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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3261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3:32: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国开教„2016‟10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4月5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5日印发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和学习中心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习中心、分部逐级上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1.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2.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3.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由于存在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6.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或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递交给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 交给相应分部处理,分部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3.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三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毕业后2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但毕业后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对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得票应当在参加投票的1/2以上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凡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各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上报重庆市教委审批、备案,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名,其中主席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校批准,每届任期4年;进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专业教师,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确认拟不授予名单。

(二)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及其相关事务。

(三)审查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听取和审议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合议修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材料等,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依据本细则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三)负责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务。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二)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在规定时限外不补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7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07)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

(二)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5门次(含5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四条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士学位前,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二)符合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条件并审核通过。

(三)全部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四)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五)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第五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通过相应的外语考试,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前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1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有效期为:秋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6月1日止;春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四年的12月1日止。同时,远程教育学生在入学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英语水平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入学考试,英语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

其他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在本校参加由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入学后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要求在校期间通过。

(四)未经集体报名和未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的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各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按规定不做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增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以此替代关于毕业论文的相关要求。学位课程考试由专业教学委员会和相关学院组织命题。结合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位课程确定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的学位考试。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在我校批准同意并认定的考点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单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且符合授予学位其他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时间: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必须在入学后6年内(含6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专科起点本科(含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生必须在入学后4年内(含4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超过学位授予的规定年限或学生毕业以后,均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的本科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

(三)学生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而成绩不能在当前学期知晓的,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单在毕业后半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习中心、函授站点及办学学院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审核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和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2.审核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课程名称(必须和教学计划一致)、成绩(含不合格、补考课程成绩)须全部填写完整并打印;

4.提供经签字盖章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一式四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向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推荐学位申请人名单,提交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远程教育注明网络,成人教育注明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级秋季入学本科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第五篇: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南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078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2、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3、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优秀团学干部称号;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称号;

5、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自强之星称号;

6、获得校级乙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7、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

第五条:因违纪处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奖励者;自

愿到西藏、新疆、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

受到就业单位好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

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大学英语成绩为达到要求未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重修大学英语课

程,各门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或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经

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因未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相当级别)考试合格证书而不能获得学位的外

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更高级别的国家统测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毕业时考取

外语学科研究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这类学生若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外语学科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为: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由学院、教务

处和学工处(部)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

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09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甲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

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五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0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的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国家

级行业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

课程及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11级

第二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

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和第二课堂学分,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实训实习各科均达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

试合格;学习期间课程总平均学分(不含体育课及第二课堂学分)绩点和大学英语课程

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统测外语专业四级或是更高

级别的考试合格证书;普招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统一规

定成绩要求的85%以上(含85%)或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成教本科学生获得全省学士学位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3、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三条: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乱纪,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3、实习期间违反实训实习规定、造成严重差错事故者;

4、在规定的弹性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者;

5、在校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英语成绩不符合第二条第2款规定者。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

在处分撤消后获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被授予校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获得校级一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

获得政府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创新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2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自愿到西藏、新疆、宁

夏、甘肃、内蒙、青海六个艰苦省、自治区就业一年以上,并受到就业单位好评,有

该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签字盖章予以证明的;或在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

一年以后三年之内,确已改正错误、有突出表现、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

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科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补

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5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

科技进步奖(前五名)或主持地(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家级刊物发表本科主

修专业所在学科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取得本科主修专业所在的国家级行业

资格证或考取本科主修专业所在学科的研究生或重修专业主干课五门、各门课程及

格且平均总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

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第三条第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主修专业所在学科

的研究生;或重修大学英语课程,重修后课程及格且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艺术类

学生为1.7)以上,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予程序为: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逐个审核,提出建议(补)授予学位、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并注明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授予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或

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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