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肥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统一建设管理
合肥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统一建设管理
昨天下午,市长吴存荣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统一建设等相关事宜,决定从明年起,由供电公司统一建设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进一步保障市民用电可靠性、减少浪费以及提高用电效率。
目前,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由房屋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建设,竣工后移交供电公司。近年来,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居民用电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小区电力设施建设与管理环节分离,产权不明晰,一些开发企业为降低投资成本,降低配置及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小区负荷稳定性差,居民入住后,经常出现故障,停电频发、电损率上升等现象。据统计,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问题的次数由2005年的92次上升到2009年的160次,且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同时,开发企业各自建设外部电源,又使得城市通道及管线、供电设施资源得不到统一规划,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
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在借鉴全国各地成功经验的同时,我市决定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即统一收取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供电公司统一负责建设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从明年起,结合居民生活水平,我市将统一基本供电容量配置、设备材料质量、收费和服务四个标准,其中,收费暂定为每平方米135元,向开发企业统一收取。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将优惠20%。随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统一建设规定的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费450元/户、申请分时电表费150元/户以及其他相关维护费等也将同时取消。
会上,吴存荣强调,推行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统一建设管理,有助于保障用电可靠性、减少浪费、提高用电效率,对维护群众利益、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吴存荣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好事做好,系统研究和出台配套的管理办法、管理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并切实落实到位;要立即制定出台关于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专门管理办法,明确收费标准、统一规划设计以及供电局、开发企业的责任义务,特别要对中间环节的材料标准质量、供电设施建设市场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监督管理责任要作出严格规定,并依法推进。同时,根据老旧小区电表出户改造、配电设施移交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篇:关于主城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
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委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研究,现将《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市政府
抄送:贵池区人民政府
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主城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指商品房住宅小区除主体工程以外,防水、供冷、给排水、装修工程、道路、绿化、监控、楼宇对讲等小区公共部位相关配套设施。
(二)所有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必须按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各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配置监控中心,住宅单元安装电控盗门和楼宇对讲访客系统。有条件的小区应将警戒系统接入公安“110”视频监控系统。
(三)加强监管,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池州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池建字
[2005]63号)规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以及规划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
二、保修范围及期限
(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二)监控设施、公共绿化等其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保养)期限、方式和范围。保修期满后逐一清点,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养护,明确各方责任。
二、规范配套设施维护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二)相关配套设施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向业主提供的《城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物业服务协议》中必须载明本规定中各项配套设施质量保修期限。
(五)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建立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项目竣工后扣留15%资金余额的50%转作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在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如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所需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三篇: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调查分析
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调查分析
作者:刑翠萍
摘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是影响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重要因素,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既有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更有助于消除因住宅小区配套问题带来的社会隐患,对提高住宅小区建设品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分析
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 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 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 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 投诉的主要内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导致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原因
出现以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开发企业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尽快回笼资金,擅自变更规划,少建或不建小区内的配套 设施。目前房地产业内普遍认为配套设施是不赚钱的买卖,前期既要投入,后期又要维护,远不如出售商品住宅回笼资金快。所以,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违规不建 设或不按规划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尤其是在教育设施上体现得比较突出,例如,有的开发企业以分期开发为借口不建配套设施;或以资金不足为由逃避设施建设;或 以规划修改为由暂时不建;还有的开发企业或不按规划图纸施工,或采取先建住宅楼后建公共设施的方式,暗中私改规划,导致小区内教育、邮政、体育、文化、医 疗卫生等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缺乏。二是部分“麻雀小区”达不到部分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在已经竣工的22个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占50%。由 于规模较小,按照规划设计标准,有些配套设施可以不配备,所以,这部分小区所占比重过大,也是造成我市住宅小区整体配套水平低的原因之一;三是进入淄博的 外地开发企业良莠不齐也是导致小区配套设施缺乏的重要原因。近年来,进入淄博的外地开发企业日益增多,为提升我市的城市建设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与 此同时,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外地开发企业
给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很多问题。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诚信意识差,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往往采取不建或滞后建设配 套设施的方式,待住宅销售完毕后,就退出市场,从而导致所建小区内不配套或配套设施严重不足,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居民反映强烈。由于这些外地企业已经 退出本地市场,遗留的这些小区配套问题只能由政府来解决,给政府及下属相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形象。
三、解决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几点思考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提出以下几种方法,解决我市目前住宅小区配套不足或不配套的问题。
一是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的方式明确地块内的配套设施设置
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建议在土地进行招拍挂前,由土地部门牵头,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对该项目的地段情况、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开发用地受让人资格、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配套设施的内容、标准、建成后的产权 界定。如果是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的,还应明确其中配套设施的建设主体等问题。)等提出相关意见,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 划条件。同时,对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价款,纳入土地出让费,作为土地拍卖的一项费用。这样在土地出让时既审查了开 发建设主体,避免了因取得土地的主体不具备开发资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明确了住宅小区内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同时也保 证了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从源头上杜绝了开发主体混乱以及开发商随意变更规划导致的住宅小区少配套和不配套问题的出现。目前,武汉等地市就实行了这个 办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了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保障,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 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借鉴烟台市的成功经验,建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之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其中约定供水、供暖、燃气、供电、排水、通讯、路灯、居住区道路、居住区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和配套工程量,对规划确定的学 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予以明确。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责任书》的配套设施内容编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县开发主管部门审 核,经批准后,领取《开发经营权证》。
2、为保证开发企业配套责任的落实,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责任书》约定的配套内容和工程量,对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资金数额进行测算,测算结果 由开发单位书面认可后,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前,提交房管部门。如无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 售许可。
3、建设单位在项目预售前与市房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测算的数额,从预售资金中足额监管配套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阶段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分期使用计划。
4、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后,按照《责任书》和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进行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房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5、房管部门在接到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向企业委托的银行下达《配套资金拨付意见书》,由监管银行向企业拨付这一阶段的配套设施监管资金。
7、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书》中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进
行验收备案,合格的为其办理新建配套设施登记备案手续,出具证明,作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之一。
三是实行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 用。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规划、建设、市政等管理部门进行各分项验收。待需要验收的各分项全部通过,具备综合验收条件 后,开发企业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合格的开发项目同意其备案,并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书》。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不予备案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网点的产权等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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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住宅小区建设与管理
住宅小区建设与管理
1.城市一般说,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一般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生活功能。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主导功能,以发挥各自的优势。2.实践证明,综合开发,兴建综合住宅小区,是解决城市住宅短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质量,发挥社区服务功能和城市功能的有效途径。
3.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区。住宅小区有其特有功能:能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充分发挥城市功能;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环境绿化、美化与居民的文化、休息、娱乐用于一体;创造安全、文明的文化氛围,有利于人际交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居住小区特点:开发建设集中化;功能齐全,多样化;房屋和设施配套,一体化;投资多元化,产权多样化。
4.住宅小区管理总的原则是贯彻为住户负责的方针,管好房,用好房,维修好房,满足住户日益增长的社会、生活和文化需要。具体说,住宅小区管理原则是:坚持服务第一,用户至上宗旨;实行统一管理,综合经营;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优秀社区文化。5.住宅小区管理模式有:以房管所为主的管理模式;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模式;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三结合的管理模式;开发公司专业管理的模式;专业性的物业公司管理模式;住宅合作社模式等。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物业公司管理的模式。选择住宅小区模式要贯彻因地制宜;协调关系,调动积极性;服务住户,优化环境;管理人才到位等原则。6.住宅小区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住宅小区服务分经常性服务和特定委托服务两大类。经常性服务如清扫、治安保卫、市政公用设施保养等,这些项目可每月向住户收取一定服务费。特定委托性服务,如电梯管理与维修服务;发电机房、供水泵房。自来水设备的管理与服务;代管车辆、房屋等。物业公司可用特定特种服务和多种经营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7.住宅小区管理和服务应达到的标准:房屋完好率达90%、市政系统完好率达90%、卫生清洁率达95%、消防和避雷装置完好率达100%、绿化覆盖率达30%。房屋设备维修率达98%、群众满意率在98%以上、各种费用收取率在98%以上、治安事故率在2%以下。8.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必须创造必要的条件,即规划和建设先行。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要建立一支得力的管理队伍。9.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业管理业务。
案例
广州天河区某一住宅小区于1992年开始兴建,1995年3月住户人住。该区有商品房400套,当时入住 200户人家。住户入住时仍有些配套工程未完工。电网铺设缓慢,要到9月才能完。每户居民电表容量仅为1.5千瓦,离广州每户居民电表容量4千瓦至6千瓦的标准尚有距离。电力的不足也影响了小区的水的供应,停水常有,电几乎天天停。因供电不足,物业公司控制的总电闸烧保险丝、跑闸的事经常发生。为此电工竟贴出告示,要住户每天下午17时后和休息日.不要找他维修。结果有时停电两三天。入住一年前每户预交5000无电话费,由公司统一为住户装电话。到1995年7月钱还未交到电信局。
小区虽配有多名保安员,但由于周围地区仍有工程在施工,“闲杂人员常滞留小区内,住户没有安全感。
刚住进的住户要搞装修,乱倒淤泥。居民卫生意识不强,乱倒乱扔垃圾。加上管道电网工程正在施工,致使垃圾遍地,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一片狼藉居民苦不堪言。
在这种情况下,入住居民未真正感受到住新居的欢乐,而感到寝食不安,有如误进了虎口。章后案例
广州市穗华公司在完成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任务当中,还花大力气,投入巨额资金,推动新型住宅小区的管理与服务。他们实行规划建设先行。建、管结合的原则,建成小区后,还继续承担“管”的义务。他们请来城管、公安等部门,清除小区内大量违章建筑,无偿投资近100万元,在小区建设园林景点,种植花卉树木,使小区绿化起来。然后会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组建管理委员会,建立小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成立环卫队、治安队、绿化队和生活服务队等等专业队伍,具体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他们在住宅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昌乐园被市主管部门评为“花园式单位”,晓园新村的“东赢春晓”被评为羊城优秀绿化小景之一,并同昌乐园一起在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绿化小景评比中分别获一、二等奖,在市建委组织的全市小区建设管理评比中并列第三名。面临小区的优美景观,人们不禁吟诗抒情:“身居闹市不觉闹,鸟语花香入画山。”
第五篇: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建设郑州都市区,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规范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根据《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号),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 郑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原则。
第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郑州市城市建设及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应以美化环境、多方兼顾为原则,与居民住宅小区的规划同步进行。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小区建设需求,以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为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对用电的需求。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以规范化、标准化为原则,与居民住宅小区的设计同步进行。
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以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为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第二章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国家电监委《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居民住宅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1.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容量计算原则
1)居民生活变压器容量(kVA)=∑ 配置系数×面积(M2);
配置系数: 居民生活0.038;
2)公建面积变压器容量(kVA)=∑ 配置系数×面积(M2);
配置系数:
商业、写字楼、门面房、酒店、商场、会馆等:0.127; 办公、学校、物业等:0.075; 地下室、消防等:0.012。
3)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
2.居民住宅建筑面积100m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8kw;建筑面积100 m至150 m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kw;建筑面积150m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12-36kw。
22223.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 ;商业(会所)100-150W/m。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选址要求 1.供配电设施建设位置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提供并完成符合建设标准的土建施工。
2.供配电设施配电室建设应选择地面独立式建筑或地面一层附设式建筑。配电室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留有独立的运输、消防、检修通道。
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电源配置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应至少由两回线路供电。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对于居民住宅小区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自备发电机应具备完善的向系统反送电技术闭锁措施。
应急电源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高压供电线路建设
1.高压供电线路按照郑州市发展规划要求全部采用地下电力专用通道敷设电力电缆的方式建设。地下电力专用通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郑州市电力发展规划统一设计并一次建成。
2.沿电力专用通道走径每隔10-15米及终端、转弯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明显标志。
3.高压供电线路应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防水、铠装、阻燃。电缆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负荷和系统要求,并考
22虑环境温度、并排敷设、热阻系数、埋设深度等因素的影响。
5.小区内高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竖井、穿管直埋等方式建设,高压供电线路走径应和居民小区规划同步设计,过小区道路应穿涂塑钢管敷设,其它走径穿PVC-C管敷设。
6.电缆头应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制作工艺,中间接头必须设置防火盒。
第十三条 开闭所建设
1.开闭所建设按照郑州市配电网电源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为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变电站出线时,一般考虑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个开闭所作为二级电源。开闭所位置应靠近小区内部规划红线,开闭所至红线外道路的电力通道一次建成。
2.开闭所内进出线柜选用免维护、节能环保、具备“五防”闭锁功能的断路器柜,交流控制,配备UPS电源,并加装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系统自动化(故障自动处理)装置、带电显示器和面板式电缆故障寻址仪等。开闭所建设规模以20面柜位置为宜,应保证进线及开闭所间环网联络线4回。开闭所电气设备应一次建成。
第十四条 环网柜、电缆电缆分支箱建设
1.环网柜、电缆电缆分支箱建设按照郑州市配电网电源建设统一规划实施。为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开闭所出线时,根据区域电源情况,一般考虑设置环网柜、电缆分支箱以扩充电源点。环网柜、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满足市政规划要求,并有独立的检修、维护通道。
2.环网柜应选用SF6全充气式断路器,装设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带电指示器和电缆故障寻址仪。预留配网自动化接口。
3.电缆分支箱进、出线应经负荷开关连接,全绝缘封闭式,装设带电指示器和电缆故障寻址仪。
第十五条 中心配电室、区域配电室、专用配电室建设 1.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内的多层或小高层居民住宅小区,可以采用箱式变(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的方式供电。箱式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GRC或不锈钢壳体,单台箱式变容量不超过630 kVA。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或居民住宅小区规划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超过1600kVA,配备直流电源和信号报警装置。当低压供电半径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照中心配、区域配的供电方式建设。
3.居民住宅小区内公共用电大于50kW时应设置专用配电室,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超过1600kVA。
专用配电室建成后由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双电源专用配电室用户应接受电力部门统一调度。
4.中心配电室、区域配电室、专用配电室或箱式变的高、低压出线一律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力电缆。
第十六条 高压开关柜基本要求
高压开关柜应选用免维护、节能环保、具备“五防”闭锁功能的断路器柜(中置式开关柜),电动操作,直流控制,并加装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带电显示器和面板式电缆故障寻址装置等,预留配电系统自动化(故障自动处理)装置接口。
第十七条 变压器基本要求 1.变压器应选用节能环保、低损耗、低噪音型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2.箱式变内可选用免维护、全密封的油浸式节能变压器,噪音不大于55分贝。
3.户内配电室应选用干式变压器,优先选用可降解(回收)、H级及以上绝缘等级的绕包(包封)式产品,应配置外壳、温控器、风机。风机启动时噪音不大于50分贝。
第十八条 低压开关柜基本要求
1.低压开关柜应选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抽屉开关柜,全绝缘封闭。主进柜和母联柜选用框架式智能化空气断路器,装设智能式控制器,具备“四遥”功能。
2.安装2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室,应装设低压母联开关,变压器低压主进开关和母联开关应可靠闭锁。
第十九条 低压无功补偿要求
kVA及以上的配电室(或箱式变)应装设无功补偿装置,一般采取低压就地补偿。无功功率应按功率因数、电能质量自动补偿,采用智能型、循环投切控制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并不得向电网倒送无功功率。第二十条 低压供电线路建设
1.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竖井、穿管直埋等方式建设,低压供电线路走径应和居民小区建设同步设计,过小区道路应穿涂塑钢管敷设,其它走径应穿PVC-C管(或碳素管)敷设。
不允许采取裸电缆直埋方式敷设。2.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防水、铠装、阻燃。三相四线电缆应选用等截面电缆。
3.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竖井内低压供电线路应采用封闭母线(母线槽),五线制,铜材,热镀锌外壳。
4.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的母线系统,主进开关为隔离刀闸,分开关选用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闸,外壳选用覆铝锌板,钢板厚度不小于1.5mm。
5.低压线路的合理供电半径在150m以内,最大不超过200m,末端压降应满足供电质量要求。
6.低压电缆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两端应采用低压终端头。
第二十一条 计量
1.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住宅用电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代为业主办理分户计量设施注册手续。居民住宅用电一般采用单相220V供电,并配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
2.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用电和公共用电设施(如路灯、电梯、水泵、通风消防、公共娱乐场所等)应严格分开,其专用配电室应分别设置、分别计量、分别管理。
3.居民用电表箱宜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2m-1.4m之间。表箱应采用进线、表计、分户开关独立单元配置,并能独立上锁。
第三章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
1.居民住宅区小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2.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施工应按正式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3.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红线内建设通道,并配合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约定和设计图纸完成电力通道建设。
4.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电缆路径每隔10-15米及终端、转弯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
1.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2.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完整,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3.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由供电部门组织,小区建设单位配合。不允许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验收执行三级自检、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制度。
5.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向供电部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竣工图及说明、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以及供电部门认为的其他资料和记录。
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当郑州地区供电网络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新的供电网络技术要求修订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原则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 本原则由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原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 :
参考文献
l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 《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4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7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2《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 13《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郑州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