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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41828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21:44: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一、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型

(一)纯土建项目---只涉及建筑工程投资,不涉及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称为纯土建项目。如厂房、办公楼宿舍等。

(二)商品房项目---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兴建的以出售为目的的商品住宅及商铺、写字楼等。

(三)综合性项目---既有土建投资,又有设备、器具方面投资的项目。如工业性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三、立项审批、核准所需的资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出于便民和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经简化后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加具意见的红线图复印件一式两份。对个别特殊行业的项目,需提供财政、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四、立项审批、核准程序

(一)由兴建项目的投资主办单位带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相关资料到我局申报立项审批。

(二)我局根据投资主办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我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准予立项。

五、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资料及办结时限

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投资者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时,需如实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

(一)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身份证明(影印件);

(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各方的意向书(影印件);

(三)填写《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试行办法》的要求,我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天准予登记备案。

六、其他

(一)资料务必一次性提供齐全,办理具体申请事项的人员最好是熟悉业务,了解项目情况的人,以便利协调申请和办理的有关事宜。这样,可以提高项目立项的办结速度。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四)商品房项目由我局转报市发改局按照宏观调控指标审批。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方式核准所需资料及办理时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二)提供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的造价预算书(正本)。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除特殊情况外)。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十、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 电话:3861682 传真:3861672 电子邮件信箱:jmjhjh@126.com 通讯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政府大院3号楼6楼

第二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规程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规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理。

二、主体

市发改委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

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

5、《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

6、《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

7、《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2]1038号);

8、《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1〕2号)。

四、行政许可条件或标准

龙岩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六、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批科长审核→办结

七、要求

(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单位(企业)要求备案的申请文件。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投资项目中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应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4、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9、节能评估: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⑶以上两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10、拟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或说明材料;

1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承诺时限

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第三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一、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具体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资企业全部实行核准制。

(二)报送材料:

1、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1)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2)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期限: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或转报上级核准机关。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办理同上。

二、投资项目备案制

(一)范围: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二)报送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属联合建设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

4、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5、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的批文;

6、土地部门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办理期限:

项目业主提交材料齐全,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备案证。

三、投资项目审批制

(一)范围:凡需要各级政府投资和协调资金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基建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二)投资项目立项的审批

1、报送材料

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建设规模。100万以上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项目建议书。

2、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意见。

(2)资金来源情况:属各级财政拨款的要有该级政府或财政签署的意见;上级部门拨款的,需附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

3、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建设书的报告;

(2)合营各方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3)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

(4)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

(5)中方编写的项目建议书;

(6)中方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4、项目资本金

资本金比例按行业不同分别为总投资的20~35%(公益性和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5、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我局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批

1、非经营性项目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1)《基本建设计划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审定后的方案图一份;

(3)施工图纸一套;

(4)属危房改建项目另附《危险房屋鉴定书》一份。

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报送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一份;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一份;

(3)合营各方共同编写签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4)规划部门的选址批文一份;

(5)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一份;

(6)有关部门的批文。

3、材料齐全的项目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四、管理权限

1、审批类的项目为:内资项目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配套资金和外汇收支不需平衡的500万美元以下。

2、核准类的项目为:内资项目3000万元以内,外资项目2000万美元以内(目录中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外)。

3、登记备案类的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第四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为加快经济发展、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关于大项目的考核办法和我县实际,现执行以下项目立项程序:

(一)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4、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5、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8、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9、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10、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出具开发资质证书并提供总投资的30%以上资本金证明)。

11、外商投资项目出具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二)企业自主投资的非限制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由企业直接向我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未完成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预核名通知书)。

4、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5、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6、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发改局提供初审意见。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使用财政资金或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批复的请示文件。

2、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5、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7、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8、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县发改局根据权限直接办理立项手续或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办理(一般两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当日办结)。

第五篇:浅析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核准

浅析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核准

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新右旗发展和改革局 金秋艳 斯日古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地方财政、企业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工程及有关工作,是拉动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之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按两个标准划分:一是投资额标准,按1984年8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和1987年3月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的权限执行;二是建设规模标准,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仍执行的是1978年和1979年规定的权限。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自治区政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旗县审批权限扩大到500万元,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为100万美元,项目审批条件为:能够自行平衡资金,不需上级投资,全部建设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的建设项目。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即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执行审批制(旗县级审批权限仍为500万元,审批条件据上),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可研审批后再委托资质部门编制工程设计;

二、企业投资项目(执行核准制及备案制)

1、核准制,凡在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执行核准制,由盟(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旗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没有核准权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进行审核,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要求进行编写),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程序。其中:国家发改委的核准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等手续。项目单位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备案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凡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其中: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发改部门下发的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加强各级预算内及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同时,另一方面要确立好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这样,才能确保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真正发挥投资效益,我局也将依据职能加大项目稽查力度:

一、加大各级预算内(国债)项目稽查力度

由发改部门争取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以及国债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落实四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及监理制),资金严格执行“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由发改部门负责上报相关材料,由原审批单位核准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我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预算内、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好投资效益。

二、强化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令收紧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我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三、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建设,为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发挥好我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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