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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五篇模版)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39016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5:55: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

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国家税务、地方税务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通过充实完善服务网络,健全服务评价与激励机制,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引导带动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总体规划、分步推进;坚持重点培育与规范提升相结合,增强内生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目标。到“十二五”末,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基本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树立百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平台”),培育千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带动万家以上专业服务机构,形成服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方便快捷、社会影响力大和品牌知名度高的服务体系。

二、培育服务队伍

(四)加快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采取设立、重组、择优认定等多种方式,充实完善各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建设规范和服务能力标准,加强业务指导、专业培训、业绩考评,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水平,增强服务能力、资源带动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在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五)集聚服务资源。发挥生产力促进、劳动就业等服务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公共资源优势,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共同服务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的中小企业服务队伍。

(六)提高协作水平。鼓励服务机构通过股权联合、连锁经营等方式,建立协作关系,增强服务能力。鼓励建立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或服务协会,形成定期磋商、协同议事机制,加强服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分工协作水平。

三、加快服务平台建设

(七)建立健全服务平台。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面向产业,贴近企业,集聚资源,集成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八)推动平台网络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建设由省服务平台与所辖主要城市和重点产业集群各服务平台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鼓励国家示范平台率先联通,在平台网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省平台网络建设基础上,逐步实现跨区域和全国范围的统筹与协同服务,建立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整合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九)树立示范平台。鼓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服务规范,不断开发特色服务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服务。通过认定一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国家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也可以通过认定省级示范平台,形成本地区的样板,促进服务平台发展。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

(十)信息服务。加强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信息的采集分析,完善行业信息服务,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和方式,根据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向信息服务。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营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监测。

(十一)投融资服务。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渠道。积极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推广新型融资产品,拓宽创业投资、小额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升担保机构服务水平。

(十二)创业服务。以创业辅导师、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重点,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政务代理、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建立初创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互助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三)人才与培训服务。以深入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为重点,引导和促进优质培训机构加快发展。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不断开发中小企业适用的培训产品,发展远程网络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培训品种,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人才交流、测评与推荐,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保障。

(十四)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以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重点,引导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合作,破解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开展工业设计、技术检测、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为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管理咨询服务。以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十六)市场开拓服务。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商贸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测机制,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七)法律服务。组织专业法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服务。

五、创新服务机制

(十八)健全服务规范。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质量意识,建立服务质量保证制度,鼓励开展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平台网络服务的规范化,服务平台场地内、外有醒目的服务标识;有公开的服务指南,包括:平台简介、重点服务产品、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监督电话等;有公开的服务承诺和健全的服务客户登记及办理记录等。

(十九)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要逐步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主动听取被服务企业的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平台网络服务监督机制,设立监督电话和网络投诉通道,接受企业和社会公开监督。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服务标准和评价指标,依据服务绩效,择优给予服务奖励、示范认定或政策扶持,促进优质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引导更多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

(二十)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服务平台通过组织带动优质专业服务资源,创新特色服务,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合理价格的优质服务,开拓中小企业服务市场。

六、加强措施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和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加强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形成推动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服务体系及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示范平台,可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服务奖励和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支持。鼓励地方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服务体系建设投入的逐年增长。

(二十三)加强工作交流和宣传。通过现场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工作交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体系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国家示范平台、优质服务机构的宣传,形成有利于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二篇: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断完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将收集到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10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具有明确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生产一致性的运行评价制度,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在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运行。

车辆产品设计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其中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应真实合理。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各类客车的设计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企业申报《公告》时,要提供车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相应数据。其中装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产品要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型号,并在“其他”栏中标明;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与车体相连接部位的特写照片,并在“其他”栏中标明所用材料材质和尺寸参数。

车辆生产企业要规范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张,拓印膜和相片的样本附后)。

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三、关于提高客车安全性的要求

为提高客车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伤率,要进一步提高客车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具体要求是: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

(二)客车、特别是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在更换或调整涉及安全、环保等性能的总成、部件时,要严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号判定”的原则,开展产品设计、申报和生产,不得擅自更换总成、部件。杜绝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点单式”生产方式。

(三)客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公告》中客车产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产品2011年3月31日前从《公告》中撤销,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办理注册登记。自2011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各类客车产品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关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根据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决定将大中型客车、货车类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为近期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重点。具体部署如下:

(一)车辆生产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商品车运输车和挂车类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点是产品的尺寸参数、重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辆配置的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的符合性,以及异地配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罐体等行为。对违规产品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照规定整改后方可出厂或销售。对已经销售或注册的违规产品,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12月底前,对《公告》内车辆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审查,确保《公告》内所有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车辆产品,一律予以撤销,并不得在撤销《公告》后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车辆产品一致性进行专门调查。对存在产品不一致的,要对有关车辆生产厂家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将对市场管理、环保、质量、召回、交通运输等领域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处置。被确认为重点监查的违规产品,将责令车辆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并撤销违规产品《公告》,停止上传该车型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信息,停止办理该车型注册登记,暂停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6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五)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2.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要求:

1、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是指符合标准GA3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相片。

2、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的规格为:长度88mm±0.5mm,宽度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0.1mm。拍摄汽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挂车相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影像应占相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附件2: 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

两端无起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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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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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两端无起止符号 要求:

1、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贴必须使用字迹耐久、不变形、抗老化的专用拓印贴。

2、必须在实际车辆上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3、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后应粘贴在专用拓印贴底纸上,从底纸上取下已拓印的拓印贴后能方便地粘贴在其他纸张上。

4、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将打刻的17位车辆识别代号及两端的起止符完整拓印,拓印时应无变形、无移位,拓印成型后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与实际车辆上打刻的17位车辆识别代号及两端的起止符大小、间距完全相符。

第三篇: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6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和当(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认定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 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工信部

苗圩距工信部部长一步之遥 电动车热或遇冷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综合报道 发布日期:2010-12-13 阅读次数:512(共0条)

55岁的工信部副部长苗圩在2010年12月9日正式获得中组部任命,接替65岁的李毅中,担任工信部党组书记。这意味着,工信部最年轻的副部长,距离部长一职仅一步之遥。

从主管汽车的机械工业部官员,到东风汽车总经理,再到武汉市市委书记、工信部副部长,苗圩的职业生涯,可谓一帆风顺。无论从年龄、经历还是风格,与以铁腕著称的老部长李毅中相比,他都呈现出不同的个人特质。他更年轻,也更温和,但想法坚定,认准的事从不轻易动摇。

业内普遍认为,一向在新能源汽车问题上坚持节能道路的他,接任后,将对中国未来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路径影响深远。

最年轻的副部长

苗圩此次出任党组书记,意料之外,情理之中。2008年3月被任命为工信部副部长之时,1955年出生的苗圩在六位副部长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奚国华,但奚国华1951年出生,比苗圩大了四岁。作为当时最年轻的副部长,苗圩在年龄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其时,李毅中已经63岁,按照惯例,部长级官员65岁退休。这意味着,两年后李毅中卸任时,苗圩只有55岁,而奚国华则已经59岁。而在中国官员中流行着所谓“七上八下”的说法,一位汽车业内人士说,中央近年来强调“干部年轻化”,因此在干部选拔上有一些年龄考虑,比如提拔局级干部,通常以37岁为线,同等条件37岁的能上,38岁的要让一让;提拔部级干部,同等条件,47岁之前的能上,48岁以上就要让路。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目前部委普遍是由部长兼任党组书记。现在,苗圩接任已到退休年龄的李毅中担任党组书记,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部长的位置指日可待。例外当然也有,比如国资委曾经出现过李毅中担任党组书记、李荣融任主任的情况,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委,如外交部、卫生部、科技部,也有例外。2008年,两位非中共党员出身的陈竺和万钢,分别出任卫生部部长和科技部部长,打破了惯例。

苗圩升任党组书记,与汽车业近两年的爆发式增长不无关系。2008年3月,工信部被批准成立,5月正式挂牌,承接了发改委管理汽车行业的部分重要职能。苗圩即是主管汽车等行业的副部长。

工信部成立当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汽车市场曾受到重大冲击,一改过去十年每年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8年全年,中国汽车销量938万辆,同比增长仅为6.7%。

2009年1月,国务院原则通过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行5%的购置税优惠,当年汽车销量达到1364万辆,同比增长46%,中国成为超过美国的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

2010年,购置税政策继续,仅将购置税优惠幅度下调2.5%。汽车市场增长依旧。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前11个月,中国汽车销量已达1640万辆,同比增长34%,超过上年全年销量。工信部还对2004年发改委制定的《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修订,正式成为产业政策制定的主管部门。

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在工信部内部的地位都在上升。而中国企业在未来新能源汽车领域中的作为,更令各界寄予广泛期待。

新能源汽车路径或生变

多家汽车公司高管在听到苗圩升任党组书记消息时,都对本刊记者表示是“好事”。在他们看来,曾担任东风汽车总经理八年的苗圩,对行业的理解将比纯官僚出身的官员更深刻,未来主导制定的政策会更加专业和理性。

尽管时间表仍难以确定,全球汽车业在2008年金融危机和高油价的双重压力下,普遍认同未来的汽车产业需要借助于新的能源,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对于许多中国汽车业者来讲,新能源汽车被认为是中国汽车业实现“弯道超车”的绝好机会,即,中国汽车业在传统汽车领域落后西方几十年,很难追赶上;但是通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中国汽车业有望追赶甚至超越国外同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清泰便是其中代表人物。陈清泰曾任东风汽车总经理,是苗圩的前任。

持这种观点的,还有现任科技部部长万钢。在担任科技部部长之后,以万钢为首的科技部主导推动“十城千辆”计划在全国大范围展开,目前已推广到25个城市。企业方面,不仅是比亚迪,包括上汽、一汽、长安、奇瑞在内的多家汽车公司均快速推出自己的新能源汽车,上汽甚至计划投资60亿元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

但是,新能源汽车既包括混合动力车,也包括纯电动车和燃料电池车,中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产业化路径,一直存在激烈争议。受制于技术和市场的双重掣肘,新能源汽车目前难以量产。由中国第四大汽车集团长安汽车经过六年斥巨资研发打造的杰勋HEV,由于销售量低,从2009年底开始已被迫全面停产,2010年销量跌至零。

而同时肩负节能减排重任的工信部,随着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面临着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孰轻孰重的问题。是寄希望于新能源汽车的大量使用,还是传统汽车的节能减耗?

表面看,科技部主推的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活动,也得到了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的支持。但是汽车公司总经理出身的苗圩,对新能源汽车的短期前景并不看好。

在2009年4月北京大学进行的一场公开演讲中,苗圩直批“弯道超车”论,且不点名批评一些电动车企业“忽悠”。苗圩表示,新能源汽车“肯定是一个方向”,但是,“有些企业、有些人把这个讲得过了头。好像一夜之间,我们新能源汽车就可以产业化,就可以普及,就可以达到产销量的50%以上。”

他认为,由于中国的电池、电机、电控技术的不完善,在可预见的未来,“也就是在2020年以前”,真正所谓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只会占一个很小的比例,大约“10%-15%”。

中国销量排名前十的汽车公司深圳比亚迪汽车一直声称,其在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方面位居全球第一。但比亚迪目前生产并投入应用的全部电动汽车,加起来不足200辆。

在科技部部长万钢极力倡导的电动车方向上,工信部虽没有公开反对,但是私下里,工信部官员对此颇不以为然。一位工信部官员曾告诉本刊记者,万钢回国初期曾登门拜访,希望时任主管汽车产业的发改委官员接受他的观点未果,遂转科技部。

在公开场合,苗圩极力主张节能减排,要从传统汽车入手。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苗圩升任工信部部长,工信部和科技部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将产生微妙角力。

铁腕李毅中

两年前,李毅中以63岁高龄被任命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时,外界普遍认为,总理温家宝之所以力荐李毅中出任工信部这个众人瞩目的超级大部委首任负责人,不乏对其这些年操劳和操守的肯定之意。

出生于煤炭大省山西,成长于石油系统的李毅中,从炼油工人起步,1987年起开始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等职位,1998年升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3年调任国资委党委书记,2005年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2008年执掌工信部。

这位官衔节节高升、年薪却八年未涨的官员,现在手里还是一部2G手机。他说,“现在还很好用,不舍得换”。作为第一批海外上市的央企,他亦曾获得过不菲的期权,有机会成为“先富起来的人”,但2010年“两会”做客央视时,年收入依然只有14万元。

“论党性、纪律性、原则性,他绝对是一流的。”一位曾与之共事的国资委官员对其职业操守钦佩有加。

在中央部级高官中,李毅中向以铁腕著称。花甲之年临危受命安监总局局长,他曾强调安监人员要六亲不认,说“腐败不除,矿无宁日”;在安全生产工作会上直言要让“干部丢帽子、职业经理人丢位子、黑心矿主丢票子”,提出“用重典来治理乱局”。事后他坦陈自己当时“冒了风险”,因为从来都是乱世用重典,而他却偏偏要在和平盛世重典治乱局。在这之后,原来罚款20万元就可以解决的一个矿难,处罚金额达到几千万元。无数小煤窑因此停产。

然而,63岁的李毅中走马上任工信部之后,业界评价颇为复杂。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成长起来的这位老部长,并不擅长通过市场的力量解决问题,而更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无论是十大振兴规划,还是节能减排,工信部都是政策的推动者和主导者,一一落实政策、指标,试图以运动的方式达成目的,却屡屡陷入市场的复杂博弈,“按下葫芦起来瓢”,顾此失彼。而在三网融合问题上,李毅中又不如业界期待的那样表现强势和具有谋略,以至于三网融合的政策最终全面向广电部门倾斜。

对此,工信部内部一位高层人士曾感叹,李毅中很正直,有魄力,敢于挑战利益集团,但似乎“少了点政治手腕”,所以在面临诸多利益纠葛时,遇到了不少阻力。也因此,工信部尚未获得一个大部委应有的影响力、决断力,在三网融合等问题上,更多充当了一个协调者的角色。“他是个有大局观的人。在对利益集团问题上嫉恶如仇,但在政府职能调整和转变过程中,在部际协调上,却表现得更为隐忍和谦让。”这位权威人士说。(编辑/李骄)

谢子聪:商业模式决定电动汽车未来

来源:科学时报

作者:综合报道

发布日期:2011-03-14 阅读次数:1336

(共0条)

[摘要] “十二五”时期中国电动汽车的发展,侧重点在如何实现电动乘用车商业化突破,难点在如何解决整车、电池和能源供给配套技术方案难题。

谢子聪(中国电动汽车商业模式及配套技术方案资深研究学者)

“十二五”时期中国电动汽车的发展,侧重点在如何实现电动乘用车商业化突破,难点在如何解决整车、电池和能源供给配套技术方案难题。

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去年深圳举行的第25届世界电动汽车大会上再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路径——“混合动力汽车将成为传统汽车节能减排技术升级的主要途径。纯电动包括插电式的电动汽车,将成为未来汽车战略的主流。燃料电池车将是未来汽车产业技术的制高点”。

按照中国电动车的规划目标,到2020年中国电动车保有量将达100万辆。据此规划,预计“十二五”期末“十城千辆”示范工程将推广到50个城市,以每个城市平均保有量为2万辆、按照电动乘用车(电动出租车、电动公务车、电动私家车)约占90%的市场份额,电动大巴、环卫车等占10%来计算,未来5年中国电动汽车产业链预计会形成产值为4000亿~5000亿元的“巨型蛋糕”。其中,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补贴资金总和将超过1500亿元。如能达成这个目标,中国将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模和整车、电池等系统技术集成和运用上走在世界前面,即可初步实现汽车工业弯道超车的“光荣梦想”。

因此,“十二五”时期中国电动汽车的发展,重点在如何实现电动乘用车商业化突破,难点在如何提供整车、电池和能源供给配套技术解决方案,关键点在如何整合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资源有效组织实施,亮点在如何创新构架中国电动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商业化平台。

一个新兴产业系统工程创新的挑战

电动汽车,特别是电动乘用车产业化进程之所以举步维艰,除了至今尚存的技术障碍之外,更重要的是它不仅仅是一个汽车产品的技术创新,更是一个新兴产业的系统创新。

这是在西方200多年工业革命进程和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发展的阶段里,第一次出现“没有洋人成功模式经验可循,没有国外成熟技术设备可买”的挑战,也就是说中国正在进行一项至今西方也没有成功商业化的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事业。对于一个在改革开放30年中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习惯于“买设备、买技术、买模式”再“吸收消化”的民族来说,先于西方发达国家系统创新一个新兴产业,需要极大的智慧和勇气。

电动汽车产业创新,不仅需要我们从这个产业的“商业模式构架、整车产业链和能源供给产业链的科学划分、配套技术系统的方案选择、有效资源组织实施策略的制定”等众多环节来周密地谋划设计,还需要我们对每个产品的“生产工艺文件、成品检测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细节方面的精心编写。

西方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重启电动汽车产业之路,至今花费了30余年时间,却依然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实现电动车产业化与商业化。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电动汽车在科技创新上无法满足西方200年来的商业法则,不能够按照固有新兴产业推广方式来进行;第二,西方所设定的“整车捆绑电池销售+自充电”商业模式构架无法帮助电动汽车产品形成市场竞争力。

深析西方200余年的工业化进程,多数产业的发展是按照“科技创新获利润,性价比拼赢市场”的商业法则来推动的。第一个阶段,企业利用独家率先掌握的先进技术研发生产出一种“功能领先”又能满足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以此覆盖原有的旧产品,从而获取更大利润。当这种新技术被更多的企业掌握后,企业间的同类产品便进入第二个阶段“性价比拼市场促销”的竞争中。

然而,在电动车领域,这个商业法则显然行不通。

虽然经过全球科学家数十载的不懈努力,至今电动汽车也未能实现在产品功能上对传统燃油车的超越,甚至在很多性能上不如传统汽车,如续航里程、动力性能等等。更重要的是,从能源供给方便性方面讲,在尚未解决电动车商业模式的当下,电动汽车的加电远不如传统汽车的加油便利。因此,即使电动汽车具有政府补贴等经济价格优势,也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力。在这种“创新功能差、产品价格高、使用不方便”条件下,消费者是不会花比同类传统汽车更多的钱去购买它的。西方所熟悉运用的“科技造新品,功能创利润”商业法则在电动汽车上不好使了。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的手机、电视、空调、汽车、电脑等新型产业推广都是按照这个商业法则的规律进行的。对中国人来说,改革开放几十年养成习惯的打造新型产业以“看西方、买技术、买设备、买模式”的操作方式在电动汽车产业上也不灵了。这是使目前电动汽车行业出现“混沌”的主要原因。

面对行业发展的严峻挑战,需要我们改变30年来养成的“模仿、复制”习惯思维和“买技术、买设备”的思维方法和操作方式,更要站在“创新整个产业”的高度,来构架中国电动汽车产业化发展所需要的商业模式和配套技术方案。

第五篇:工信部(推荐)

工信部:抓住关键节点严肃查处“四风”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26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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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纠正“四风”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监察局要求部属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抓住关键节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深刻认识中央解决“四风”问题的坚定决心,清醒认识“四风”问题仍树倒根在,违规行为趋于隐蔽的现实情况,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决纠正“四风”。

坚决推动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要点》,将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统筹起来,着重解决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问题,严肃查处小官巨贪、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抓住关键节点,严肃查处“四风”问题。紧盯“五一”、端午等重要时间节点人情往来密集的特点,加强日常检查、强调监督执纪,重点纠正节日期间利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规问题,对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严肃处理。尤其要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监督检查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干部住房、公车配备等规定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公款宴请进入机关食堂、以培训为名公款旅游、通过电子红包送礼等变换方式违纪的“隐身衣”问题。

强化执纪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和“四风”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对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严查快处、动辄则咎、通报曝光,充分发挥从严执纪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要加大问责力度,层层传导压力,坚持“一案双查”,对出现严重顶风违纪问题,或“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监督责任。(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监察局)

视频:紧盯重要节点 驰而不息纠“四风”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2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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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宋大军: 紧盯重要节点 驰而不息纠“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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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纠正“四风”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今年“五一”、端午假期即将到来,要继续盯住具体问题,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购买赠送粽子节礼等行为,不断发出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

关于纠“四风”问题,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宋大军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临近“五一”,中央纪委为什么要推出监督举报专区?每逢重要节点,中央纪委都会发布通知或发出信号,强调监督执纪,并且鼓励群众举报,效果如何?

答:每到节点,都是“四风”问题易发高发期。“五一”临近,中央纪委在官方网站上又推出了“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开设了“我要举报”窗口,这实际上是向社会持续释放“纪检监察机关在行动”的信号:一是提醒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有戒尺;二是鼓励群众瞪大眼睛、监督举报。当然,这种做法是中央纪委监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一直坚持的有效做法,每逢重要节点,我们都要发信号、打招呼、提要求,体现了中央积小胜为大胜、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效果很好,是净化节日风气、加强作风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问:从中央纪委掌握的情况来看,全国整体上“四风”问题整治效果如何?当前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从整体情况看,全国整治“四风”问题效果非常明显,一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二是“四风”蔓延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三是促进了党风政风好转。应该说,党内外给予充分认可,国内外给予高度评价。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四风”问题积习甚深,树倒根在,巩固已有成果、防反弹、防回潮任务依然艰巨。

关于当前重点工作,我认为主要有四方面:一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正确估计形势,保持清醒头脑,澄清模糊认识,坚定工作信心;二是把握“四风”新形式、新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升正风肃纪效果;三是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让群众真正看得到、体会得到、享受得到纠正“四风”的工作成果;四是切实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于继续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的,尤其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执纪问责,不仅要严肃处理当事人,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这些都是我们下一步关注的重点,要认真加以解决。

问:目前有媒体报道说,“四风”问题更加隐蔽化,纪检监察机关怎么看?有没有相应的措施?

答:我们在督查调研中也发现,高压之下,确有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四风”问题更趋隐蔽化,穿上了隐身衣,钻进了青纱帐,打起了游击战。比如,利用现代物流快递、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送礼;再比如,公款吃喝由明转暗,由外转内,改头换面,变换花样。这是“四风”问题的一些新形式、新特征,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不放,像啄木鸟一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

问:“五一”临近,针对节日期间“四风”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有什么部署?

答:今年“五一”将至,对于纠正“四风”工作,中央纪委将有一系列跟进措施:一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节日期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纠正“四风”工作。二是通报曝光典型问题。中央纪委在官方网站上对“五一”前后典型问题进行周曝光,同时选择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下发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三是加大监督举报力度。进一步释放信号,搭建监督平台,鼓励群众和媒体监督,一人一个麦克风,一人一个摄像机,发挥群众智慧,凝聚群众力量,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

问: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通报案件时,通报了一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这释放的是什么信号?

答: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中央纪委机关首先从自身做起,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同时专门下发通知,对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要求。2014年,中央纪委先后两次点名道姓通报曝光9起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通报曝光了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这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坚定态度。

问:通报曝光都是点名道姓,这样做的效果如何?

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是监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重要手段。它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就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铁律,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触碰底线,触碰了就要付出代价。从通报曝光效果看,点名道姓有威慑力、影响力,警示教育作用很大,社会反响很好,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完善。

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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