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产品出厂检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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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复议案例分析
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teniu.cc 来源: 创建时间:2011年9月22日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2007年6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监管也因此成为工商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分析评点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复议案例,对提高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维护公共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非常现实的指导作用。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30日,公安县工商局以当事人易某、谢某在工商部门进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未建立食品进货台帐、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下发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书”后,仍在从事销售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经营活动中,对经销的“**啤酒”,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啤酒的检验报告且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之规定为由,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及•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了“责令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台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工商处字„2007‟第159号、公工商处字„2007‟第160号)。
当事人易某、谢某不服公工商处字„2007‟第159号、公工商处字„2007‟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于2007年12月20日向荆州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经荆州市工商局主持调解,申请人易某、谢某分别与被申请人公安县工商局于2008年2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承认被申请人公工商处字„2007‟第159号、公工商处字„2007‟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被申请人对公工商处字„2007‟第159号、公工商处字„2007‟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6000元”变更为“罚款2000元”,申请人不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
[主要问题分析]
本案虽然以“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不再要求继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结案,但是,在本案中,所体现出来的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现象值得我们关注。
一、罚款成为行政执法的目的
各级政府出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目的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罚款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出台后,食品经营者有一个了解、适应和逐步落实的过程,工商部门应大力宣传各类政策法规,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帮助经营者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而不能仅仅以行政处罚一种手段来督促经营者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本案中,公安县工商局虽然下发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书”,但预警书所列内容并不全面,当事人也在逐步落实相关制度,且当事人经营额均不超过300元,工商部门处罚6000元显然偏离了行政执法的目的。
二、行政处罚未依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第十三条规定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依据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处罚6000元显然超出了法定依据。
三、检验报告的效力确认疑问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本案不是没有检验报告,供货商提供了相应的检验报告,符合•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中明确了“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检验报告:…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因此,公安县工商局将一个经过国家“ISO”和“QS”认证的大型企业的内部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视为没有效力的检验报告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被申请人认为,•特别规定‣并未授予国家质检部门对该法规相关条款的解释权,且国质检法„2007‟454号所指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复议机关虽然以调解方式终结此案,但并不认同被申请人看法。国家质检部门作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出台的文件应具有法律效力。•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不可能对每个企业的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因此,本案复议机关认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应予采信。
[案件办理启示]
通过本案,我们不难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线。但是依法行政不仅仅是有法可依就能实现的,还需要有执法者的具体实施。执法者的素质的提高就成为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执法者对依法行政这个理念理解到最深处,体现在在行政执法的每一点,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
二、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增强,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要更能把握依法行政的本质。执法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强化公民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环节。要强化执法人员学法寓于执法的理念,通过管理相对人的监督,促使执法人员完善执法,提高水平。
(作者单位:荆州市工商局法规科张旭华 荆州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第二篇: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重庆飞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CQFC-0001-2011 ※范围:
本检验制度适用于飞成公司本部企业,以及为飞成公司配套、生产、制造产品的相关企业。
一、检验制度制定原则:
为强化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品质和实物质量,为客户提供,合格优质、放心、满意的产品。
二、检验制度:
各生产、制造企业在生产加工产品时,应严格按照图纸和工艺要求加工产品,保证加工产品符合满足技术要求,严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格按“三检三按”要求进行检验,首件检验、中间抽检、中途巡检,完工入库终检。“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技术要求,并做好人、机、料、法、环五大环节要素。
三、检验产品技术要求:
各企业质检部门、检验人员,首先熟悉了解产品图纸技术要求,产品加工工艺要求,以及产品装配相关技术要求,了解产品关重性,正确判定产品属性。产品有材质要求,要有材质质保证明书,有热处理工艺要求、要有检验报告,有3C认证要求、要有3C证书,不合格产品坚决不能入库,更不允许以次充好,每批产品应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开具产品检验合格单,装箱入库,做好防锈、防潮,分类堆放、处理,严禁转运磕碰、划伤、拉伤产品。
四、产品不合格品处置:
对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分析原因,做好标识,及时处置,严禁产品混入合格品内,造成损失。以上制度为试行,随着实施进一步完善。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飞成汽车零部部件有限公司
2011年01月08日
第三篇:产品出厂检验规范(精选)
山东亿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出厂检验规范管理规定(试行)
2012年月日制定文件编号:
1.目的:
为保证产品质量,对客户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更对公司负责,特制 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均适用本制度。
3.具体内容:
3.1产品检验
3.1.1产品检验人员是企业产品质量的最后把关人,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检验人员对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独立行使一票否决权,凡经检验人员签发的合格产品,检验员负全部责任。
3.1.2检验员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检验标准对产品实施检验,保证不漏检、不误检,做到批批检验,检验数据科学准确。
3.1.3产品检验小组要把每天检验的情况上报给质量负责人。
3.2出厂检验
3.2.1质检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产品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准出厂。
3.2.2质检人员要按照《成品检验文件》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验。
3.2.3产品出厂必须实现批批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格式规范、完整,检验数据准确,填写正确。
3.2.4产品检验合格后,填写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负责人手签后,准予出厂。
编制:审核:批准:
共2页第1页年月日起实施
3.2.5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准出厂。
本文件由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批实施。本文件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编制:审核:批准: 共2页第2页年月日起实施
第四篇: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厂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出厂前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三、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四、我厂委托市检测中心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符和下列规定:
1、检验并索取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
2、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3、由检验机构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企业现场人员双方核对后签字生效
五、我厂建立和保存了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的原始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置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
六、我厂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五篇:产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
产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
甲方:前郭县
乙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乙双方就甲方生产的消毒产品,经甲乙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下列样品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或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交与甲方,乙方仅对甲方采样样品负责。
二、样品名称、数量、送样、检验项目、费用及周期
样品:消毒产品;
采样量:每次10件;
检测项目:国家或甲方的企业标准规定;
检验费:执行吉林省两厅一局(89)43号文件;
周期:每年不低于4次,省、市检查随机抽样;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内有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人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