提供反馈服务的资金支持等。
5、小型便民设施的安装:社区居民问需中确定的,需要安装的座椅、晾衣杆等小型便民设施。
6、严禁用于以下支出:居委会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
二、使用流程
社区公益金的使用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问需于民。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主要通过三条途径问需于民。
1、通过组织形式建言献策:包括党支部、居民自治组织(邻里服务社、准物业管委会、单元格自治管委会、民事协调委员会、文体分会、志愿者分会)等向社区党委、居委会提交的书面建议。
2、通过日常工作征集民意:社区工作者通过包片入户、来电来访登记、问卷调查、网上互动平台、十人以上联名等多种渠道,自下而上广泛征集居民、社会单位对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需求、建议,并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汇总。
3、通过民主会议集体决策:视具体情况和涉及范围,通过组织召开社区问需会、专题工作议事协商会、听证会,讨论确定与居民需求和利益有关的具体事项。解决涉及面较大的问题应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每年不少于4次),常务代表会作为居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休会期间履行居民代表大会职能。
(二)共商共治。将征集的意见在居民自治组织、党员、居民代表、和谐促进员、相关单位和涉及的利益群体中进行核实、分析、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召开居民常务代表会进行排队。对群众反应强烈、涉及面广、近期急需解决的问题,逐一确定项目、对必须开展的活动逐一确定主题,并草拟200字左右的项目申请书和活动方案说明。
(三)拟定计划。社区居委会每年于11月初将草拟的项目书和活动方案说明,归纳成第二年社区公益活动计划草案,报社区办与主要领导、相关职能科室对接后,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研判后,以“同意计划草案形式”予以批复。
(四)民主决策。计划草案须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形成正式计划。居委会于11月10日前将年度计划讨论稿提请第四季度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计划。
2、做好沟通反馈。对可列入远期解决或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采取适当方式向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3、后期项目追加。年度工作计划之外、必上的项目,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列入当年追加项目(社区要有问需会记录、居民代表会议记录)。
(五)民主监督。社区要按照居务公开原则,将确定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和资金数额)进行公示,并成立由利益第三方参与的社区公益金使用监督小组(不少于5人),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每一个项目完成后要形成《社区公益项目报告》(包括项目进行或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须由主体组织负责人、监督组组长、居委会主任三方签字方有效。社区居委会每个季度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进行书面张贴公示。年底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本年度社区公益事业计划执行及项目完成情况。
(六)项目备案。项目完成后,由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工委上报《社区公益项目报告》,接受财务审计。当年结余,可以结转本社区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审批步骤及所需材料
(一)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居委会11月底前向办事处提交《社区公益活动年度计划》及《社区公益项目申请书》或《活动方案》,(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
(二)财务审批。社区办、财务科提前对项目计划书进行初审,并提交街道主要领导审阅;年底前将最终确定的项目计划提交工委会研究,并纳入社区年度为民办实施工程。
(三)科室配合。社区主动争取、相关科室积极配合、主管领导把关,对项目进行有效实施。
(四)项目验收。对完成的项目,办事处将采取听取报告、居民座谈、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验收。请各社区注重工作过程中照片、信息、记录和其它文档材料的积累。
四、财务审计
街道成立由监察科、社区办、财政科、办公室组成的审计小组,每年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社区公益金真正使用到居民所需的项目中。重点对民主程序、财务支出环节进行审计。对发现严重问题的,经工委研究,对责任人和社区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党政纪律,予以相应处理。
(各社区目前存在的社会单位专项经费或管理返还费、微型三产网点管理费及自治管理收费,可共同纳入社区公益经费管理范畴,作为市拨公益经费的补充,并参照本意见第二大项“使用流程”进行管理使用,但前提是社区要有健全的自治组织、监督制度和具体的管理使用办法。条件成熟的社区可先行试点。)
2013年11月26日
第二篇: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5-04 【生效日期】2010-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网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统筹安排好民政部门集中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切实推动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事业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和福利彩票发行宗旨要求,现对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及范围予以通报,并就各地公益金使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与资助重点
根据《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安排使用要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民政部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重点是老年人、儿童社会福利事业。
(一)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挑战,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基层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持续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为改善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功能,提高水平,满足需要,民政部将继续实施“全国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特别高的省、市级养老服务压力,支持建设少量的集生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并兼具对其他福利机构进行专业化技术培训的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设施建设,对全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继续支持全国省、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为满足全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不能自理和患有多种疾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护理院建设,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实施爱心护理工程项目;为充实贫困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实用的精神文化服务,支持开展沿红军长征路图书长廊及福利机构数字阅报栏服务项目。
(二)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投入。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孤儿救助制度的重要指示,儿童福利事业要逐步实现具备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的政策、资金、设施和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配合政府财政投入,加强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保障。民政部2010年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继续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推动儿童福利保障内容逐步由从单纯养育向养、治、教、康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和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以及“艾滋孤儿救助安置”项目,以使在院孤儿能够得到有效康复,使新入院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得到及时的手术矫治;进一步完善孤儿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帮助适龄孤儿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开展县(市)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基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此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还将继续适当资助殡葬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扶持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殡葬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
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认真制定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严格遵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各地要结合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部资金使用安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地方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优先配套国家发改委或民政部实施的全国示范性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优先保障国家资助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于地方政府已经立项、资金基本保障尤其是在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当前,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公益金资助方向、投入重点、配套原则和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二)严格规范彩票公益金申请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工作程序。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申报程序,保证项目按时上报、按规定申报,以及申报项目的真实可靠、科学合理;要合理安排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投放范围和领域,确保公益金安全、准确的资金投向,避免项目审批随意性;要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坚持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原则,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高效使用;要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机制,探索和发挥民主审议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公益金使用评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做到不改变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用途,不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平衡一般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三)做好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公告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单位要按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各地要建立彩票公益金的统计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和报告公益金的拨付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年彩票公益金使用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将公益金具体使用和资助项目情况上报民政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09-08-15 15:09: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汇川区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区申请、拨付、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民政局为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资助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使用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五)区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九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并报经区分管区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受资助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三章 公益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可以申请公益金资助:
(一)区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
(四)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第十四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报项目到区民政局。
申请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的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使用计划。
(三)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区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组织对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项目,编制考察评审方案。
第十八条 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规定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区政府批准的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资助范围。
其它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向社会公示确定资助的项目及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对确定可由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由区民政局与申请资助单位签订协议书。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与受资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按以下原则拨付资金: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二)所需资金拨至区财政局;
(三)不宜直接支付的资金按核定金额拨到区民政局的公益金支出帐户。
第二十二条 因紧急事件需及时拨款资助的项目,经区民政局报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由区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应按各自职责定期对被资助单位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立即停止拨款,并向受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其停止和纠正违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应向区分管区长报告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公益金的财务收支报表,年终要按规定编制公益金的收支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区财政局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公益金评审、拨付程序或在公益金申报、评审、拨付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第四篇: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 副本
枣 庄 市 财 政 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票公益金(以下称“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2〕34号)和《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彩票发行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分成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上级财政拨入的公益金项目资金。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部门下一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结束后,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公益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须在下预算中体现。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彩票销售收入预计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公益金收支预算;终了,编制公益金收支决算。
第六条
按照彩票销售收入情况和省对市的分成比例,市财政于每季度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财政专户系统,将省返还的上季度的公益金分别缴入本级财政国库和下拨区(市)财政专户。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将收到的分成公益金,从财政专户及时缴入本级财政国库。
第七条
公益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要严格贯彻和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福利院建设等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
(三)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优先资助农村社会公益事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给予适当资助;
(七)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制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国家和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第十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经费;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五)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十一条
公益金的使用细化到具体的社会公益项目,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要依据本部门公益金事业发展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公益金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同级公益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使用上级公益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一般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依据及主要内容,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具有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
(二)项目总体目标及分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支出预算;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使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并提出立项意见。
重大项目立项可采取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立项意见,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公益金预算和项目实际需要,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公益金资助的投资项目,分配资金前财政部门应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级对所有公益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区(市)具备条件的,也应对公益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建设项目要健全并落实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九条
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预算、财政投资评审(评估)结果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财政部门可按不高于公益金资助数额30%的比例拨付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进度、质量以及批准的项目预算,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分阶段验收情况或投资评审意见,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投资评审或中介机构审计前,资金按进度拨付,最高可拨付至公益金资助数额的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投资评审或审计后,按投资评审或审计结果全额拨付资金。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或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公益金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管理或下达区(市)财政按上述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合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一条
公益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批准立项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和相关验收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项公益金支出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审计报告或绩效评估报告;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对公益金重点资助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公益金项目完成后,资金有剩余的,按原资金拨付渠道缴回。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公益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或改变用途用于盈利性活动的,必须报批准立项的部门审批。使用部门将原资助公益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缴回。
第二十三条
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益金资助项目改变产权关系而不改变用途和公益性质的,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公益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扣减公益金、停拨公益金、取消以后申请公益金资格等处罚,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违反公益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擅自改变公益金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挤占、挪用、截留公益金;
(四)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
(五)项目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六)拒绝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违反专项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民政局公益金管理使用先进集体事迹材料(三)
近几年,**市民政局坚持一手抓扩大销售,一手抓公益金管理使用,使福利彩票公益金充分发挥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作用,为构建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近5年,全县福利彩票销售额区达4837.3万元,募集公益金408.3万元,共使用公益金426.8万元,其中用于县福利院60万元,农村福利院建设66万元,用于残疾儿童特殊教育6万元,用于
改善殡葬设施174万元,用于福利中心167万元,用于特困救助6.8万元,用于村务公开3万元,用于福彩安居工程建设0.5万元,用于捐资助学6万元,用于其他福利事业1万元。
**市民政局在县财政设立了福利彩票公益金专(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teniu.cc)门帐户,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凡福彩公益金收支,一律进财政笼子,归口专帐核算,杜绝体外循环。
一是建立了集体审批制度。该局成立了福彩公益金管理小组,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审批,凡开支使用福彩公益金,须由管理小组讨论通过,由募办负责人、局分管财务领导、局长逐层签字,方可开支。二是建立了内外监督制度。局定期公布福彩公益金收支帐目,接受本系统干部职工监督,同时,从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聘请监督员,定期来我局检查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及监督员通报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了审计监督制度。每年请县审计局对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进行一次专门审计,遇到特殊情况还主动送审,使福彩公益金确保正常运行,有效使用。
**市民政局严格把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切实做到不挤占、不挪用、不乱用。对确需开支但一时拿不准的投资项目,必先请示上级民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审批,方才开支使用。由于严格管理,科学把关,近几年,福彩公益金使用无一起违纪违规现象,资金有效使用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