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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20-29412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23:35: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水利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小型水利是指乡、镇及其以下集体、农户单独或联合兴修和管理的小型蓄水、引水、提水、打井、疏通整治河道及用于农业灌溉、防洪抗旱、水土保持、集镇和企业供水、人畜饮水等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按批准的规划修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集体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农户单独或联合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中的水,属农户或合伙人所有。

第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应当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注重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扶持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㈡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㈢指导和帮助乡、镇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等工作;

㈣编制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及经营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㈤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㈥推广运用新技术,促进科技兴水;

㈦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改善工作条件;

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㈨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㈡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㈢编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的年茺计划,做好农村水利水保统计工作;

㈣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安全保障、竣工验收和劳动积累工的安排使用;

㈤落实本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承包责任制,并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㈥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

㈦协调水利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㈧利用当地水利工程设施和管护范围内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修理等综合经营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

㈨及时制止破坏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和违反水法规行为,调解水事纠纷;

㈩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村公所、办事处、农业合作社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认真执行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

㈡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㈢落实本地小型水利建设发展计划,组织新建工程的实施;

㈣落实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 ㈤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清淤除障等工作;

㈥落实水利设施的管理责任制;

㈦调解水事纠纷;

㈧上级布置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山、水、田、林、路、电、村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

㈠乡、镇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㈡村公所、办事处的规划经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㈢农业合作社的规划由村公所、办事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㈣跨地区的规划由有关各方的共同上一级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经批准的规划是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㈠小㈠型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㈡小㈡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㈢小㈡型以下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㈣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闸、泵站工程,由农业合作社报村公所、办事处审批;

㈤在河道上修建永久性拦水工程,由乡、镇报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占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勘测设计单位对工程规模、工程量、经费、效益、物资材料、劳动工日、渡汛措施、施工组织、管理设施等进行论证,提出勘测设计报告。

第十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坚持自愿、互利、量力而行,认受益谁出资投劳和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

第十六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每年的投工数量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工计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提倡村、社团结治水,换工集资修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第十八条 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凡是涉及毗邻地区和他人权益的,应当事先与对方协商,双方应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签定协议,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设计组织施工,保证质量和安全。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现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程竣工后,审批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和工程的技术人员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并做好记录和工程验收报告与设计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建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需要移民搬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搬迁户的生产生活。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公所、办事处、农业合作社,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水源涵养地和水源林及其管辖的水利工程划定保护范围,涉及毗邻地区的,在上一级领导下协商划定。

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垦、伐木、打井、爆破、取土、取沙、采石、兴修建筑物等破坏植被或有损工程安全的活动。造成水资源枯竭,影响水工程效益的当事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取土、采石、修路造成施工现场土壤植被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复垦、植树、种草等恢复植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不得任意占用,确实需要占用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成后,应按工程大小、受益面积、管理难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小㈡型以上的水利工程或相当的涵、闸、渠、泵站等工程应当设立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水位、水量、出流、降雨及沉陷位移等项目进行观没测、做好记录,年终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跨地区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受益各方共同组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可经各方协商签订合同,由主要受益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由管理人员负责,岁修和整修工作由受益区组织实施。农户自建自管的工程应搞好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由集体兴建和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按受益面积征收水费,或者计量供水,按方量收费。水费标准可以按供水成本核定计收。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结余部分作为水利建设基金专户存储。

农户单独或联合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向他方供水的,水费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立管理单位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程所有者应当与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签订管理承包合同。对工程维修养护、水量、效益、综合经营、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利用工程管护士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开闸放水前召开受益单位或户长代表会,报告工程管理、水费收支等情况,明确放水时间、水量分配、工程整修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发生水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纠纷未解决前,不得擅自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应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管护工作,防洪抗灾的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㈠保护水资源,造林绿化,防止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㈡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㈢组织安全施工成绩突出的;

㈣投劳投资成绩显著的;

㈤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资金成绩突出的;

㈥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持工程完好,发挥工程效益,成绩显著的;

㈦保证工程安全渡汛或在抗灾抢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㈧勇于同破坏、盗窃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五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年水利资金的投入数额,提出取千分之一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利经费,侵占抢险、救灾、防汛物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乡、镇、村、社或者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 节较严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扰乱水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致使保护管理工作不能政党进行的;

㈡在水源涵养地、水源林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开垦、伐木、采石、取土、取沙、爆破、打井、兴修建筑物及其它破坏植被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㈢在水事纠纷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㈣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㈤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

㈥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水利工程设施器材的;

㈦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

㈧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拒不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篇:乡镇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乡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175号)精神和靖办发[2004]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制定实施

方案

一、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各类水利工程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大部分老化失修。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小型水利设施管理粗放,大多数存在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建设、管理、使用严重脱节,致使工程老化失修,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工程灌溉效益日益衰减,直接影响到农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截止2003年末,我乡还能基本正常运行的水利工程有:小型水库1座,山塘9处,机电灌站6座,水轮泵4座,现有水利工程的设计有效灌溉面为10660亩。为巩固原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调动群众兴建新的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发挥现有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改善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进行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二、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化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社会全面发展。

三、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

(二)对已建成的小型水利设施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建立各层次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薄弱、效益衰减问题

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水利工程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确保国有、集体资产在改制中不流失的原则

(三)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四)实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六)坚持农村小型水利有偿使用兼顾公益性的原则,对国有农村小型水利以确保其正常运行与维护作为收取费用的标准,对非国有农村小型水利以微利作为收取费用的标准;

(七)坚持依法治水的原则。符合有关水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循水利规划,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五、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范围

(一)设计灌溉的面积1000亩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二)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三)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

(四)小型引水,机井工程和其它适宜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

六、农村小型水利改革的形式

根据我乡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将农村小

型水利体制改革分成六种形式:

(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每年在收取得的水费中提取一定的工程维修费用,并专户存储。如工程需要抢险清淤和维修费用不足等需要投工投劳维修或筹措资金等,必须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定。对规定征收以外的费用,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并且每灌溉季度结束后,七日内向会员张榜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二)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有者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使承包经营者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规定按时向工程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在承包期内,承包经营者享有水利工程经营权和收益权,承包经营者一般只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看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未经工程所有者同意不得进行改造和扩建,承包期一般为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期限内,承租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独立进行开发和经营。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经营者重新签订合同,承租者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第三篇:乡镇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

乡镇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乡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和靖办发[]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各类水利工程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大部分老化失修。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

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小型水利设施管理粗放,大多数存在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建设、管理、使用严重脱节,致使工程老化失修,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工程灌溉效益日益衰减,直接影响到农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截止末,我乡还能基本正常运行的水利工程有:小型水库1座,山塘

9处,机电灌站6座,水轮泵4座,现有水利工程的设计有效灌溉面为10660亩。为巩固原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调动群众兴建新的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发挥现有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改善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进行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二、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化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社会全面发展。

三、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目标

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

对已建成的小型水利设施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建立各层次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薄弱、效益衰减问题

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水利工程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确保国有、集体资产在改制中不流

失的原则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坚持农村小型水利有偿使用兼顾公益性的原则,对国有农村小型水利以确保其正常运行与维护作为收取费用的标准,对非国有农村小型水利以微利作为收取费用的标准;

坚持依法治水的原则。符合有关水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循水利规划,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五、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范围

设计灌溉的面积1000亩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

小型引水,机井工程和其它适宜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

六、农村小型水利改革的形式

根据我乡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将农村小

型水利体制改革分成六种形式: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每年在收取得的水费中提取一定的工程维修费用,并专户存储。如工程需要抢险清淤和维修费用不足等需要投工投劳维修或筹措资金等,必须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定。对规定征收以外的费用,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并且每灌溉季度结束后,七日内向会员张榜公布,接受

会员监督。

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有者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使承包经营者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规定按时向工程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在承包期内,承包经营者享有水利工程经营权和收益权,承包经营者一般只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看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未经工程所有者同意不得进行改造和扩建,承包期一般为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期限内,承租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独立进行开发和经营。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经营者重新签订合同,承租者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

值,租赁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股份合作制:对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或现有工程资产进行评估后,把工程划分为若干股,再将工程的部分 或全部股份出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股建设或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入股合作,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金,用于工程的维修和改造。股份合作制采取国家。集体、私人联股合营,集体与集体联股合营、,集体与私人联股合营,私人之间联股合营等形式。

拍卖:对工程设施的使用权的经营权实行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自主经营和管理,期限一般为 10--30年。小型水库等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基础设施,不允许

拍卖给个人。

独资:独资水利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投资者获得开发利用水资源许可后,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拥有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并可转让、继承和抵押。但经营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范围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行业监督。

七、改革的步骤和保障措施

改革步骤

l、制定和报批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上报审批。现由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站、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等共同制定,进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受益户同意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体改、物价。经贸、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

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土地权属。改革形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水利工程安全职责的落实及安全措施等。

2。界定产权。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1994年3月31日之前兴建,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劳所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区分两种情况: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乡政府授权由乡水利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凡1994年3月31日之后新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3、评估资产。凡采取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形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确定底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基数应当根据经营现状及前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按任务确定。

5、公开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出让应由出资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设施管理单位职工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并提前15天发布公告。在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内农户或原承租、承包人优先。承包、租赁应实行招投标;股份合作以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

6、交纳款项。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交纳承包租赁企。购买款、股本。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的收入由出资人负责收回,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其中,国有资产收入部分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储存。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的经费可以从

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收入中开支。

7、签定合同。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按有关协议交纳款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承包租赁者。股份合作股东在办理相关证书之前,应签定合同、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证。核准。

8、其他事项。做好工程移交和合同备案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制度。改革后由业主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报告备案。

改革的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水利站牵头,各相关取门通力协作下进行;各实施改革的村委都要成立小型水利工程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协助抓,工作要做到任务明确,人员。职责、经费、措施到位。

2、加强指导。乡水利站要加强对全乡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乡组织工作组到村指导改革工作的开展,指导工作要落实到具体的工程点,视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改革方式。

3。掌握政策。各村、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桂政办发[]175号文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开展工作,防止在工作中出现偏差。

4、加强宣传。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一个新鲜事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各村加强宣传,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的地方张贴桂政办发[]175号文件,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地认识到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农民走水利改革和发动之路。

5、民主决策。改革元论是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 2 下一页

第四篇:乡镇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乡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175号)精神和靖办发[~]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各类水利工程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大部分老化失修。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小型水利设施管理粗放,大多数存在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建设、管理、使用严重脱节,致使工程老化失修,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工程灌溉效益日益衰减,直接影响到农村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截止~年末,我乡还能基本正常运行的水利工程有:小型水库1座,山塘9处,机电灌站6座,水轮泵4座,现有水利工程的设计有效灌溉面为10660亩。为巩固原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调动群众兴建新的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发挥现有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改善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进行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二、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化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发展步伐,促进农村经社会全面发展。

三、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

(二)对已建成的小型水利设施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建立各层次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薄弱、效益衰减问题

四、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保水利工程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确保国有、集体资产在改制中不流失的原则

(三)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四)实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六)坚持农村小型水利有偿使用兼顾公益性的原则,对国有农村小型水利以确保其正常运行与维护作为收取费用的标准,对非国有农村小型水利以微利作为收取费用的标准;

(七)坚持依法治水的原则。符合有关水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循水利规划,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五、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范围

(一)设计灌溉的面积1000亩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

(二)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或单机容量280千瓦以下的机电灌溉排水工程。

(三)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的水轮泵工程。

(四)小型引水,机井工程和其它适宜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

六、农村小型水利改革的形式

根据我乡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将农村小

型水利体制改革分成六种形式:

(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每年在收取得的水费中提取一定的工程维修费用,并专户存储。如工程需要抢险清淤和维修费用不足等需要投工投劳维修或筹措资金等,必须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定。对规定征收以外的费用,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并且每灌溉季度结束后,七日内向会员张榜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二)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工程所有者与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使承包经营者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规定按时向工程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在承包期内,承包经营者享有水利工程经营权和收益权,承包经营者一般只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看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未经工程所有者同意不得进行改造和扩建,承包期一般为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租赁: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期限内,承租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独立进行开发和经营。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经营者重新签订合同,承租者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租赁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四)股份合作制:对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或现有工程资产进行评估后,把工程划分为若干股,再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出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股建设或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入股合作,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金,用于工程的维修和改造。股份合作制采取国家。集体、私人联股合营,集

体与集体联股合营、,集体与私人联股合营,私人之间联股合营等形式。

(五)拍卖:对工程设施的使用权的经营权实行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自主经营和管理,期限一般为10--30年。小型水库等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基础设施,不允许拍卖给个人。

(六)独资:独资水利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投资者获得开发利用水资源许可后,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拥有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并可转让、继承和抵押。但经营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范围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行业监督。

七、改革的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改革步骤

l、制定和报批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上报审批。现由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站、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等共同制定,进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受益户同意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国资)、体改、物价。经贸、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

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土地权属。改革形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水利工程安全职责的落实及安全措施等。

2。界定产权。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文)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1994年3月31日之前兴建,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劳所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区分两种情况: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乡政府授权由乡水利部门行使出资~利;现由乡、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利。凡1994年3月31日之后新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3、评估资产。凡采取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形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确定底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基数应当根据经营现状及前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按任务确定。

5、公开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出让应由出资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设施管理单位职工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并提前15天发布公告。在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内农户或原承租、承包人优先。承包、租赁应实行招投标;股份合作以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

6、交纳款项。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交纳承包租赁企。购买款、股本。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的收入由出资人负责收回,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其中,国有资产收入部分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储存。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的经费可以从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收入中开支。

7、签定合同。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按有关协议交纳款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承包租赁者。股份合作股东在办理相关证书之前,应签定合同、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证。核准。

8、其他事项。做好工程移交和合同备案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制度。改革后由业主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报告备案。

(二)改革的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水利站牵头,各相关取门通力协作下进行;各实施改革的村委都要成立小型水利工程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协助抓,工作要做到任务明确,人员。职责、经费、措施到位。

2、加强指导。乡水利站要加强对全乡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乡组织工作组到村指导改革工作的开展,指导工作要落实到具体的工程点,视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改革方式。

3。掌握政策。各村、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改革工作的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开展工作,防止在工作中出现偏差。

4、加强宣传。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是一个新鲜事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各村加强宣传,在公共场所、人群密集的地方张贴桂政办发[2001]175号文件,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地认识到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积极引导农民走水利改革和发动之路。

5、民主决策。改革元论是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都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推行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一事一议”制度。

6、调查研究。为保证改制工作少走弯路,不留后遗症。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选择好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形式,凡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工程不能进行拍卖,其防汛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在改革中得到彻底落实。

7、完善合同。对属改革范围进行水面承包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根据桂政办[2001]175号文件的要求,完善规范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强调水库防汛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确保全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工作向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发展。

8、增加投入。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面广量大,需要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作支撑。各乡村要采劝一事一议”的办法,多渠道。多层次广辟资金途径,积极为改革工作提供经济保障。

9、乡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切实为开展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保驾护航,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改革的时间安排

l、~年10月17日前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讨论出台乡的实施方案。全乡确定选择1个工程作为试点率先进行改革。

2、12月10日前各村成立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任务,负责领导和具体部署本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开展。

3、12月10日前乡水利站组织各村负责水利体改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学习领会桂政发[2001]175号文件精神和县《实践方案》精神,加深对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原则的了解,掌握工作方法以及开展工作的步骤。

4、12月15日前各村对本村的小型水库、电灌站、引水工程以及符合改制条件的水利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参照乡的改革试点选择1至2个工程作为本村改革试点。再由乡政府向县上报改革试点。

5、~年元月10日前乡政府召开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在2月全乡范围内逐步铺开。

第五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隐患突出亟待解决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隐患突出亟待解决

近年来国家增加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但绝大部分资金投向大中型水库及设施建设,而对小型水利设施投入不足,大多数小型水库超负荷运转,设施损坏严重,安全隐患多。突出问题有三个:

一是众多小型水库存在垮坝危险。现农民使用的小型水库大部分都是建立人民公社以来群众筹劳建设的,坝体以土坝为主,在过去几十年中,乡村集体通过统筹、提留和“两工一车”筹资筹劳进行维护,农村税费改革后,没有了投入渠道,坝体维修不及时,损坏程度严重。以**县为例,全县有小型水库21座,塘坝1000多座,担负着全县70%、30多万亩的水田灌溉任务。2008年,由于坝体原因,尖山子水库由库容180万立方米,调减到120万立方米,东风水库蓄水量由380万立方米,调减到300万立方米。如果不进行维护,明年还得继续下调。

二是水利工程设施毁坏严重。众多小型水库的泄洪洞堵塞,下游闸门、涵洞损坏。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浪费了水资源,而且一旦出现山洪,泄洪不及时,垮坝淹及农田村庄的恶性事故将可能发生。

三是投入主体不明确。九十年代以来,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对“五小”水利工程进行了拍卖,实际情况是许多设施仍然集体使用,一些村民认为自己是水库的建设者,仍有使用权,买主不敢冒险投资建设,很多也没有能力进行投入。

中小型水利设施,直接涉及农民利益和财产安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生态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认真解决。

第一,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时应单独列入计划,增加这方面的投入比例。

第二,灵活多样,对农民自有的水利设施采取“以奖代投”的鼓励扶持政策。使农民自投建好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奖励补贴资金,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第三,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解决好“五小”水利产权方面的矛盾纠纷。

第四,降低小型水利设施立项标准,下设立项权利,调动基层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抓紧筹措专项资金,利用今秋明春,抓紧坝体和设施的维修,确保明年春耕生产需要。(**县委)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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