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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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
许尚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讲师 , 王仰光
关键词: 停车位/业主/优先使用权
内容提要: 物权法草案第六稿确定了业主对小区的停车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尊重了业主的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但其停车位的归属采用约定的方式作为优先的选择方式,虽体现了意思自治,但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应采用法定方式优先,以约定为补充。
小区停车位,在物权法草案中称为车库,其权属的确定关系到业主、开发商之间的权益,小区内业主生活和工作的便利及安全。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尽管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部分解决了旧方案存在的问题,但仍然存在缺陷。故笔者在此进行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小区停车位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前提下,应明确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因为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与外国的立法例相一致,且符合民法规范调整利益关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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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现状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
从我国当前的现状来看,有关小区内停车位,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1]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车库,开发商对这26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出让,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将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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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形式:是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种形式: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2]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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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二、比较法的借鉴
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
(一)德国法
德国1973年7月30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条第2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 [3]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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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法
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
对屋内停车场的权属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各一。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年6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但学界对其持批评态度,认为该裁判无法解决如下问题:其一,凡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附设的停车场均得肩负某些配套设施功能,其在使用上缺乏独立性;其二,若在停车场中存在某些共用设施,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为利用这些共用设施,进人属于他人专有区域的权利根据。[5]
(三)法国法
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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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
(四)美国法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作为独立的专有部分单独买卖。[6]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
(五)加拿大多伦多市
多伦多市是按住户卧室为标准来配置停车位的,其法定要求是:开发商必须为拥有2间卧室的住户配置1个停车位,为拥有3间以上卧室的住户配置2个停车位。同时还得在基地上,以每4个区分所有权人为单位,设置1个供来客使用的停车位。其停车位的所有权附属于小区内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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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澳门地区民法
澳门地区民法典1315条规定:“分层建筑物中之车位,如其所占之空间被适当定界,且可自接通往分层建筑物之某一共同部分或街道者,亦可以为独立单位,即使该等车位之间并非相互区别及分离者亦然。被适当定界之空间系指以不能除掉之方式划分相邻之分区范围,当中标明本身之编号或名称。”可见,澳门地区民法典与德国法相似,也把一部分车库作为独立的物。但除了该特定的车位外,对于其他类型的停车位,澳门地区民法未作专门的规定,一般认为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七)台湾地区民法
我国台湾地区将车库依据不同的类型作出不同的规则处理。其把车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法定车库。这种法定车库,无独立权状,以共用部分分配给承租户,须随主建物一并移转,但可以依分管协议,交由某一户或某些住户使用。第二,自行增设车库。这种类型的车库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而是单独的“物”。其具有独立产权及权状,但其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建筑规划。第三,奖励增设车库。其具有独立产权、权状及可单独移转。其在使用权益上,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特别是形成了小区的情况下,建造这种类型的车库,供到访的客人、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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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到小区的超市及其他售货部门、为设置在小区的银行押运现钞等停车之用。[7]
从以上国家及地区的论述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各国规定大体相似。即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只可在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但如果小区的停车位为独立的物,则立法各异,一般允许开发商与业主协商确定其所有权。
三、立法的规范分析
(一)停车位权属所涉利益及规范分析
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从总体上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8]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去调整、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
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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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是具有独立地位的停车位,如专门供公众停车的停车场,应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由任意性规范、倡导性或混合性规范进行处理。但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之争,情形比较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登记,则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
(二)具体规范内容分析
就物权法本条的规定而言,其规范的内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该关系由任意法进行调整。对其而言,开发商与业主可以约定将停车位销售给业主,则该停车位的所有权转归业主所有。第二种情况是全体业主与开发商的关系,而二者的关系为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应用强行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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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物权法第76条第2款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应予以更正。既应明确停车位的所有权归主体业主共有,且不允许开发商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然,这样可能会导致开发商采取分摊费用或者捆绑式的销售方式,会损害无车的业主或者不想购停车位业主的利益。但因为在我国,现实情况并不是每一住户均配一停车位,因此对于无车或者不想购车的业主,其完全可以选择不购买停车位。如果开发商采取分摊费用的办法,将所有的停车位笼统地转为所有业主所有,则可以由业主大会对此事进行投票处理,由有车者对无车者进行补偿。又因为小区内的停车位从总体而言,体现了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因此其停车位的转移也应受限制,只允许其在小区内转移。
四、草案评析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六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笔者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即在不考虑停车位所有权的情况下,采用我国立法一贯的立法技术,首先确定了业主停车位的优先使用权,有利于满足业主的停车利益和开发商所有的利益。因为从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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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使用有的是业主购买的,有的是开发商附赠的,有的是业主承租的,一般都有约定。法律以约定的方式规范车位、车库的归属,体现了意思自治,尊重了现实生活,但因多数开发商大都将停车位约定归自己所有,所以该规定可能不利于业主的利益。
停车位的权属有法定与约定两种形式,物权法草案采取了约定的形式。但从国外的制度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笔者认为,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有约定的除外,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
注释:
[1]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物权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4.[2] 库里达.窗前绿地攫顶空间停车位是谁的?—谈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J].新疆人大,2005,(8).[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75.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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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学哲.停车位特别使用权在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内部的转让[A].王洪亮.中德私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75-279.[5] 卓洁辉.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停车场的比较法研究[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3,(2).[6]]戴忠喜.把住宅小区控制权交给全体业主-兼谈美国法中住宅小区车库、会所、绿地归属[N].中国房地产报,2005.9.19.[7]崔建远.小区车库的归属论[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ht-p://www.teniu.cc/weizhang/default.asp? id=24820.[8] 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第二篇:小区停车位租赁合同
XX小区停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江南新区南滨大道一支路2号A22幢2屋车库51#车位的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及租金
1.本合同的租赁期为2014年2015年日止,租赁期满后,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再行商议。
2.本车位租金3000元/年(大写::叁仟元整)。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租赁期间,产生的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车位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改变车位用途,,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遵守小区内停车位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小区停车场管理员的指
挥,不得损坏小区道路(停车场)标志、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
2、乙方应当按划定的停车位内停车,停车时应当保持与相邻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通道上。
3、乙方不得在本小区停车场内为车辆加油、试刹车、练车以及清洁、维修车辆。
4、乙方不得在停车位内随意抛弃杂物,弄脏停车位、通道等。
5、乙方不得在停放的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如有存放并造成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负),严谨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车库。
6、乙方不得允许人员在停放车辆内睡觉过夜,若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对停车位上的车辆安全负全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本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小区停车位管理方案
小区停车位管理方案
为适应本小区车辆(汽车)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小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
1,本小区车辆管理试行“一车一卡一车位”方式,由车主自动电子读卡进出。电子读卡证为蓝色。
2,本小区业主/租户车主,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到门卫室领取电子进出ID卡(每张10元,车主如有遗失或损坏ID卡者,可到物业管理处补办,每张收取工本费10元,补办新卡后,原卡作废。
3,严谨货车、大客车进入小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经许可方能进入。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凭有效证件领取《临时停车证》,停放在安保人员制定的临时停车位(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等特种车辆除外。
4,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转弯处不得超过3公里,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5,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况,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进入。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二、车位管理
1,小区路面临时车位仅提供业主/租户使用,有车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签订车位场地临时租赁协议,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租赁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每年720元,同时领取车辆进出ID卡。
2,车位的选择和安排以就近为原则,并按业主或租户提出停车申请的先后时间商定。
3,车辆停放必须对号入位,业主或租户出停泊自己申请登记之车辆外,不得将车位移作它用,不得转让和合用。
4,车辆停放时,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
5,车辆需停放在停车位内,小区交通主干道两侧、车库门前人行横道上、消防通道、绿化园地及其他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6,对没有办理车位手续的业主或租户以及来小区走访亲友的车辆,进入小区超过四个小时的实行计时收费。
7,对于在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8,路面临时车位由物业管理处勘察规定,车位划线、制作铁架和定位
9,对已申请路面停车位而在一周之内未交费的车主,视为自动放弃车位,物业另行安排,业主和租户如需退租,应退回电子进出ID卡及收费单据,有物业根据实际情况退费。
10,购买固定车位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合同规定,停车位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及外立面,不得增加外阜。隔栏、大门等影响小区环境的构筑物。
第四篇:小区停车位租赁协议
金兰庭院小区停车位租赁协议
编号:
甲方:邦尼物业金兰庭院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 号楼 单元 室,业主,车牌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区的车辆管理和合理使用小区停车位,现对车主(业主)租用小区停车位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该车主(业主)租用 号停车位(位于)停车位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继续租用,必须于租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续签手续。
二、车位使用费的交纳。使用与管理
1、车位使用费暂定为600元/年,今后根据物价水平作相应的调整;“车位使用费”只是停车位使用费,物业中心不提供对车辆的管理服务;
2、车位使用费由物业服务中心收缴,用于停车位的维修等,剩余部分用作小区的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或者贴补物业管理费;
3、每年年末或次年初物业服务中心将该项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在小区的主出入口进行公示。
三、车辆管理
1、车辆进入小区出入口时必须自行刷卡;如果“出入卡”丢失,请及时与物业服务中心联系重新办理(工本费20元)。
2、各车主必须按照租用的车位号正确停放,不得占用别的停车位,不得停放在小区主干道等公共区域,不得进入楼前小道(彩砖路面)。
3、停车后,请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4、因为车位比较分散,物业中心无法进行管理,所以各车辆应该自行参保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或受损,请及时报警处理。
5、不得在停车位上清洗、维修车辆;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确保车辆干净。
物业服务中心: 业主(车主):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小区停车位整改方案
篇一:车辆停放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的 小区车辆停放整改方案
1、为贯彻执行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更好的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和业主出行安全。
2、整合资源,对现有地下停车位进行有效利用。
二、目前现状
小区停车位现状:随着小区入住率的提升及业主购买能力的提高,南艳湾小区原有的车位已经趋于饱和,目前地面停车位155个,地下停车位66个,地面车位供不应求,已经全部出租;地下停车位已出售13个,由于地下停车位费用较高(180元/月),截止目前出租13个,有效利用数为20,剩余46个车位处于空置状态。
小区车辆现状:目前小区车辆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据上月安管部统计,目前小区有固定车位车辆为175辆,无车位车辆在凌晨03:00-05:00时间段统计为110辆总计278辆。无车位车辆在小区内乱停乱放,集中在西边消防主干道(停放45辆)及东边消防主干道(停放24辆),其它分布在各楼宇间通道上面。(统计数据为3次调查平均数)
三、整改方案
第一步骤:对小区消防主通道(重点西边)进行清理,由于地面已无车位可用,对无车位车辆劝说引导至地下车库,使地下空置车位有效利用起来
1、小区西侧消防通道(南门——北门)禁止停放车辆,管理处将安排安管员对车辆进行疏导,确保道路通畅,对经过劝阻无效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2、小区西侧消防通道(南门——北门)由于来往车辆较多,从单元通道及车位进出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更好的保障车辆及业主安全,将对小区西侧消防通道(南门——北门)实行单向通道,统一由南门进入(1#门),北门出去(5#门)。
3、小区东侧消防通道(东门)无车位位置禁止停放车辆。
4、由于地面停车位饱和,为更好落实以上方案,经与开发商协商,对本月租赁地下车库车位的车主/车辆使用人3月—5月免月租费用,自2012年6月1起开始收费(租赁期限一年),地下车库车位月租180元/月,需要者请到管理处客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步骤:持续对消防主干道(重点西边)的有效管理,坚决不允许停放车辆,防止反弹;剩余无车位车辆放置地点只剩楼宇之间通道及门岗外,这样对业主出行及车辆安全都带来很大的隐患,再由管理处牵头进行小区停车位施划工作,用最少的费用对可利用位置进行规划。(小区东边消防通道侧面及9#楼停车场附近可以利用,7#-8#之间,2#-3#之间可以改造,但费用会较高)
四、组织实施
时 间:自 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6月9日 人 员: 安管队全体人员 组织人:
五、资源支持
1、物资方面,由于小区西边消防主干道停放车辆最多(45辆),且通道过长,不利于管控,需申报反光锥100个,对小区西边消防通道进行每间隔5米设置一个,消防通道长430米,计需要86个反光锥,其余14个布置在小区东边消防通道,结合安管人员现场管理,以达到整改目的。
3、沟通方面需进行专业指导,由安管主管对全体队员进行培训,掌握基本沟通技巧及相关知识,达到良好沟通及车主提出问题的解答,并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提供处理预案,确保该方案顺利实施。
五、效果评估:
1、费用方面 投入=人员(3名ⅹ2000元/月)+物资(反光锥100个ⅹ10元/个 +彩带15包ⅹ8元/包 =7120.00元
年收益=46个停车位ⅹ180元/月ⅹ12个月 =99360.00元费比=7120.00/99360.00=7.16 %
2、实际效果,通过整改达到对消防通道主干道的有效清理,保障消防通道主干道畅通无阻,便于小区车辆出行,对空置的地下车位进行有效利用,增加收益。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形成有序停放,创造良好小区环境。篇二:关于整改停车方案的建议
关于整改停车方案的建议
自我集团的文化城和大学城项目陆续完工以来,截至目前,所开发的住宅已基本售罄,商业地产项目的对外租赁也已完成相当部分。期间通过集团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小区内的其他各项设施以及服务都得到了不断得完善,但是作为地产项目最重要的基础配套设施的停车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一.存在的问题
1.小区内以及商业设施北侧车辆的乱停乱放现象非常严重,造成了秩序的混乱,使得业主们对小区目前的整体物业管理普遍感到不满。
2.外部车辆的随意穿行、乱停乱放,产生了大量的噪音和粉尘,以及目前就读于小区内大学城幼儿园的400多名儿童的人身安全,严重影响到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3.由于外来车的频繁进出,导致小区内部路面严重受损而对本公司造成的不必要人力,物力,财力损失。
4.如何合理的利用闲置的地下停车位。二.解决方案 1.以公告的形式,设立一个免责条款,每户业主均应将自家车辆停放至指定的地下停车场内,地下停车场内设专人管理车辆,以避免给车辆造成不应有的损坏,若业主将车辆乱停乱放至商业区或小区内,如若有刮碰现象,本公司概不负责。
2方案一: 封闭式小区管理:设置少数出入口,紧急出入口,对必要的外来车辆(给小区内已有的商业店铺供给货物,抢修车,急救车等)进行严格的车辆登记管理后停放至指定的临时停车位,并在小区内部进行全面监控。方案二:
半开放式小区管理:对商业区店铺铺主以及消费者等外来车辆设置指定的临时停车位(如若长时间停放,按规定收费,例:停放两小时后按每小时按十元收取费用)地下停车场同样设置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低于商业区内的临时停车位。
3通过对外来车辆的控制可以减少对小区内部路面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4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对周边小区,商业和个人无处停车的车主,进行租售。租用可分长期(按月或年收费)和临时停放(按小时收费)注:地下停车场内应设置严格的监控设施以及对车辆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保证地下停车场内的车辆造成无故的刮碰现象。篇三:蓝郡停车场整改方案 蓝郡停车场整改方案
一、目前蓝郡停车场的现状
蓝郡停车场管理系统到目前已经过了质保期,配置如下:
1、在小区的南门设置了一进一出停车场系统,配置id卡式中距离读卡器(实际的读卡距离仅有30厘米)。
2、在地库的入口处(12号楼的东北侧)设置了一进方式的停车场管理系统,配置接触式读卡器(业主必须把卡紧贴读卡器才能够响应读卡装置,道闸启动)。
3、在地库的出口处(蓝郡小区的东北角)设置了一出方式的停车场管理系统,配置接触式读卡器。
4、在南门的主路上配置了一套一进一出方式的停车场管理系统,配置接触式读卡器。
5、在通往别墅区的四个景观小桥上各设置了一套进出口共用一套道闸的双向接触式读卡系统。
6、在小区的北门设置了一套一进一出停车场系统,配置id卡式中距离读卡器。
1到4项的停车场管理系统为联网系统,第5项停车场系统和第6项末与前4项联网,第5项停车场目前末尚供电使用。在小区主路上14#楼西南侧设置了物理隔离带,将11#、12#、13#楼与其他楼号的行车通道一分为二。这3幢楼的业主只能从北门单独进入,从南门无法进出。
第4项的停车场管理系统是从以前6#楼北边地下车库的出入口移到南门主路上来,6#楼北边边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为封闭状态,这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库拥有停车车位的业主把车停到地上停车场或者别墅区。但是在后台管理器上未设置相应的规则,比如在出入口为傻瓜式系统,读卡即启动道闸,但是车进入小区后无非分成二个流向一个是通往地上高层区或者别墅区停车场,一个通向地库停车场,通往地库停车场的业主在进入小区后只能通往地库的入口刷卡才能进入停车位置,而没有相应权限进入地上停车区域。但是在主路停车道闸移位前业主使用的车卡已经进入了一样的授权,无法再回收按照新规则进行授权管理,结果导致业主基本上都往地上停,造成了相应地上车位管理的混乱,业主随意停车,甚至导致了一卡多车进入的情况。
二、改造的原因及改造后的实现的目的
改造的原因:业主出入南门和北门刷卡不方便,驻留时间过长,甚至还要下车刷卡才能出入小区,业主反映强烈,也同时给物业带来的不便,故为了改善目前的情况,方便业主进出入小区便利,同时使业主在小区内的停车有序,尤其是使拥有自主车位的业主的权利受到保障,避免这种混乱的局面,故提出改造建议,改造后实现的目的:
1、使业主进出入园区不用下车打开车窗,即可完成身份确认,出入小区,避免因为摇开车窗,而手持车卡来感应读卡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意外。
2、使业主尽可能地将车放置在地下车库里,对于一个业主多车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乱停车乱占车位或占道的现象,减少不必要的停车纠纷。
3、地上停车场的流动停车区域可以做到有序管理,如出现满位后,就不再允许其他多余的车进入小区,使物业便利有序。
三、改造的方案
在小区的南北门出入口,地库出入口,小区主路进出入处原有的中距离读卡装置和接触式读卡装置更换加远距离读卡装置,在通往别野区的小桥上的道闸不做变动,同时按照新的规则重新授权发卡,将原来业主手中的旧卡回收注销,使业主乱停车的现象得到遏制,改造方案共涉及的工程量为增加8套远距离蓝牙读卡器取代原来的读卡装置,在出入口的控制主机上进行相应的芯片升级,仍使用原有的预埋管线,倒闸及主控机箱等均不用进行改造。考到此系统工程的质保期已经终结,这样改造后,同时也就确定了蓝郡停车场系统的维保单位。
四、为何不推荐国四的远距离读卡装置
国四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读卡装置选择的是微波式远距离读卡器,此种读卡器现在依然被一些停车场厂家在使用,但是此种方式的装置有二大问题,1、微波的穿透性差,比如把卡放到车里,车玻璃阻挡的话就会出现读卡失零的情况,业主必须把车玻璃摇下来,把卡拿出来对准读卡器读卡才能使读卡装置有效响应,启动道闸。
2、微波读卡器的读卡角度较大,有时读卡角度能达到近300度,在一些出入口距离较近的应用场所,会出现双读现象,就是有车出去时,同时有车要进来,就会出现同时感应的现象,给正常的汽车进出入带来误导。这种方式属于一种被动感应方式。即在读卡器的能量波发散的有效范围内有效。选用蓝牙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感应距离可以扩展到10米,它是主动发射能量光束,指向性特别强,穿透性强,业主到了出入口处,将车速缓下来或者停下来,不用摇动车窗,蓝牙卡只要进入有效响应距离内,即可以感应蓝牙读卡器,启动道闸。成熟稳定。客观地是蓝郡使用的是深圳西沃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这个厂家早在2010年即放弃了微波远距离读卡器配置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备的生产。故推荐蓝牙读卡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