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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企业法人)20121115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4721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15:35: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企业法人)20121115

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

申请表

No(S)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人信息: 姓 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申请电子印章的用户请在下列空白框内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公章印请务必清晰完整

3. 由于存储容量限制,部分用户较早使用的32K证书存储介质USB Key无法制作电子印章,如需制作电子印章,需更换大容量USB Key;是否能制作电子印章以现场检测为准。

4. 如果现场没有申请制作电子印章,事后又需要电子印章的,可至受理点申请制作或登陆http://www.teniu.cc 自助申请制作。5. 此件由受理机构保存。

电子印章盖章区

第二篇: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

Guangdong Electronic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

1.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用碳素或黑色水笔如实填写。带有*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请签名并盖章。

如果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是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办理审核通过后,则可直接填写本表并由申请单位经办人签署后办理;否则需要提供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并需要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1.2.3.4.5.6.7.8.国家机关:机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年检标识在反面的,需要同时复印正反面;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年检标识在反面的,需同时复印正反面; 工会:各地市工会部门核发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其他机构: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件;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一份,中国大陆公民需复印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的人士,可提供如下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证件类型要求同上。

用户声明:我单位在此郑重声明,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请,保证表内所填内容完全属实,接受据此颁发的数字证书,明确“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中所阐述的权利及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938号邮编:510620网址:;

客服热线:800-830-1330传真:

020-3881361

1(1)现役军官证、文职证、离休证、退休证、士兵证(军人);(2)港澳回乡证、台胞证(港澳台居民);(3)护照;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数字证书是网络用户的电子身份证明,存储于电子密匙等介质中,用来证明证书持有者的身份。持有数字证书可以在网上进行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电子交易及电子事务处理等。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证通”)作为权威的、可信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用户提供合法的数字证书申请、审核、制作、签发和管理等电子认证服务。

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内容源自《网证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如出现内容抵触的,以《网证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为准。有关详细情况请浏览。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网证通的权利与责任

(1)网证通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

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网证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2)网证通不介入证书申请人与应用系统提供者之间的使用

纠纷。但应双方或一方的要求将提供调查及取证的支持。(3)网证通委托各受理点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

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点的规程办理手续。网证通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点的地址。在通过受理点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

(4)网证通及其受理点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

遵守网证通的安全操作流程。

(5)证书申请、注销、更新等的审核权属于网证通。

(6)网证通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

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7)网证通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举报并经确实,网证通负责赔偿责任。(8)随技术的进步,网证通有权要求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

证书。证书申请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网证通更新证书,若逾期证书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9)由于网证通责任,造成身份认证差错,使证书申请人或他

人损失时,网证通按照《网证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中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0)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证通有权主动注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其他协议、法规及

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其他网证通认为可能对双方造成损害的情况。

(11)在未获得用户同意前,网证通保证不将证书申请资料

用于证书业务外的其它任何用途,并对证书信息外的其它信息进行保密。

(12)网证通在工作时间内,提供电话及邮件服务,具体情

况以网证通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2.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与责任

(1)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网证通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如实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如实填写证书申请表格。证书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证书申请人在身份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因而造成损失时,由证书申请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3)证书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网证通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

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的风险、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4)如遇证书遗失或被窃,证书申请人应立即到网证通或其

受理点办理挂失/注销,并配合调查。

(5)如发生上述第(3)条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

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点注销数字证书。注销手续遵循网证通的规定。网证通在收到书面注销申请后24小时内注销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在数字证书注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由证书申请人承担。

(6)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在证书中载明。证书到期前,证书申

请人应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

(7)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

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若证书个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法发生变动;单位的法人、网站等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网证通。因证书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网证通更新证书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8)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电子信息活动均视为证书申

请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

(9)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10)如果证书申请人死亡或单位解散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

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网证通请求撤消用户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行为的后果。

(11)证书应由申请者、经办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自领取,如

其要求采用邮寄的方式领取,则在邮件接收后(以邮件签收时间为准)无异议,则表示证书已正常接受。邮寄将按证书的赔偿标准进行保价,对于邮寄过程中的损失由邮寄承运方与邮件接收方协商解决。

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时,网

证通会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证书申请人。

(2)本协议的解释、修改权属于网证通。协议解释、修改并

正式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证书申请人如果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异议而因此需要注销证书的,应该向网证通提出。网证通将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证书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附则

(1)各类证书的申请表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证书申请人在递交数字证书申请表之前,须首先阅读本

协议条款,声明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则视为协议达成。

第三篇:广州市存量房数字证书申请表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

Guangdong Electronic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数字证书申请表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

I.选择类型及年限

业务类型(可多选): A类业务(需选择年限):

B类业务(无需选择年限): □新申请□更新 □变更□注销□补办□解锁

证书年限(限A类业务): □一年□ 二年□ 三年□ 其它:年

申请证书的数量:张(注:新申请业务,请填写张数)

II.申请单位基本资料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法定住所:

通信地址(如与法定住所一致可不填写):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请在下面格中填写)手机:电子邮件:IV.申请单位声明

本单位在此郑重声明:本单位授权上述经办人代办本单位数字证书申请,本单位保证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经办人签署: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V.用户须知

1、本申请表一式二份。以上所有项目均必须填写。

2、所有单位须交验如下资料

 中介机构ID(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交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交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在发现申请单位违反上述签署的声明中的相关规定时,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服务,或者注销已签发的证书,但无须退还已收取的各项费用,并保留追究申请单位相关责任的权利。

VI.受理审核(以下由证书受理员填写)

受理员:

备注: 受理时间:年月日时复查员签字:业务受理点(盖章):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938号邮编:510620网址:;

客服热线:800-830-1330传真:

020-38813611 本表一式二份,签章生效。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数字证书是网络用户的电子身份证明,存储于电子密匙等介质中,用来证明证书持有者的身份。持有数字证书可以在网上进行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电子交易及电子事务处理等。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证通”)作为权威的、可信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用户提供合法的数字证书申请、审核、制作、签发和管理等电子认证服务。

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内容源自《网证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如出现内容抵触的,以《网证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为准。有关详细情况请浏览。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网证通的权利与责任

(1)网证通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

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网证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2)网证通不介入证书申请人与应用系统提供者之间的使用

纠纷。但应双方或一方的要求将提供调查及取证的支持。(3)网证通委托各受理点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

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点的规程办理手续。网证通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点的地址。在通过受理点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

(4)网证通及其受理点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

遵守网证通的安全操作流程。

(5)证书申请、注销、更新等的审核权属于网证通。

(6)网证通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

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7)网证通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不会被攻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举报并经确实,网证通负责赔偿责任。(8)随技术的进步,网证通有权要求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

证书。证书申请人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网证通更新证书,若逾期证书申请人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9)由于网证通责任,造成身份认证差错,使证书申请人或他

人损失时,网证通按照《网证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中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10)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证通有权主动注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 与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 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 由于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 证书的更新费用未收到;

 证书持有者已经不能履行或违反了其他协议、法规及

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其他网证通认为可能对双方造成损害的情况。

(11)在未获得用户同意前,网证通保证不将证书申请资料

用于证书业务外的其它任何用途,并对证书信息外的其它信息进行保密。

(12)网证通在工作时间内,提供电话及邮件服务,具体情

况以网证通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2.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与责任

(1)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网证通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如实提交各种申请材料,如实填写证书申请表格。证书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证书申请人在身份审核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因而造成损失时,由证书申请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3)证书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网证通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私

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的风险、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4)如遇证书遗失或被窃,证书申请人应立即到网证通或其

受理点办理挂失/注销,并配合调查。

(5)如发生上述第(3)条情况,或者证书申请人不希望继续使

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点注销数字证书。注销手续遵循网证通的规定。网证通在收到书面注销申请后24小时内注销证书申请人数字证书。在数字证书注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由证书申请人承担。

(6)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在证书中载明。证书到期前,证书申

请人应及时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

(7)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

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若证书个人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法发生变动;单位的法人、网站等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网证通。因证书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网证通更新证书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证书申请人自行承担。

(8)所有使用证书在网上进行的电子信息活动均视为证书申

请人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申请人负责。

(9)证书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相关费用。(10)如果证书申请人死亡或单位解散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

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网证通请求撤消用户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行为的后果。

(11)证书应由申请者、经办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自领取,如

其要求采用邮寄的方式领取,则在邮件接收后(以邮件签收时间为准)无异议,则表示证书已正常接受。邮寄将按证书的赔偿标准进行保价,对于邮寄过程中的损失由邮寄承运方与邮件接收方协商解决。

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如有修订而涉及证书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时,网

证通会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证书申请人。

(2)本协议的解释、修改权属于网证通。协议解释、修改并

正式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证书申请人如果无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异议而因此需要注销证书的,应该向网证通提出。网证通将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证书申请人合法权益。

三、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之规定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附则

(1)各类证书的申请表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证书申请人在递交数字证书申请表之前,须首先阅读本

协议条款,声明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则视为协议达成。

申请单位业务受理点

(盖章)(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机构(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17号窗口,020-2886628

2机构(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

用户需知:1.2.3.4.请用碳素或黑色水笔如实填写,一式一份。带有*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请签名并盖章。用户必须保证所填内容属实;在正式申请证书前请仔细阅读“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一旦递交申请和经用户同意并签名盖章的证书申请责任书则视作承认并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关责任。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请在证书失效期前20日内提出证书更新申请。咨询客服热线:95105813。

用户须准备的申请资料:CA应用业务须准备的申请资料(以下资料需采用A4纸单面复印)1.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企业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须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须提交本机关、团体有关负责人签发的有效函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社会团体须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用户声明:我单位在此郑重声明: 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申请,保证表内所填内容完全属实,接受据此颁发的数字证书,明确“GDCA数字证书用户责任书”中所阐述的权利及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证书受理点(盖章)

年日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一楼17号窗口,020-2886628

2GDCA数字证书用户责任书

数字证书是网络用户的电子身份证明,是用来证明证书持有者身份的电子介质,它提供了在互联网上验证通信双方身份的方法。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GDCA)作为依法设立并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权威、公信、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用户提供合法的数字证书申请、审核、制作、签发和管理等电子认证服务。

为明确电子认证各方的义务和责任,本责任书特对相关事项做出约定。所有申请和使用GDCA数字证书的用户均同意并接受如下条款:

一.GDCA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承担证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行为的法律责任。GDCA签发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标识用户身

份、确保电子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数字证书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对于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GDCA不承担责任。

二.GDCA授权业务受理点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当地业务受理点的规程办理,在通过业务受理点的录

入、审核和制作后,用户即可获得所申请数字证书的介质和密码信封。GDCA将积极响应各业务受理点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数字证书。

三.在网上交易和网上作业中,交易双方使用证书时可通过GDCA验证对方证书的有效性。如果由于GDCA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错误,造成用户或他人损失时,GDCA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该业务规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并在GDCA的官方网站http://.cn上公布)。

四.用户在申请和使用GDCA数字证书时,负有下列义务:

1、用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和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材料和信息;

2、用户应当妥善保管GDCA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信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

3、用户在使用自己的密钥或数字证书时,应当使用可依赖、安全的系统;

4、用户知悉数字证书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GDCA及相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数字证书;

5、用户必须在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该证书;不得使用已失密或可能失密、已过期、被中止、被撤销或被注销的数字证书;

6、用户有义务根据规定按时向GDCA及业务受理点交纳服务费用。

用户如有违反上述义务之一的,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GDCA的责任:

1、用户在申请和使用GDCA数字证书时,有违反本责任书第四条所列义务之一的;

2、用户故意、过失导致数字证书密钥泄密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的;

3、用户知悉数字证书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而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

4、用户使用不可信赖系统的;在证书有效期或使用范围以外使用数字证书的;

5、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导致数字证书签发错误、延迟、中断、无法签发,或暂停、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的。本项所规定之“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2)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包括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3)关联单位如电力、电信、通讯部门服务中断;

6、GDCA已谨慎地遵循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字证书认证业务规则,而仍有损失产生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GDCA有权主动废除所签发的数字证书,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新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2、与数字证书中的公钥相对应的私钥被泄密;

3、数字证书中的相关信息有所变更;

4、由于数字证书不再需要用于原来的用途而要求终止;

5、用户未按时缴纳数字证书更新费用的;

6、用户不能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用户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8、数字证书已被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

9、其他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采取的临时作废数字证书措施的。

七.随着技术的进步,GDCA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换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GDCA机构更新数字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按时

更新数字证书所导致的后果,GDCA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GDCA保证其使用和发放的公钥算法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在数字证书的有效期内不会被破解。如果发生被破解的情况,经GDCA或权威机构确认后,GDCA对用

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参照《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九.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受理点申请注销数字证书,申请注销手续遵循各业务受理点的规定。GDCA在接到业务受理点的注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正式注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必须承担在数字证书正式注销之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造成的责任。

十.因自然人死亡或单位解散等原因导致用户主体不存在时,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GDCA请求注销用户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

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一.用户数字证书的默认有效期为二年,以用户交纳服务费用的期限计算实际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数字证书将会自动失效。用户必须在证书失效期前20天内

向GDCA或业务受理点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GDCA不承担因用户不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而造成数字证书失效所带来的任何责任。

十二.本责任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业务受理点的权利、义务时,GDCA须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或者按照用户在申请证书时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

知。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撤消或变更证书的,应当在GDCA公布修订的相关信息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GDCA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并遵照新修订的责任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本责任书不适用于GDCA签发的测试证书。用户使用测试证书所导致的后果,GDCA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在正式申请证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责任书《GDCA数字证书用户责任书》,一旦递交经申请人同意并签名盖章的证书申请表则视作承认并遵守本责任书中的各项

规定,本责任书即时生效。

十五.本责任书最终解释权属于GDCA。

第五篇: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 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 , , 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 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 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 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 发放, 使用, 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密 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 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 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 1 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 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 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 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 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 应 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 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 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 计等社会管理活动;(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 需要解决身份认证, 授权管理, 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 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2(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 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 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 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 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 活动;(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 品的活动;(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 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 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 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3 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 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第十条(数字证书的更新, 挂失, 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 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 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 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 由电子认证服务 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 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单位需要使用 2 个及 2 个以上数字证书的, 应当建立内部规 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 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等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4 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泄露下列信息:(一)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二)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 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 , 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 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 ,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是经公安身份认证系统数字签名的包含持有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机构代码、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存储在物理介质中使用保管。

第三条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管理单位为公安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个人与单位。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的发放范围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在职人民警察和部门,发放原则为“按需发放”。

第二章 主管单位职责

第五条证书采用部、省二级的分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部机关、直属机构和特别省份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信息通信部门负责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同内的警员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八条各级信息通信部门在下属单位设立的证书注册中心和受理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证书受理、审核、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负有对证书持有者及其证书的监管职责。第三章 证书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证书申请与审核。证书中请者如实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申请表》,由所在本单位审批同意,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提交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本单位负责审批申请者是否需要证书;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核准申请者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第十一条证书更新。证书持有者的工作部门、警种、职级、岗位、任职等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审核内容同上),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更新。

第十二条证书停用与恢复。半年以上不使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停用;需要重新使用证书时,再申请恢复。根据需要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有权强行停用某张证书;但应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必要时也可先停用,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证书撤销与收回。不再具备使用证书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撤销、停用、恢复、更新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批,报政治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准后,到所属的证书受理点申请撤消,并必须将证书介质交回各级信息通信部门。

第十四条证书补发申报。发现证书介质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各级信息通信部门报告,行申请停用或撤销证书。确实无法找回或修复证书介质的,可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证书申请程序办理。第四章 证书介质管理

第十五条证书介质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证书持有者领取证书后应及时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证书持有者应定期更改证书介质保护口令,若发现口令可能泄露,应立即更改。

第十七条证书使用完毕,证书持有者应立即从计算机上取下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未经批准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书。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由于证书介质丢失、私自借用、被盗等任何原因造成安全案件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证书持有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私自使用他人证书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安全案件和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不办理证书撤销相关手续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通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个人数字认证证书管理制度

个人数字身份认证是通过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 证。开发区在电子政务中导入个人数字身份认证,用于确保 网上传递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证网络应 用的安全性。电子政务通过个人数字认证,使原先只能在内 网上传输的信息通过外网传输,促进政府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办公,同时加强了配套服务机构的联系。

为了规范数字认证行为,加强数字认证保密管理,维护数字认证活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证书申请

申请人范围:委机关单位各部门、进区各配套服务机构使用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个人电子证书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门户网站证书使用说明页面下载打印),持工作联系单和身份证或军官证以及申请表到管委会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委办领导审定后,信息中心向省个人数字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第二条证书保管

个人数字证书系保密物件,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若发现证书丢失或者损坏,应立即联系管委会信

息中心说明原因,并持工作联系单按相关规定处理和补办申 请手续,证书补办费用由各部门办公经费列支。使用人员从开发区机关调离或退休,应按保密物件及时 将数字证书上交管委会信息中心,证书未及时上交的部门,不得再申请新证书。第三条法定撤销

管委会信息中心在得知下列情形发生后,有权收回撤销其数字证书:

(一)持证人员调离开发区机关;

(二)数字证书中重大信息发生变更;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管委会信息中心撤销数字证书后,会将其列入作废证书名单,并通知使用人员。第四条注意事项

使用人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当网上办 公活动结束时,必须关闭IE浏览器并从电脑上拔下数字证书,以确保安全传输隧道的关闭。

(二)要求使用

WINDOWS自带IE 6.0版本以上浏览器,不允许使用其他第三方的浏览器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申请表(企业法人)20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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