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食品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程序
食品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
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编号:QXCDCP1410-2012 版本:第五版 修改:第0次修改
1.目的
为了对委托的食品监督抽检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为食品监督抽检委托部门提供科学、公正、及时、准确的检测数据,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由国家(各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各类食品监督抽检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3.职责
3.1 检验科负责检测工作的合同评审、样品的管理、检测报告的编 制与发放。
3.2 各相关实验室负责检测工作的实施。3.3 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4.程序 4.1 委托检测
由委托部门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4.2 合同评审
按照QXCDCP0601-201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程序》执行,由检验科组织合同评审,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代表参加,并填写QXCDCQN0080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记录》。4.2.1 检测项目
由委托部门确定。如果委托部门委托的某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按QXCDCP010《分包管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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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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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检测依据(检验方法)
按照QXCDCP032《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执行。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按照QXCDCP01405《非标准方法制修订程序》进行,并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4.2.3 样品留样与否由委托部门确定。
4.2.4 检测时限由委托部门和中心协调确定,无特殊约定时按照QXCDCP1401《检验工作程序》进行。4.3 样品管理
样品接受、分发、保管和处理,按QXCDCP1702《样品管理程序》 和合同评审内容执行。4.4检测工作实施
4.4.1 各相关实验室按QXCDCQN1401《检测任务单》的要求安排检 测工作。并按QXCDCP022《记录控制和管理程序》规定做好原始记录。
4.4.2 检测技术人员按中心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
4.4.3 检测工作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如遇到不可预测因素影响,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测工作时,责任部门应立即通知检验科,由检验科及时告知委托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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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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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检验过程中因样品流转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检测时,必须如实记录,立即通知质量管理科和检验科。质量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不符合工作进行评价,填写QXCDCQN00801《不符合工作评价报告》,经中心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检验科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
4.4.5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如非食用物质)时,检测责任人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确认。确认过程需填写QXCDCQN05801《食品重大安全信息记录表》,连同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提交检验科。检验科应将确 认后的结果向质量负责人汇报,由质量负责人确定是否向委托部门报 告。需要报告的,由检验科以中心便函的形式向委托部门提交报告。检验科负责过程文件的收集归档。4.5样品复检
按照QXCDCP1401《检测工作程序》执行。4.6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QXCDCP01901《检测报告管理程序》执行,委托部门对于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的,由委托部门、检验科、质管科共同协商确定。5支持文件
5.1QM05《管理手册》
5.2QXCDCP0101-2011《所有权与机密信息保护管理程序》 5.3QXCDCP0301-2011《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 5.4QXCDCP0401-2011《分包管理程序》
5.5QXCDCP0701-2011《处理客户申诉和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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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QXCDCP1401-2011《检测工作程序》 5.7QXCDCP0901-2011《记录控制和管理程序》 5.8QXCDCP1301-2011《设施与环境条件控制程序》 5.9QXCDCP1403-2011《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 5.10QXCDCP1405-2011《非标准方法制修定程序》 5.11QXCDCP1601-2011《计量检定量值溯源程序》 5.12QXCDCP1801-2011《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程序》 5.13QXCDCP1901-2011《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5.14QXCDCP1702-2011《样品管理程序》 6.记录
6.1QXCDCQN0080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记录》 6.2QXCDCQN00802《检测委托及受理表》 6.3QXCDCQN01202《复检申请表》 64QXCDCQN01401《检测任务单》
6.5QXCDCQN03701《检测报告发放登记表》 6.6QXCDCQN04301《样品留样及处理清单》 6.7QXCDCQN01301《不符合工作评价报告》 6.8QXCDCQN05801《食品重大安全信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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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抽检和风险监测
(一)统筹部署视频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二)是制定并实施2014年抽检监测计划。基于食品种类风险分级管理原则,科学统筹监督抽检和分先监测工作,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抽检,把好生产源头关。国家和省级抽检监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扩大覆盖面。明确总局直接委托的承检机构,严格规范抽样、检验、结果报告等行为。开展省级食药部门和承检机构的业务培训和督导,推进计划的规范、有序实施。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对地方核查处置结果的督办通报机制。开展部分省份抽检监测结合模式试点工作,印发对本系统实施监督抽检和分先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抽检监测组织实施工作考核细则,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分型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指控管理和考核力度。配合法制司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四)加强抽检监测结果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加快抽检监测数据平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能满足抽检监测数据采集、筛查、胡总统计、初步分析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定期汇总分析检验检测数据,实现季报,重点品种和项目探索建立月报制度。适时对异常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和处置食品中的苗头性问题,提出监管重点领域和方向的建议。
(五)组件工作组,加强秘书处建设。按食品类别遴选确定24类工作组牵头单位,完成工作组组件工作。深入分析研究各类食品检验发现的问题,提高抽检监测工作科学性和针对性。加快总局抽检监测秘书处建设,建立高效,科学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外部门机构和专家的技术优势,尽快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承担总局抽检监测技术职称和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风险监测相关基础性技术研究,提高抽检监测工作科学性。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风险交流、预警工作体制和体系
(六)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制度。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按预警交流的工作规范或指南,明确风险预警信息采集、分析、研判、发布、处置等工作程序,规定风险交流工作原则、策略、措施和保障条件。
(七)完善风险预警交流体系。健全同卫生计生委。质检工具等相关部门、技术支撑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总局内各司局的工作机制。依托专业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交流秘书处,健全行政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风险交流联络员机制,组织系统内工作现状调查和基础调研,指导地方开展试点,逐步建立从上到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加大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预警交流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工作能力水平。落实“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出风险预警系统建设需求,研究建立相关模型。
四、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统计和形式分析工作
(十)完善食品安全通知指标体系。继续深化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总局内相关司局的合作。开展食品安全统计指标体系的前瞻性研究,探讨完善食品安全统计指标体系,反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问题。手机整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统计数据,编写食品安全统计年鉴。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统计工作试点。选取统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试点开展多部门共同产假、多渠道手机数据的食品安全统计工作,探索工作模式,积累工作经验。
(十二)开展食品安全形势分析。依据食品安全统计数据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等相关资料,开展定期食品安全形势分析。选择3-5个重点领域,以课题研究、调查走访和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专题性食品安全形势分析。
第三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程序
目的
为规范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职责
3.l 中心主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协调。
3.2 收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时,中心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编制计划,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优先于其他检测任务,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3 卫生监测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采样送检、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
3.4 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等。
3.5 检测科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3.6 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3.7 本中心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工作程序 4.1 采样
4.1.1 采样由卫生监测科2名(含)以上人员参加,检验科协助。4.1.2 采样后,采样人员应及时填写采样记录。
4.1.3 采样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或计划。
4.1.4 采样点的选择要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4.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 4.2.1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4.2.1.1 通过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主动收集动物、食品和环境中分离的病原情况以及对这些病原的耐药性和相似性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确定污染源或污染环节,掌握我市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流行和耐药趋势,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也为制定或评价良好生产、加工操作规范提供基础数据。
4.2.1.2 监测项目涵盖沙门氏菌、空肠弯曲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杆菌 0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阪崎肠杆菌等主要食源性致病菌。4.2.1.3 微生物检验科负责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4.2.1.4 检测方法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4.2.2.1 通过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为食品风险评估、预警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我市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4.2.2.2 监测项目有农药残留、元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等及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
4.2.2.3 理化检验科负责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监督、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的报送等。
4.2.2.4 检测方法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上级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4.3 质量控制
4.3.1办公室(质量管理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质量控制等。4.3.2 检验科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室间质量控制。
4.4 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卫生科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汇总、结果评价及结果报送。4.5 后勤保障
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4.6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4.6.1 中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4.6.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时机
4.6.2.1 当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4.6.2.2 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4.6.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四个步骤,即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风险评估的最后结论是在考虑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通过风险评估,找出减少风险的措施,得出风险概率,为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4.6.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级部门。支持性文件
5.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卫生部等七部门2010年)
第四篇: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2013
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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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臵。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第四条 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2 / 12
制定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第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检验机构作为抽样单位,承担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抽样人员,具备完好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指定承检机构的能力。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报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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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监督抽检过程的监管。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抽样和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监管。
第三章 监督抽检的实施
第一节 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在部署监督抽检工作时,明确对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的相关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选择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食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检的工作依据。
第十五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抽样过程和检验过程中相关记录的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节 抽样
第十六条 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单位的成品库待销的产品中或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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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抽样。
抽取的预包装食品的样品应当是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 实施国家监督抽检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人员工作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检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向被抽检单位告知国家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人员应当查验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单位存在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抽样工作进行协助和配合。
抽样工作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单位。
第十八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5 / 12
并加盖被抽检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被抽检单位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并要求被抽检单位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抽取的样品(含复检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对于有特殊贮存和运输条件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记录拒绝监督抽检的相关情况,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因被抽检单位停产等原因造成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共同确认相关情况,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经营领域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称的生产单位(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确认食品的真实性。生产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生产单位认同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节 检验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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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当标识后入库。
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妥善保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好保存;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三个月内完好保存。
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第二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检单位以及生产单位、进口食品的代理商或进口商。
第四节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抽检单位或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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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备份样品在正常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
(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三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受理被抽检单位提出的异议申请。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由复检申请人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征得初检机构同意后,按原实施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对复检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检测。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检验项目。
初检机构应当配合复检工作,按要求提供备样,无正当理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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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复检机构应当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复检检验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五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汇总监督抽检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治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总局的部署,组织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最终结论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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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的跟踪监督抽检。
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同种食品。复查工作中的产品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抽检单位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样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复查仍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
(二)未经复查继续生产销售同一种食品的;
(三)同一类食品连续2次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检中检出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参加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监督抽检任务资格,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发布监督抽检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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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的;
(三)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的;
(四)未向被抽检单位购买样品的,或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的;
(五)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的;
(六)与被抽检单位签订食品检测有偿服务协议的;
(七)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或开展食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检单位发放监督抽检证书或牌匾的;
(八)利用抽检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检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不合格食品,指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指标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上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等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监督抽检、食品不定期监督抽检、地方监督抽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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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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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是让人民吃上安全健康食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利保障。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探究,以此根据出现的问题不断的进行改正和对风险监测技术的提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定义;不足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7)12--0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食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来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管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的力度。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定义
关于食品安全:食品是人民赖以生存下去的基本物质基础,而食物中的营养是人民维持身体健康所必须补充的元素。而食品安全指的就是,食品无毒害物质添加,且有人类身体所需的必要营养物质。安全的食品,不会对人类的身体造成任何危害。而不安全的食品,则可能导致急性危害、亚急性危害以及慢性危害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的就是,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系统性且持续性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社会进行通告的过程。
二、食品安全监测存在不足之处的表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的技术和相关法规制度在我国依然不够先进和完善,以此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一)食品领域太广泛。由于我国食品的产业链非常长,所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泛,造成这个局势是由我国的地理因素和国民经济结构特征决定的,食品生产的形式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而食品安全监测对于具有一定产业结构的现代型和科技型的食品生产工厂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而对于个体型的生产作坊在监测上却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食品安全监测在整个产业链上每一环节不能做到完全监测,往往存在疏漏的状况。
(二)相关食品安全监测技术能力欠缺。食品安全监测需要专业的知识和试验器材。而往往很多的省县级别的城市关于食品安全监测的实验器材缺乏先进和专业,且相关的食品安全监测人员的素质能力不足,在食品风险监测水平上还远远达不到国家的监测标准。因此,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处于较低的水平阶段。一方面,我国在对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事业上投资太少,技术发展缓慢,且没有完善相关的监测制度,同时食品样本的稀少和数据信息的匮乏都是影响监测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在食品安全上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往往都是参考国外,而由于中西方的种族差异,西方人类与亚洲人类身体在对各种不同食物的所需求标准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同时,关于气候和环境等的评估标注上也存在很多的未知因素和不确定因素。
(三)对于监测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较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由卫生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分工协作的方式完成的,具体表现为卫生部门负责对协调和统一的工作,而其他相关部门则分阶段性的进行管理工作。整个食品安全监测风险工作包含的环节很广泛,涉及到环保工作、医疗卫生以及农业生产与质量检查等。同时,在这些环节的监测中若发现了问题要及时的把问题信息和数据上报回馈到卫生部门进行统计分析,最终由卫生部门生成相关的信息资源,相关专家并同时对其进行评估。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还不够完善,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对食品没有培养起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意识,没有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度。同时,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也存在监管人员和消费者、消费者和生产单位、生产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不对称性特征。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部门内部的职业分工不够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部门内部应该完善分工制度和建立多种监测机构,同时这样也能有效杜绝管理者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状况。在食品安全监测中,相关专家也应该充分发挥其职业功能。同时,社会独立身份的专家可参与到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评估活动中来,而行政部门通过评审选举成立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评估专家组也应履行好其职能,积极参与到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计划,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支持,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的聘雇结果向大众进行解释,同时积极的对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评估交流会进行组织开展。专家委员会也要积极的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五)没有完全遵循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各省?城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政府应充分发挥起职业功能,主观能动的遵循国家根据国家制定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相关的执行方案。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都应该在对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信息数据得知获取后都应该及时的向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告汇报。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信息数据经过核实后,立即结合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方案做出准确的调整与安排,并落实到相关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中去。但当前,各相关部门并没有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系统、统一的协调工作安排,往往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各环节的疏漏和脱节现象。因此,常常产生浪费资源与重复建设的后果。阻碍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对于风险监测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存在漏洞。我国在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够完善,往往是在整个风险监测工作中若发生失职的现象往往很难清晰准确的追究到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之间没有平衡好利益与职责的关系,没有分工协作共同进步的合作意识。
三、关于国际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情况分析
在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相比较于我国,在监测技术和监测制度、监管制度上更先进和完善。因此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其中,国际上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模式最值得被我国所吸收的是,针对之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部门设立一个独立性的食品安全机构,然后有这个机构对之前的监测部门进行统管,同时对食品从开始生产到终端销售的所有流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工作水平。
结束语:
食品安全监测水平的提升是保证消费者权益与健康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当前安全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监测技术,提升监测能力,并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与管理。
参考文献:
唐晓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设及其问题思考[J].食品科学,2013,34(15):342-348.付文丽,陶婉亭,李宁,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5,27(03):27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