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
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上规模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从2017年起至2018年,对首次实现“小升规”的企业给予扶持。为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我市新发展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型工业、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企业。(注:规模以上企业指的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当年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扶持:
(1)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商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2)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贷款利息总额(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最高80%给予贴息。
(3)单个企业只可在两项额外奖励中选择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3.单个企业该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含一次性奖励和额外奖励)上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二)对于政策实施年度内首次实现“小升规”,第二年继续保持为规上限上企业的,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以上的,继续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2017年至2018年年度内达到指定标准:(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3)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三)企业按规定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四)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银行必须是各商业银行在江门的分支机构或江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当年度缴纳利息总额为依据,没有发生过逾期或其他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实地清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六)企业获得贷款以及缴纳利息的相关凭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由市统计局提供上一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列入名单内的企业具备申请资格。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名单内企业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将完整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装订成册报送企业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核算奖励金额。市统计局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首次“小升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
奖励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实现“小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各市、区政府要以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和200-500万的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引导和政策配套扶持,促进小微企业规范上规模发展。
(四)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二篇: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等有关资金。
第三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降低费率、业务补助等方式,用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手续简单、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扶持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因素分配主要依据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区县产业发展条件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成效等,并适当向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倾斜。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5万元以下,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字样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
第二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七条 微型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限基准利率,市级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奖励。
第八条 建立市级微型企业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损失,由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和承贷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原则,对承贷银行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市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补助。
第十条 筹集资金组建市级再担保机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市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同时给予最高30%的补偿。
第十一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小微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财政按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小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可具体向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咨询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由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出资2亿元,与社会投资机构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并积极做好优质项目储备。
第三章 鼓励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的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微型企业9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原政策给予资本金补助,资金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区县工商部门在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根据微型企业实际营业情况、从事行业、实际投入金额、创业者身份、雇工人数等因素开展创业评审,确定创业补助金额并公示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个人消费。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时,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县工商局审查。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的,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库”和“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补助。
第十七条 市级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后续培训、水电等补贴。
第十八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微型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新打造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具体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类中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市级鼓励类和区县鼓励类两种类型。区县鼓励类目录,由区县根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结合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分和区县产业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在10月1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备案。市级鼓励类目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在10月1日前公布。
第四章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2016年12月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坚持简单便民原则,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由工商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税务部门提供上述企业纳税情况,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2015年底前,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咨询和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第五章提供聚集发展空间和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用地新建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其连续3年对市级财政的贡献,通过转移支付奖补各区,用于支持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及入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其提供的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重点楼宇产业园,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市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租金价格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帮扶成效显著、展示效果明显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微企村和创业孵化基地,在市级微企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上年四季度会同财政部门,明确下年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并通知区县和企业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请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近两年没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就企业申请资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核实。公示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将无异议的项目和经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扶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商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扶持企业,企业收到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以后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奖励及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融资性贷款担保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注:以上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 东莞厂房网 转载自重庆忠县人民政府 网址:http://zx.cq.gov.cn/main/zxzw/ggzt/gsgg/10fe350a-c7bc-46ed-90a7-829176f07b3f.shtml
第三篇: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财工〔2017〕166号)、《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16号)精神,为鼓励和扶持我市进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快转型升级,加大产品创新设计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高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推动我市外经贸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所需扶持资金按项目分类分别由市本级财政或扶持对象(受益对象)所在地财政承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承担部分,市本级财政按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给予扶持。(见附件1)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资金实施细则、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申报;单独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江门市商务局编制资金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市本级资金的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等工作;办理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内容
(一)开拓市场资金。
(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第九条 开拓市场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小批量专区展示支持资金。对进驻香港贸易发展局举办展览会的小批量采购专区进行整体宣传展示的江门市企业给予支持。按不超过每个项目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 0.4万元。
(二)境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品牌推广支持资金。对在经江门市政府同意培育的本地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上进行“江门制造”宣传推广活动的团体组织给予支持,给予总额不超过90万元的支持。
(三)香港贸易发展局展览认刊等费用支持资金。企业在香港贸易发展局举办展览会的刊物及网站等媒体进行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按每家企业每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额为3.5万元。
(四)参展费支持资金。对企业参加每年由江门市商务局制定的《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展览会(不含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给予支持。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境外展览发生的展位费、人员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2万元。港澳台地区和境内的展览只支持展位费和特装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摩托车及小型机械、农用机械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对组织企业进入香港春灯展江门专区、并给予展位费展前支持的主体,按每个展位1万元给予支持。
(五)国外重点国家展会支持资金。对经江门市政府同意,由江门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并确定为当年的国外重点国家展会的,按照一揽子支持方式对企业参加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每个展位的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合计最高支持额为5万元。
第十条 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
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和新兴国家市场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不超过保费金额10%的支持。
(二)支持保险公司平台类保险产品。
上一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的企业,可以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对支持上一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拨付给保险公司的、针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上一企业出口额的0.1%。
(三)支持保险公司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类保险产品。上一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可以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保险。对支持上一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单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拨付给保险公司的、针对单个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上一企业出口额的0.1%。
第十一条 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中,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以保险费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判断企业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顺序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开拓市场资金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开拓市场资金支持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书,机构单位则只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参加展览项目的,提供展位费发票、展品运输费发票、机票、付款凭证、参展文件、参展单位承诺书(附件3)、展位确认函或合同等;
4.活动或项目在境外举办的,需提交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签章页,使用电子签证的,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5.委托机构组织认刊、参加或组织境内外商品展销会等相关活动的,提供活动方案、参展文件、合同、发票、付款单等; 6.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书;
(2)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3)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5);(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6)保险费发票;
(7)保险合同、保单明细表;
(8)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资金申报主体补充的其他材料。
2.针对支持保险公司平台类保险产品和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组织资金申报材料,向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及机构应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所在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并报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以上支持的各个项目的发生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说明的除外),支持金额(含国家、省资金)不超过实际支出额为限,同一个项目不接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以上所有项目须于次年2月15日前申报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可随机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资金主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以后不再受理资金申报主体提出的外经贸政策资金的申请,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4.假借江门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5.其他与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需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时,江门市商务局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统筹调整项目和资金的意见,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1.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
2.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 3.参展单位承诺书
4.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申请表 5.企业投保明细表
第四篇: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2013年高考二轮复习热点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热点说明】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国民经济的细胞,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小微企业在活跃经济、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瓶颈问题,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成为近年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从考点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涉及企业、财政、金融、宏观调控等诸多高频考点。
材料一:2012年8月,深圳市政府向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提请审议《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了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并在优化发展环境、解决融资问题、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等六大方面,介绍了今年市政府的工作重点。针对目前深圳市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报告》介绍了市政府今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我市将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区(新区)中小企业发展配套资金对小微企业进行倾斜支持,每年资助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不低于60%。
材料二:为推进工业经济健康运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宁波市政府于2012年7月16日召开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简称26条新政),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包括税收、金融、土地等多方面的支持力度。按照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可部分或全部返回用于转型升级。
意见指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执业。
【多维视角】
1.经济生活角度
【问题一】请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谈谈你对材料二相关措施的认识。
【分析】(1)促进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之一,宁波所采取的措施的目的是推动工业经济健康运行。
(2)税收、金融等是宏观调控常用的经济手段,宁波采取的上述政策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可部分或全部返回用于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该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问题二】结合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分析材料二相关措施的意义。
【分析】(1)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2)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3)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政治生活角度
【问题】结合材料,说明深圳、宁波市政府是如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
【分析】(1)针对经济形势的变化,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做到了科学决策。
(2)通过税收、金融等手段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在通过经济调节等方式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
【创新预测】
1.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是因为
A.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
B.小型和微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
C.小微企业促进了经济增长、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
D.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是优化我国经济结构的最重要途径
【解析】C。本题考查企业的作用。政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因在于其经济作用,C项符合题意;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生产,A项错误;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B项错误;调整经济结构的措施很多,D项夸大了发展小微企业在调整经济结构中的作用。
2.材料一:2011年,融资困难、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要素瓶颈、劳动力成本上升,重重难题让小微企业“备感寒冷”。中国民生银行是首家全面进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它们将众多的小商户按照业绩状况和经营状况及信誉度分成A类、B类、C类,进行互保、联保,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实现了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成长。
材料二: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并完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现代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体制机制”。
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联系材料一、二为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和发展出谋划策。
【解析】本题考查企业经营的措施。主要应把握材料中“按照业绩状况和经营状况及信誉度分成A类、B类、C类”“实现了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成长”“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激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活力”等信息,并据此检索教材相关知识。
【答案】(1)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面向市场,利用国家宏观调控的优惠扶持政策,赢得发展机遇。
(2)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竞争优势。
(3)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拓展融资渠道。
(4)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联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第五篇: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史汇报
关于支持涉农企业再贷款发展史汇报
各位领导:
关于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西城区支行支持涉农企业再贷款许昌市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史情况现汇报如下。
许昌市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始建于2010年2月。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郑胜军,现年45岁,该企业法人常年经营烟酒类批发,有较好的行业经验及稳定的客户资源。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五金、百货、日杂、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电器销售,目前注册资金200万元,现有职工15人。该企业目前已发展为在许昌市区经营面积300来平方米、批发高中低端类白酒及红酒的专业直销店。该公司2010年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地址位于许昌市清虚街,在许昌市魏都农商行市区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是***012。
2010年4月与深圳银基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成为许昌市68度五粮液总代理。
2010年6月与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为五粮液火爆酒许昌市总代理。
2011年3月与河南盛林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成为五粮液酒王酒许昌市总代理。
该公司先后招收员工二十余人,聘请专业的销售专家进行培训指
导,并在实战中考察筛选人才,最终形成了稳定的销售队伍,形成了该公司独特的销售理念和销售策略,使团队具有了非凡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2010年当年就实现了销售利润183万元,2011年再接再厉,更上层楼,一举实现销售利润364万元。2012年,在市场需求及公司发展的情况下,该公司准备在原有经营品牌基础上,整合资源,再代理两到三种品牌白酒,同时代理一到两种品牌红酒,使公司形成白酒红酒品牌多样,高中低端层次分明,广泛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但是该公司存货主要是一些中低端酒类,因资金不足高端酒存货不多,影响了部分高端酒类的销售。该企业在2012年7月份向我行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用于购高端白酒,来填补该企业对高端白酒的销售空白。经过我行实地详细的调查后认为、该企业的经营经验较好,我市的高端酒类销售市场广大,同时该企业有一部分较稳定的高端酒销售客户群体,能够保证该企业自身的销售盈利的情况下来扩展该企业的销售市场。
通过我行对该企业的200万元整的资金支持,该公司目前品种逐步增加,同时市场份额及稳定的客户源也正在不断的提高,其中高端五粮液:68度五粮液,五粮液酒王,五粮液1618,普通五粮液,五粮液人民大会堂,五粮液礼品盒等。
中端五粮液系列酒:一帆风顺,漳显尊贵,五粮源,陈窖,贵宾,龙酒,虎酒,淡雅五粮醇等。
低端系列酒:五粮液火爆酒系列(7款),郎酒系列(3款)。高端五粮液占销售额40%,占总利润30%;中端五粮液系列占销售额
40%,占总利润45%;低端酒系列占总销售额20%,占总利润25%。目前该企业的各类产品销售量均有较大幅度的攀升,尤以五粮液酒王﹑彰显尊贵﹑淡雅五粮醇﹑火爆酒系列销量增幅较大。价格上以五粮液高端酒涨幅较大,超过100%,其次是低端酒涨了20%-30%。该企业的主要客户为:事业单位﹑企业﹑商超﹑名烟名酒店﹑饭店。其中事业单位和企业占到销售比例的30%-40%,其他占到60%以上。结帐方式主要为现金和转帐,部分商超饭店有赊销情况,目前无坏帐情况。
销售方式以团购为主,销售政策上多买多返利,多优惠。
该企业对客户选择原则是根据客户的诚信度﹑实力﹑结帐方式等,将客户分类管理,再对应不同的销售政策。该公司下一步计划开发广大农村客户。
该企业销售的五粮液系列白酒,高档的68度五粮液、52度酒王等、不仅酒味香浓、口感醇正、而且还象征身份的高贵,是走亲访友的上等礼品;中档的有红淡雅、蓝淡雅、五粮源等价格适中,品味却不一般。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本着“以诚为初,以实为本”的原则,健康、稳健的发展,经过近年来的摸索和努力,形成了较为良好的销售网络,并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关系,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西城区支行20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