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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10203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00:55: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津安生〔202_〕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赵立祥 联系电话:28208931 附件:(点击浏览)

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委办局、下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上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分级。

(一)市安委会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中央在津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提级或指定约谈。

(二)各区县安委会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各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第六条 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约谈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当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年 第()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职务: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约谈地点: 约谈原因及事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

□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其他

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身份证 □书面汇报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一份交被约谈人。

第二篇:69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株政办发〔202_〕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

第三篇: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2_〕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2_〕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设区市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多次发生一般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季度发生2起、或一年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乡镇;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的;乡镇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约谈人员包括: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指出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分级。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主持对乡镇政府、县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对辖区内各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五条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202_年2月15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石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约谈对象。市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和主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七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市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八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二)市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政府文件或新闻媒体曝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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