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2011年度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
关于2011年度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公布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90号),大房金发[2011]23号等相关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
(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三、2011年度公积金缴费基数
(一)2011-2012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二)2011-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市内四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下同)为9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市内四区为1,100元。
(三)自2011年6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1154元,免税封顶比例为24%。敬请各委托机构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员工2011年度社保及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于2011年7月6日将2011年度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提交至我司各客服人员。如2011年度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予调整,也请另行通知客服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大人社发〔2011〕90号
关于公布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158号)和大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劳动统计年报资料,现就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为3718元。
二、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三、2011年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31%。即2001年6月30日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按2.31%计算年息。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大房金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2012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1-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权益。
第二篇: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佛山:社保缴费基数2013.7月1日调整
本报讯(记者邓柱峰 通讯员邹花妍)由于最新的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已经公布,城镇职工十分关心的社保参保有何变化?昨天,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适时向媒体公布了2009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的消息,7月1日起佛山城镇职工每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454元提高到2759.17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361元提高到2587.25元。
由于缴费工资提高,从7月1日起以此为基数的社保缴费额也将适当增加,这意味着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更加殷实。
日前,佛山市统计局正式回复佛山社保局《关于提供2008我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复函》,统计部门在文件中提到,2008年广东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59.17元,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7.25元。
缴费基数提高 费率不变
据了解,此次佛山社平工资提高,意味着佛山城镇职工在参保过程中由于缴费基数提高而相应增加缴费金额。具体变化如下: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8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上限为8277元,下限为1656元;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08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即2070元。社保机构表示,此次只是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各险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
算条数
一般职工每月多缴29.56元
缴费工资增加,参保职工要多缴多少钱?就此,记者请社保机构的有关人员算了一个账。养老、工伤、失业缴费基数按省社平工资的100%,医疗缴费基数按市社平工资的80%,工伤缴费按一类算,一名企业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总费率为27.95%,目前其月总缴费额为637.87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391.50元,个人缴纳部分246.37元。
7月1日调高缴费基数后,其缴费总额为:2759.17×18%+2587.25×0.8×8.5%+2759.17×1%+2759.17×0.45%=712.61元,比上年多缴交74.74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436.68元,个人缴纳部分275.93元,分别比上年多缴45.18元和29.56元。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第三篇:北京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公布,由于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上涨为50415元,北京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也将随之调整,由去年的4037元调整至4201元,提高了164元。农民工失业保险基数将参照养老险。
职工月均缴费工资基数均调整为4201元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2010年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比上年的48444元增长了1971元,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据此,市社保中心昨天公布了2011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凡是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月均缴费工资基数均调整为4201元。
按照规定,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2603元)的,其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将按照12603元确定,比去年提高了492元。
同时,由于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分别为2941元、2521元、1680元,按照各个险种的政策规定,凡是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将分别为2941元、2521元、1680元。
农民工失业保险基数将参照养老险
对于月收入在1680元至12603元区间的参保人员,则按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之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计算,今年职工每月最低个人缴费为134.4元,最高月缴费为1008.24元。
另外,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和以往将有所不同。之前是按照上一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今年将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
第四篇:青岛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补差
青岛社保缴费基数调整补差规则问答
1、保险年初社平调整补差是什么意思? 答: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平均工资作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高于我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我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我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在市统计局未公布上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仍按前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市统计局一般每年5月份公布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而产生滞后性,因此需要补缴差额。
2、今年没有换过缴费单位且在现单位征缴缴费的,如何补差?
答:由所在单位进行基数差额补收,个人基数差额部分直接由单位代扣代缴。
3、今年换过缴费单位且在现单位正常缴费的,如何补差?
答:原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进行结算;个人缴费部分,随现单位代扣代缴。
4、现在失业且未续保缴费的,如何补差?
答:原单位缴费部分,随单位结算;个人缴费部分,不随原单位结算,职工需要办理保险关系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可单独到原参保单位缴费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补缴业务,在本市就业的,职工个人可以不用单独到经办机构办理个人部分的基数补差业务,职工在新单位再次参保办理续保业务时,由新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5、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投保的,如何补差?
答:按不同月份,每月分两部分进行补收。一部分为单位缴费部分,由职工原单位补收;一部分为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投保的交通银行或劳务代理机构代扣代缴。
6、因终止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外转移等原因已办理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或转移的,如何补差? 答: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缴费。因为这类职工已经办理了死亡或统筹范围外转出等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结算业务,所以个人缴费部分不再进行基数差额补收。
7、今年已经办了退休或正在办理退休的,如何补差?
答:①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差额部分随原单位代扣代缴。
②在新单位办理退休的,单位缴费差额部分,分别由新、老单位结算;原单位缴费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差额部分,随新单位代扣代缴。
③由交通银行或劳务代理机构代扣代缴的职工,需本人到原单位所在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差额。
第五篇: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保基数的通知
公司各员工:
今接到社保局的通知,根据2013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013年1月起上调社保缴纳基数。涉及到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有以下变动:2012年个人缴纳208.67元,2013年个人缴纳237.16元,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上调28.49元。补缴款项将从员工7月份工资中代扣(2013年1月至6月)。请各位员工相互转告为谢!
特此通知
公司人事科 201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