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 备选项目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函„2012‟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3174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见附件)组织项目申报;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节能项目不再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列入国家公布的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之内。
三、请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单行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报送我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准备好相关待查材料,以备国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审核。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财政厅(局)、财务局: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申报单位不在国家公布的万家企业名单之内。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四)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五)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六)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七)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teniu.cc)。
3、项目现场审核报告(格式按《办法》要求)。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严格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一并上报。
4、本地区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第二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船舶等领域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突破核心技术装备制约,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委决定在船舶、高速轨道交通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现将第一批建设重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船舶及海洋工程
1、数字化造船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造船效率、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造船生产成本,建立造船软件的应用环境,造船流程、造船工艺、造船信息标准化研究条件,现代造船模式应用环境,船舶虚拟建造仿真系统等,逐步实现造船工艺流程的虚拟仿真与优化。
2、船舶动力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提高船用柴油机等动力设备的设计、制造、验证能力和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建立船用柴油机排放、振动、噪音等测试和整机试验平台,以及智能化控制、性能和排放、铸造工艺、曲轴冷热 加工等实验条件,为设计改进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船用低速柴油机提供支撑。
(二)高速轨道交通
1、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列车系统集成及车体、转向架技术的研发,建立高速列车集成技术、轻量化车体及部件、噪声检测和控制、电磁干扰和气密性、系统安全与可靠性等方面的研究试验条件,掌握时速200-350公里高速列车系统集成技术。
2、高速铁路建造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重大需求,针对高速铁路设计、施工、材料等建造技术,建立车—线—桥振动模拟、特殊岩土路基静动力特性研究、隧道结构空气动力效应试验仿真、铁道工程结构耐久性环境模拟等试验设施,掌握与提升我国高速铁路建造技术。
3、高速铁路系统试验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高速铁路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舒适性和节能环保等性能验证,建立高速列车综合性能、线路、通信信号等系统试验、测试、验证设施,为高速列车的研制和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搭建基础支撑平台,提升产业竞争力。
4、轨道交通运行控制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与高效运营的需要,建立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核心技术开发及其综合测试平台、专用通信和信息传输测试与评估平台、安全系统分析与评估平台、电磁兼容试验平台,解决我国列车运行控制的共性技术问题,支撑、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特高压输变电和电力系统安全
1、电力系统仿真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大型交直流混合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技术,建立电力系统全数字仿真、动态模拟、数字模拟混合仿真、运行和安全监控等试验研究设施,掌握大型复杂电网运行和控制机理,实现电网事故预演和大电网动态安全预警。
2、特高压工程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电网设备在各种自然环境下的运行考核试验,建立特高压交/直流设备带电考核场、试验线段,全天候电磁环境、环境气候等试验设施,为解决电磁环境、特殊环境气候对特高压系统运行影响、特高压输变电系统设计和运行等关键技术提供研究和试验工具。
3、高压电气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研制和试验检测,建立特高压开关设备、换流阀、交直流套管、避雷器等关键产品和技术研究、试验、检测设施,掌握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特高压输电工程的建设需要。
4、特高压变电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围绕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电网所需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建立短路强度试验、模拟计算、模型试验,电磁兼容、环境、温升、绝缘耐压等试验设施,掌握特高压交直流大容量、高电压、低损耗、高可靠性变电设备集成技术。
(四)大型清洁火电设备
1、清洁高效煤电成套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空冷机组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清 洁高效煤电设备的自主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建立超超临界机组关键材料、超超临界和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超超临界和大型空冷机组汽轮机的共性技术研究、验证设施,为煤电设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2、燃气轮机与煤气化联合循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围绕重型燃气轮机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的设计与系统集成,建立重型燃气轮机压气机、燃烧室、透平、结构强度和控制系统的工程化研发和验证装置,以及煤气化技术的研发与中试基地,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形成自主设计和系统集成能力,向相关企业输出技术成果与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5、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为规范。
(二)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上建设重点的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6、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关于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发改办高技[2006]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 于2007年8月1日前,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国家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
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
以上的投资项目)
七、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teniu.cc/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
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附件: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六、机构设置情况
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九、法定代表人简介
十、技术负责人简介
十一、项目经理简介
十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十六、持有证书情况
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
十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十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第四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
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现就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组织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量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前置否决分总体前置否决和分工程前置否决。总体前置否决适用于所有各个工程的项目,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不具备建设条件;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新建项目,非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未建成投产;
4、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五大工程;
5、项目年可实现的节能量无法测算或监测,节能量小于1万吨;
6、非直接节能或改造(产品或设备制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管理节能类、变相新建)等。
分工程前置否决内容按项目工程类别不同分别设置,否决的项目包括:
1、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方面,建设内容以管网、换热站等基础设施为主的热电联产类项目,利用天然气、煤气等替代燃煤的项目,利用废弃生物质、非废弃生物质、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代煤、掺烧,或以燃烧煤泥、煤矸石等劣质煤等替代燃煤的项目;
2、余热余压利用改造方面,属于新建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类(如新建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新建高炉、焦炉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和干法熄焦项目),改造依附的主体政策限制类(如炉顶压差发电改造的高炉容积小于450立方米,改良焦炉如全燃烧式焦炉,矿热炉东部地区小于25000KVA,中西部小于12500KVA,烧结机小于180平米等)的项目;
3、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方面,粮食作物为原料(以玉米等粮食作物或农业油料作物为原料),原料来源未落实(生产替代石油产品,其原料来源不明确或难以落实),替代煤类(项目主要替代煤,而非替代石油)等项目;
4、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方面,高效节能电机生产及生产线技术改造,非电机及传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
5、能量系统优化改造方面,属于新能源类项目,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等,但利用工业废弃物制沼气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层层上报。同一企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
已上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的项目,如符合节能财政奖励要求,可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上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teniu.cc)
3、各地及中央企业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主要采用的节能技术等。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改造依托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4、各地及中央企业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400M),要求装订整齐,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1份)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1份)。中央直属企业(下属公司必须通过所属中央企业上报)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时抄送企业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09年5月29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高健 孙世友 王庚 电话:010-68505589 68505844 68505842 通讯地址:北京月坛南街38号(100824)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李成 谢秉鑫 电话:010-68552599 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第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31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财政厅(局)、财务局: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3 1 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 2 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申报单位不在国家公布的万家企业名单之内。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四)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五)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六)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七)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八)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九)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十)项目在2011年11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中央企业下属公司全部通过项目所在地地方上报。
“十一五”期间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需同时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2009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收回奖励资金的项目不 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teniu.cc)。
3、项目现场审核报告(格式按《办法》要求)。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严格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一并上报。
4、本地区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5、项目申报单位最近一个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无法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200M),要求装订整齐,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送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财政部经建司各1份)。
(四)报送时间。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电话:010-68502453 6850584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100824)财政部经建司联系电话:010-68552599 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2012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节能
改造
项目
申报
通知