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teniu.cc 202_-02-21 15:01:03 安徽教育网
教基〔202_〕018号
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有关条款内容,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和中心小学要及时将本《办法》向有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传达,组织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将学籍管理作为加强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的重要常规工作,常抓不懈。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执行本《办法》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做法要批评,并限期改正。小学学籍管理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县直属小学的学籍管理由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市、县要结合填报“普九”统计资料和学校统计报表的要求,努力做到小学学籍表格与“普九”报表和学校统计报表相互统一;要帮助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种表册、资料,建立有关规章制度。
学籍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小学统一表式(附后),纸质学籍档案由各市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按附件样式统一印制,电子学籍档案系统软件,由我厅研制开发,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小学要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全社会都来支持和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城市和县城镇小学以学校为单位建立、管理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农村小学纸质学籍档案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电子学籍档案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建立。
各级实验小学、示范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模范地执行《办法》。民办小学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认真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和规章制度。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附件:
1、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初等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书》、《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免、缓入学证书》、《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批准书》、《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注册证明》、《初等学校学生休学证》、《初等学校学生转学证》、《初等学校学生转学联系函的复函》
3、小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小学生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登记表
4、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
5、安徽省小学生学籍表
6、安徽省小学生学籍情况登记表
7、安徽省小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表
8、安徽省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9、安徽省小学接受服务区外适龄儿童登记表
10、安徽省小学服务区内在外地就读适龄儿童登记表
11、安徽省小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
12、安徽省小学在校学生统计表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基教司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印发
附件1:
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服务区外和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二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三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
第四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六条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核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办法,从严审批,予以合理引导。
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三、借读
第八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流动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学校接受学生借读可按省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高额赞助费。驻藏部队、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援藏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对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者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退学
第十三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六、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素质发展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七、升级、重读、跳级
第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经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后即可升级。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智力筛查,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学生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允许随班就读,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对极少数学习确有困难又智力正常的学生,学校可予重读,但每个班级控制在1人以下,全校每年平均重读率控制在1%以下。毕业班学生不得重读,一个学生在整个小学阶段最多只能重读1次。学生重读需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确定。
第十九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可准其跳级,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八、毕业
第二十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十、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重读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重读、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统一建立全乡电子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
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借读或到民办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入学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或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
第二十六条 民办小学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其规定的统一表式,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招生,凡接受其他学校服务区的适龄儿童入学、转学,要在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小学统一表式,由各市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本规定自202_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篇:安徽省学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202_〕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要积极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 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六条 公办学校新生入学。农村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20日前将流入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新生名单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20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就学,或在外地就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须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六条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五章 借 读
第十九条 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籍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需由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他人照管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学生。
第二十条 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相关有效证明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借读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二十二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四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七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送
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八章 电子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条 电子学籍档案采取国家统一要求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副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生学籍号。电子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分级负责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全省学籍数据中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电子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协调县(区)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中心学校和初中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应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相关信息正式转入电子学籍数据库。学校负责录入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将学生信息、学校信息一并上报,上传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变更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每学年要对学校的学籍进行年审,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四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服务器的硬件和网络维护,以及辖区内学校电子学籍管理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地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
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六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决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应予以多次补考。对高中证书会考成绩不满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第十四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第四章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学生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
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三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
第二十三条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
就读。
第六章转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由转入学校根据需要和实际重新调整。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学生县际转学,须有正当—理由,凭本人转出地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书和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的学籍档案,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额和学生的居住地点安排原则上相对应的学校入学。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经考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
第二十八条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退学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教导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最后裁定。
第三十七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
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三十八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征得转入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有正当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应准予其转入。
第四十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篇:李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李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保证我校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及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校辖区内小学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奖惩、毕业等事项,均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和学籍
第三条: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均按规定持户口薄到服务半径内的学校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对弱智儿童,可酌情放宽入学年龄。学校不得拒收本区域内学生入学。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限内到服务半径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必须严格遵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招生区域由县(区)教体局确定,原则上不变,若因故变更时,由教体局根据学校规模和当年生源数量进行适度调整。学生应严格按划定区域报名,严禁择校。对不属于本区域内的学生,学校有权拒收。
第五条:学籍号编排规则:第一、第二位为学生入学年届号(01、02、03……),第三位表示县(区)代号(民乐县为“3”),第四、五位为学校类别代号(城区“00”、农村“01”),第六、七位为乡、校代号(由教体局确定),第八、九、十、十一位为学生序号(由学校按序编排,中间不得空号)。
第六条:农村适龄儿童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学校,在报名前十五天发给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对达到小学入学年龄,父母或监护人不按期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者,由乡(镇)人民
政府或学区、村民委员会和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共同做动员
工作,动员无效者,由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确保小学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禁止学生退学或辍学,任何学校或个人
均不得强迫学生退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或新生开校一周内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督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
一周内不到校,学校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学
区、村民委员会和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共同做动员工作,并
发给《义务教育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令其返校。动员无效者,强制返
校。否则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辍学学生经动员返校后,一律随原年级就读,确需降低一级上学的,必须经县教体局审核后方可进入低一级年级就读。
第八条:适龄儿童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确需缓学者,应在接到入学通
知书五日之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通知书发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
具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中
心学校和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无法
就学者,应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九条:小学农村按45--50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
过40人,学校提倡开展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十一条:本区范围内在校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
或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经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函,由家长到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
校同意盖章后,转学证联系函交转入学校留存, 转学证联系回函交转出学
校留存,在每年秋季开校(九月份)由学校集体办理异动学籍手续,转入或
转出学校一定要认真审核,不得无故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学生转入或留级。
外地转入或转出的学生必须有外地学校印章。因不符合手续而造成的一切
不良后果,均由接收学校负责。
本区范围内六年级毕业班一律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外地学生转入本区学校上学,须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
学联系函”及其它相关学籍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
盖章,家长持“转学联系函”、原学校学籍卡等相关学籍证明材料及转入地
常住户口薄到县教体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转学规定,由县教体局统一编排
我校新的学籍号,学生持经县教体局审核盖章后的转学证联系函到转入学
校免试入学。
第十三条:本校转往外地的学生,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具
学区统一的转学联系函,转学联系函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盖章后寄回联系回
函,由学校依据经转入地学校盖章的转学证联系回函到县教体局办理学籍
消号手续。
没有转学证联系回函的学生,一律按流失学生对待。
第十四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必须经县教体局
审核,编排民乐县统一学籍号后,学校方可安排学生入学就读。任何学校
或个人不得拒收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县教体局不办理学籍手续,学生必须
回原学校就读。因转出学校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失学的,转
出学校应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
学校必须保证每位在校学生均拥有民乐县统编学号。否则,造成一切
不良后果,均有学校校长承担。
任何学校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县教体局有权安排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入学,学校应无条件接收。
第十六条:借读生是指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学校原则上不接
收借读生。若因特殊情况需借读的学生,其家长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借读学校同意,县教体局审核批准后入学,并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后安排借读。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不办理正式学籍手续,由学校单独造册
登记,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对因病(住院治疗将达三个月以上)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
学习的学生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
批准盖章后,持休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县教体局办理休学手
续,经教体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视为休学。休学手续学校必须督促学生家
长在一周内办理,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不承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家长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应在学
生出院一周内持学生复学申请和休学申请(休学申请必须是原县教体局审
核盖章的)到县教体局办理复学手续,经县教体局审核,根据学生实际情
况编入相应年级并编排新的学号,学校安排插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升 级、留级
第十九条:民乐县小学取消留级制度。不允许学校以任何理由安排学
生留级。
第二十条:对学业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业程度的学生,经
学校考核,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教导处核实,县教体局审核后可准予
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由县教体局重新编排学号。
非毕业年级学生因成绩优异需升入初中就读的学生,必须参加小学毕
业年级考核,方可升入初中就读。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奖励。奖励分
三好学生奖和单项奖,高年级还可设优秀学生干部奖。
第二十二条:小学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三条:小学生奖、惩情况应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毕业
第二十四条:小学生学习期满,参加了学校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均准予毕业,发给《民乐县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八章学籍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民乐县小学学籍均实行电子档案动态管理,学籍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电子档案数据表的字段包括学生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监护人姓名、家庭住址、异动情况记载和备注等栏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纸制)主要有:(1)、学生学籍证;(2)学籍卡;
(3)学籍花名册;(4)报到册;(5)学生转、休、复学等异动证明材料;
(6)学生奖惩材料;(7)各科成绩册;(8)学生体质健康卡;(9)其它。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涉及的有关表、册、卡由学校依据县教体局规定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照县教体局的统一要求,填写“小学生学籍卡”和“小学学籍管理证”并在开学两周内将新生学籍花名册(并报数据表软盘一份)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
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有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必须有专人管理,学校应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遵章守纪。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事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市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
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 特长 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