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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资料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7550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03:11: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实施《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化融合、智慧佛山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15)、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三水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强市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建质〔2011〕8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强化施工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打造优质平安工程。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决定对三水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并制定了《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是我区创新工程监督管理模式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整合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借助现代通信科技和远程视频技术,建设综合实用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新平台。通过该系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进行远程监控,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状况,对违章作业人员以威摄作用,有效促进施工现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因此,加强远程监控的建设,对提高各责任单位的管理水平,加快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各方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贯彻和落实好有关工作。各单位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业管理科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范宝文,电话:87780221)

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指示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施工保证措施,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强市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建质〔2011〕8号)和《关于“10-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水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办公楼内。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负责对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二、实施范围

”建设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请示的答复》(三府办报字

”第一条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三水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第四条 从2011年6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新开工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15层及以上高层建筑;

(三)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高度50米及以上的构筑物;

(五)5米及以上的深基坑工程;

(六)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第五条 2011年6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在2011年6月1日主体仍未封顶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 2012年1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以及单项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或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监控系统安装要求第七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地建设及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单项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5)对大型或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设置2个及以上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相应增加。每增加一个车辆出入口中应增加一个监控点。

第八条 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每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应对应设置,有塔吊或井架的工程应在塔吊或井架的顶部设置。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按安装数量顺序应安装在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1个、施工现场平面45度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1个和其他适宜安装的较高点。安装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基本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

(三)监控点应尽量选择能够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 按本通知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措施的资料 :

(一)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盖公章确认)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

(二)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

第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的需安装视频监控的建筑工地,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即在2011年7月1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区安监站提 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并明确负责人。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区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场地的总平面图和施工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给网络服务商,由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去施工现场确定视频监控点位置,完成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将资料传输或报送至区安监站。经区安监站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应在三日内签订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视频系统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按视频监控点布点方案和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及时完成安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必须将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布置图报区安监站审查,并加具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安监站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第十四条 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向网络服务商提出申请,并在视频系统拆除前3个工作日,填妥《建筑视频监控工程拆除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到区安监站办理视频系统拆除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起重机械拆除前,可凭起重机械拆除表向安监站办理视频监控设备的注销手续。塔式起重机等顶升式起重设备需在设备降至地面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在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对黑名单施工企业及市、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项目,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可要求将视频系统拆除时间延长至施工现场全部作业人员撤场后。

第十六条 未经区安监站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拆除相应视频系统。区安监站在收到视频监控系统修改或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回复申请人。未作出回复的,可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区安监站通过监控中心对视频监控系统对我区在建工地实行视频远程实时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地人员到位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停工工地及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在工地现场视频范围内对工地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五、设备维护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派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完成方案审定、合同签定、设备验收工作,每天均要检查,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安装单位或网络运营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网络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的维护工作。区安监站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区安监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小内修复完成。在接到故障报修后,网络服务商须在1小时内响应,城区内2小时内到达现场,其它偏远街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6小时内排除设备故障(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事故除外),若设备在检修8小时后未能修复的,服务商在24小时内提供相应的备件给施工单位使用,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区安监站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而发生的设备更换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向网络服务商赔付。

第二十条 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我局经招标确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安装。视频系统安装拆除属于高处作业,网络服务商的安装拆除人员(至少2人)应同时具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负责检查安装拆除人员的持证情况,确保施工现场安装拆除作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 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做为预算新增项目,列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费用中,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专款专用。根据相邻地区的建设工程造价部门询价情况和我区招标选择的网络服务商的报价,双方合同中约定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参考标准应为:按合同约定的监控点数量确定单价,基准单价为每个监控点996元/月,每增加一个点,单价下浮一个档次(下浮10%),但单价最低不少于727元/月。系统租用费采用预交方式,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南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佛发改资〔2010〕16号)和《关于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府复〔2010〕5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区监控中心),实现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远程监控及录像。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施工安全动态及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实现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监督管理,区监控中心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负责对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下放权限负责对辖区内在建建筑工地进行视频远程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在建建筑工地的视频信息,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二、实施范围 第五条 2010年5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15层以上(含15层)高层建筑;

(三)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的构筑物;

(五)5米以上(含5米)的深基坑工程;

(六)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单体或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需要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在建工程。

(八)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2010年5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但2010年5月1日主体仍未封顶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工程进度距完工尚有半年以上合理工期的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七条 2011年1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单项、建筑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第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的技术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采用室外球型摄像机云台,支持CCD 23倍光学变焦,10倍数码变焦,水平分辨率达彩色540线、0.8LUX,黑白570线、0.1LUX,自动聚焦及自动光圈,具有360度无限位旋转,180度自动翻转,速度12度/秒,支持自动扫描、自动巡航、守望等功能。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单项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施工报建总面积确定)(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2个;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3个;(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4个;(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5)对大型或复杂的施工项目,以及设置2个以上(含2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的施工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相应增加。每增加一个出入后增加一个监控点。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3个;(2)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4个;(3)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不少于5个。第九条 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尽量满足监控视野覆盖整个施工项目。每个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应对应设置视频监控点。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按安装数量顺序应安装在工程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口1个、施工现场平面45度两对角点的较高点各1个和其他适宜安装的较高点。安装位置均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应基本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工程运输车辆洗车措施落实情况,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应基本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

(三)监控点应尽量选择能够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本办法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数码照片等资料;

(三)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要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提交中标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数码照片等招投标的履约资料,有效实施标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需安装视频监控的建筑工地,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区安监站提交第十条规定的资料。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区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视频系统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视频监控布点平面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至少一处能监控四分之三工地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按视频监控布点方案和与网络服务商签定的视频监控点安装合同及时完成安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 必须将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报区安监站审查,并加具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监控布点平面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区安监站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第十五条 需要拆除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区安监站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安装在建筑起重机械上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起重机械拆除前,可凭起重机械拆除告知登记表向区安监站办理视频监控设备的注销手续。塔式起重机等顶升式起重设备需在设备降至地面后方可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其他视频监控设备在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七条 区安监站在收到视频监控系统修改或拆除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回复申请人。第十八条 区安监站通过监控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对我区在建工地实行视频远程实时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人员到位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停工工地及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在工地视频范围内对工地实施监督管理。

五、设备维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网络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的维护工作。区安监站应将视频监控系统工作状态的检查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工地,区安监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失效的,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尽快进行维修,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障后24小时内修复完成。凡发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区安监站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而发生的设备更换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向网络服务商赔付。

第二十一条 鉴于技术条件的限定及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作为本视频监控系统网络接入部分的第一批网络服务商。施工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技术要求,委托网络服务商进行安装。

第二十二条 提供视频监控系统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等,列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款专用。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询价情况和双方合同约定,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租赁费用参考标准:按合同约定的监控点数量确定单价,基准单价为每个监控点1000元/月,每增加一个点,单价下浮一个档次(下浮10%),但单价最低不少于730元/月。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安监站和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2日印发

第三篇: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视频监控系统的申报、安装、使用、拆除

一、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网络运行服务商进行安装,并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场地的总平面图和施工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给网络运行服务商。

二、确定安装方案。网络运行服务商到施工现场查勘,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视频监控点的数量、安装位置、安装计划等;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地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的制作,并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在3日内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三、系统审批。按规定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资料 :

1.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的视频监控方案,同时提交《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告知表》1份、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1份;

2.施工单位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的视频监控服务合同;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等资料。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四、安装与使用。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配合下,网络运行服务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视频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安装至少1处视频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视频监控服务合同及时安装。

五、系统方案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的视频监控方案和视频监控点平面布置图,如确需修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网络运行服务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涉及修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的,还需同时提供修改后的合同。

六、拆除与移机。未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需要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的,施工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填写《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拆除(移机)告知表》。凭《台州市建筑工程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拆除(移机)告知表》由网络运行服务商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章

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

一、工程在办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录入工程概况及报监资料;

二、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5个工作日内到质监站采集照片信息。

三、施工过程中以上岗位人员变更时应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持身份证、变更审批表至监控中心重新采集照片信息。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使用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权限查看本单位建筑工地的在线视频信息。

二、在线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视频监控中心平台,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实时管理。

三、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派专人组成监控中心,负责视频监控工作。

第四章

视频实时检查要求

一、检查时间

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人员到位情况检查时段:早上8:00至11:00,下午2:00至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检查对象、检查频率

1、一般监控工地

从建筑工地中随机抽取,监控中心对其检查每两星期不少于一次。

2、重点监控工地

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多次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审议为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监控中心对重点监控工地实施重点检查,每星期检查不少于一次。

3、责令停工工地

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监控中心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检查,重点检查工地是否落实停工整改措施。

三、检查内容

1、人员到位情况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随机抽取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

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20分钟内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以确认到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被检查人员不到位:

(1)接到电话通知后,20分钟内未出现在指定的监控点前的;(2)因学习、会议、述职、事(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到位的,未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并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互相确认);

(3)因突发情况无法到位的,20分钟内未向监控中心传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的(相关证明必须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事后须补充建设、施工、监理三方互相确认的手续);

(4)因第(2)条原因超过5个工作日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人员履行被检查人员职责的或被委托人不具有相同资格或出具的委托文件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或未将委托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

(5)因(2)条原因超过1个月不在工地,所在单位未在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将变更手续提前1个工作日向监控中心提交的。

2、重大危险源监控

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深基坑、人工挖孔桩、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安全状态,有权以电话询问的方式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将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传真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其他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控中心主要检查下列安全隐患:

(1)深基坑土方工程开挖时出现超挖施工等未按方案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基坑坑边荷载堆载过大、临边防护未设置栏杆,深基坑支护结构出现明显开裂、渗漏等异常情况,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人工挖孔桩洞口无防护或洞口附近堆放土石方或工人下井作业时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

(3)高大模板工程未按规定设置稳定系统(纵横剪刀撑)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支撑系统使用竹木结构,高大模板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外脚手架工程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搭或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剪刀支撑(高度超过24米时)或出现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或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即未及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时未及时提供《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未及时提供检测合格和安装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使用时

提供的操作人员人证不符(即操作证与操作人员不符)或吊笼内无限载标志;

(6)高空危险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7)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9)电线电缆乱拉乱接或随意拖地的。

3、原材料进场监控

抽查原材料进场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告知项目质量监督组,由监督员核查原材料送检情况。

4、停工情况视频检查

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天实施视频检查,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视为建筑工程未按要求停工、停止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进行砼浇捣、钢筋绑扎、砌砖、内外墙抹灰等与停工整改无关的施工活动的;

(2)未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方案,擅自进行停工整改等施工活动的;

(3)未经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进行作业人员运输或物料运输的。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五章

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运营

一、网络运行服务商必须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应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保养。

二、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管理,每天均要检查,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并及时通知网络运行运营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积极配合网络运行服务商对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进行维护。

三、施工单位应与网络运行服务商在视频监控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维护责任。合同未约定的,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筑工地范围内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发生损坏或被盗的,施工单位应立即联系网络服务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监控中心通过检查测试摄像仪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而影响视频监控使用的,由网络运行服务商负责到工地现场进行核查并修复,单个监控点的故障修复时限为24小时。网络运行服务商应将故障原因和修复情况及时上报监控中心。

五、各工地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视频监控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视频监控装置工作状态检查纳入日常工地检查范围。

第六章

视频监控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实施处罚措施

(一)不按时安装或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地,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或采取信用处罚。

(二)如经检查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网络运行服务商应报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如确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并视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三)经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到位的,监控中心予以记录,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记录内容,依据《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和救济管理办法》和《关于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及建筑业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的补充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

(四)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文明施工存在问题、监控中心予以记录并照相取证,由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记录内容,依据《台州市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和救济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相关单位的不

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五)发现建筑工地未按要求停工、停止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中心予以记录并照相取证,逾期未改正,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记录内容,依据《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对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同时,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六)发现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监控中心予以记录并照相取证,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员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七)对于以上情况的扣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电话通知被扣分单位5个工作日内来质监站领取《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实施留置送达。

在同一时段内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建筑工地同一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处理,以先签发的《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为准。

(八)监控中心应定期将对工程的检查、扣分情况汇总至市建设规划局建筑业处,通过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对外发布。

二、相关申诉措施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视频证据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最好增加具体的处罚措施,表格式)

第四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中平(2011)54 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车间:

现将《中国平煤神马平煤集团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下去,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承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

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标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五)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终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施工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火灾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

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宿舍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

员安全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时设立醒目标志。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 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在我公司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标准为: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万元;工程项目造价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1万元至5万元;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万元至10万元。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额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违章建设施工的,安全部将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对建设单位进行同等资金的处罚。

第五篇:关于增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

关于增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建[2013]53号文《关于实施淮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的通知》,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工作有效实施,结合我市视频监控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该费用包括视频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及购买费用,该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最低限价时单列计入工程总造价,仅计取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标准:

一、价格:枪机设备:4500元/套,球机设备:6500元/套,监控摄像机一次性安拆、调测费:200.00元/点,平台租赁:60元/月/点,网络租赁:100元/月/点。

二、所需安装数量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建[2013]53号文《关于实施淮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执行。

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建[2013]53号文《关于实施淮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的通知》

二0一三年六月九日

抄送:省造价总站、市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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