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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5篇)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0-3798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06:57: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齐鲁银行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齐鲁银行法人按揭房产 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深化服务内涵,发展优质客户,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按揭房产抵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齐鲁银行为解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申请人”)按揭还款期间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以按揭房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在约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之内循环发放的具有明确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循环贷款仅限用于企业合法的生产或经营,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

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齐鲁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企业法人客户;

二、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三、实际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及收入情况稳定,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四、原则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齐鲁银行客户质量评级E级(含)以上,信贷风险双重评级1-4级;

五、已在齐鲁银行办理法人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六、符合齐鲁银行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循环贷款抵押房产的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抵押房产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和标准厂房。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按揭房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以齐鲁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用途的一手房产;

二、具备房产证和土地证,坐落土地为国有出让性质;

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较为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一定的升值潜力。

第七条

下列房产不能办理循环贷款业务: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产;

二、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

三、被查封、扣押、监管、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

四、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房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三章

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的规定

第八条

循环贷款额度

循环贷款额度要在衡量抵押房产价值、评估企业经营情况、测算企业现金流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循环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50%,且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原则上抵押房产价值根据交易价格确定,不必再作评估,双方以《抵押物价值确认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发现房产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可以要求申请人委托齐鲁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产价值以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较低者为准。在贷款期间,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

任意时点循环贷款余额与按揭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第九条

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

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到期日与按揭贷款到期日一致。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单笔循环贷款期限不超过额度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循环贷款利率按照齐鲁银行贷款定价实施意见予以确定。原按揭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需要通过阶段性担保归还原按揭贷款解除抵押的,新发放按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原按揭贷款已具备抵押登记条件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将原按揭贷款纳入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管理,按揭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循环贷款的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调查审批 申请人向齐鲁银行提出循环贷款业务申请,经办行参照齐鲁银行现行贷前调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行业状况、抵押物情况及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

经办行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循环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经办行审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审批,超过授权按照齐鲁银行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齐鲁银行法人最高额借款合同》和《齐鲁银行法人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并在《齐鲁银行法人最高额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作如下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定的编号为的《齐鲁银行法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自动纳入本合同项下管理,占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并根据本借款合同予以担保。”

第十三条

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根据原按揭贷款是否已办理登记,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原按揭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无需归还原按揭贷款。

二、原按揭贷款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先归还原按揭贷款。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选择自筹资金还款或阶段性担保贷款还款两种方式:

1、申请人自筹资金归还原按揭贷款的,原抵押登记注销,同时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

2、申请人以齐鲁银行阶段性担保贷款归还原按揭贷款的,签署新的《齐鲁银行法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并由齐鲁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签署《担保、代理合同》和《齐鲁银行法人借款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生效后齐鲁银行发放新的按揭贷款归还原按揭贷款,同时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

在新签订的《齐鲁银行法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作如下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在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定的编号为

的《齐鲁银行法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生效后自动纳入该合同项下管理,占用该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并根据该借款合同予以担保。”

新发放按揭贷款用途应注明用于偿还原按揭贷款,贷款额度等于原按揭贷款余额,到期日与原按揭贷款到期日一致。

第十四条

发放循环贷款

在循环贷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资金需要向齐鲁银行提出单笔循环贷款用款申请,经办行应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核实申请人可用循环贷款额度情况;

二、落实申请人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及本笔贷款的实际用途;

三、查询抵押物状况,落实抵押物有无被查封、扣押、监管、异议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等情况。经办行组织调查材料报经办行审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与申请人逐笔签订《齐鲁银行法人借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循环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应随时关注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及抵押物变化。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原有贷款到期收回后不再办理,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一、申请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申请人出现法律地位发生变化、财务状况恶化、抵押物价值出现大幅下降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时,应要求申请人更换或增加担保。如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应终止办理业务。

三、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异议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齐鲁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循环贷款额度由综合业务系统与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双重控制,经办行应另行建立手工台账,及时登记贷款的发放和归还情况。

第十七条

经办行应按照《齐鲁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循环贷款范围内的贷款均不得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

第十九条

本循环贷款范围内的贷款按照齐鲁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相关规定做好贷款分类工作。

第二十条

总行将定期根据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对经办行进行检查,出现未按要求登记台账、超循环贷款额度限额或额度有效期限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篇: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深化服务内涵,发展优质客户,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在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前提下,授予法人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在约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循环使用。

本办法中贷款额度是指齐鲁银行提供给法人客户的一笔或多笔本外币贷款合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循环贷款业务的适用对象为齐鲁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可提供齐鲁银行认可的自有或第三人的存单或国债用于质押的中小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

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诚信经营,无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及收入情况稳定,处于经营成长期或平稳期,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3、齐鲁银行客户质量评级E(含)级以上;

4、符合齐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循环贷款业务质物的选择与质押率

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质物仅限于:

1、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出具的定期存单;

2、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第六条

原则上质押率不超过90%。

第七条

经办行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取得质物出质所需的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期限与利率的确定

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出质押存单或国债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申请人经营周期及资金实际用途合理确定,但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齐鲁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业务申请。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申请,填写《法人质押循环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行调查。经办行受理后参照齐鲁银行现行贷前调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质物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上报审批。经办行组织调查材料,撰写贷前调查报告,按授权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齐鲁银行法人最高额借款合同》、《齐鲁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时应及时进行备忘科目登记,会计分录:

收入:抵押及质押品

存单或国债金额

第十五条

办理质押手续。经办行根据质押物不同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质押手续:

1、以个人定期存单、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凭证式国债出质的,经办行应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件和《齐鲁银行质押贷款确认、停止支付申请书》与出质人一同至开户行办理确认、停止支付手续,取得《齐鲁银行质押贷款确认、停止支付确认书》。

2、以单位定期存单出质的,应严格按照《齐鲁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换开《单位定期存款质押存单》。

第五章

单笔贷款的办理

第十六条

逐笔申请。在贷款额度和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申请人逐笔申请贷款,说明贷款具体用途、期限,并提交已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借款申请书、当期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逐笔调查。经办行逐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后,通过台账查询贷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落实是否有可用额度,调查了解申请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并实地查询质押物情况,重点落实质押物是否出现被查封、冻结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单笔贷款由经办行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经经办行审批通过后,签订《齐鲁银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逐笔办理。经办行分笔办理贷款并及时登记循环贷款业务台账。

第六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循环贷款按照《齐鲁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营销部门负责循环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责任按户落实到人,人员变动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循环贷款业务的主调查人应随时掌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并按月核对。贷款额度由台账和信贷管理系统双重控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额度、法律地位发生变化、财务状况恶化出现大幅下降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时,应及时调整贷款额度,要求申请人更换或增加担保。如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应终止办理业务,并且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齐鲁银行所有借款。

第二十四条

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贷款均不得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单笔贷款发生逾期,应立即停止剩余额度的使用,原有贷款到期收回后暂停办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质押物不得中途撤销。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的额度未使用或额度内贷款已全部清偿时,申请人可提出终止使用贷款额度书面申请,经办行同意后,可以终止业务,解除质押。

第二十六条

质押物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应按照齐鲁银行质押物品保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循环贷款按照齐鲁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分类。

第二十八条

总行将定期根据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对经办行进行检查,出现超贷款额度限额或贷款额度有效期限发放贷款,脱离申请人实际用款周期确定贷款期限以达到变相降低贷款利率目的等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篇: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产品定义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第二条 产品规格

(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

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

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

3、贷款期限:1-12个月;

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

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

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第三条 基本准入条件

(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业务审批规则

(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

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

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

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

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 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

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

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

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三)其他规定

1.原则上要求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房地产登记证书》才能发放贷款;

2.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给我司之前已出租的,承租人需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3.除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外,须追加所抵押房产经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措施,可要求提前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备用;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除提供拟抵押房产外,客户应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以证

明其资产实力。第五条 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受理

1.业务经理接洽业务,根据了解情况,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为符合我司受理条件,将项目预报风险管理部备案。2.业务经理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参考《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收集客户申请资料。

(二)项目审查

1.业务经理收集齐全资料后,对项目涉及有关主体初查诉讼信息,上报业务部部门经理审查。

2.业务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对业务部报审材料审查,分析项目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3.法务部审查项目资料,并通过“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各法院网站、企业信用网等核查客户法律问题。

4.经审查认为项目不具备操作性,可退回业务部门处理;需要补充资料的,要求业务经理落实。

(三)尽职调查

1.已通过审查的项目,业务部门协助风险管理部开展尽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主要落实以下情况:

1)调查客户的背景、诉讼、征信记录情况(所提供的征信报告查询时间不得早于业务审批时点5天);

2)调查客户的就职或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3)调查客户所提供抵押物的情况:

a)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合法性及完整性;

b)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真正市场交易价,可参照的评估价,规避有价无市的抵押物;

c)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产权状态,可通过房管部门查档了解;

d)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使用状态,属于自用或出租或空置;

e)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属出租状态的,调查承租户类型、租赁期、租金水平等;

f)风险管理部对抵押物现场考察须拍照取证,必须拍有房产所在街道或小区、房产所在栋、房产所在楼层、房产内部等照片。

2.业务经理对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项目审批表》(附件2),上报审批。

3.业务经理所提交的《项目审批表》应突出关键问题,明确业务的类型、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费率、业务来源及中介返佣情况、还款方式、担保及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项目审批

1.为提高效率,公司实施流程审批方式,相关环节责任人实施独立审批,并在《项目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1)审批流程:业务经理→业务部部门经理→法务经理→风险经理→风控总监→公司总经理→集团总经理。

2)审批规则:项目实行逐级上报,任何环节审批人不同意则项目被否决,流程中止;审批人员均应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2.流程审批形式:《项目审批表》以电子版通过邮件形式逐级上报,同时报送纸质申请资料,相关环节审批人在《项目审批表》独立签署意见;审批流程完成,业务经理打印纸质《项目审批表》,各环节审批人签名确认。

3.已完成审批的项目在实施前,当项目情况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审批该项目;在具体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该项目不得实施操作。

(五)合同签订

1.经审批通过的项目,法务部根据《项目审批表》准备相关合同及法律文本,并在《合同登记簿》登记合同编号、内容摘要等。

2.《项目审批表》审批意见要求追加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须落实签署。

3.业务经理通知客户并安排签约事项,合同的签署必须双人面签,法务经理及业务经理对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负责。

(六)落实担保措施

1.要求办理拟抵押房产委托公证的,公司指定受托人与房产权利人到公证处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2.按揭专员与房产权利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书。

3.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给我司之前已出租的,须落实承租人面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4.业务经理、按揭专员或风险经理收取客户相关材料原件,应第一时间移交有关管理部门入柜保管。

(七)贷款发放

1.对落实好相关措施的项目,业务经理通知客户按约定支付相关利息、费用。

2.业务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及《项目出款通知单》(附件3),根据公司规定流程报送审批。

3.出款前,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诉讼信息、房产查档信息再次核查有无异常。

4.财务人员接到经签批的《项目出款通知单》,收妥相关利息、费用后,方可安排出款;并在《项目出款通知单》签署处理结果,登记业务台帐。

(八)贷款结清

1.在项目回款前,项目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需核实情况,填写《业务变动情况报备表》(附件4)上报管理层。

2.客户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业务经理填写《贷款结单表》(附件5),报送财务部、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签批;有涉及

利息费用减免的,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3.业务经理、按揭专员根据《贷款结单表》办理相关抵(质)押注销、退回所管控客户文件资料等手续,项目终结。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工作。

(二)公司针对红本房产抵押业务拟定相关法律合同文本如下:《借款合同》、《项目咨询委托协议》、《抵押担保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三)附件

【附件1】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2】项目审批表 【附件3】项目出款通知单 【附件4】业务变动情况报备表 【附件5】贷款结单表

第四篇: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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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房产抵押贷款

一、全款房产抵押贷款

以房产做抵押物向银行贷款,用于各种消费、购车、装修、旅游、留学等,或用于小企业、私营业主资金周转和经营性用途。贷款年限消费型可用1-30年,经营型可用1-10年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

2、购买合同或相关上市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单身或离异,需提供婚姻登记相关调档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当地户籍开具的无再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夫妻双方经营或工作、借款用途及收入来源、还款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执照、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合同、个人工作证明、个人银行卡流水等)

二、已有抵押房产贷款(房产二次贷款)

对有抵押贷款的房产可先根据升值房产再重新评估批贷后,我公司可垫资,用于归还或置换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借款或债务,还款后再转贷,额度更高,可循环使用资金,利率更低。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

2、购买合同或相关上市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单身或离异,需提供婚姻登记相关调档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当地户籍开具的无再婚证明或未婚证明)

4、夫妻双方经营或工作、借款用途及收入来源、还款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执照、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合同、个人工作证明、个人银行卡流水等)

5、除上述材料外需另行提供银行贷款合同(第一债权人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单、贷款扣款卡

三、加成经营贷款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主要用于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流水好、项目前景好、除银行正常批贷5-7成外,公司出担保函,可在银行基础上再提高30%,贷款金额可达抵押物的100%所需材料与五条所列举经营贷资料相同。

四、垫资质押贷款

按揭房产借新还旧,按新评估值放款

对有抵押贷款的房产可先根据升值房产再重新评估批贷后,我公司可垫资,用于归还或置换借款人在其他银行的借款或债务,还款后再转贷,额度更高,可循环使用资金,利率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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