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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和注意事项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4660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4 09:39: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和注意事项

附件3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格式1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一、填写说明

(一)文号

格式为:(地区简称)文举字〔年号〕第××号,如“鲁文举字〔2012〕第001号”。

(二)举报标题

格式为:关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涉嫌违法性质+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

载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四)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举报办理人员提出的是否受理或者如何处理举报的意见。

(五)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的同意或者不同意受理举报,以及确定承办人员的意见。

(六)附件及备注

列举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证据,注明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举报信息的录入要及时、简练、准确、规范。

(二)要注意对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保密;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应当尊重其意愿。

(三)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要注明回复情况,未回复的应当注明原因。

格式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一、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信息

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尽量翔实准确。

(二)现场负责人意见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完毕后,由现场负责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现场负责人同意的,紧接正文载明“上述共×页检查(勘验)笔录内容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检查(勘验)时间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

(二)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由现场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当制作笔录。

(四)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笔录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还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格式7)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格式3

立案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一)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有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系统报警等。

(二)当事人信息

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尽量翔实准确。

(三)案情概要

案情概要应当载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案当事人、初步证据,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条款等内容。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出版、文物等市场的案件还应载明程序性立案依据。

(四)立案审批意见

注明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意见、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

如受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执法的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承办部门为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内设执法处室,法制机构为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内设法制处室,承办机构为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为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如授权执法的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承办部门为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执法科室,法制机构为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法制科室,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为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部门应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符合案件管辖的有关要求。

(二)同意立案查处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三)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格式4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填写说明 当事人签收信息

此项内容起到〘送达回证〙的作用,由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事人填写。

二、注意事项

(一)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一般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等。

(二)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5

当场处罚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处罚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

(二)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部门报告并备案。

(三)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四)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6

调查询问通知书

一、注意事项

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7

调查询问笔录

一、填写说明 笔录内容

在笔录中应当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记载,有告知当事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如作伪证所承担相应责任的记载。调查询问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的关系,反映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情形、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二、注意事项

(一)〘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场制作。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名被询问人。根据案情需要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时,每一次调查询问应当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二)〘调查询问笔录〙应当客观描述现场情况,不得有主观判断或者提前定性记载;现场采取了拍照、摄像、录音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三)调查询问的内容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且不得出现诱导性和推测性的词句。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书写字迹要工整。

(五)〘调查询问笔录〙的记录不能随意空行。

(六)〘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由被询问人审阅后紧接正文注明“上述×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七)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格式8

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审批事项

〘审批表〙是以下审批程序的通用表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审批、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审批、移送案件审批、处罚决定审批等。制作时应简要说明需要审批的事项及依据,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期限为××天。

二、注意事项

文书名称应该按照实际审批事项填写,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格式9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一、填写说明 保存方式

保存方式有原地保存和异地保存。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异地保存的应注明保存地点。

二、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0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一、填写说明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有:1.需要进行鉴定;2.依法不需要没收;3.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满。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意见

对应上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原因,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1

抽样取证凭证

一、填写说明

载明抽样取证的原因、理由及依据,明确抽样取证的地点或者场所。

二、注意事项

(一)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抽样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2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查封(扣押)对象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查封对象包括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仅限于财物。

(二)查封(扣押)期限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二)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可以当场向当事人出具已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本执法文书,但事后应补办审批手续。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五)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3

查封(扣押)处理告知书

一、填写说明

(一)查封(扣押)处理原因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处理的原因有:

1、情况复杂;

2、需要进行鉴定;

3、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查封(扣押)处理意见

对应上述查封(扣押)处理原因,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理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作。其中,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4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解除查封(扣押)原因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因包括: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查封(扣押)程度 注明是全部解除还是部分解除。

二、注意事项

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5

物品清单

一、填写说明 物品的基本情况

载明物品的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单价、规格型号等其他内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为通用执法文书,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时,配套使用。

(二)文书名称应该按照实际事项填写,如:〘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6

鉴定书

一、填写说明 鉴定物品

载明送鉴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内容。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执法文书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物品备查、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7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一、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等,并与工商、民政等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一致。当事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姓名”应当填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当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址。

(二)立案日期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签署立案的日期。

(三)案件事实及证据

主要载明案发时间、地点、经过、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相关证据等内容。如果经过调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载明违法行为不成立的理由和证据。

(四)处罚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结合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阐明裁量权的使用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证据的列举一般按时间排序并适当予以归类,也可以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排序。必要时应当具体载明证据的特征和所要证明的事实。

(二)审批意见栏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三)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在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为营业执照上标示的经营者个人(个人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经营者姓名后用括号注明。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4.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实际经营者。其中法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5.已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违法的,当事人为实际投资人。6.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格式18

案件移送单

一、填写说明 移送清单

移送清单包括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案卷材料等。

二、注意事项

(一)案件不属本执法部门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

(二)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移送。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接收单位留存、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19

集体讨论笔录

一、填写说明 案情介绍及初步意见

记载办案人员对基本案情、相关证据、理由和依据的介绍,阐明拟处理意见和需要集体讨论的重点、难点问题等。

二、注意事项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载讨论过程中每个人发言的主要内容。

(三)针对讨论的问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结论性意见。

格式2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注意事项

(一)送达本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二)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1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一、填写说明 调查复核经过及证据

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经过及调取的相关证据。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二)审批意见栏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格式22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一、注意事项

(一)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由执法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3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一、填写说明 听证笔录 主要包括:

1.举行听证的内容和目的。

2.介绍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和身份。

3.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宣布听证的纪律。4.案件承办人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5.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6.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和证据。7.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案件承办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8.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二、注意事项

(一)涉及事实认定和违法行为定性等关键问题以及当事人提出的观点、证据及质证情况要完整记录。

(二)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供了书面发言材料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附在听证笔录后。

格式24

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一、填写说明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要求。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综合听证双方意见基础上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格式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填写说明

(一)填写行政处罚内容时应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区分“责令改正”、“取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非处罚种类。

(二)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载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或者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部门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

(三)送达本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四)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6

送达回证

一、填写说明

(一)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邮寄送达的应使用挂号信并留存回执,公告送达的应当将公告执法文书归档入卷。

(二)备注

由代收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和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送达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的,应要求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当由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当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可邀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明,并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后作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在备注栏注明情况;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执法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应当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格式27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一、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部分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需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未完成部分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格式28

结案报告

一、填写说明 处罚执行情况

应当注明该行政处罚系当事人自行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其他履行方式。当事人分期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应当注明。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载明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如上缴国库、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就地销毁或者入库择期销毁等;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有复查记录。

二、注意事项

审批意见栏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权限来源及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写。

第二篇:执法文书填写说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说明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1.立案审批表: 是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需对案件展开调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

2.询问通知书: 是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对单位进行检查或调查时、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到达地点接受询问下达的书面文书。

3.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所作的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勘验笔录: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技术分析,并将查验情况与结果形成文字所做的记录。5.抽样取证凭证:是行政机关对能证明违法活动的物品,在证据保存中为防止因质量、种类、型号、标准发生异议,今后难以取证而采集样品进行保存的凭证。是采集案件相关产品用于鉴定检验和保全证据的文书。必要时要附上取样物品的照片。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时填写、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的法律文书。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是在办案过程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审批后,通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书面通知文书。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是对单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由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或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进行处理的法律文书。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是经审批对单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10.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探访时所作的记录。

11.责令改正指令书: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违法行为、事故隐患提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指令性文书。

12.整改复查意见书:是对《责令改正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意见的文书。

13.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或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14.鉴定委托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适用于在检查中怀疑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等不符合行业规定或在事故调查中某种物品需要进一步检验情况。

15.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权利的文书。

16.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是根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陈述申辩所做的笔录。

17.听证告知书:是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权利的法律文书。

18.听证会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19.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20.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结合听证笔录做出的书面报告。

21.案件处理呈批表:是在下达告知书后,当事人经过充分的陈述申辩后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审批法律文书。

2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下达告知书后,当事人经过充分的陈述申辩或经过听证后仍需要进行较大处罚所进行集体讨论的文书。该记录为下达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2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单位)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2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个人)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25.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本文书在安监执法部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26.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本文书在安监执法部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27.罚款催缴通知书: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未缴纳罚款时对被处罚单位下达的催缴文书。

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审批的法律文书。

29.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经审批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的法律文书。

30.文书送达回执:是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以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应写明送达文书及文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等内容。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应用于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法律文书。

31.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32.结案审批表: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相应隐患整改完毕后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本文书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履行结案首选时使用。33.案件移送审批表:是经审批,将立案后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单位或部门处理时报请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与接受案件的其他机关一般应事先沟通,做好衔接工作,被移送单位应留原件,移送单位应留复印件,移送案件的安监部门应当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34.案件移送书:是经审批,将立案后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单位或部门处理时给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文书。35.案卷首页: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作的有关案卷内材料总的提示封面。

36.卷内目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作的有关的提示性文书。

二、执法文书使用的一般要求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都是填充式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关方如被检查单位、被处罚当事人、被询问人、申请人等。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制,要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语言规范、简练、严谨、真实。

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准确、完整。

2、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卷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4)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3、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全称。

4、地址应填写××县××街(路)××号或××县××乡(镇、办事处)××村。

5、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填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类别+[年份]第(序数)号,文书类别已在文书上印出,序数按各自单位的统一排序填写。如凤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指令书》编号“凤安监管责改字[201 ]第(00)号”。为方便工作,各股室执法文书可单独编号,在文书中加入科室编码如“凤安监管烟花责改字[201 ]第(00)号”

6、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另附页,但应注明页码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如对文书有意见,先签署意见,后签名,均填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一栏。

7、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违法案。

8、案由应自简要填写案件的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如果栏目空格较少,需要简写时可写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例如:XXX强令冒险作业;XXX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9、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横杠线划去需修改处,在其上方或其后续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由对方当事人按手印。

10、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11、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12、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按一案一卷的形式进行装订,案卷封面要按案卷(首页)文书项目填写完整,案卷内容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3、审核意见对于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重大违法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意见对于一般违法案件,由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重大违法案件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篇:社区矫正执法文书填写说明

附件二

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

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

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

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 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

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

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 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居住地变更的社区矫正人员后,将随档移交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复印并连同重新填写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文书8)

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设计。文书“有……如下”后“ ”应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加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存根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下联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复印件由司法所存档。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存根联连同有关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等一并组卷。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文书9)

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设计。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 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文书10)

根据《实施办法》第24条设计。填写时,对管制、缓刑的可只填写到“…..判处 ”;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填写“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式三份。一份连同审核表等其他证明材料组卷,并另附一份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公安机关做出处理结果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1、撤销缓刑建议书(文书11)

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时,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12、撤销假释建议书(文书12)

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用于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时,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假释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13、收监执行建议书(文书13)

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设计。一式四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原决定、批准机关不同,报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局。同时,抄报人民检察院和居住地公安机关各一份。原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做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文书14)

根据《实施办法》第28条设计。填写时,对管制、缓刑的可只填写到“…..判处 ”;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填写“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式四份。提出减刑建议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一份减刑建议书连同审核表、证明材料等整理组卷,另附一份,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一份。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 退回司法行政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建议书和减刑裁定书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文书15)

根据《实施办法》第24、25、26、28条设计。根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不同情况填写相应内容。

对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撤销县级人民法院宣告的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公安机关、监狱管理局收监执行的,只填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建议撤销假释、提请减刑或建议撤销由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填写“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栏。此文书应当随卷宗报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局。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文书16)

根据《实施办法》第29条设计。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对其做出鉴定意见,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司法所存档。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17)

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与社区矫正宣告书相对应。文书最后一项,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的不同,相应填写:(1)对判处管制的,填写管制执行期满,解除管 制。(2)对宣告缓刑的,填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3)对假释的,填写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司法所存档。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文书18)

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上联存档(司法所复印存档),下联应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后发放给社区矫正人员。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文书19)

根据《实施办法》第30条设计。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送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第三联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第四联送居住地公安机关。A3纸打印。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文书20)

根据《实施办法》第31条设计。第一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送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第三联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A3纸打印。

第四篇: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填写说明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第五篇:(说明)党员材料填写注意事项

美术学院党员发展材料填写注意事项(修订)

根据学院分党委有关要求,为严肃党员发展纪律,规范党员发展材料的填写要求,现将有关材料填写的注意事项公布如下:

一、发展程序

1.上级党组织通过群众评议、走访、谈话、调查等方式,对党校结业一年以上人员的综合表现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由党支部确定重点发展对象。

2、党支部向重点发展对象父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发出函调信,进行政治审查,并收回相关证明材料。

3.发展对象个人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准备有关党员发展材料。

4.所有材料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

5、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分派正式党员代表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填写谈话记录。

6.学院分党委审核有关材料通过后,加盖公章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7.学校党委审查通过,预备党员发展程序基本完成。

二、填写时间

各材料的填写时间是关键性因素之一,需要注明时间的必须注明时间,要遵循前后继承的逻辑顺序。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入党志愿书》:总体的填写时间应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在支部大会开会讨论之前的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支部大会决议等时间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填写,不能颠倒。

2、《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封面时间应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支部开会前一个月左右,最后完成的时间。里面的谈话人时间,第一次谈话时间是封面时间的去年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总共五次谈话时间,按照每半年两次的频率确定,第五次谈话应在支部开会前一个月左右。支部书记签名时间在开会之前两周到一周左右。

3、《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填写时间应在支部开会前一个月左右。

4、《入党申请书》:填写时间应是第一次上交申请书时间,起码是确定为发展

对象之前的一年及以上。如确定为发展对象为2012年4月,入党申请书时间则写2011年3月或2010年9月。

5、《自传》:填写时间实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实际填写时间。

6、《思想汇报》:应在党校结业后、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半年左右的时间。

三、填写程序。

1、材料填写程序为四个步骤:

第一,个人填写本人应填部分;

第二,发展对象将需要班级团支书和组织委员填写部分交由他们填写。同时,将需要入党介绍人填写材料交由他们填写。

第三,发展对象个人收回所有材料后将填写完成后将材料提交将材料提交给年级党支部负责人初审。

2、党支委成员包括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应该及时检查督促材料完成情况,最后支部副书记集中收取。

3、所有材料完成后由党支委成员进行初审,不合格返回重写。

4、材料中涉及签名的必须由相应的签名者签名,否则无效。

四、材料填写纪律要求。

材料的填写和转接遵循严格的组织纪律,具体要求如下:

1、发展对象个人、培养联系人以及党支委成员要高度重视材料填写和准备的严肃性,要充分认识到材料准备的严格要求。

2、材料填写必须遵守角色分工,个人、团支部、培养联系人、党支部书记各有不同的填写内容,必须按角色承担,不得推脱。

3、材料填写严格按照《美术学院党员发展材料样本及填写要求》的有关要求填写,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重写,经审查仍然不合格者视为缺乏组织纪律观念,将停止材料准备,暂停发展资格。

4、个人材料完成后,所有材料的转接、递送只能由党支委成员和党支部书记完成,个人不能转接材料。

美术学院分党委

2012年10月20日

新执法文书填写说明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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