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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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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11 号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为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整治重点内容包括: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 “平安畅通县(区)” 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71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6-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二○○六年十二月)

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平稳,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和整治。各级建设、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并定期抄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秩序。要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营运驾驶证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各级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的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推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安全整治,对无牌无证、外挂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线,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强化道路管控,特别要重点查处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在道路行驶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车所在企业承担。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按照“先急后缓”、“ 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五、强制推行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应当责令其设置后方可上路行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审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和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省重点检测站应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2007年1月1日前,公安交警部门要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运管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务区实施流动执法,特别是闽粤、闽浙、闽赣三个固定检测站要24小时全天候检测,并依法处置。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所有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省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省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省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卧铺客车和自2007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车长大于6米的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客车应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

2007年1月1日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加强监督。

十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辟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省广电集团交通音乐频道重要时段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纸开辟专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公安交警、交通、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强化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严格奖惩制度;教育部门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育计划,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由各级公安、交通部门牵头,宣传、教育、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继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十二、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188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责任未查清、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职工未受安全教育、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查处有关责任人,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各级监察、安监等部门必须及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严肃纪律,依法依纪从严追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为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整治重点内容包括: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

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

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 “平安畅通县(区)” 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第四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2号 【发布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2006-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6]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管理

移民安置规划是指导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涉及移民生产和生活安置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都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以资金盘子来决定安置方案,并注意贯彻“以土为本,以农为本”的安置原则,高度重视移民的生产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好移民长久生计。安置地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有条件的可尽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移民安置规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原则上要各提出两套以上移民生产或生活安置方案供分析比较,并经移民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审查。对达到要求的移民安置规划,由组织审查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审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尚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县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和技改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依法严格审查,报设区市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县报请设区市或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在具体实施中确需对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移民安置点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区专项复建项目等进行必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请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要突出抓好移民安置规划编制阶段的听证工作,从源头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前,负责审查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到主要淹没区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宣传解释党和国家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审查移民安置规划时可请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参加。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审查时,报审材料中必须附有听证纪要和听证笔录。

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中的14条强制性条款之一没有达到的;

(二)淹没区现状调查结果未经所涉及村民委员会、实物产权单位和个人确认的;

(三)经审查认为技术上不可行或安置后会引发较多不稳定因素的;

(四)对移民群众反映的合法要求,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

二、强化移民安置监理工作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实行移民监理制度,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移民监理单位应依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派出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并定期向派出领导机构及有关单位报告实施情况。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移民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为移民监理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吸收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充分发挥监理在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大力推行移民政务公开制度

要加快建设“阳光库区”,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全面、具体真实、注重实效、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和项目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将移民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要及时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移民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和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库区维护基金和项目及其它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等重要事项均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四、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稽察和后期评估制度

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制度是强化移民安置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未进行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省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终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专业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提出单项或项目分类竣工验收报告,作为总体验收的基础依据。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在初验前,应按规定程序由审计机关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移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稽查、检查,提出相应专题报告,作为终验的重要依据。

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稽察工作的有关规范要求。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稽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稽察工作。

后期评估是在移民搬迁工作完成后,对移民生产和生活恢复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对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否达到或超过搬迁前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式,合理选取评估对象,规范评估内容,定期调查分析,定期跟踪评估,提高后期评估的准确性,并充分发挥评估成果在制定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移民解决实际问题和研究部署移民工作的重要作用。

五、健全移民安置工作分级管理制度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日常工作中。省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将三峡移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新建和在建库区移民划归一个部门管理,配备专门人员,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移民安置工作。在移民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地方,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形成移民安置工作的合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62 号 【发布日期】2009-04-03 【生效日期】2009-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6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

为切实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省政府于去年7月22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并与八个设区市政府签订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责任书》,各设区市也分别与所辖县(市、区)签订了化债责任书。省财政厅于去年底下拨了9.3亿元的补助资金,各地也筹集1.49亿元资金拨入化债专户。目前,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止3月31日,省农村综改办共核准县(市、区)申报的化债金额10.59亿元,占化债任务的45.84%;各县(市、区)实际化债7.75亿元,占化债任务的33.57%;仓山区、马尾区、梅列区已全部完成化债任务,全省共有18个县(市、区)已经完成一半以上的化债任务。但从总体上看,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进度不平衡,有的地方领导不够重视,化债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协商减债进展不顺畅,有关资料收集不完整,影响了申报及支付进度,加上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了化债工作进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认识

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西两个先行区的具体实践;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需要;是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迎难而上,切实把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化债政策落实到实处,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

二、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领导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县级政府,责任也是县级政府,必须实行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化债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化债和协商减债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筹足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化债资金,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协商减债,以及网上申报(审批)、资金支付、销号等工作;教育、农业等部门要安排专人协助做好化债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化债队伍建设,抽调责任心强、精通业务、作风扎实的干部充实化债队伍。在化债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办事,注意工作方法,对债权人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计划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确保在今年内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在11月15日前完成这一任务。凡超过这一时间未化解的债务,省有关部门不再予以审批,由县级政府负责自行化解,省财政厅还将相应扣减化债奖补资金。11月中旬之后,省有关部门将对这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倒计时制定化债计划,并将计划上报省综改办备案。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提前完成化债任务,并抓紧与有关债权人协商减债,签订和解协议书,按照化债流程逐级报批。凡是已经通过省农村综改办网上审批的债务,要按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收集相关资料转入销号程序。凡是近年来已自行全部化解的债务,可直接进入网上申报程序,并做好销号工作。省农村综改办要根据各地的销号及协商减债情况,及时下拨奖励资金。

四、加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督查力度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化债工作事关政府的诚信。为确保化债工作如期完成,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向上一级政府签订化债责任书作出的承诺,按时完成化债任务。近期,省政府将派出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负责人带队的督查组,分赴有关市、县(区)进行专项督查。省综改办要对化债进度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并定期通报全省各县(市、区)化债工作进度。各设区市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化债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化债进度达不到计划的地方,设区市政府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确保各县(市、区)按计划完成化债任务。对于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化债任务的地方,当地政府必须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于在化债期间或化债之后,发生新增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地方,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福建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网上审批、支付与销号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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