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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4182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21:4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单位(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旗)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由自治区安监局实行备案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由盟(市)安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安监总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安全标志证书。

从事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取得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备案证明

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盟(市)安监局颁发的备案证明。

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安监督局依照职责权限每年公布一次取得备案证明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二章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与备案

第九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所生产产品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 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文件(如:产品生产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五)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六)产品商标注册(原件和复印件,若无注册商标,此项可缺)。

第十一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盟(市)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自治区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 第十二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产品技术(标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提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旗(县)安监局初审同意后,报盟(市)安监局;

(二)盟、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工商注册地在外省的经营单位进入我区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向自治区安监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销售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向盟市安监局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鼓励大型经营企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营市场。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第十六条

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盟市两级安监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抽查,检验费用由被检验单位承担。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和国家、自治区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使用,且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能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防护用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生产或经营国家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

(九)未能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停业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或经营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劳动防护用品备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第三十条

自治区、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检验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备案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劳动防护用品备案证明的,或其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证明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预防性装备。为了防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与职业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标准。

2.由安技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供应部门应到具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购置假冒伪劣产品。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后应由安技部门验收合格后入库。

3.安技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登记造册,履行领用手续,建立档案。

4.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技部门对其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令其停止作业,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时效性,及时更换,报废逾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太仓华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标 题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文 件 编 号: 版 本 号: 生 效 日 期: 页 码 编 号:

HY/AQ1026 A 2011年07月01日 1/3

1 目的
本程序制定的目的为保障员工和健康并满足生产需要,确保配备的劳防用品有序合理存放和使 用,减少和避免人员伤害。

2 范围
规定公司工作岗位防护用品需要的确定及其选购,使用和管理程序及相关人员职责。

3 职责 3.1 管理部门的职责
3.1.1 按国家、地方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公司岗位作业进行评估,确定防护用品的 需求。3.1.2 确认属下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了解公司有关防护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度。3.1.3 经常与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根据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作出奖罚。

3.2 管理人员的职责
3.2.1 负责指导和检查其员工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3.2.2 确保所有员工在确定的场合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对其执行好坏实施奖罚; 3.2.3 负责所辖范围防护用品发放、检查和奖罚。

3.3 安全部的职责
3.3.1 负责根据作业分析、实际使用情况及国家和公司标准来制定和修订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 3.3.2 组织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3.3.3 按照发放标准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帐。

3.4 员工的职责
3.4.1 按公司有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在规定的场合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3.4.2 按公司有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维护和保管好自己的防护用品; 3.4.3 作为员工代表参加防护用品需求评估和讨论。

4 工作程序 4.1 防护用品需要的确定
4.1.1 通过各工种作业分析和现场调查列出发生伤害的可能情况,根据需要和物品安全资料 初步确定防护用品的需要; 4.1.2 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同行业做法; 4.1.3 与员工代表、现场管理人员讨论后报生产经理批准。

太仓华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标 题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文 件 编 号: 版 本 号: 生 效 日 期: 页 码 编 号:

HY/AQ1026 A 2011年07月01日 2/3

4.2 防护用品的选购
4.2.1 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规定,是合格的正宗产品; 4.2.2 防护用品能满足防护伤害的要求; 4.2.3 防护用品应安全、有效、经济,方便使用,不阻碍工作。4.2.4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 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4.2.5 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4.2.5.1 严禁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4.2.5.2 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3 防护用品的管理
4.3.1 确定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各岗位和工种防护用品配备品种、数量和更换周期; 4.3.2 按程序要求采购、验收防护用品; 4.3.3 防

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均要有记录并归档; 4.3.4 定期分析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不断改进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4.4 员工的参与和培训
4.4.1 在确定防护用品时邀请员工代表参加,增强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意愿,减少被迫的感 觉; 4.4.2 鼓励员工对防护用品提合理化建议,使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达到安全、有效、经济的 目的; 4.4.3 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各岗位相应防护用品穿戴要求和正确使用的培训,变更防护用品后 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培训。

4.5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和更换
4.5.1 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4.5.2 使用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4.5.3 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4.5.4 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 气作业。4.5.5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其有效 期,超过其有效期的应作更换、报废处理,由使用单位的主管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 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集中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后由使用部门更换新的 劳动防护用品

5 相关表单

太仓华一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标 题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 劳动防护用品台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劳动防护器具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文 件 编 号: 版 本 号: 生 效 日 期: 页 码 编 号: HY/AQ1026-01 HY/AQ1026-02 HY/AQ1026-03 HY/AQ1026-04

HY/AQ1026 A 2011年07月01日 3/3

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四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岗位员工。

3、职责

3.1资源保障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登记、更换;

3.2使用部门负责教育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程序内容

4.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4.1.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

免遭或者减轻事故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2各部门统计、评估本部门所有需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岗位,报人资部备

案(现公司所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岗位及防护用品见附表),当工序或流程发生变更时,部门需要重新评估,予以确认,重新备案;

4.1.3各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结合公司使用岗位,评定各种劳动防护用

品的使用更换频率,并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宣导;

4.2劳动防护用品采购

4.2.1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到国家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单位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并将“三证”和“一标志”存档备查;同时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发放和使用。

4.2.2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依据部门按实际需求统一提出采购申请,填写《物

品请购单》;

4.2.3根据预算金额范围按核准权限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资部进行采购;

4.2.4采购成本将按照实际发放数量分解至部门;

4.3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及保管

4.3.1人资部对供方所提供的物品进行验收,同时需验证物品的产品合格证;

4.3.2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3.3相关负责人需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

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员工手中;

4.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

4.4.1各使用部门依据使用情况领取防护用品。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人资

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记录,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确认记录》。

4.4.2各单位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

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4.3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

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作业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公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根据工作需要

督促有关员工正确使用、穿戴,不准挪作他用。属于定期检测检验的公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期检测检验,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4.5使用过程中,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材料、不同结构尽量避免接触

具有溶解、燃烧性质的物质和尖锐锋利的器件以免部分劳动防护用品受损影响使用寿命而失去防护性能。

4.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的处理、报废及更换

4.5.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根据要求脱卸经整理清洁后保存;

4.5.2防噪声用的耳塞、耳罩应在离开噪声现场后摘除让听觉慢慢恢复。一般劳

动用品在使用后,要根据用料性质,分别采取洗涤、擦抹或晾干等方法洗擦干净保存;

4.5.3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由使

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相关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后由人资部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5、相关文件记录

·《文件发放记录》

·《个人防护用品需求申请表》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防护用具校验维护记录》

·《制度教育培训记录》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产品,确保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防护用品,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建立统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台帐,并严格执行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1.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防护。

2.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标准规定发放的。

3.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按使用标准合理使用,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发挥作用。

4.为更好的开展劳动防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按实际需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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