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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等49家汽车经(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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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等49家汽车经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3]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3-10-14 【生效日期】2003-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等49家汽车经营企业变更小轿车经营权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3]第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申请,经研究,同意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等49家汽车经营企业在其转制、名称变更后,继续保留小轿车经营权。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取消原企业小轿车经营权。

工商市字[2003]第107号文件中东莞三正汽车修配厂有限公司应为深圳市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取消东莞三正汽车修配厂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

附件:申请变更名称的49家汽车经营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Ο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申请变更名称的49家汽车经营企业名单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更名为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更名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北京京申宝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京申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三和欧亚汽车有限公司应为北京三和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创诚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创诚永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创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北京和光世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阿瑞姆科贸集团公司更名为北京阿瑞姆科贸集团

北京中油航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油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广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冠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冠松汽车普陀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阿勒泰地区机电设备公司更名为阿勒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建发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建发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博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为厦门市博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精通经贸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西藏恒益经贸有限公司

海门市汽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海门市金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都市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扬州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华兴汽车展示中心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华兴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一汽汽车专营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朗驰集团一汽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南京苏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朗驰集团苏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吴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苏州本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汇凯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更名为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更名为慈溪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风神汽车专营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三环劲通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青山大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湖南青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振东贸易公司更名为东莞市振东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天宁经贸易有限公司应为广东天宁经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汽车贸易公司更名为佛山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顺德市永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永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台山市机电设备公司应为广东省台山市机电设备公司

蛇口中建发展公司更名为深圳市蛇口中建实业有限公司

番禺市安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市安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潮阳市华南名车行有限公司更名为汕头市华南名车行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机电设备公司更名为汕头经济特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机电供销公司更名为汕头市金骏丰机电供销有限公司

汕头市福和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更名为汕头市福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省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安徽省风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六安销售有限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安徽六安世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徽商集团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风之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省北方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英普特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安徽凯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永盛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中汇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林省三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融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更名为黑龙江省华之宁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西南公司更名为中国汽车贸易西南公司

成都长城汽车贸易公司更名为成都市长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三和汽车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应为成都三和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小轿车经营权变更至山东汽车进出口公司

河南中原汽车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为河南中原汽车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环经营部

原国家工商局批准开展小轿车连锁经营的红龙集团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红龙集团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7〕119号 【发布日期】2007-09-11 【生效日期】2007-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评选全国文明诚信

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近年来,全国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广大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 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物。为进一步激励广大个体劳动者 在大力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 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在全国个体工商户中评选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范围为:全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100 名(名额分配见附件 2)。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坚持以诚为本,注重商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信守服务承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遵守经营活动规范、维护经营场所秩序,具备良好的经营形象。

(五)具有开拓进取意识,善于改革创新,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六)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和“法轮功”邪教等违法活动,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集体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参与和谐社区、文明社区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个体工商户比例确定数量,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评选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省内评选。地、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征求同级人事、工商部门和文明办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推荐。候选人原则上应从获得过省级有关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中产生,由省级人事厅(局)、工商局、文明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共同审核后,报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审批。

(三)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推荐评选材料包括: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审批表》一式 4 份及 2 寸免冠彩色照片 4 张(见附件 3)。上报的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手续齐全,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 3000 字以内。请 各省级人事厅(局)、工商局、文明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邮件发至: xjb3526@163.com。

(四)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候选名单采取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 天。

四、表彰方式

对评选出的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由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联 系 人:吕彦玲、王晓琴

联系电话(传真):010-66517787

电子邮箱:xjb3526@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72 号 3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

1.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名额分配表

3. 全国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审批表

人 事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央 文 明 办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发布日期】2013-09-26 【生效日期】2013-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深入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试行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检验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告的企业。

(四)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五)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六)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支持试验区工商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企业设立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书和相关证照。

(七)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八)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公示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对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

(九)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改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试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的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工商执法人员和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一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对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和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入学习《特别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领会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落实《特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方法,集中时间对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省和市、县工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工商干部的培训,又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工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行培训。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面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一项具体条文,而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依法行政。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社会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规定》,把社会宣传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结合起来,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或居民区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宣传《特别规定》。还可以与“五五”普法相结合,扩大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努力使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食品等产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特别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要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特别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二)强化对食品等产品质量监测,大力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对生产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意见》,突出对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点商品和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业门店等重点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监测,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检、工商抽检、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质量监测体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和商品,采取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快速监测等多种方式,善于运用质量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依法处理,而且对涉及生产、消费环节的要及时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设施的工作力度,原则上每个工商所至少配备一个快速检测箱,有条件的县(区)工商局要配备一台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要根据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食品风险度,积极开展商品质量分类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农产品,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甲醛含量、水分含量等的监督检查;对散装食品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食品,重点加强配料成份、微生物含量以及禁用工业化学品等的监督检查;对包装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添加剂、理化指标的监督检查,对进口食品,重点加强对合格证、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和有效成分含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产品违法行为。要切实把食品等产品日常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六查六看”基础上,重点检查经营者、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加大市场巡查的力度。要充分运用《特别规定》赋予的执法手段,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责。要严厉查处食品等产品违法案件,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布,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办理

大要案件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

(四)建立监督检查和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等产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经营者执行产品强制标准和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记录和汇总分析制度,并与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和规范。要及时将日常检查、市场巡查、查办案件、消费者举报、年检验照等涉及经营者守法、违法事实情况录入到信用记录中,并将相关检查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努力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部门收集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记录实现互联互通。要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重点加强对辖区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的监管。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者,造成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

(一)严格监督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要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等制度,具体内容和登记格式等由各省级工商局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由基层工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逐户落实。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建立并执行自律制度的,要依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理。

(二)严格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监督其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没有及时审核、检查或者伪造检查记录、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不报告,或者为违法销售者提供庇护的,应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处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因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监督销售者实施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要监督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和退市制度。对生产者通知、自查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已售出的产品,或作其他退市处理,并将退市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涉及范围向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报告。要把产品退市作为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退市的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追踪登记制度,工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监管,严防退市产品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产品要重新入市的,必须经依法检验合格并报辖区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备案。

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准确把握《特别规定》适用的监管范围,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食品等产品监管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不仅要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依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逐步扩大到相关产品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

(二)正确处理《特别规定》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既要全面执行《特别规定》,又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要坚持事实和行为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条款等相统一,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三)严格规范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司法和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既要用足用好《特别规定》赋予的四项强制措施,又要防止滥用强制手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的行为。在对违法行为查处中,要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细化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自觉接受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全面推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长效监管体系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要围绕严格食品等产品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产品质量、规范产品经营行为和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进一步制订、修订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产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要尽快建立健全。对已建立的制度中不符合《特别规定》要求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做到监管制度与《特别规定》相衔接,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自律体系。要监督产品经营者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突出抓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确保入市产品质量合格;积极引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与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大中型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开展质量自检,完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指导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展销会等经营场所和服务场所广泛建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支持有条件的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服务专用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大力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等创建活动;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三绿工程”等,积极推进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 社会监督体系。要通过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 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 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要按照《特别规定》受理和处理举报工作的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箱,也可以公布本单位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受理申诉举报工作的网址;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的作用,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家、进市场的工作进度,方便广大群众就近投诉举报,努力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对举报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要按照总局“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的要求,加快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以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系统为基础,加大投入,加快工作进度,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等重要商品数据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商品质量监管技术支撑数据库等措施,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逐步实现全程信息化监管,并逐步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批发企业内部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网络相连接,努力实现网上监管,切实提高食品等产品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现代化水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要按照《特别规定》关于发生产品安全事故要及时反应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层层完善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妥善处置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同时,加快食品等产品电子监管网络建设,运用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处置食品等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协调,狠抓检查落实

(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成立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领导机构。总局决定成立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局周伯华局长任组长,王东峰副局长任副组长,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及市、县工商局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检查落实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充实一线执法队伍,改善食品等产品监管执法条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局要于2007年9月1日前将本级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情况上报总局。

(二)严格流通环节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强化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抓;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各级工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管理、公平交易、企业注册、外资注册、个体私营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直销监管、法制等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强化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工商所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对辖区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依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系统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察,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并建立健全登记反馈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就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强化督促检查,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实施。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特别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食品等产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并作为对单位或个人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特别规定》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23日(中央法规)

第五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个字〔2004〕第24号

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按照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文化信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特别是无照经营网吧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干扰了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网吧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的任务、重 1

点、步骤和时间;要明确相应的网吧整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基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到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网吧的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企业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核发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登记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证照不全或无照经营的黑网吧问题,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要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违法所得,扣押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法予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新闻照片室、计算机房名义变相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公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网吧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一经接到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顿期间要对本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

检查,摸清底数。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证照是否齐全,特别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二是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三是检查是否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四是检查是否做到了亮照经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市场巡查制度结合起来,既要对已登记的网吧进行巡查,也要对市场进行巡查,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无照经营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力度;要把专项整治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区分守法、轻微违法、严重违法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要对照《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系统履行职责的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发现有违规登记和疏于管理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到位。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整治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文化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文化、公安、电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的成果,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无照经营网吧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逐步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网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于2004年3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同志名单及工作机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整治进行中,请各地分别于4月底、6月底和8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意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等49家汽车经(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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